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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

            檢驗檢測機構報告

            時間:2024-08-11 08:51:32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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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檢測機構報告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報告,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避免篇幅過長。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報告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檢驗檢測機構報告,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檢驗檢測機構報告

              第一條為規范車輛產品檢測工作,保證檢測工作質量,確保登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車輛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承擔《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

              第三條承擔《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檢測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檢測工作,行為規范,誠實信用;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檢測機構承擔的《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對檢驗報告的檢查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檢測資格及能力

              第六條承擔《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及具體承擔的檢測項目,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

              第七條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備并保持與指定車輛檢測項目相適應的能力,并獲得國家實驗室認可和計量認證。

              第八條當《公告》管理增加新的檢測項目時,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后,檢測機構方可承擔該項目的檢測工作。

              第三章檢測機構的職責

              第九條檢測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確保《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質量的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車輛產品檢驗方案進行檢測,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檢測項目和檢驗次數。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對企業送檢的樣品進行檢測,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據實出具樣品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內容及格式應當符合《公告》管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應當對照《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認真核對實測項目中樣品的狀況,如實記錄樣品的配置和基本參數,并保存樣品的有關照片。

              檢測機構在檢測中發現樣品與《備案表》不一致的,樣品的科學性、合理性不能確定的,應當及時與樣品送檢企業溝通并中止檢測工作,并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四條檢測過程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檔。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應當按要求將檢驗報告傳送到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機構。當強制性檢驗項目由多個檢測機構檢測時,負責填寫強制性檢驗匯總表的檢測機構應當填報整車照片及注明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六條檢測機構在檢測工作中,發現企業違反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車輛產品時,應當及時將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指定的中介機構。

              第十七條檢測機構對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檢測機構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上年度承擔《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總結。

              第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一次對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進行核定。當國家更新或實施新標準時,應當對檢測機構實施新標準的檢測能力進行核定。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對檢測機構承擔《公告》管理的檢測工作質量進行檢查或抽查,檢查工作也可與檢測能力核定工作合并進行。檢查時可采取向檢測機構、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看現場,查閱、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抽查有關檢測原始記錄等方式。

              被檢查的檢測機構和相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實物和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情況。

              第二十一條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出現重大問題或有重大舉報事項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可隨時組織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檢測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采取對當期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行全面核查、暫停或撤銷承擔《公告》產品檢測資格的處罰:

              (一)無樣品或有樣品未經檢測,出具檢驗報告的;

              (二)有樣品且完成檢測,但檢驗結果嚴重失實的;

              (三)無檢測原始記錄或原始記錄不真實的或有意隱匿情況的;

              (四)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被有關部門中止檢測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不予受理:

              (一)檢驗報告三級審批不全或者無相應印章的;

              (二)檢驗報告內容及格式不符合《公告》管理規定的,包括檢驗依據、檢驗內容、檢驗結論、檢驗場地和照片等;

              (三)當檢測機構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在接受核查期間內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以欺騙、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車輛產品生產資格,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參加檢測機構檢測能力核定及對檢測工作進行檢查、抽查的有關人員,應當遵守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不得刁難檢測機構,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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