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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知識產權到無形財產權
「內容提要」導語:社會財富正在發生變化,財產已越來越多地無體化、非物質化,無形財產已成為現代社會重要的財產類型。新的時代需要新的理念勃興,需要新的制度安排。過去,西方人信奉一句格言:“知識就是力量”。如今,國人形成一個共識:“知識就是財富”。從“Power”(力量)到“Wealth”(財富)反映了人們對知識價值的認知在不斷的深化。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諸要素中,知識要素較之資金、資源和勞動力等要素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出于這種探索與追求,筆者從90年代中期以來,提議建立一個大于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質形態所產生的權利,從而回應現代科學技術與商品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法律需求。
一、私權領域的非物質化革命與知識產權制度的構建
知識產權法是近代社會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知識產品財產化與知識財產法律化帶來了財產權的“非物質化革命”,這是羅馬法以來私法領域中的一場深刻的制度創新與變革。可以說,傳統的物與物權制度,即是物質化的財產結構,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在社會財富的構成中,出現了所謂抽象化、非物質化的財產類型,即表現為知識、技術、信息的無形財產。黑格爾認為,上述知識產品,“可以成為契約的對象,而與買賣中所承認的物同一視之。此類占有雖然可以像物那樣進行交易并結契約,但它又是內部的精神的東西。”因此,知識產品是獨立于傳統意義上的物的另類客體,對此類財產的保護,無法簡單采用羅馬法以來的現存權利形式。知識產權制度的出現,為人們提供了“獲得財產的新方式”(馬克思語),它以知識、技術、信息等精神產品作為其保護對象,是一個屬于私法范疇但又獨立存在的嶄新的財產權制度。概言之,知識財產是一種新的財產,它不是以往對物進行絕對支配的財產,而是“非物質化的和受到限制的財產”。“非物質化”的結果,極大地拓寬了財產法的適用范圍,在很多情況下,法律保護的對象不是有形的財富,而是無形的財富,財產遂被定義為“對價值的權利而非對物的權利”。“非絕對性”的意義在于對新財產權利的適當限制,其目的是防止權力過于壟斷,以保證知識的正當傳播。在現代社會里,以知識為對象,以產權為表現形式的無形財產在社會財富的構成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二、知識產權體系的窘境與新的無形財產權范圍的建立
知識產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知識產權,即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主要組成部分。廣義的知識產權,除上述權利外,還包括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各種權利。廣義的知識產權范圍,目前已為兩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即《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與《知識產權協議》所認可。上述廣狹義之知識產權體系,主要包括兩類權利,一是智力性成果權。這類權利保護的對象都是人們智力創造活動的成果,一般產生于科學技術、文化知識領域。創造性是此類客體獲得權利保護的必要條件;二是經營性標記權。這類權利保護的對象概為標示產品來源和廠家特定人格的區別標記。可區別性是該類客體的主要特征。由于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與社會財富形態的變化,財產越來越多地變為無形的或非物質的,其中主要涉及知識產權,但不限于知識產權。因此,筆者主張,可以考慮建立一個大于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質形態所產生的權利。
“無形財產權”的概念系由德國學者科拉于1875年率先提出。他批判了以往的學說將無形產品之權利說成是一種所有權的錯誤,而將其看作為區別所有權的權利,即“無形財產權”(Immateriagiiterrecht)。此學說發表后即風靡于歐洲大陸。在一些西方國家,相關立法與學說曾以無形財產權來概括有關智力成果的專有權利。直至20世紀60年代,知識產權成為國際上通告的法律術語,仍有西方學者繼續采用無形財產權的說法。此外,還有一些國家在典型知識產權領域之外又創制了“商品化(形象)權”,按照鄭成思教授的說法,這是一種關于人及動物形象被付諸商業性使用所產生的權利。上述情況表明,知識產權一詞在眾多非物質性財產面前已力不從心,在現代社會財富構成中,確實存在著一種具有無形財產屬性又不能歸類于知識產權范疇的某些權利,并且隨著社會生活的日益發展,還可能出現其他一些更新的權利形態,筆者將其中一些權利稱之為經營性資信權。筆者主張,以客體的非物質性為權利分類標準,概括出與一般財產所有權有別的無形財產所有權。
三、經營性資信權的本質屬性與基本形態
經營性資信權,是指人們對經營活動的資格、信譽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該類權利所保護的對象系工商企業所獲得的優勢或信譽,這種專營優勢與商業信譽形成了特定主體高于同行業其他一般企業獲利水平的超額盈利能力,權利客體所涉及的資格或能力,包含有明顯的財產利益因素,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內容。資信是一種非物質性利益,對此人們長期拘泥于人格屬性的認識。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與人們權利觀念的進化,有必要將這種資信從一般人格利益分離出來,賦予其應有的財產意義,并以獨立的無形財產權的名義給予保護。
在經營性資信權范疇中,主要有以下幾類權利:
一是商譽權。商譽(goodwill)即商業信譽與聲譽,它是特定主體商業文化的一種特殊價值形態。在我國的法學著述中,商譽是一個內涵廣泛的概念。而在經濟學理論中,商譽是公眾對企業經濟能力所產生的肯定性評價。對此,《牛津法律大辭典》及英國法院的相關判例對商譽的表達也是褒義性的。筆者認為,目前法學界對商譽的通說有失精確。商譽的基本屬性可以兩個方面把握:第一,它源于企業自身的經濟能力,包括經營狀況、生產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水平、履約態度等,這是商譽的客觀要件。第二,與傳統的知識產權不同,商譽權表現為非確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時間性、非定型的專有性。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無形財產權。
二是信用權。在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和美國《布萊克法律辭典》中,信用(credit)與賒購、信貸等交易活動有關,是當事人特殊經濟能力(即償付債務的能力)的表現,來源于社會對特定主體的評價。我國法學界通說對信用的詮釋與國外相關理論不同。其實,信用有別于商譽,前者是關于償付能力的客觀的一般性評價,任何主體都可成為信用的主體;后者是關于一般經濟能力的綜合的積極性評價,其主體僅限于經營主體。同時,信用不僅是人格利益,它是能夠通過信用交換而獲得交易利益,雖不具有物質形態,但以信用證、資信文件等為載體的財產利益。因此,信用權應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資信權。
三是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或專營(franchise)是權力機關所授予的從事特種行業、生產或經銷特定商品的資格。從性質上講,它是一種行政權的延伸,是一種能產生特殊經濟效益的權力的授予,它包括特種行業經營權、壟斷經營權、許可證經營權、資源開采經營權及其他特許經營權。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是特定企業獲得從事特種商品經營的資格,其權利取得方式的特殊性絲毫不會影響該項權利的基本屬性。換言之,特許經營權是一項以專營資格為客體的無形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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