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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就業創業新政策實施細則出臺

            時間:2024-07-22 06:23:27 創業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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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寧波就業創業新政策實施細則出臺

              1、創業者社會保險補貼

            2015年寧波就業創業新政策實施細則出臺

              (一)申報對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轄各區新創辦創業實體,或被認定為網絡創業、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負責人(以下簡稱村級電商)的本市戶籍勞動者和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

              (二)申報條件

              1.正常經營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滿1年。其中,經認定為網絡創業、村級電商且暫未進行工商注冊登記的,需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社會保險代理等方式辦理社會保險申報及繳費手續。

              2.申報期月均納稅額500元(含)以上(高校畢業生、網絡創業人員和村級電子商務服務站負責人不受本款限制)。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

              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0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四)申報材料

              1.《寧波市創業者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見附件1)

              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時提供)

              3.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五證合一”登記制度實施以后,過渡期內新老證件可通用,過渡期后提供新登記的營業執照,下同)

              4.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其中,高校畢業生還需提供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網絡創業的,還需提供經認定的《寧波市網絡創業認定申請表》;村級電商的,還需提供政府或依托合作單位建立的農村電子商務縣(市)、區級服務中心開具的證明材料

              (五)申報時間、地點和程序

              創業者社會保險補貼采用隨時申報,按季撥付,撥付時間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向營業執照經營地址所在地街道(鄉鎮)人力社保服務機構申報,暫未經工商注冊登記的網絡創業、村級電商,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人力社保服務機構申報。

              街道(鄉鎮)人力社保服務機構對申報材料及申報對象的社會保險繳費情況進行審核,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復核。

              (六)其他

              已按《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甬人社發〔2015〕1號)和《關于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甬人社發〔2013〕20號)規定享受創業者社保補貼但未滿3年的人員,繼續按原規定享受至期滿。

              2、創業帶動就業崗位補貼

              (一)申報對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轄各區內新創辦的企業。

              (二)申報條件

              新招用本市戶籍勞動者、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含)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并按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含從事勞務派遣或社會保險代理業務的其它機構)派遣員工不屬于被帶動就業人員。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

              補貼標準為每帶動1 人就業每年補貼2000 元(滿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計算,以此類推),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被帶動就業的人員在同一家企業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四)申報材料

              1.《寧波市創業帶動就業崗位補貼申請表》(見附件4);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新招用人員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的須提供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時提供);

              4.新招用人員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申報時間、地點和程序

              創業帶動就業崗位補貼受理采用隨時申請、按季發放,發放時間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營業執照經營地址所在地街道(鄉鎮)人力社保服務機構提出申報,街道(鄉鎮)人力社保服務機構負責對申報材料及企業基本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進行審核,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復核。

              (六)其他

              1.新招用人員是指本細則生效后新招用的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后重新被同一家單位招用的不屬于享受創業帶動就業崗位補貼對象。

              2.已按《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甬人社發〔2015〕1號)和《關于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甬人社發〔2013〕20號)規定享受創業帶動就業崗位補貼但未滿3年的人員,繼續按原規定享受至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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