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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估人考試重點: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障對象

            時間:2024-08-01 22:35:17 煒玲 保險公估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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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保險公估人考試重點: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障對象

              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險單附加交叉責任條款。其基本內容是:各個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相互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均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無需根據各自的責任進行相互追償,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2024保險公估人考試重點: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障對象,歡迎閱讀與收藏。

            2024保險公估人考試重點: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障對象

              保險公估人考試重點: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障對象

              (一)物質損失部分的風險保障項目

              1.建筑工程,

              2.業主提供的物料及項目。

              3.施工機具設備。

              4.安裝工程項目。

              5.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

              6.場地清理費用。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二)第三者責任部分的風險保障項目

              建筑工程保險的第三者責任是指被保險人在工程保險期限內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責任

              (一)物質損失部分的保險責任

              1.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單列明的工地范圍內的保險財產,除外責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保險人均予負責賠償。

              自然災害包括地震、

              2.因發生除外責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有關費用,保險人也予以負責。這些費用包括必要的場地清理費用和專業費用等,不包括被保險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但是,這些費用并不是自動承保,保險人在承保時必須在明細表中列明有關費用,并加上相應的附加條款。

              3.保險人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一定的賠償限額,即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

              (二)第三者責任部分的保險責任

              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三者”是指除所有被保險人以及與工程相關的雇員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賠償責任是被保險人在民法項下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包括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工程保險種類

              承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

              1)建筑工程一切險

              標的:建設工程,對建設工程整個施工期間工程本身、施工機具和工地設備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給予賠償的保險。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被保險人包括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發包人聘用的監理人員、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等。

              (2)保險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險采用的是工期保險單,即保險期限是從投保工程動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驗收之日止。

              (3)保險項目和責任范圍。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包括工程項下的物質損失部分,即工程標的有形財產的損失和相關費用的損失,一般會在保險單中列明具體的保險項目: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工程及物料)、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建筑用機器、裝置及設備(需另附清單)、場地清理費、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需列明名稱)。

              物質損失部分的保險責任主要有保險單中列明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風暴、水災、暴雨、地陷、冰雹、雷電、火災、爆炸等多項,同時還承保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過失等人為風險,以及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事故。此外,還可在基本保險責任項下附加特別保險條款,以利于被保險人全面轉移風險。

              (4)免責范圍。除外責任通常包括:

              ①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②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損壞,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⑤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⑥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⑦貨物盤點時發現的盤虧損失;

              ⑧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⑨在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以各種大型機器、設備安裝工程為標的,對承保機械和設備在安裝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費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安裝工程風險分布具有明顯的階段性,安裝工程一切險的承保風險主要是人為風險,并顯具技術色彩。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安裝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建筑工程一切險。

              (2)保險期限。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原則上也是規定自投保工程動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驗收之日止。但在有些施工合同中會有試車、考核規定,因此,試車、考核階段應以保險單中規定的期限為準。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保險期間的,必須事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3)保險項目和保險責任。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項目通常包括:安裝項目(包括裝的設備價、運費、保費、關稅等和安裝費);土建工程項目;施工用機器及設備(需附清單);清除殘骸費用;專業費用。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責任范圍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基本一致,但增加了對安裝工程常遇到的電氣事故,如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走電、短路、大氣放電等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此外,因承包人安裝人員技術不精引起的事故也可成為向保險公司索賠的理由。

              (4)免責范圍。除建筑工程一切險中所提及事項外,安裝工程一切險還會免賠因超負荷、超電壓、碰線等電氣原因所造成的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

              3)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通常還會包括一項附加條款、附加險。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在保險期限內,對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工地上及毗鄰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等賠償責任。

              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期間與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責任期間相同,只是責任范圍僅限于賠償保險標的工程的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因工程實施而蒙受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

              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范圍還包括賠償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但不能超過保險單列明的賠償限額。

              4)施工人員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而設立的保險。

              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各個單位各自負責】

              5)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殘疾、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保險人依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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