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信息公開若干問題研究探索論文
摘要:伴隨著高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我國高校信息公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也出現了一些存在爭議,需要解決的問題。在高校信息公開的過程中,應從信息公開的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對高校公開的信息進行界定,從而把握信息公開的范圍。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與個人隱私的高校信息屬于不予公開的信息,該信息可以享受不公開的權利,但并不是不能公開。高校信息公開應妥善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系,這樣才能在實現信息公開目的的同時,又能保障信息安全。總之,高校信息公開需要通過大眾參與才能產生持久的推動力。

關鍵詞:高校 信息公開
一、高校公開信息的界定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開。”高校教學科研、服務社會的過程中,既會產生以科學文化知識為內容的教育內容信息,又會產生以管理為內容的教育管理信息,還會產生高校作為被管理方的教育社會信息。但究竟哪些信息才會成為高校信息公開的范圍呢?需要公開的信息又該以什么樣的形式存在呢?關于高校公開信息的界定一直是實踐爭論的焦點。
1.高校信息公開的內容
高校信息是與高校辦學活動密切相關,提供教育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高等教育事業屬于公共事業,高校承擔高等教育、科學研究等公共事務,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在當前形勢下,高校行使辦學權屬于公權力的范疇,因此可能影響權力平等、公正、透明的信息都要予以公開,這樣才能彰顯公權力的公共精神。這些信息大概分為高校概況信息、重大改革與決策信息、教學信息、科研信息、學生信息、人事人才信息、資產財務信息、國際交流與合作信息等。高校自身及管理部門要根據信息公開事項清單要求及公共利益的要求對上述內容進行適度公開。
2.高校信息公開的形式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規定了主動公開的形式,規定了學校網站、校報校刊、校內廣播等校內媒體,也規定了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還規定了新聞發布會、年鑒、會議紀要或者簡報等方式,而且要求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或者電子屏幕等場所、設施。但是對于依申請公開的公開形式沒有做出規定,而且哪些信息需要校內公開,哪些信息需要面向社會公開都需要進一步探索。筆者以為,應該根據高校實現公共利益的要求,堅持信息公開的權利原則、公開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和便民原則,不同的公開內容,按照相應的公開程序,采用不同的形式。
二、不予公開的高校信息的處理
由于高校辦學權具有一定的權力管理的社會屬性,是管理與服從的關系,這種關系使得保守信息秘密,不公開信息成為高校、高校管理部門、高校職能部門的本能傾向。因此,高校信息公開制度的設計從根本上要規范好不予公開信息的規定,處理好個人隱私權、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不斷完善不予公開信息事務的處理。
1.規范不予公開的信息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10條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包括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同時第4條規定高等學校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應當認識到,高校信息公開制度是高校辦學中的一次制度變革,高校信息公開涉及高校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涉及高校內部關系。在缺乏不予公開信息范圍標準,高校日趨行政化,缺乏制約高校不當制度的機制背景下,如果給予高校過多的自主裁定權,高校可能會隨心所欲的借助以上規定限制信息公開,也可能不當擴大信息公開范圍,導致社會、校園秩序失和,會使信息公開制度落空。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高校也是具有自主權的、獨立存在的社會組織,高校具有自治權,對于高校自治方面的事務處理的過程信息也不應予以公開。因此,高校不予公開的信息規范為涉及秘密和隱私的、涉及國家和公共安全的,涉及自身事務處理的過程信息三個方面。當然上述三個方面的信息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也應該以公開為原則,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范圍完整、及時的公開。
2.靈活處理高校混合信息
在高校信息公開的過程匯總,還有一些混合信息,在該類信息的過程中,其中包括公開的信息與不予公開的信息,比如在高校教學、科研與內部機制革新的過程中,其中有需要教師知曉的重大改革措施,包括各種決議與工作部署,也包括有些不宜公開的信息,如高校對改革決策進行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由于有些內容還不夠明確,如果公開后會影響到高校的和諧。在高校的發展過程中,如果對混合信息界定不明確,則需要對其中信息載體進行區分,通過恰當分離。在這個辦法中,通過對高校信息公開工作要求的科學化與精細化,彰顯高校信息公開制度設計的民主化與人文化,最終推進信息公開的逐步發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能最大限度地發揮高校混合信息的價值。
三、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系
做好高校的信息公開工作,必須要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系,特別是要處理好高校信息公開中的秘密的科學界定和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系。
1.高校秘密的界定
高校信息公開涉及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國家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高校信息公開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對照規定,科學界定信息公開過程中的涉及的秘密。高校涉及的國家秘密已有《保守國家秘密法》、《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及《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規定》等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定和細化,高校需在實踐中不斷推進法律完善使之與《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規定相符合。商業秘密是高校在于企業的產學研結合中、自身的科研活動中掌握的只限一定范圍人員知道的事項。目前高校的商業秘密較多的是學校沒有申請專利的科技成果。個人隱私是個人享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也包括住址、婚姻狀況等家庭信息,還包括健康信息和評價信息。個人信息中需要公開的一是有法律規定的,二是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三是有利于社會文明進步的。
2.高校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系處理
國家秘密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高校信息公開要正確區分國家秘密和非國家秘密。高校信息公開首先要經過保密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障國家利益。高校作為教學科研機構也掌握一些商業秘密,因為很多時候商業秘密是與科研信息相互重合、纏繞的,為此,高校應該科學定位加強管理,完成角色轉換,使自身的教學科研與承擔的商業科研開發任務相分離。高校信息公開涉及的個人隱私主要與學生和教職工有關,對于這類信息,高校信息公開既不能忽視個人隱私利益的保護,也不能存在不當公開,從而泄露隱私。因此,高校應該注重與個人溝通,必須公開時須經本人同意,另外就是加強個人信息庫的保護,保障信息安全。
總之,高校信息公開制度的推行對當前高校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高校信息的公開,一方面可以讓社會公眾熟知高校動態;另一方面也可以促進社會公眾對高校建設建言獻策,推動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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