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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場英語:OFFER沒有法律效力

            時間:2020-12-20 16:07:48 Offer 我要投稿

            職場英語:OFFER沒有法律效力

            Amy大學畢業之后從事了自己本專業相關的工作——軟件測試。在A公司一干兩年之后,Amy能力有所提高,希望提升薪水。在向公司提出加薪要求被拒絕后,她開始利用業余時間找工作。最近面試了一家B公司,復試之后B公司對Amy很滿意,希望她能盡快上班,同時還發了OFFER給她(上面寫著8月18日入職)。Amy卻有些猶豫了。

            職場英語:OFFER沒有法律效力

             

            Amy:“那邊希望我下周一去上班,我準備跟他們說晚幾天入職。這樣可行嗎?”

            Leo:“你說再想想。不要得罪他們,盡量客氣”

            Amy:“是說晚幾天入職這樣不合適嗎?”

            Leo:“不合適,不要騙人,你可能最終并不打算入職。就說沒想好。坦誠一些。他們問為什么,你要說出真實的原因。這樣,才是給自己最大機會的方法。這年頭兒,誰比誰傻啊J”

            Amy:“真實原因是還想看看其它機會,而且我對現在的公司有感情,沒最后決定離職。”

            Leo:“那就OK了,直說”

            Amy:“這樣那邊會不會一生氣,可能直接說,如那你就不要來了?”

            Leo:“如果真是這樣的公司,那你就不要去了。這都接受不了,只能說明公司的氛圍不夠寬容。再說,是人哪有不犯錯的?如果你真去了,犯了錯,公司又這么不寬容,是不是要被開除?這種公司就是薪水再高也要慎重選擇。”

             

            幾天后。

             

            Amy:“我昨天打電話給B公司,表明需要考慮幾天。她們問原因了,我說了希望再權衡一下。她就有點不樂意了,說發OFFER前已經跟我定了是周一入職,現在這樣他們需要把招聘信息重新公布出去,繼續招人。我想問的是:OFFER里面寫得入職時間新員工一定要遵守么?”

            Leo:“不必。OFFER沒有法律效力的。”

             

            OFFER沒有法律效力

            OFFER就是錄用通知書,里面說明了上班時間、薪水和福利等情況,是公司向候選人發出的一種邀請。

            這東西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入職前夕,公司的職位取消--我能不能告?里公司已經給候選人發了OFFER,但因為公司內部調整取消了職位。候選人是不可能以OFFER為依據去告公司的,只能自認倒霉再繼續找。同樣的,公司發了錄用通知書后,候選人因種種原因不選擇去工作的情況也很多。

            即使是簽定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里雙方只要不想合作都是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系的,更何況只是一張沒有法律效力的錄用通知書。

             

            腦子不好的HR

            很高興我的朋友Amy最終并沒有選擇這家公司。

             

            有些腦子不好的人力資源從業者(HR),已為自己是神。寫的'都TNND是圣旨,強行發了OFFER給候選人,候選人就一定要來上班,不上班就是候選人的錯(她們一定在想:“不知道現在經濟不好啊?給你個活不錯了!”)。真希望我還是年輕脾氣大的狀態,那時候我會對這個HR說:“去死吧,蠢貨!”

             

            每個公司的HR代表著公司的人才理念和用人態度。在這么不寬容的公司工作,相信大家都如臨深淵——在工作上一旦有什么錯誤,無論大小都就可能遭到即時被開除的命運。想想心里就不舒服!錢給的再多,拿著心里也不踏實,不如再選別家。

             

            Amy也問過我下面這個問題:“如果你通知的候選人不來上班,你會怎么辦?”

            我的回答是這樣的:如果是關健職位或者候選人是難得的人才,我一定會等,希望他能再考慮我們。我手里也確實有幾個候選人跟蹤了兩年多,每隔幾個月我就會跟他們溝通一下,就就他們的意向。只要他們愿意,我會很快安排其到公司上班。公司需要的人才,應該采用這種態度和手法。如果是一般的職位,我會再和對方溝通爭取一下,實在沒有合作可能只好作罷。但是,我絕不會向對方表示什么不滿。畢竟工作是雙選的,你情我愿不能強迫。我會跟候選人說:希望下次再有機會合作。

             

            Amy的故事進一步告訴我們,工作始終是個雙選的過程。在之前我寫的文章《入職前鋒,公司的職位取消,我能不能告?》里,公司可以晃我們;我們也可以像Amy一樣,沒最后決定之前不去公司上班,即使他們發了OFFER,即使他們發了勞動合同,即使他們的HR誤以為自己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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