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課程教學改革與實踐研究論文
步入20世紀80年代的邏輯課程在法學教育中的基礎地位與作用已經得到了,學界的普遍認可,已成為我國高等院校尤其是政法院校法學專業的必修基礎課。然而,由于課程定位不清,教學目標、教學內容以及教學方式和手段都局限于傳統形式邏輯課程的體系框架之下,缺乏專業性與實踐性。批判性思維是理性的、反思性的思維,其特質與法學思維一脈相承。以批判性思維作為邏輯學與法學的鏈接,突出教學的專業性與實踐性是法律邏輯課程教學改革的方向和目標。

一、教學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論證邏輯通常被認為是具有特殊性的邏輯學應用學科,研究對象是“涉法”的思維形式、方法及其規律,即論證邏輯學等于“法律的”邏輯學。在此定位之下,論證邏輯課程無獨立的教學目標和課程體系,實質上是披著“法律外衣”的形式邏輯學。
(一)缺乏獨立的課程定位,教學目標不明。
當前的論證邏輯課程仍以傳統形式邏輯課程體系為基本框架,以講授形式邏輯命題和推理為主要內容,區別僅在于訓練實例選擇上具有“涉法性”,但教學目標、教學內容與傳統形式邏輯學無二。但形式邏輯加論證實例并不等于邏輯學,論證邏輯學課程應當有其獨立的地位和特有的教學目標。
眾所周知法學專業培養目標是使學生具備法律職業人所需的必要素質,而現代社會的“法律共同體”、“法律人”,包括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律師及法律研究人員等,其共同的必備素質即法律思維。法律思維應當包括兩方面內容:法律人格和法律思維技能。故法律邏輯課程的培養目標應定位于以下兩個方面:意識方面塑造學生的法律人格,培養求真、公正的價值目標,培養理性的思維方式,培養思辨創新的研究態度;技能方面培養提高法律的論證推理技能,即以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職業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是“法律人”專業素養的體現,是法律人格的折射,是“法律人”自我發展的途徑。法律邏輯應以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為教學目標,圍繞這一教學目標規劃課程體系,確立其獨立的教學地位。
(二)教學內容缺乏法學專業性和實踐性
實證事例訓練是邏輯學不可忽視的教學手段和教學內容,法律邏輯亦是如此。但現有教學中所舉案例往往是披著法律外衣的“假案例”,缺乏司法實踐意義。如講授三段論的應用時舉例:“故意放火罪有放火的故意(法律規范);被告王某沒有放火的故意(被告不具有法律規范所規定行為的性質);所以,被告王某的行為不是故意放火罪。”這看似是具有法律內容的事例,事實上實踐中并不能應用此種方式分析案件決定法律規范的適用。這種高度模式化的事例并沒有體現法學的專業性和實踐性,沒有體現法律思維的特質與法律論證的技巧,故這并非是真正的案例式教學亦非真正的法律邏輯,其實質仍是形式邏輯與法律事例的疊加。
二、邏輯教學嵌入批判性思維的必要性
批判性思維是一種審慎質疑的態度,是一種理性思考的精神,是理性原則在思維中的固化,其不僅是一種思維方式,科學研究方法更是一種理性人格特征。因此在教學中嵌入批判性思維,是法律邏輯教學改革必由之路。
(一)批判性思維有利于塑造法律人格
批判性思維的特征與法律人格的特質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首先,二者在價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批判性思維以求真、公正為基本價值取向,強調對信息、觀念的甄別,力求辨偽存真,通過論證分析辨別根據,從而做出公正的評估。法律的基本價值追求是公平、正義,體現在法律人格上即辨別法律事實,正確作出裁決,公平劃分權利義務,最終實現法律之正義,其在追求真理、公正評判上與法律人格具有高度一致性。
其次,批判性思維的自我反思性正是法律人格思辨性的體現。法律人格的思辨性一方面要求清晰辨別近似法律概念,根據案情準確適用法律規則,正確作出法律推理和論證;另一方面亦要求法律人能夠做到“居間而判”,不盲從權威,獨立思考,排除情感、輿論、觀念等影響。而批判性思維堅持所有觀念和行動必須建立在合理的證據、推理上,利用反思沖破盲從,分辨信息真偽,避免輕信和不明智的決定,這恰恰符合法律人格思辨性的要求。
再次,批判性思維的建設性符合法律人格創新性的要求。“批判”本身不是目的,“批判”的目的在于建設,在于創新。批判性思維根本目標不在于“破”而在于“立”。法律作為意識形態必然要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物質社會的需要,創新性是法律不斷完善的要求,是法學研究不斷發展的動力,批判性思維以“建設”為終極目標正暗合了創新性的實質。
(二)批判性思維論證方法有利于提高法律論證技能
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是法律思維技能的主要體現,也是法律邏輯的主要教學內容。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固然離不開演繹、歸納和類比的形式邏輯方法,但傳統的形式邏輯并不能滿足其關注論證內容的需求。批判性思維以論證為起點,其核心問題即尋找好的論證或評判是否是好的論證。批判性思維的基本思維過程是理解論證主題和論點,解剖論證的結構,澄清詞語和陳述的意義,審查證據、理由,評價推理關系,尋找和評判隱含前提,發現替代的解釋和對立的觀點,最后綜合作出評判,其由事實論證與邏輯論證相結合的方式這正是法律推理與論證不可或缺的方法。
(三)批判性思維是鏈接邏輯思維方法與司法實踐的工具
傳統形式邏輯更多關注形式上的、符號化的知識,其過于強調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難以應用于司法實踐和法律研究之中。單純的形式上的思辨難以將思維的邏輯性與概念的辨明、法律的運用和糾紛的解決相聯系。批判性思維作為非形式邏輯其關注于語言表達中的思維的實際論證,關注語言的特質與論證的內容,其將思維的邏輯技能與法律的概念、理論、制度相融合,是鏈接思維的邏輯方法與司法實踐的工具。
三、嵌入批判性思維邏輯課程教學改革途徑
(一)增加非形式邏輯內容,圍繞教學目標規劃課程體系
邏輯課程教學內容不應是形式邏輯加法律知識的例子,而應當圍繞培養法律思維這一教學目標設置自己獨立的課程體系。故應只保留傳統形式邏輯中與法律推理論證直接相關的部分,如條件命題、三段論的演繹推理等(其與法律規范的適用直接關聯),而對于其他距離較遠,關聯性不強的部分縮減和刪除,同時應增加非形式邏輯批判性思維的內容。可設置法律概念、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三大主題。法律概念是研究法律概念的內涵、外延、定義和劃分,比較區分近似概念,縷清概念間的邏輯層次關系。法律推理是介紹法律推理和事實推理的模式與方法,一方面著眼于法律事實的推斷和推測,掌握根據證據甄別法律事實,作出法律斷定的方法;另一方面則著眼于法律規范的適用,分析法律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規范。法律論證則是應用批判性思維“好的論證”的方法,分析法庭辯論非形式謬誤,判決文書論證的嚴密性以及對有爭議的法律理論問題的辯駁與探討。
(二)堅持以案例分析為主導的教學方式
嵌入批判性思維的論證邏輯更加強調實踐性,只有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才能使學生真正掌握論證的推理論證技巧,才能在實踐中體會論證思維的方式,培養法律人格的特質,因此論證邏輯必須堅持以案例式教學為主導的教學方式。在案例的選擇上,應當選擇具備專業性、真實性和可討論性的案例,應從司法實踐角度入手,圍繞邏輯思維的運用,選取現實中具有一定影響力,且有較強討論性的案例作為教學素材。素材選擇上除尚待判決的案件實例外,也可包括典型的司法裁判文書和未有定論的法學理論問題。通過運用批判性思維的論證技能,使學生根據素材提煉案件爭議焦點,分析論證結構,審查證據理由真實性,判斷評價法律規范的適用,分析比較各學說觀點并提出自我主張。
(三)以蘇格拉底式教學代替單純性講授
批判性思維要求學生自主地進行反思和分析,通過獨立思考得出合理結論。傳統的單純性講授式教學不能滿足批判性思維的需求,邏輯課程教學應運用蘇格拉底式教學來貫徹實踐批判性思維的研究方法蘇格拉底式教學是問答式、對話式或討論式教學。“教師在講課中不斷提問,與學生一起就某個虛擬的案例或實例進行討論,在討論中引導學生總結出的原則、規則以及各種法律之間的關系。蘇格拉底在教學過程中采用問答法,環環緊扣,層層解析,步步推進,啟發誘導。”邏輯教學應告別簡單的講授與識記的單線型教學方式,而應教師通過提問與學生進行雙向互動,引導學生自主發現問題、尋找答案,激發學生討論興趣,提供獨立思考的空間。只有將案例教學與蘇格拉底式教學相結合,才能真正實踐批判性思維,實現邏輯課程的教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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