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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論文摘要我國合同法為保護債權人的正當利益,規定清償權人代位權制度,使符合行使代位權要件,又積極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可以從次債務人處優先獲得受償。而傳統意義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夸大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確保各個債權人能同等受償。也就是說當代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他自己不能立即接受清償,而應把行使代位權所取得的財產送進債務人的財產庫,然后再從債務人那里和其他債權人一起進行同等清償,這就是債權人代位權實行效果上的“進庫規則”。這樣我國合同法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形成的機會同等下的“優先權規則”就與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所確立的結果同等下的“進庫規則”出現了悖離。而在被代位債務人已進進破產程序的情況下,為保護破產債權人的利益,代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要回債務人,即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回還的財產只能先進債務人的財產庫而作為破產財產。這樣,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在實行效果上就出現了“雙軌現象”。關鍵詞: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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