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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經濟師考試人力資源高頻考點:勞動關系協調

            時間:2024-10-08 16:46:31 中級經濟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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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經濟師考試人力資源高頻考點:勞動關系協調

              1.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1)勞動關系定義

              主體:擁有勞動力的勞動者和使用勞動力的用人單位。

              建立:首先需要雙方應當依法具備勞動者的資格和用人單位的資格。

              運行:勞動關系形成和存續的過程。

              2)權利與義務: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3)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是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共同協調。

              4)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概念、特征、內容(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

              5)勞動合同履行地原則

              2.集體合同與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又稱集體談判。

              集體合同又稱集體協議,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集體協商的特征、集體合同的特征

              集體合同的簽訂:簽訂的主體: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類型:一般性、專項、區域性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簽訂的程序

              (1)集體協商代表的確定

              協商代表的權益: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嚴重違紀、失職或舞弊、犯罪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議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2)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3)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4)集體合同的審查: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一式三份報送審查。

              (5)集體合同生效: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生效。

              (6)集體合同的效力

              工資集體協商:就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進行協商。

              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協商、協調。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協商、仲裁、訴訟。

              3.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

              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平等協商、職代會討論通過、修改完善。

              勞動規章制度的公示

              勞動規章制度的效力:內容合法、民主制定、向勞動者公示。

              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的處理

              4.特殊用工

              (一)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具體規定: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不得由其所屬單位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勞動合同: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

              分別了解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法律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和別的一些處罰。

              (二)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定義: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要熟悉有關規定:

              (1)勞動者可與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合同的履行。

              (2)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不得約定試用期。

              (4)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6)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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