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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的邊緣論文

            時間:2024-08-24 20:33:34 經濟學 我要投稿

            經濟法的邊緣論文

              所謂經濟法的邊緣,是指經濟法學的研究范圍,其核心是廓清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論經濟法的邊緣 論文。這是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老問題,本文擬從新的視角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以確定經濟法學的研究領域。

            經濟法的邊緣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過去經濟法學理論研究,關于經濟法的研究范圍都是與研究者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緊密聯系的。在此筆者將其稱之為"調整對象說"。這一學說有多種觀點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優秀的觀點是以劃分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為前提,將它們之間的關系表述為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區別的不同法律部門,然后確立經濟法的獨立地位②。這一理論,看似對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作了劃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難發現:它并沒有真正闡明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也不可能劃清它們的界限。這里明顯的問題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至今仍無統一認識。以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來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就不同學者所認識的不同的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或經濟法的范圍絕非毫厘之差。

              本文無意于批判或非難某種理論,且筆者也是調整對象說的贊成者。但是,這種研究方法作為一種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研究的深入,阻礙了縱深思維。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簡單框架。

              筆者認為,現存的調整對象說在闡述經濟法的獨立性時,至少存在如下難題:

              1、作為區分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與經濟法的的調整對象究竟是什么是經濟關系還是社會關系這些關系的特點是什么

              2、經濟關系能否分割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調整經濟關系時是共同調整還是分別調整如果是共同調整,不同的法律部門劃分以什么為標準如果是分別調整,不同的法律部門又以什么為劃分標準

              3、法律部門的分類與學科分類是否同一概念以調整對象為標準所劃分的法律部門是學理概念還是法律形式概念

              這些問題,都是十分艱難卻又表現解決的經濟法學基礎理論問題,法學論文《論經濟法的邊緣 論文》。

              二、調整對象與法律部門的劃分

              經濟法具體的調整對象是什么,筆者將另文討論,這里僅研究調整對象對于確立經濟法部門即經濟法學研究范圍的意義。

              調整對象說的基本觀點是將經濟法有無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經濟法能否取得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基本標志。綜觀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諸流派及觀點,關于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可分為兩大派,即肯定派與否定派,但兩大派的基本論據是一致的。否定派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一個十分必要的法律學科。"因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經濟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誰要想建立一個經濟法部門,就必須指出這些經濟法規在調整對象上的同類型,或者指出我國現階段已產生了一種新的經濟關系,并應找到在這種經濟關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規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原則和方法。如果只是簡單地把已經受到其他法律部門調整的諸種經濟關系都歸由經濟法調整,并以此建立經濟法部門,這不僅違背了唯物主義法學關于以社會關系本質屬性作為劃分部門法的基本理論,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貶低其他部門法為代價的。"③肯定派則是以肯定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為國為依據,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肯定派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又有多種觀點。但均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里可以看到:無論哪個流派、哪種觀點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都反復使用了兩個概念,即"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這兩個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們的內涵與外延是否一致確定它們的涵義直接關系到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對于確定經濟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響。

              首先,我們考察一下"社會關系"。法理學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主要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系,即調整對象。社會關系即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不同的社會關系實際上是指社會的不同領域,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個領域。""社會關系涉及到各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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