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門票收入是否需要交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
第一款第(六)項所稱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是指這些單位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屬于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范圍的文化活動。其門票收入,是指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是指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銷售門票的收入。
據此,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的舉辦文化活動的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銷售的門票收入應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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