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哲論泛論文章欣賞
單一物質的性質,是其本相與經思維折射而形成的鏡相所表達的意義。

本相一般地指代物質的實體。這個實體不介入任何意識思維,而意義是在意識域中產生的,因而本相不具備意義,不具備性質。即,物質本相,乃是一種純粹的存在,但沒有形狀、大小、顏色等等各種屬性(或也可說是意義)的參與定義或區別。各種定義與區別乃是意識范疇的概念。花為花,是思維邏輯的定義,非草;花非花,僅僅是我們所感所觸的可以不叫花的實體物質。純粹的它只是孤獨的一種存在。
鏡相一般指代意識通過某種方式所認識到的本相。人對于物質的認識都是鏡相認識,是意識所作用的,從而使得物質具備意義、性質、屬性。(“意義”、“性質”、“屬性”、“聯系”可以看作等價的涵括,更一般化地以“聯系”二字來概括鏡相的所有表達。)花為花,是我們的普遍認識,即鏡相表達出的比較普遍性的意義;花非草,是花與草兩種不同鏡相所表達出的意義的區別;花為草,是花與草兩種不同鏡相所表達出的意義的相似性提取,兩者都是植物。
本相是唯一的,但因不具備意義,不可比較;鏡相是本相的對應,因而鏡相也是唯一的,但鏡相可比較,任何兩個鏡相都具有差異性與相似性。差異性與相似性都是量綱,度量兩鏡相的異同;而比較兩鏡相的異同,必然需要在同一概念范疇下進行深淺的權衡;但任何概念,都是一種概括性的表述,是比較籠統而模糊的,即具備無限可再分性,但這個概念同時也是固定的,即具備穩定不變性,并且同時還作為該量綱的單位量來處理,否則沒單位無以度量。
本相與鏡相的交融得到了三種區域:明顯切合的清晰區,輪廓邊沿附近的模糊區,輪廓以外的黑暗區。我們暫時所能用的,僅僅是清晰區與部分模糊區的恰合假設。
由此又延伸了一個前提疑問,為什么能用,憑什么?這個問題同時也涉及到這三個區的定義。
回答是:憑其固屬的可然性。
可然性:在廣度與精度上達到充分的可理解與可接受的性質。從中可知,可然性是多樣的,思維不同,鏡相不同,可然性就有了差異。這也是造成了認識差異性的根本所在。而“固屬”可以看作物質使得任何思維都應當十分輕易地可然的基本性質,即普遍性性質;同時回到作為物質之一的神經組織,也能指代思維達到的某種水平以上的程度,因而具備了確定可然性的能力,這一點可以看作人的基本性質,也是人的普遍性性質之一。我們對“花為花”可然,因為我們已經充分接受了花作為花的認識;我們對“花為草”不可然,因為我們充分接受花與草間明顯的差異性;我們對“花為草”可然,因為我們充分承認了花與草具備某種相似的統一性,一般地,這種承認不排斥花與草的差異性,假若某個意識并不知曉“花”與“草”的概念,而只能分清它倆都是植物,或者把花誤作為草,(這些情形假設是為了打破差異性,)那么這個意識對于“花為草”的充分接受程度可以與“花為花”的充分接受程度相同。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充分”二字的確切標準如何定義,又如何明確這個標準之所以作為標準的依據。但這皆不是泛論所要說明的,何況任何人對清晰區都有一個當然性的理解,對模糊區也必然存在部分可清晰化的假設當然性理解。也就是說,各人的可然性所以稱之為可然性,正是因為其在各人的思維中,得到了當然性的確立。因而硬要定義標準雖并非多此一舉,但因為可然性的不同,那么確立的標準要么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動態隨適,要么是范疇過大引起的精確性爭議的不必要兼容。
于是三個區的定義便形成了:
清晰區:達到充分可然的區域。
模糊區:達到模糊可然的區域。
黑暗區:達到不可然的區域。
鏡化作用:意識對本相的折射。
對于本相上的一點,可以經過無數次的鏡化,從而依照一定的排列次序將所折射出的意義進行排序,每一個次序確定一個層面,每個層面折射本相的所有點。同一層面鏡相排序的確立,可以認為是各個層面具備該種排序規則比較明顯的同層面相似性與不同層面差異性。一般地,排序規則應用清晰度由高到低的遞次排序,同時兼顧各層意義的范疇大小,或說抽象級別。這種分層是空間上的理解,將一定的層面壓縮成總的一面,是平面上的理解。
可以如此認為,任何一個清晰區,在通過多重鏡化,即思維折射后,都可能成為模糊區,最終轉入黑暗區。那么,可以如此認為,當思維落入模糊區時,就兼容了清晰與黑暗,矛盾與悖反,其中的假設是否可用,就只能看由此延伸而出,在其內層的清晰區上是否仍能適用,若能,則是從清晰的邏輯上外在地體現了該假設的適用性;更本質地認為,在得知其假設導出的鏈式反應已然的基礎上,還更當可逆地回歸到題設,自己證明自己的成立,且這種證明還應該是動態無限深入的自證。具備這種性質稱之為本體循環。任何聯系性的鏈式導出都有一個基礎,基礎之所以為基礎,便是其具備了對外的不可證明性,因而落入自證;而靜態的自證是存在界限的,不同的是這個界限本身具有無限擴張的動態趨勢,因而這種自證是落實到無限維度上動態深入地證明。這就是本體循環的過程。當然,在人為作用下,為了某種便捷性,可以人為地確立已經確認的具備普遍可然性的基礎,但仍要認清這種基礎是通過條件確立的,不具備本質特征,即不是未可深層化的性質。可深層化的此類基礎,都只是鏈式的中間某點,而不是導出點,但稱之為基礎,不妨當作具有某種代表意義的結點。只有導出點才是真正的基礎,不存在更深層的點來證明它的存在,因而稱之未可深層化。綜上所述,得出一個結論:未可深層化是基礎的充分條件,本體循環則是基礎的必要條件;但在實際運用中,基礎可以通過特定條件而成立,且未可深層化的特征是不容易確立的,何況針對不同對象,未可深層化的特征也是憑借該對象來研究,若打破對象界定,就變成了可深層化,那是一種無休止的破除所有約束條件的鏈式深入,最終只能形成一個無是無非觀,純粹的無是無非是沒有意義的。因而,基礎是在特定范疇內,即有限未可深層化成立,具備本體循環的某個抽象對象。
回到關于“充分”相關定義的問題,如此以模糊的“因之充分乃各人可然性確立的充分”的解析恐怕難為更愿一針見血者所接受,但哲學在一般化層面上的討論確實難以馬上落實到具體,何況具體又多出一個具體要求的條件,范疇小多了,而一般化的前提卻更多存在未知性、待證性,這就是必然得不到詳盡的全部解,只能得到模糊的可用解。但我所推崇的是適心論,“適心”的意思是心中安適、得到滿意,那么就只能盡量解決更多的不同的具體疑問,滿足不同的人心,并從中不斷完善與補足,得到更一般化的結論。于是便勉強地如此定義“充分”的確切標準:任何個體以其思維意識作為憑借,對于事物的接受認識吻合先驗存在并移植更化入其神經組織所形成的辨識邏輯。(其實這種定義是動態隨適與不必要兼容的統一。)形象地認為,以自身長成的邏輯之樹,樹的觸須抓住事物并轉到認為的最佳角度定型下來,變成新的枝葉。若硬要問樹是怎么來的,其中樹種即神經組織,邏輯成長的第一步是形象地接納了各種觸覺反饋的客觀存在,并結合自身的生理特征,一點點地在客觀存在上建立模糊的聯系,直到確認得到普遍性的認同,從而自我鞏固地逐漸清晰起來。
至于第二個問題,如何明確標準之所以作為標準的依據。這個過程其實也是將模糊清晰化的過程。我們甚至可以認為,哲學定義上的基礎,作為一個自證點僅僅依傍自己存在,這是我們在可用范疇內必然的清晰區,即使僅有一點。那么其它存在清晰化的過程,就是與基礎建立聯系的過程,當這種聯系被相當穩定地確認下來,新的清晰點便形成了。于是問題就針對了“確認”二字,我們一般認為的確認過程,就是一種證明過程。標準何以為標準,需要證明確立下來形成才能從模糊轉化為清晰,而僅僅的,這種確立也只能是外在的體現,不過標準也是對外的標準,因而無妨。通俗點說,標準作為標準的依據,得看外在的清晰點是否承認與接受,其中標準所體現的作用,就是與外在清晰點的聯系度有多深,如選舉一般要人緣,又要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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