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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研究投稿新營業稅條例下的建筑業總包與分包的稅收

            時間:2025-10-22 18:25:36 財稅畢業論文

            經濟研究投稿新營業稅條例下的建筑業總包與分包的稅收

              【摘要】隨著建筑工程規模和范圍的逐漸增大,建筑行業總包和分包現象已經相當普遍。國家營業稅條例修訂后,對建筑企業的總包和分包稅收要求發生了不小的變化。本文分析建筑企業總包和分包的特征和營業稅等相關問題,重點探討在新營業條例下如何處理分包抵稅的問題。

            經濟研究投稿新營業稅條例下的建筑業總包與分包的稅收

              【關鍵詞】營業稅條例,建筑業,總包和分包,分包抵稅

              一、營業稅暫行條例對建筑業總包和分包稅收政策的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新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這個《新條例》在有關建筑業總包和分包稅收問題上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營業額計算不同。修訂前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修訂后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第二,取消了建筑總包公司為分包公司扣繳稅款的義務,明確提出分包公司可以自己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收。第三,取消了一級差額征稅。只要具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不管是總包公司還是分包公司都可以差額繳稅。第四,差額征稅指的是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項目,這必須引起建筑業的重視和關注,建筑安裝工程或其他建筑工程不得享受建筑差額征稅的優惠政策。

              二、建筑企業總包和分包的特征分析

              建筑工程項目的分包主要是在經過招投標后,總包公司對符合資質的分包公司分包某些建筑業務。由于隨著建筑工程的復雜化和專業化,這在某項施工工藝、施工技術掌握較好的分包公司在建筑工程中更具優勢,所以總包公司可以通過分包公司形成競爭優勢(現在已經相當普遍),在簽訂合同時,有總承包合同和專業分包合同。依據《合同法》,總包公司要承擔全部責任,同時分包公司的負責人,分包公司負責分包的工程對總包公司負責,并承擔一定的工程連帶責任。

              三、建筑企業分包營業稅申報繳納和抵稅會計處理

              1.建筑企業分包營業稅稅費申報。

              納稅人義務根據《新條例》規定,總包公司在分包時,對工程項目的全部承包金額減去付給分包公司的價款余額作為公司的營業額。如果總包公司發生了應稅行為,總包公司以發包公司名義對外經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總包公司在與分包公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同時,并代扣代繳分包公司產生的營業稅。如果總包公司不是以發包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時候,此時工程的法律責任由發包公司承擔。總包公司成為繳稅義務人,不再由發包公司繳納稅款。在這過程中,分包公司應該要求總包公司出示代扣稅款憑證,防止納稅行為的不規范操作和漏稅、重復繳稅的行為發生。

              納稅地點的選擇在跨區域納稅時,成為關注的重點問題。《新條例》規定,分包行為發生時,總包公司應按照營業稅扣繳分包公司營業稅并開具扣稅憑證。具體做法是,非跨省分包項目可以按照工程所在位置對營業稅進行扣繳。如果分包公司出現跨省分包,總包公司可以根據其分包公司所在地對營業稅實施各層次扣繳并開具扣稅憑證。

              2.建筑企業分包營業稅抵稅會計處理。

             

              總包公司進行工程分包過程中會出現分包抵稅的會計處理問題。實務中,對分包工程的營業稅抵稅問題主要采用以下兩種方法解決。第一種,分包工程不涉及公司會計管理范圍,即分包公司的支出和收益不通過本公司會計核算反映,這種做法表面符合《新條例》對分包公司的稅收繳納政策,但實際上不能全面反映承包商的營業收入和支出費用。第二種,分包公司納入本公司的會計核算范圍,這種方法符合《新條例》稅收的特點,能夠反映總包公司的收入和支出,在總包公司會計核算時分包工程必須按照第二種方法進行會計核算。

              四、案例解析

              案例:A公司承包了一個價值1 000萬元的工程項目,并把其中的300萬元項目工程分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B公司,工程完成之后,該公司最終結算值為1 000萬元。分包公司B與總包公司A對于工程結算如下:分包結算額為300萬元,營業稅為9萬元(按照3%計算,城建稅等暫不計入),最終總包公司A開具了1 000萬元的建筑業發票給發包建設單位,分包公司B開具300萬元的建筑業發票給總包公司A。

              根據《新條例》規定,分包公司作為建筑工程分包項目的直接納稅人,分包公司可以自己選擇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和繳納稅費,并向總包公司出具辦理分包抵稅的建筑業發票和繳納稅款憑證。

              根據分包公司B在工程所在地申報繳納營業稅費9萬元(300×3%)的繳納稅費發票,以及分包公司出示300萬元建筑業發票憑證到分包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申報抵稅,同時給發包公司出具的1 000萬元建筑業發票憑證。按實際差額700萬元申報繳納的營業稅收。

              參考文獻

              [1] 王心陽.關于建筑工程總分包業務會計核算的探析[J].哈爾濱:中外企業家,2012(19).

              [2] 王彩霞,張春光.建設工程分包營業稅的繳納及會計處理[J].哈爾濱:農場經濟管理,2009(5).

              [3] 曾明華.施工企業營業稅分包抵稅賬務處理的探討[J].北京:中國商界,2010(12).

              [4] 林超雄.淺析建筑業營業稅新政策[J].北京:財稅金融,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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