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經營責任承諾書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承諾書的使用越來越廣泛,承諾書是把口頭承諾書面化規范化的一種產物。那要怎么寫好承諾書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經營責任承諾書,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經營責任承諾書1
為了規范煙花爆竹零售點的經營行為,明確零售點安全責任,保證安全經營,自愿簽訂安全經營責任承諾書,作如下承諾:
一、嚴格遵守《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和有關煙花爆竹的各項政策法規,做到誠信守法經營。
二、嚴格按照《重慶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六統一”的經營要求,不哄抬物價,不售假制假,不跨地區銷售、不非法販運和銷售非法煙花爆竹。
三、嚴格按照《安全經營手冊》進行規范經營,嚴禁向14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若有違背后果自負。
四、嚴格遵守供銷社關于零售點設置的各項要求,做到專人、專柜(專店)、一證一點銷售。不離點經營,不沿街擺賣,自覺接受安監、公安、工商、質監、消防等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五、營業場所禁止吸煙,產品必須存放顧客伸手觸摸不到的柜內,并規范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的標志,向消費者宣傳安全燃放常識。
六、負責所在區域內的市場監督和打假舉報工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積極配合安監、公安、供銷、工商及專營公司的'安全檢查和打假查處工作。
七、嚴格遵守和落實危爆品消防安全的各項措施,消防設置齊備,從業人員熟悉并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的各種基本知識和消防基本技能,持證上崗。
八、不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涂改、出借、轉讓。
九、經營期內發生一切安全事故 ,由安全責任承諾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安全經營責任承諾書一式三份,安全責任承諾人、鎮安監辦、鎮派出所各執一份。
經營單位: 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經營責任承諾書2
甲方:
乙方: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安全第一,質量第二,進度第三”的施工原則,確保襄渝二線施工生產的安全,搞好安全防護措施,把安全生產落實到實處,做到講效益必須講安全,抓施工必須抓安全,出現安全事故負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刑事責任,雙方特簽訂本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責任狀。
一、乙方的工作職責和范圍
乙方履行工作職責,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與管理。
二、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1、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對所管轄班組(特別是外部勞務隊伍)的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監督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操作規程,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班組(包括外部勞務施工隊伍)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并對規程、措施、交底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3、負責組織落實所管轄施工隊伍的'三級安全教育、常規安全教育、季節轉換及針對施工各階段特點等進行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負責組織落實所管轄施工隊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和持證上崗的管理工作。
4、經常檢查所管轄班組(包括外部勞務施工隊伍)的作業環境、設備和安全防護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對特殊部位施工,必須檢查作業人員及各種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要求,認真作好書面安全技術交底,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其執行,做到不違章指揮。
5、負責組織落實所管轄班組(包括外部勞務施工隊伍)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接受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其提出的不安全問題。
6、對工程項目中應用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嚴格執行申報、審批制度,發現不安全問題,及時停止施工,并上報領導或有關部門。
7、發生因工傷亡及未遂事故必須停止施工,保護現場,立即上報,對重大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原因,落實整改措施,經上報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準恢復施工,不得擅自拆除現場保護設施,強行復工。
本責任狀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簽名后即生效。
(本責任狀如有附頁,雙方簽字后則視為認同并接受附頁的內容與要求,應視為責任狀的組成部分)
甲方簽字:xxx乙方簽字:xxx
日期:20xx.x.xx日期:20xx.xx.xx
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經營責任承諾書3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則,確保兩節期間(臘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為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條鄉安監辦、派出所、工商所、綜治辦等相關部門,對全鄉內煙花零售點進行選址和監管、打擊轄區內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各煙花爆竹經營點應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條煙花爆竹實行定點批發、定點經營,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戶必須統一到我縣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資格的兩家單位進貨和配送。
第三條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持證經營,嚴禁一證設多家,一店設多點行為,不得離店經營,店外擺賣,流動經營,沿街兜售,嚴禁試帆燃試放。
第四條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100米安全距離。
第五條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水桶),并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嚴禁私存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超許可范圍經營,不得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第六條杜絕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因管理不當和違規經營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從2xxx年2月11日至2xxx年3月5日止),安監辦存檔一份,經營戶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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