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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國有團體企業的財務治理
近年來,一些國有,尤其是國有團體企業,由于在夸大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同時,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財務治理機制,對團體的所屬公司疏于治理,致使大量資金被占用、投資回報極低或嚴重虧損,降低了團體的整體業績,拖慢了團體企業的步伐。鑒于此,團體公司應同一財務治理目標,建立一套高效的財務治理制度,發揮團體的整體上風,實現資本的保值與增值,實現資本盈利的最大化。我國團體企業財務治理的主要形式有:母公司高度財權式、子公司過渡財權式、母、子、孫公司財務分權式及事業部制等,回納起來主要是集權式和分權式兩種。綜觀眾多企業團體的財務治理模式的運行效果,集權式治理更具有上風。集權式財務治理是在企業同一籌劃、監控之下的運行系統,通過建立有序的運行機制、多元的激勵機制和的約束機制,對所屬企業財務活動實施全面、同一、高效的治理和監控,充分發揮團體資金的整體上風,使企業真正實現規模經營和規模效益。而分權式財務治理則不利于企業整體財務戰略的實施,輕易造成監管失控、混亂、國有資產流失。
實施集權式財務治理應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1、將實現企業持續發展的利潤最大化作為團體財務治理的同一目標
實施集權式的團體企業財務治理,首先要明確并同一財務治理的總目標,并將目標貫徹到團體企業的每一個分公司及分支機構。
團體企業財務治理的總目標應是資本盈利最大化,即利潤最大化。有人以為,把利潤最大化作為財務治理的目標會有很多弊端,主要是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會不擇手段,如,企業因考慮本錢而不顧環境保護,在產品質量上會偷工減料,還會引起企業的“短期行為”等,從而提出企業價值最大化,股東權益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但究實在質還是利潤最大化。理由如下:
首先,企業價值最大化應作為企業治理的目標,由于企業價值最大化同時具有量和質兩方面的含義。從量上看,體現著利潤的逐年增加和對國家貢獻的增加,以及對職員生活水平的進步;從質上看,體現著企業信譽的進步、形象的優化,內部職工凝聚力和團體持續發展的增強,以及對國家財經法紀的遵守等。企業目標與財務目標的關系是整體與局部的關系,財務目標是企業目標的組成部分,它是實現企業目標的有利杠桿。
其次,實現每股收益最大化的條件是利潤最大化,沒有利潤最大化,每股收益最大化就不可能實現。
再次,股東權益是股東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按財會制度規定,企業的凈資產包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四個要素。其中股本是投資人已經投進企業的資本,如不增加投資或發放股票股利,它就不可能變大。資本公積則來自股本溢價、資產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等,一般來說與經營業績無關;只有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增加,才是企業經營效益的體現,而這兩方面又有賴于利潤最大化的形成。可見,股東權益最大化作為財務目標也是欠科學的。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利潤最大化要有一個正確的熟悉,那種不顧長遠利益,只顧眼前利益實現的利潤最大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最大化。我們所說的利潤最大化是指能持續發展的最大化,是資本盈利最大化。
團體企業的財務治理應始終圍繞利潤最大化這個總目標,根據各所屬企業的具體情況,采用相應的財務手段,比如加速應收款及存貨的周轉率、盤活存量資產、降低資產負債率、進步活動比率、進步凈資產利潤率等等,實現團體持續發展的利潤最大化。
2、以產權為紐帶,加強財務治理
團體應明晰各所屬公司或機構的產權關系,建立以產權為紐帶的財務治理制度。具體要求是:(1)建立完善的產權登記治理制度,做好產權的日常登記和變動登記。(2)建立嚴格的資本金治理制度,由母公司作為產權的所有者考核資本的保值與增值,母公司以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享受出資者權利,并承擔有限責任。在團體企業財務治理制度中應始終把資本盈利最大化和資本的保值增值貫串到所屬企業財務治理的全過程。(3)建立定期資產清查制度,嚴格各項資產減值預備的提取及核銷的審核手續,對已核銷的資產進行備查登記,杜盡國有資產流失。(4)建立一套完整的財務評價考核體系,客觀、綜合、地對所屬企業的財務情況進行評價與考核。
3、實行團體內部委派制
團體公司作為所屬公司產權所有者,可對所屬公司實行會計委派制。具體形式有兩種:一是由總公司向子公司派駐財務總監,進進公司董事會,承擔監視國有資產營運、重大投資決策以及審查會計報表等職責,對重大財務收支和活動實行與總經理聯簽制度;財務總監的工資、獎金等與所在單位分離,以保證實在行會計監視的獨立性;總公司對被委派的財務總監定期考核和輪崗。另一種情況是由總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財務經理,治理方式與財務總監一樣。二者對子公司經理及公司的行為監視力度不一致。團體公司可對所屬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派駐財務總監,對分公司和直屬項目治理機構委派財務主管和會計職員。
4、加強資金的同一治理,充分發揮結算中心的作用
集權式財務治理的基本要求是資金一定要同一調度和治理,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團體公司這一組織形式的上風。團體結算中心的職能一定要到位,起到公道籌資、調劑余缺、控制流向、確保收回的作用。假如資金不集中治理,勢必出現團體報表的存款大、貸款也大的不公道現象,造成某些企業資金的嚴重浪費,另一些企業資金嚴重短缺、或資金本錢居高不下;造成資金盈余的企業盲目投資、亂展攤子、***消費等現象。團體治理層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公道安排團體的融資規模,嚴格控制資金的流向,使資金流人團體的主營業務、有潛力的行業,對與團體方向不相適應的行業或沒有前途的、虧損嚴重的行業果斷地進行“關、停、并、轉”處理,果斷避免出現“虧損企業重虧損、盈利企業被拖垮”的不利局面,高效率地運用團體整體資金。
5、嚴格實行計劃治理
團體公司應從公司的長遠利益出發,對所屬公司的情況進行全面、細致、客觀的、和預算,建立一套涵蓋企業主要發展指標的預算指標體系,將團體的財務總目標層層分解,與經營者和全體員工的個人利益掛鉤。在實現目標利潤的過程中,對所屬公司的完成情況及時進行監控,嚴格激勵與約束機制。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控制團體公司朝著既定的目標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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