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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時間:2026-01-03 03:48:22 報告 我要投稿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5篇【精選】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5篇【精選】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8.1、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集團北京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北京公司安[20xx]57號)等相關文件。

              8.2、管理權限

              負責本項目部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案,并報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備案。輕傷以上事故均應以下程序進行上報及處置。

              8.3、事故報告

              (1)發生事故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當立即向項目管理人員或分包單位管理人員報告;項目管理人員或分包單位管理人員應立即向項目經理報告;項目經理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部長、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和主要領導。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項目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

              (3)項目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在1小時內以事故快報表(附件1)的形式報告至公司安全質量監察部。事故快報表要附不少于4張能充分反映事故現場實際情況和全貌的電子版照片及說明。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項目部立即向公司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8.4、事故現場處置

              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8.5、事故調查

              (1)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事故,由項目安全質量總監組織安全質量環保部調查。

              (2)輕傷以上事故,配合上級單位或地方政府安監部門調查。

              (3)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取證。

              8.6、事故處理

              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落實上級及地方部門對事故處理的要求,制定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8.7、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資料形成檔案歸檔。生產安全事故檔案包含以下內容:

              (1)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

              (2)現場調查記錄(含音像資料);

              (3)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4)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5)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6)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7)調查組人員的姓名、職務、單位。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2

              1、發生道路運輸安全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2、事故發生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進行搶救工作。

              3、發生道路運輸安全死亡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4、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統計。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5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一GPS使用管理制度

              1、GPS監控值班人員要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離職守、脫崗,嚴守崗位職責和職業道德。

              2、工作時間負責監控公司車輛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公司安全科負責人或領導匯報。

              3、值班人員應對每日要做好車輛監控日常記錄,并做好上下班之間的交接。

              4、值班人員須每日通過平臺檢測車輛GPS系統終端產品的完好情況,不能監控或查詢不到的,立即跟蹤督查,對擅自破壞GPS終端設備的,立即向領導或安全部門負責人匯報。

              5、值班人員通過GPS發現重大以上安全隱患立即向公司領導或安全部門報告,如超速達50%(含)以上、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行為,以便公司及時處理。

              二、GPS監控值班制度

              1、GPS監控平臺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不能堅持24值班制的,一是要確保沒有車輛運行的情況下,二是與運行商有協議約議 ,委托運行商總平臺進行監控。

              2、GPS監控值班人員要針對天氣情況、公路情況等掌握的重要信息向所有車輛發送警示短信到車載終端,提高駕駛員行車安全警惕性,提醒駕駛員安全行車。

              3、GPS監控值班人員發現有車輛超速及其他違法行車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其發送警示短信,對連續超速等較嚴重的情況,經電話聯系駕駛員,作好臺帳記錄,并及時向公司安全負責人匯報。

              4、GPS監控值班人員不能向駕駛員發送與安全行駛無關的信息,若收到特殊、緊急救援等報警信息,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5、值班期間要認真作好值班記錄,每天要對企業所屬全部危險品運輸車輛在線情況進行普查登記,對不在線的車輛要查明原因。

              三、GPS運用管理獎懲規定

              1、值班人員認真履行職責,未按時上下班,發生一次處50元罰款;擅離職守、脫崗,將平臺使用權交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沒做好保密工作的,予以辭退并承擔法律責任。

              2、不按規定程序做好記錄,登記臺帳,及時錄入相關數據和建立檔案的處罰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有意包庇,或不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每次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4、超速不足50%的,發生一次罰款100元,超速達50%(含)以上的,除接受執法部門的處罰外,處以500元罰款并解聘。

              5、不按規定的線路運行,一次處罰200元,連續發生三次以上的予以解聘。

              6、擅自斷線、拆線或改變GPS車載終端設備的SIM卡號,視其情節處100到500元罰款,并限期改正。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3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發生,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內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包括招用的農民工)等。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

              (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保險條例

              gb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aq9007—20xx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演練指南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3.1.1輕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膚、軟組織挫傷且面積較小的傷害。

              3.1.2輕傷事故

              是指一般傷害不太嚴重,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輕傷事故也可以表現為一般休工在一個工作日或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重傷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重傷事故:

              (1)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的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的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的1/3以上。

              (4)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

              (6)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自由伸曲,殘廢的。

              (7)腳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殘廢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幾種情形,由企業行政部門會同工會提出初步意見,報當地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3.1.4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勞動場地當場死亡或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同時傷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火災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

              3.3資產(設備)損失事故

              設備資產損失萬元以上的事故。

              3.4交通事故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5其他事故

              4、職責

              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結案工作。

              事故及時報告、救治傷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配合事故調查等工作。

              5、管理內容要求

              5.1總則

              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2工傷事故認定

              5.2.1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輛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2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d)職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5.2.3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b)醉酒導致死亡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5.3工傷事故分類

              5.3.1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5.3.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a)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b)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c)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d)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e)眼部受傷較劇、有搶眼可能的;

              (f)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殘廢可能的;

              (g)肢部傷害:腳趾軋斷三節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殘廢可能的;

              (h)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5.3.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職業病;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未遂事故;指發生了事故但沒有出現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5.4事故的應急處理和上報

              5.4.1緊急處理

              (a)發生事故的單位,在事故發生后立即撥打醫療機構急救電話或者派專人護送傷員到醫療機構進行緊急處置、急救過程中應聽從醫護人員的安排,配合組織搶救。

              (b)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需要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進行拍照、做出標志和詳細記錄,并繪出事故現場圖。同時采取措施,穩定職工的情緒。

              5.4.2報告

              a)發生輕傷或重傷事故,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的人員要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領導及安技部,并在48小時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經審批后,兩份與醫生診斷證明一并存檔,一份退回原單位保管。

              (b)發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單位領導及安技部要立即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時立即將事故概況上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工會。

              (c)單位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5事故的調查處理

              5.5.1事故的調查程序

              1 、輕傷事故由1小時內,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0天內填寫事故報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單位內部人員協助配合調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5.5.2事故調查要點

              (a)物證搜集

              (1)現場物證包括:破壞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4)對健康有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的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實材料搜集

              (1)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4)受害人的受傷部位和程度。

              (5)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度、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

              (c)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1)事故發生前的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施與分析。

              (3)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4)關于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5)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7)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5.5.3證人材料搜集

              (a)現場攝影

              (1)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殘骸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跡、火災引起的損害的照片、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

              (3)事故現場全貌。

              (4)利用攝影或錄像,以提供較完善的信息內容。

              (b)制作事故圖

              報告中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須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5.5.4事故分析要點

              事故原因的確定是在事故調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5.5.4.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機械、物質和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a)不安全行為包括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個人防護用品。

              (12)對易燃、易爆物處理不當。

              (b)不安全狀態包括

              (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個人防護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現場環境不良。

              (c)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如工業結構、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性錯誤。

              (5)沒有操作規程或操作規程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時候,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d)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1)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2)事故經過

              (3)事故原因

              (4)事故的責任分析

              (5)事故性質和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事故教訓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進一步研究的課題(如對規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見)。

              (8)附件、技術鑒定、筆錄、圖紙、照片等。

              (e)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期間有權向事故發生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4

              為了迅速、準確、全面的掌握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國務院第34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國辦發[XX]27號)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對全局公路系統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報告程序制度規定如下: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單位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應按下列情況分別上報。

              1、發生死亡事故,應在發生事故后24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立即報告管理局,在報告的同時,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監督科每月統一上報省公路局安全監督處。

              二、事故報告包括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人。

              三、事故報告之后,要跟蹤事故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直到處理完畢。最后,還要回頭檢查。

              四、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要制定出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報告渠道暢通。

              事故報告力求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的,由局安委會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5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范圍

              公司及公司屬各基層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3.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

              3.4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4管理規定

              4.1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事項的管理;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4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4.4事故報告

              4.4.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公司安質部及主管安全經理報告,主管安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在事故發生30分鐘內報告至集團安全安委辦。

              特別是發生較大人員傷亡或被困、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著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規定向公司報告外,必須在10分鐘內向集團安委辦和市安監局(電話)口頭報告,在撥打110、119報警時,應同時撥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監局應急中心報告。

              發生交通、火災等事故,事故發生單位除按相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報告外,還應按照以上規定報告公司安質部。

              4.4.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單位全稱、隸屬關系、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各類證照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4.3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

              4.4.4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科學施救,確保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擴大傷亡或者發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必須使用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保留好現場視頻監控。

              4.5事故調查

              4.5.1發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團認為需要調查的,由集團聯系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重傷及以下事故的調查,由集團負責組織。輕傷事故經集團同意公司可自行調查。

              4.5.2集團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大連港公安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有關職能部門及專家共同組成事故調查組。

              4.5.3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質部、工程部、工會及相關部門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集團安監部有關領導參加指導。

              4.5.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5.5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5.7事故發生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5.8事故調查報告要嚴格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事故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須歸檔保存。

              4.6事故處理

              4.6.1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政府批復的意見和集團事故處理通報及公司事故處理通報進行處理。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集團對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理通報執行,公司不做另行處理;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比照集團事故處理通報提出處理意見。

              4.6.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公司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領導成員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按照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分別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6

              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用電話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質量安全部、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上級主管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事故的正式快速報告須在事故發生后的2小時內報到公司質量安全部,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原因及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嚴肅認真、及時準確的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2.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表及時報到公司。

              2.2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項目部派員參加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7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2.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搜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訴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廠)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公司按程序上報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能清楚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記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詳圖。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4.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4.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部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4.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有關部門批準。

              5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5.1真實、客觀的查清事故原因。

              5.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5.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1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規定執行。

              6.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查看、開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1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7.2扣壓、拖延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7.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因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發生事故的。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7

              一、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

              1、工作中發生事故,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并保護好現場,立即向站領導報告。

              2、站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情況的`,迅速進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程序。

              3、對各類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即: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并根據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4、工作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隱瞞事故,若隱瞞事故,一經發現,按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5、對需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事故,按規定時效以單位名義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1、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后,應認真接受并配合有關人員的事故調查,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事的原則,應積極配合有關人員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經過、原因、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結束后,應認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后的處理工作,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8

              一、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包括沒有發生傷亡或物損的險兆性事故),必須按照“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及時、認真處理、統計、結案。

              二、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項目經理和項目有關管理人員應首先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防止險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規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報告程序,按照程序迅速、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及有關部門報告,不準隱瞞不報、拖延上報和虛報。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集團公司負責人報告;集團公司責任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與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項目部必須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集團公司安全部。

              四、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規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

              五、在事故調查中,項目經理部負責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作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安全事故要及時進行統計建檔,保存期五年。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9

              根據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特訂立如下制度:

              一事故報告

              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

              2.單位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發生火災應立即打119報警,并報告以上部門。

              3.公司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后,應當于一小時之內向事故發生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勞動局、市公安局、社會保險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報告。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5.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造成傷亡人數及估計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報告的情況二事故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等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是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重大死亡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會同安監部門、公安監察部門、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4.在調查中,公司有關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應如是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調查,不得阻礙或干涉調查組的工作。

              5.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②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④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⑤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三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工作,并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公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并與市安監局聯系,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賠償手續。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及拒絕提供情況、資料的,由公司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報告之日期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5.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治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應當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0

              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生產部是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當事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公司負責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報告

              (2)發生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和撥打119報警,同時采取應急措施

              (3)發生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簡要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5)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當發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應當妥善保護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事故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證物

              (7)事故檔案管理

              事故發生后,事故已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認定,并落實了整改措施,經事故調查小組同意,事故可以結案。結案后,主管部門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B、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C、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D、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說明資料

              E、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F、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G、事故責任人的自述材料

              H、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I、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J、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K、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L、有關本事故的通報及文件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1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事故后,現場第一責任者,必須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匯報,并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匯報的內容包括:事故單位、發生事故的地點、時間、類別、傷害程度、涉及范圍、傷者姓名、部位、事故經過及初步原因等簡要情況

              3、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事故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對報告事故的真實性承擔領導責任,事故匯報人對事故匯報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4、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傷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5、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6、對于遲報、不報、大事小報、重傷輕報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切后果由責任單位承擔,并追究責任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責任

              7、發生事故后,本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奔赴現場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8、搶救過程中要認真保護現場,如果因搶救人員、財產或防止事故擴大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做出明顯的標標記,詳細記錄,并責成有關人員繪制現場示意圖,以便于調查處理

              9、對于認為破壞事故現場或故意制造、偽造事故現場的,一切后果由現場責任人承擔,并依法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0、企業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報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2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或當地村委會。

              二、單位負責人或村委會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鎮安監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三、鎮安監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區安委辦,并通報鎮黨委政府辦公室。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臺賬。

              五、每月28日統計當月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填寫《赫山區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報區安委辦。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虛報或遲報傷亡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3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一)適用范圍

              在公司所有施工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二)事故分類

              1、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傷亡事故按事故類別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共20種;按傷害程度分為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指相當于附錄B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死亡。

              (三)事故報告

              1、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負傷者或有關人員要立即逐級報告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安全主管部門、分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視傷害程度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3、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事故的項目名稱及所屬單位;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類別、事故嚴重程度;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已經采取的措施;

              (7)報告人情況和聯系電話;

              (8)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事故調查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要按照權限迅速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將事故調查報告于事故發生后5日內報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等級的重傷、死亡等生產安全事故,按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由公司或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公司調查組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人力資源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參加。

              2、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6、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事故調查組應當按規定期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由公司組織調查的重傷或死亡事故,于事故發生后25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及相關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4、公司在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同時,組成事故善后處理小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事故的善后處理。負傷人員屬于本企業職工時,善后小組要同時進行負傷人員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和工傷保險申報工作。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分公司(項目部)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六)事故處罰及責任追究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按公司規章制度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4

              一、總則

              1、為了準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樂觀實行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需堅持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馬上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馬上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發生緣由的初步推斷;

              (4)事故發生后實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狀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愛護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與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狀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實行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狀況而不實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延遲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值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供應有關狀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別狀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15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內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安全事故、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統計、報告

              (一)凡發生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120報告,同時立即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運管所、交警、安監、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故大小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未及時報告企業或隱瞞事故的,對責任人停班學習,直至解聘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三)事故發生后,企業根據事故大小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領導小組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術科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三、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事故調查處理

              1、公司第二責任人主要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安全技術科主要實施,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賠償調解、傷員救治、善后處理補償調解、財產賠償、保險索賠等工作,并組織好人員做好善后工作,與交警部門密切配合,保證整個事故平穩、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力爭杜絕社會影響,降低企業經濟損失。

              2、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查勘情況和事故經過、車檢報告等資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處理辦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圖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科學的分析,主要從以下內容分析:

              (1)駕駛員違章因素:無證駕駛、開帶病車、疏忽大意、強行超車、占線行駛、超時疲勞駕駛等。

              (2)氣候因素:洪水、大霧、暴風、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彎、路滑、路面不平、擺攤堆物、路面狹窄等。

              (4)機械因素:制動、轉向、傳動、輪胎、燈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機動車因素:違章搭載乘車、搶機動車道、行人橫穿等。

              4、事故發生后要認真進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和教育有關責任人,吸取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5、事故發生后,應收集相關資料:事故原因分析資料、切實可行的措施、駕駛員寫的事故經過和檢查、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和處罰憑證等,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建立事故“四不放過”處理檔案,上報相關上級和主管部門。每起事故認真登記,處理情況認真記錄,建立事故處理臺帳。

              6、對發生的事故無死人情況的,由安全部門處理,報公司備案;發生的事故有死人情況的,必須召開現場會,公司要派人參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發生各類交通事故,從事故發生地、現場施救、調解賠償、終結必須要有登記,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索賠終結書、財產索賠依據、傷員的治療病歷、發票、出院證明等有關重要資料必須做好復印備份工作,建立事故檔案,同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汲取教訓,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保證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8、肇事駕駛員除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必須根據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寫出詳細客觀的事故經過,作出深刻的檢查。

              9、經調查、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確保人員、措施、時間、資金“四落實”。

              10、根據調查情況及事故認定書,按照事故大小和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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