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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指南

            時間:2024-10-01 07:16:33 綜合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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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指南

              生育保險待遇,是指女職工在生育期間依法享有的各種幫助和物質補償。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廣州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指南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辦理對象

              1、企業。

              2、個人(須符合《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規定:參保人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并未支付產假工資的,參保人可按規定繼續享受廣州市生育津貼待遇。

              參保人按照前款規定申報支付生育津貼的,應當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后1年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交相關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用人單位未支付生育津貼的證明資料。

              二、辦理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提出申請:

              1、參保人參加廣州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2、參保人參加廣州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后的1年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3、參保人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并未支付產假工資的,參保人可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后1年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三、辦理程序

              1、正常申報:參保人生育、流產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由所在用人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2、延期申報:參保人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后的1年內,由所在用人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注:省內統籌區轉入人員應在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前,前往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生育保險繳費年限備案。

              四、辦理資料

              (一)基本材料

              1、《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蓋單位公章)。

              2、參保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具體包括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任意一種。單位申辦的提供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的復印件;如符合《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參保人申辦的,提供原件)。

              (二)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順產的: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亡證明(原件,需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

              (2)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材料(原件,需由計生部門出具)。

              2、難產(剖腹產、會陰Ⅲ度破裂);吸引產、鉗產、臀位牽引產;生育多胞胎的: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亡證明(原件,需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

              (2)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材料(原件,需由計生部門出具)。

              (3)診斷證明(原件,需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

              3、流產的:

              (1)診斷證明(原件,需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

              (2)結婚證(原件)。

              4、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1)診斷證明(原件,需由醫療衛生機構出具)。

              (三)特殊情況證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對應主要材料外,還需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如參保人因生育而導致死亡的,還需提供:

              (1)死亡醫學證明原件(主要為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記錄死亡時間的死亡醫學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我國駐境外使領館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證明等)。

              2、如參保人生育前不滿1年,繳費滿1年后延期申報的,還需提供:

              (1)勞動合同或招錄證明或勞務派遣協議(原件)。

              (2)職工就業期間的工資支付證明(原件)。

              (3)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

              3、如參保人按照規定享受產假(含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喪失單位依托的,還需提供:

              (1)勞動合同或招錄證明或勞務派遣協議(原件)。

              (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的證明(原件)。

              (3)用人單位未墊付生育津貼的證明(原件)。

              4、相關政策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備注:原件供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掃描存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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