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大學自治權的賦予應當科學適度
論文摘要:教育事業關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面對擴大大學“辦學自主權”的呼聲,應該如何應對和處理是一個嚴肅又需謹慎的重要議題。本文在充分承認辦學自主權的重要性的前提下,更加理性地結合當今教育局勢和我國國情進行分析,提出:大學自治權的賦予應當科學適度。之后,通過一系列事實和高等教育理論進行論證,并在此基礎上針對我國大學教育現狀提出三點應警醒之處,希望高等教育能夠長效良性發展。
論文關鍵詞:大學自治權;教育局勢;社會法律;發展知識;輿論監督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國家之間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這些說法都足以看出教育的重要性。近期我國教育局勢不容樂觀,人民大眾普遍對我國現行的教育質量提出質疑,面對輿論壓力,《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及時出臺。社會各界人士也紛紛獻計獻策,其中擴大大學“辦學自主權”的呼吁聲一浪高過一浪。雖然辦學自主權的正確運用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國目前的教育現狀,促進教育的發展,但是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大學自治權的賦予應當科學適度。
一、從學術自由下的大學與國家的應然和必然關系中看權利賦予 大學自治權的依據根源可以歸宿到學術自由。杜威對學術自由的定義是:“在高等學術機構中講授真知、證明真理或直接研究真理的自由,這種自由是不應受政治、官僚、宗教權威干涉的。”大學只有擁有學術自由不受外界干涉才能認清事物的本質,從而發現科學的真理。可是學術自由從某種程度上說只能作為一種理論,而具體的實施則需要擁有某種權利,因而大學自治權便應然而生。既然涉及到權利,必然涉及到權利的賦予者——國家,那么將自由自主貫穿其中的大學和國家之間應是怎樣的關系,大學和國家又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呢?
一方面,大學是由各科各類的學者組成的,他們承擔著創造知識和探求科學的使命,對國家的發展起著巨大的促進作用。施萊爾馬赫認為為了對知識和科學的追求,大學必須要堅守它的獨立性、自主性,盡可能擺脫國家的組織性影響,不要在這種干預和影響下日益蛻化變質,從而背叛科學。因此,在國家和大學的關系上,國家不應對大學進行干預,因為國家根本無權去干預大學的教學和研究。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家對大學沒有責任可言,因為從根本上來說,大學的發展和繁榮,勢必會帶來科學的進步,國家也會因為科學的騰飛而受益。因此國家雖不應該干預大學事務,但要在大學的生存和發展上給予必要的幫助。另一方面,國家對大學給予了財力上的支持和發展上的監護,促進了大學的快速成長。因而大學對國家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能夠使國家看到大學給它帶來的榮譽和力量,增加對國家的影響,從而有利于國家的發展。但是“國家決計不能把它的大學當做高級中學或特殊學校來對待,決計不能把它的高等學府當做技術或科學代表團來使用。從整體上說它絕不能向它們索取任何直接和完全與它有關的東西,而必須樹立這樣的內心信念,即如果它們達到了它們的最終目的,則它們也滿足了國家的需要,且是在一個更高的層次上來滿足的。在這個層次上,可以包括更多的東西,且可以帶來全然不同于國家所能動用的力量和所能采取的措施。”
可見,學術自由下的大學自治,會激發學者對知識和科學探求的熱情,同時更好地探求真理、傳播科學、為國家培養人才,從而使國家從根本上受益。然而權利的賦予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一定要謹防權利賦予的負面影響。洪堡說過:“由于理性的作用,自然性和任意性在真正的人類自由中聯合了起來。”孟德斯鳩亦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革命導師列寧也說過:“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朽。”所以,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對權力進行有效的限制,可以說是維續社會秩序方面的最為重要的問題。”
二、我國高等教育規模雖然宏大,但尚需進一步健全法治為大學自治權的更大賦予提供保障
據教育部的統計資料顯示,2009年我國高等教育總規模達2979 萬人,穩居世界第一,毛入學率增至24.2%,2010年應屆高校畢業生達到631萬人。目前我國形成了一批高水平的大學和許多重點學科,知識創新和科研能力不斷提高,為社會輸送了數以萬計的優秀人才。然而,我國的高等教育仍面臨著巨大的壓力,面臨拔尖創新人才培養能力較為薄弱、持續發展條件不足不穩、擴招后畢業生就業競爭壓力較大、制約發展的許多體制機制障礙還比較突出等困難和挑戰。今后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任務,將定位在以全面提高質量為重點,更加注重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科學研究水平、增強社會服務能力,特別要求高等學校優化結構,辦出特色。
我國地大物博,人口達13億之多,自1999年擴招以來,高校數目也在不斷擴大。目前我國有高校2236所,可是由于地域和文化的原因,這些高校雖然整體上教學機制、管理規定一致,可是也不盡相同。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狀態中,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大學自由同樣需要法律的保障,而這里的法律更要能滲透入高校的規章制度之中。高校的規章制度如果從法社會學意義去理解的話也是法律,因為“法律是社會秩序本身,就是聯合的內在秩序。這種法律稱為‘活法’(living law),它不同于國家制定的或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
當前學校規定的不合理、程序的不健全引起的爭議已不在少數,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3條規定,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但對何謂“校規校紀、良好的道德品質、學校紀律”的解釋卻沒有細化的規定。青島某學院的校規和招生簡章中規定:“在操場、公寓樓前摟抱、在校園牽手要受到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記過處分等處罰”,2007年該校有7名大學生因違反這條校規被開除學籍。程序上的沖突體現在規則制定程序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將大學內部規則制定權全權交由大學校長行使,大學內部規則的制定過程也是封閉的。規則制定是否嚴格依照正當程序進行,作為主要利害關系人的學生無權知悉。我國教育立法在授予高校實施處分權的同時,只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簡單規定了:“處理結果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并沒有具體規定實施該項職權的條件和程序。因此,一些高校在依據校規作出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處分時,甚至不履行告知義務而直接作出決定。目前我國法律不夠健全,實施程序同樣也不夠明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32至38條、第41條規定了高等教育的辦學自主權,但基于諸多原因,辦學自主權很難落實,它還僅僅停留在法定權利的層面,尚未通過法律實踐、教育體制改革轉變為現實權利。我國大陸公立高等院校法律性質的不確定性及其權限的模糊性正是由于大學自治在我國的缺失造成的。一旦大學自治缺失,作為高校處分權的正當性根據也隨之消失,高等學校作為行使高校處分權的主體資格必然受到質疑。由此可見,欲從根本上解決高校處分權問題,必須形成中國的大學自治,進而確立我國大陸公立高等院校作為學術自治團體的法人地位和法律性質。這不僅是解決高校處分權問題的根本途徑,也是中國大學找回大學精神,重塑大學理想圖景的必由之路。如果理解恰當,那么說程序處于法律的中心地位就決非夸張。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5至64條規定了高校處分權行使程序和學生申訴程序,但現實中這些程序大部分被虛置,或者被學校自行設計的程序所代替,程序的虛置直接導致學生無法行使程序性權利,作為當事人的學生成了處分的客體,這在某種程度上就偏離了法治原則。
總之,我國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確實亟需做一些改革,從而更有力地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可是我國有著合而不同的文化,有著眾所不同的地域差異,所以“就像戰爭意義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給將軍們決定一樣,高等教育也相當重要,不能完全留給教授們決定”。“任何現代性的法治都意味著,對權力的限制,對權力濫用的保護措施,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平等保護。”并且我們必須認識到一方面法治不僅意味著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且法律本身必須是良法,即良法之治。另一方面,大學自治與法治的關系從根本上可以歸結為自由與法治、法律的關系。法治不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體現。因此在這一意義上可以說,法治是大學自治的保障,并促進大學自治的發展。我們必須做好謹防辦學自主權所帶來的異化和同化,抓緊時機健全我國的法律體系,使得在行使和處理辦學自主權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現今大學應警醒的問題 1.發展知識是大學的本分
美國高等教育思想家克拉克·克爾曾指出:“關于歷史上的大學,可以說,其他一切都變化,但是大學多半是持久的。”大學由眾多學者組成,他們擁有豐富的知識。知識就是力量,知識改變命運,并不是空穴來風。戰后日本經濟的迅猛發展,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對教育的重視和投入。在當今開放繁華信息繽紛的時代,在當今權利地位有著巨大誘惑的時代,學校能做到并做好傳授知識、發展知識、創造知識的本分既是一種考驗,更是一種責任。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知識不僅僅是達到知識以外的某種東西的方式,或是自然地發展某些技能的基礎,而且是自身足以依賴和探求的目的。”大學最重要的不是能夠擁有什么權利,因為權利總會和義務相連,法諺有云: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試想當某所大學在知識傳授和創造上有著無人可比的造詣時,必定會擁有某些優先的權利,而這種優先并非所謂的特權,因為當成果與優先權成正比時才會顯出更加的公平平等。
所以,大學要想有所發展,想要得到國家更多的輔助和支持,它必須能夠作出使國家感到榮耀的成果,對大學而言便是所謂的學術成果。如果從哲學角度來分析我們可以更確定這一點: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
2.學校運行需要經濟成本,可一味地謀求盈利必將導致大學的沒落
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各行各業都加大了合作力度以謀求更好更快的發展,而大學也不外乎于此。當今,學校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維持和運營,加強校企合作和發展校企項目成為一股潮流。只有擁有足夠的資金,學校才能擁有足夠的硬件軟件設施,為人才培養提供更好的條件,因此,這需要學校一方面要不斷地加強科研能力,另一方面應該適應潮流趨勢,并主動積極地加強與企業的項目合作,引進外資支持學校事業的發展。但是我們也應該注意“度”,因為維布侖認為:“商業原則在大學中的蔓延將會削弱及妨礙對學習的追逐,它最終會摧毀大學得以維持的基礎。”
大學自主權受限,很大程度上與自身的經濟運營有關,所以大學可以通過提高自己的科研水平和加強同企業之間的項目合作,獲得更多運行資金,使大學自身有所發展。但是,我們同時要掌握度的原則,一味謀求盈利將摧毀大學維持的基礎。
3.與時俱進必然要改革創新,引領社會應接受輿論監督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進一步加強,要跟上時代的步伐,同全球的政治經濟接軌,內在地要求我們必須要與時俱進。大學是培養人才的搖籃,祖國未來的接班人的知識和技能都需要在大學里得到進一步的孵化和升華。大學一定要與世界接軌,進行改革創新才能滿足國家對各種人才的需求。埃里奧特認為,改革就需要創新,不要一味模仿,其在《大學:它的組織》一書中指出:“在任何國家,大學都是敏銳反映本國歷史和特性的一面可靠的鏡子。”
此外,大學的改革必然會受到各種輿論的壓力,赫欽斯指出:“大學不要因為公眾的輿論而改變其組織或途徑,而應像一盞明燈,指出人類所應希望的社會秩序,如果已達到此地步,則應該維持。”我們需要付出極大的努力才能實現大學的自治,因為我們不單單會受到輿論的壓力,同時應注意保持我國教育的特色,避免大學自治引起的文化同化。
四、結語
本文由大學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入手闡述了大學自治權的重要性,并立足現實和國情進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觀點:大學自治權的賦予應當科學適度。隨后,筆者就當前教育局勢和社會法律兩方面入手,對提出的觀點進行論證。最后,就當前教育問題提出三點建議,希望能夠更有效地促進我國高等教育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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