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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績效審計

            時間:2025-12-03 14:11:05 銀鳳 內審員考試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績效審計(通用5篇)

              傳統內部審計理論認為,內部審計具有經濟監督、經濟管理、經濟評價、經濟鑒證等職能。yjbys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關于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績效審計全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績效審計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績效審計工作,提高績效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績效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對本組織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經濟性,是指組織經營管理過程中獲得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產品或者服務及其他成果時所耗費的資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組織經營管理過程中投入資源與產出成果之間的對比關系;效果性,是指組織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程度。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績效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實施績效審計項目對內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置審計資源。

              第五條 組織各管理層根據授權承擔相應的經營管理責任,對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負責。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績效審計不能減輕或者替代管理層的責任。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和確定績效審計對象,既可以針對組織的全部或者部分經營管理活動,也可以針對特定項目和業務。

              第三章 績效審計的內容

              第七條 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績效審計可以同時對組織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審查和評價,也可以只側重某一方面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八條 績效審計主要審查和評價下列內容:

              (一)有關經營管理活動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實、可靠;

              (二)相關經營管理活動的人、財、物、信息、技術等資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當性和節約性;

              (三)經營管理活動既定目標的適當性、相關性、可行性和實現程度,以及未能實現既定目標的情況及其原因;

              (四)研發、財務、采購、生產、銷售等主要業務活動的效率;

              (五)計劃、決策、指揮、控制及協調等主要管理活動的效率;

              (六)經營管理活動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的實現情況;

              (七)組織為評價、報告和監督特定業務或者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建立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及其運行的有效性;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章 績效審計的方法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據重要性、審計風險和審計成本,選擇與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及審計評價標準相適應的績效審計方法,以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

              第十條 選擇績效審計方法時,除運用常規審計方法以外,還可以運用下列方法:

              (一)數量分析法,即對經營管理活動相關數據進行計算分 析,并運用抽樣技術對抽樣結果進行評價的'方法;

              (二)比較分析法,即通過分析、比較數據間的關系、趨勢或者比率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即查找產生影響的因素,并分析各個因 素的影響方向和影響程度的方法;

              (四)量本利分析法,即分析一定期間內的業務量、成本和 利潤三者之間變量關系的方法;

              (五)專題討論會,即通過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經營管 理活動特定項目或者業務的具體問題進行討論的方法;

              (六)標桿法,即對經營管理活動狀況進行觀察和檢查,通 過與組織內外部相同或者相似經營管理活動的最佳實務進行比較的方法;

              (七)調查法,即憑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訪談、問卷),對某種或者某幾種現象、事實進行考察,通過對搜集到的各種資料進行分析處理,進而得出結論的方法;

              (八)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即通過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間的關系,以每單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來評價項目效益(效果)的方法;

              (九)數據包絡分析法,即以相對效率概念為基礎,以凸分析和線性規劃為工具,應用數學規劃模型計算比較決策單元之間的相對效率,對評價對象做出評價的方法;

              (十)目標成果法,即根據實際產出成果評價被審計單位或者項目的目標是否實現,將產出成果與事先確定的目標和需求進行對比,確定目標實現程度的方法;

              (十一)公眾評價法,即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獲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證據信息,評價目標實現程度的方法。

              第五章 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選擇適當的績效審計評價標準。

              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應當具有可靠性、客觀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條 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等的規定;

              (二)國家部門、行業組織公布的行業指標;

              (三)組織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

              (四)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和國際數據;

              (五)同行業的實踐標準、經驗和做法。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確定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時,應當與組織管理層進行溝通,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確定績效審計評價標準。

              第六章 績效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績效審計報告應當反映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選擇、確定及溝通過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

              第十五條 績效審計報告中的績效評價應當根據審計目標和審計證據作出,可以分為總體評價和分項評價。當審計風險較大,難以做出總體評價時,可以只做分項評價。

              第十六條 績效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規性問題,除進行相應的審計處理外,還應當側重從績效的角度對問題進行定性,描述問題對績效造成的影響、后果及嚴重程度。

              第十七條 績效審計報告應當注重從體制、機制、制度上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源,兼顧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個體利益和組織整體利益,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績效審計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績效審計工作,優化配置資源,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審計,是指審計處依據有關法規和標準,運用審計程序和方法,對校內各單位資源使用、經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

              第三條 審計處依法獨立開展績效審計工作,也可與社會中介機構合作或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與。

              第四條 績效審計應著眼于解決問題,立足于提高教育資源使用效益,促進學校發展目標的實現。

              (一)對被審計單位是否正確履行經濟管理職責并且經濟、有效地執行有關經濟政策進行審計;

              (二)對被審計單位實現既定經濟目標的程度及影響進行審計,為學校提供績效評價意見;

              (三)對被審計單位在資源使用、經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審計建議以整改提高。

              第二章 審計立項

              第五條 選擇和確定績效審計項目應遵循重要性、時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則。

              (一)重要性原則。所選項目對學校事業發展影響較大、社會和師生員工關注度較高;

              (二)時效性原則。選擇項目應圍繞學校當前的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介入時機適宜;

              (三)增值性原則。所選項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進的空間,審計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較高;

              (四)可行性原則。選擇項目時要考慮被審計單位的配合程度、審計實施的可操作性。

              第六條 審計處根據實際需要,既可將績效審計單獨立項,也可將績效評價作為財務收支、經濟責任、建設工程、專項資金等其他審計業務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審計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學校內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審計力量的可能性,確定績效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八條 績效審計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績效、專項資金績效、固定資產投資績效、對外投資績效、校辦企業經營績效等方面,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拓展績效審計范圍。

              第九條 預算執行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預算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分析偏差及原因;

              (二)分析和評價預算支出效益、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

              (三)審查預算單位的績效管理措施及執行效果;

              (四)評價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考核情況;

              (五)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條 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是項目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項目績效目標及完成情況。

              (一)項目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審查資金預算安排及到位情況、資金使用和結余情況,分析項目資金預算的合理性、撥付的及時性以及專款專用、跟蹤監管的措施。重點審查專項資金在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損失浪費情況;

              (二)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主要審查項目立項、批復、實施、管理、完成、驗收等情況,分析管理制度的健全情況及執行效果,評價項目實施程序的科學性、規范性、有效性;

              (三)項目績效目標及完成情況。分析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經濟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評價項目的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在評價項目經濟效益的同時,要關注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績效審計分為建設工程投資績效審計和大型儀器設備投資績效審計。

              (一)建設工程投資績效審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立項、實施和運行效果。

              1。項目立項情況。審查基建工程投資立項的程序和手續,分析投資決策程序和結果的合法性、科學性和效益性;

              2。項目實施情況。審查項目施工、設備、建材的采購招標程序,分析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投資等情況,評價項目建設、管理、使用、監理、審計等單位溝通協調的有效程度;

              3。項目運行效果。評價項目運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對當地環境的影響,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等立項文件的預期目標。

              (二)大型儀器設備投資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立項、采購程序、調試驗收、管理制度、運行狀況、綜合績效等方面。

              1。審查設備購置立項、采購招標、調試驗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相關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是否建立健全設備運行管理制度以及執行效果;

              3。分析設備運行次數及開機時間,在教學、科研等方面產生的作用和成果,綜合績效是否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立項)書的目標。

              第十二條 對外投資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立項、項目管理、投資效益等方面。

              (一)項目立項情況。審查項目決策程序的合規性,評價可行性研究的科學性;

              (二)項目管理情況。審查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評價項目管理部門對項目活動的監督管理情況;

              (三)項目投資效益。評價項目投資的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是否存在因決策或操作失誤而導致的損失和浪費問題。

              第十三條 校辦企業經營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是企業經營活動及經營績效。

              (一)企業經營活動。審查企業經營決策的合規性,評價經營活動的合法性;

              (二)企業經營績效。審查企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分析企業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非正常盈虧的原因,評價企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四條 審計處應在實施績效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者項目組送達審計通知書。如有特殊情況,經審計處處長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績效審計。

              第十五條 在績效審計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組的財務收支不實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規問題,審計處可中止績效審計并啟動其他審計程序。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和項目組要積極配合審計工作,按時提供相關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不得拒絕和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審計職責。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可以采取查閱、觀察、訪談、咨詢、抽樣、函證、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等方法進行審計取證。

              第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將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組的意見。

              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組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九條 審計處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出具績效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審計處將績效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學校黨政領導,同時發送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單位。

              第五章 審計評價

              第二十一條 績效審計評價應遵循重要性、客觀性、準確性和謹慎性原則。

              (一)重要性原則。從績效分析角度,對影響績效的重要問題進行評價;

              (二)客觀性原則。在審計查證的'基礎上,依據評價標準,對相關事項發表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

              (三)準確性原則。審計評價應措詞恰當,表述清楚,審計結論要有事實和依據的支持;

              (四)謹慎性原則。審計評價應穩健謹慎,對超越審計范圍、依據不充分、難以定性的的事項不予評價。

              第二十二條 按照科學性、客觀性、先進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選擇績效審計評價標準。

              (一)法定標準。主要包括法律、法規、準則、有關政策和文件規定的標準;

              (二)技術標準。主要包括國際標準、國家制定的行業技術標準;

              (三)經濟標準。主要包括經濟指標、工作任務、歷史最好水平、行業最好水平等;

              (四)參考標準。主要包括預算、計劃和合同規定的標準,公認的業務慣例和民意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制度、績效目標、歷史數據和歷史業績,專業機構和專家的意見等。

              第二十三條 績效審計評價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定量分析為主、定性分析為輔的評價方法,具體包括比較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專家評估法、公眾評價法等。

              績效審計評價時可根據各項目的特點和管理要求,選擇一種或多種評價方法。

              第二十四條 績效審計的定量評價以結果導向分析為基礎,圍繞績效審計評價內容設置評價指標,逐步建立系統、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十五條 對實施周期較長的跨年度項目,可根據管理需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階段性評價。主要對被審計項目的完成進度、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項目效益與預期目標的偏差情況等進行考核與評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按照《蘭州大學審計結果運用管理辦法》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對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反饋審計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績效審計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策略目標:為了加強公司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提高整體的網絡與信息安全水平,保證網絡通信暢通和業務系統的正常運營,提高網絡服務質量,在公司安全體系框架下,本策略規范公司安全監控及審計機制,和公司其他安全風險策略一起構建公司安全風險預防體系。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策略適用于公司科技信息部。

              第二章安全監控及審計管理

              第一節安全監控及審計工作辦法

              第三條各部門安全管理組織中專、兼職安全管理員應監控并定期審計本部門各系統安全狀況。

              第四條各部門安全管理組織定期向公司網絡與信息安全辦公室匯報監控及安全審計結果。

              第五條公司網絡部根據各部門安全管理員上報審計結果進行抽檢和檢驗。

              第六條公司網絡部每半年巡檢,進行安全審計,由公司科技信息部牽頭,各部門協助執行。

              第二節安全監控及審計的職責

              第七條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組負責:

              (一)組織策劃公司信息安全審計工作;

              (二)協調有關部門,以獲得對信息安全審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確定信息安全審計工作的目的、范圍和要求;

              (四)制訂信息安全審計工作具體實施計劃和有關資源配置;

              (五)監控信息安全審計工作進度和質量;

              (六)審核信息安全審計工作情況匯報;

              (七)負責向公司網絡與信息安全領導小組匯報公司信息安全審計工作情況。

              第八條各部門安全組織負責:

              (一)參與公司信息安全審計制度的制訂、修改和維護;

              (二)參與公司信息安全審計工作具體實施計劃的制訂;

              (三)具體負責各部門信息安全審計的實施和安全問題的消除工作;

              (四)負責指導和監督本部門信息安全審計工作;

              (五)負責向公司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公室匯報本部門信息安全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章安全監控的內容

              第九條安全監控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 網絡監控;

              (二)主機監控;

              (三)數據庫監控;

              (四)應用系統監控。

              第一節網絡監控

              第十條網絡監控的內容主要包括數據流異常分析和黑客入侵監控。分別是指:

              (一)數據流分析通過全OSI七層解碼,包括對數據庫數據包進行分析,發現網絡中數據流類型和內容,從中發現是否有違反安全策略的行為和被攻擊的跡象;同時根據數據協議類型發現當前數據趨勢,幫助分析網絡狀況,避免大規模病毒爆發;

              (二)黑客入侵監控要不僅能檢測來自外部的入侵行為,同時也監控內部用戶的未授權活動。

              第二節主機監控

              第十一條主機監控的內容主要包括主機系統信息監控、主機重要文件和資源監控、主機網絡連接的監控、主機系統進程的`監控。分別是指:

              (一)主機系統信息監控對系統的配置信息和運行情況進行監控,包括主機機器名、網絡配置、用戶登錄、進程情況、CPU和內存使用情況、硬盤容量等;

              (二)對主機的重要文件和資源使用進行監控;

              (三)監控重要主機網絡連接情況,監控主機開啟的服務,對傳輸數據包內容進行過濾監控,對非法的連接進行跟蹤。

              第三節數據庫監控

              第十二條數據庫監控是對數據庫的操作進行監控,以保護數據庫的安全。

              第四節應用系統監控

              第十三條應用系統監控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應用的進程監控、應用的異常監控、應用的網絡連接監控。分別是指:

              (一)應用的進程監控:監控應用進程占有的資源量,如CPU時間、內存使用量等。

              (二)應用的異常監控:監控應用系統的異常行為;監控應用進程的異常中止、應用的異常連接。

              (三)應用的網絡連接監控:監控應用的各種網絡連接,對應用系統發送與接受的信息內容進行監控。

              第四章安全審計及分析的內容

              第十四條安全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 網絡安全審計;

              (二)主機安全審計;

              (三)數據庫安全審計;

              (四)應用系統安全審計。

              第一節網絡安全審計

              第十五條網絡安全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對網絡登錄的審計、網絡操作的審計和日志的審計。分別是指:

              (一)對網絡登錄進行審計,審計網絡設備的登錄情況,記錄用戶名、時間和登錄次數等;

              (二)對網絡操作進行審計,審計網絡設備的操作情況,記錄對網絡設備的操作情況;

              (三)對網絡系統日志進行審計。

              第二節主機安全審計

              第十六條主機安全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對系統登錄、系統操作、日志、系統文件操作、主機連接、主機撥號、系統進程、系統連接設備以及綜合性審計。分別是指:

              (一)對系統登錄進行審計,審計主機的登錄情況,審計登錄主機的用戶名、時間等;

              (二)對系統操作進行審計,審計主機管理員操作情況,記錄對主機的操作和變更;

              (三)對系統信息進行綜合審計,審計系統的配置信息和運行情況進行審計,包括主機機器名、網絡配置、用戶登錄、進程情況、CPU和內存使用情況、硬盤容量等;

              (四)對系統日志進行審計,系統日志審計包括:系統日志、安全日志、應用程序寫入的系統日志、其它服務日志(如DNS Server)等,同時對系統日志進行管理;

              (五)對系統的文件操作進行審計,記錄重要文件的使用情況;

              (六)對主機網絡連接進行審計與保護,記錄和監控主機的網絡連接情況,審計主機開啟的服務,記錄數據包情況,便于分析網絡對主機的影響;

              (七)對主機拔號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特定計算機的撥號情況,顯示被審計主機的撥號用戶、撥號號碼、撥號時間等信息;系統默認的情況下,禁止被審計的主機通過任何號碼拔號上網;

              (八)對被審計主機上光驅、軟驅、串口、USB的用戶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包括訪問時間、當前登錄用戶等;

              (九)對系統進程進行審計,審計主機異常進程、未知進程。

              第三節數據庫安全審計

              第十七條數據庫安全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數據庫操作和日志進行審計。分別是指:

              (一)對數據庫系統本身所產生的日志文件進行審計;

              (二)對數據庫操作進行審計,對數據包中數據操作語法的分析,審計對數據庫中的某個表、某個字段和視圖進行了什么操作。

              第四節應用系統安全審計

              第十八條應用系統安全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應用系統網絡連接和日志的審計,分別指:

              (一)對應用系統自身產生的日志文件與系統日志進行審計;

              (二)對應用系統的各種網絡連接進行審計,并對相應的發送與接受信息內容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涉及的所有部門或個人均需對其負責。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績效審計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石羊河流域重點治理規劃》順利實施,加強的管理,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益,加快生態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縣境內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水資源執行監督是指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及縣政府的決策部署,按照“節水與增效并重、生態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并重”原則對水資源配置、使用情況進行的審計監督,以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條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項目列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每年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安排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運用跟蹤審計的形式,分階段進行。

              第六條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行為接受全社會監督。

              第二章審計程序

              第七條審計機關開展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成立審計工作組,制定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工作方案。審計機關應當成立以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為審計組長、審計機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具有工作經驗的審計人員為成員的審計工作組。

              二)制發審計通知書,召開審計進點座談會。參加會議的人員為:審計組成員、水務部門分管領導、各鄉鎮分管領導、鄉鎮水資源辦公室負責人、各水管單位負責人及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參加的其他有關人員。

              三)鄉鎮、水務部門和相關單位提供真實、完整的與審計相關的資料和書面承諾書,實施水資源預算執行現場審計。

              四)草擬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階段性審計報告。

              五)召開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會議,征求鄉鎮和水務部門(單位)對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報告的意見。

              六)出具、上報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報告,階段性審計情況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報告縣政府。

              七)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全部結束后,應當向縣政府上報綜合性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報告,并向縣人大常委會提交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工作報告。

              第八條各鄉鎮、水務部門、電力部門、相關單位、各村社用水者協會和各用水戶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九條水務、電力部門應當調派富有水資源管理經驗的.業務人員配合、協調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水資源配置方案的行為有權向審計機關舉報。審計機關接到舉報,應當及時查處。

              第三章審計對象和范圍

              第十一條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的對象:

              一)水務部門分解下達水權配置情況、監控灌溉輪次水電量情況。

              二)各鄉鎮水資源辦公室落實水權配置情況以及審批水權情況和落實水電雙控管理制度情況。

              三)各基層水管單位基本水費、計量水費、水資源費收支管理情況和管理使用水權情況。

              四)各基層電管單位按照鄉鎮批準的水權供電情況以及按照水電雙控管理落實一井一表計量設施情況。

              五)城鄉人飲站、用水者協會、用水戶(用水者集體和個體,包括村社用水情況)供水和用水情況。

              第十二條水資源預算執行和跟蹤審計的范圍是水資源分配使用年度。對基層水管單位水資源費、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的收支情況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四章審計內容和方法

              第十三條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及跟蹤審計內容:

              一)審計水務部門和各鄉鎮是否按照總量控制、定額管理、人均公平享有水資源份額的原則進行水權配置,有無超預算配水和超標準配水的問題。

              二)審查各鄉鎮是否按縣政府確定的用水程序進行逐級審批,鄉鎮、水務部門等單位有無違反規定亂批水權的問題。

              三)審查水務部門和水管單位是否按收費標準收取水費、否存在亂收費、提高標準收費的問題,有無收費不入賬、私設小金庫等問題以及收取的水資源費是否及時足額上解縣財政。

              四)審查電管單位是否按照鄉鎮批準的水權指標進行供電,有無對不符合用水審批程序的用水戶供電的問題對超計劃用電的用戶是否及時采取管理措施

              五)審查鄉鎮、村社和用水戶是否執行縣上確定的水電雙控管理制度,否安裝了計量設施和智能化控制設備,設備運行是否正常,對上述設備安裝不齊全或運轉不正常的否進行了完善。

              第十四條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方法:

              一)查閱各鄉鎮水權配置方案以及有關水權配置的文件和會議記錄。

              二)審查基層水管單位輪次確認表、用水用電統計報表、用水用電量抄表卡和財務會計資料。

              三)審查基層電管單位用電情況報表和各機井電表抄表卡。

              四)根據審計工作需要,確定一定數量的水井進行重點監控,對村社管理使用水井情況采取上井查看、抄表計算、走訪農戶等方式進行抽樣審計。

              五)書面或者口頭詢問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

              六)實地查看并操作水電計量儀器儀表。

              第五章審計處理

              第十五條對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及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不符合當年水資源分配方案的行為,由審計機關上報縣政府,由縣政府責成相關部門處理。

              二)對涉及違反財經法規的由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處罰。

              三)對違反規定程序使用水資源的由水務部門等執法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四)對當年超預算使用水資源且無法更正的由水務部門在下年度水資源配置中予以扣減相應水權。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績效審計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能源審計機構管理,規范能源審計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能源審計報告審核指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審計機構是指由省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委)推薦,協助企業開展能源審計與節能規劃的咨詢服務機構。

              第三條 經委牽頭負責能源審計機構的推薦、評價和管理。

              第二章 推 薦

              第四條 能源審計機構推薦工作,每兩年組織一次,新提出申請的機構應于每單數年7月30日之前提出申請。

              第五條 新提出申請的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省范圍內合法登記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專業人員;

              (二)具有節能檢驗測試技術條件并通過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或與通過省計量認證的節能檢驗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三)擁有5名以上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和能源管理,掌握能源審計程序,經國家級機構組織的培訓考核取得能源審計(評估)培訓合格證書的技術人員;

              (四)能獨立開展企業能源審計和節能規劃編制工作,其內容和深度能達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能源審計和節能規劃案例》、《企業能源審計報告審核指南》、《企業節能規劃審核指南》要求;

              (五)具備為企業能源審計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務的制度措施,具有健全的能源審計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第六條 新提出申請的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能源審計機構申請報告(應說明機構的相關基本情況、申請等級等相關情況,并加蓋機構正式印章);

              (二)能源審計機構申請表(見附件);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四)國家級機構組織培訓的能源審計(評估)培訓合格證書,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證書、身份證明、職稱證明、學歷證明、勞動聘用合同、專職證明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節能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或與通過省計量認證節能檢驗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

              (六)能源審計相關工作制度及質量控制體系、已完成或正在編寫的能源審計相關業績證明材料。

              第七條 推薦程序:

              (一)擬從事企業能源審計工作,且具備上述條件的中介機構,向各市(州)經委提出申請并按上述要求上報申請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各市(州)核實后,正式行文報省經委。省外、省直單位所屬機構申請材料直接報省經委。

              (二)省經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和電力、鋼鐵、建材、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分布情況和對能源審計機構的需求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能源審計機構名單,并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章 評 價

              第八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對能源審計機構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受理評價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單數年7月30日。

              第九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能源審計機構應于受理評價申請時間之前將評價材料報市(州)經委。評價材料包括:《能源審計機構年度工作總結》(參照第十條有關條款進行)和相關證明材料等。

              (二)數據初審。市(州)經委對省級能源審計機構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初審意見,加蓋公章后于當年評價申請截止日期前報省經委;省外、省直單位所屬機構申請材料直接報省經委(評價申報材料一式三份)。

              (三)數據核查。省經委委托專家對省級能源審計機構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或實地核查等。

              (四)數據計算與分析。省經委委托專家對核查后的情況和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條 省級能源審計機構評價結果設置為三個等級:甲級資質(A級),乙級資質(B級),丙級資質(C級)。

              其標準如下:

              (一)甲級資質(A級)

              1、該單位已在省經委備案,并通過當年行業的“年度檢審”;

              2、具有節能檢驗測試技術條件并通過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或與通過省計量認證的節能檢驗機構簽訂了合作協議;

              3、至少擁有10名以上有實踐經驗且通過國家級機構組織的'培訓考核取得能源審計(評估)培訓合格證書的能源審計專業技術人員;

              4、連續三年以上從事能源審計服務工作;

              5、近三年工作業績:

              (1)已完成咨詢服務的企業在50戶以上;(2)能源審計報告專家評審一次通過率為90%以上;(3)市州經委、被審計企業綜合評價滿意。

              (二)乙級資質(B級)

              1、該單位已在省經委備案,并通過當年行業的“年度檢審”;

              2、具有節能檢驗測試技術條件并通過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或與通過省計量認證的節能檢驗機構簽訂了合作協議;

              3、至少擁有7名以上有實踐經驗且通過國家級機構組織的培訓考核取得能源審計(評估)培訓合格證書的能源審計專業技術人員;

              4、連續二年以上從事能源審計服務工作;

              5、近兩年工作業績:

              (1)已完成咨詢服務的企業在30戶以上;(2)能源審計報告專家評審一次通過率為80%以上;(3)市州經委、被審計企業綜合評價較滿意。

              (三)丙級資質(C級)

              1、該單位已在省經委備案,并通過當年行業的“年度檢審”;

              2、具有節能檢驗測試技術條件并通過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或與通過省計量認證的節能檢驗機構簽訂了合作協議;

              3、至少擁有5名以上有實踐經驗且通過國家級機構組織的培訓考核取得能源審計(評估)培訓合格證書的能源審計專業技術人員;

              4、連續一年以上從事能源審計服務工作;

              5、當年工作業績:

              (1)已完成咨詢服務的企業在20戶以上;(2)能源審計報告專家評審一次通過率為70%以上;(3)市州經委、被審計企業綜合評價基本滿意。

              第四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一條 能源審計中介機構上報的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機構,經核實后,三年內不予推薦;已是省級能源審計機構的撤銷其省級能源審計機構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省級能源審計機構。

              第十二條 資質等級申報遵循逐級申報的原則。獲得乙級資質(B級)的單位,兩年后方可申報甲級資質(A級);獲得丙級資質(C級)的單位,兩年后方可申報乙級資質(B級)。新推薦的單位,視同取得丙級資質(C級)。

              第十三條 對于評價結果為甲級資質(A級)的能源審計機構,推薦其從事全省各地、各行業的能源審計服務工作。對于評價結果為乙級資質(B級)的能源審計機構,支持其從事全省所在行業或指定地區的能源審計服務工作。對于評價結果為丙級資質(C級)的省級能源審計機構,支持其從事全省指定地區、指定行業的能源審計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對于評價結果為丙級資質(C級)的省級能源審計機構,給予警告,并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新推薦的除外)。對于連續兩次評價結果為丙級資質(C級)以下的省級能源審計機構撤銷其省級能源審計機構資格,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省級 能源審計機構。

              第十五條 省經委每兩年公告一次省級能源審計機構名單。省級能源審計機構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相關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省經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經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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