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與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增值稅與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摘要: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大流轉稅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有時很難分清,分析了不同情況下對兩種稅征稅范圈的界定。
關鍵詞:增值稅;營業稅;征稅范圍
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是我國的三大流轉稅,而增值稅和營業稅在我國的流轉稅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這兩種稅,尤其在征稅范圍上有著重要的聯系,是屬于并行稅種。
雖然《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但是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是很難分清的。
納稅人可以同時從事多項應稅活動。
如某建筑裝飾材料商店一方面批發、零售貨物,另一方面有對外承攬安裝、裝飾業務。
商場對外銷售商品又負責運輸等。
正確處理不同經營活動的稅收問題是維護稅法嚴肅性的需要,也是保護納稅人合法利益的客觀要求。
1 基本規定
增值稅是指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其征稅范圍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進口貨物。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收入額(銷售額)征收的一種稅。
其征稅范圍包括提供應稅勞務(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
2 混合銷售行為征稅范圍的界定
混合銷售是指在某一銷售行為中同時涉及到增值稅(貨物銷售)和營業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但并非同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而是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一并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
其特點包括;①二者之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②二者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包括以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兼營非應稅勞務)、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征收增值稅。
例如某商場銷售木地板,每平方米售價100元。
如客戶需要安裝時,每平方米加收20元的安裝費。
如果該商場向消費者銷售木地板并負責安裝,則該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到增值稅(貨物銷售),又涉及到營業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屑于混合銷售行為,由于商場的主營業務應繳納增值稅。
因此其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
例如某裝修公司在給客戶粉刷墻壁是“包工包料”。
其中既涉及到營業稅(裝飾服務),又涉及到增值稅(涂料銷售)。
但由于裝飾公司的主蕾業務應繳納營業稅,因此其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營業稅,
(3)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例如某運輸公司2005年2月取得客運收入100萬元,此外,該運輸公司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
取得收入20萬元,對于100萬元的客運收人,應當征收營業稅,對于運輸單位發生的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收入20萬元,應當征收增值稅。
3 兼營行為征稅范圍的界定
兼營是指納稅人既從事應征增值稅的貨物和應稅勞務(指加工及修理修配)又從事應征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其特點包括;①二者之間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②二者的價款也不一定從同一購買方取得。
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銷售額,對增值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應稅勞務征收營業稅。
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增值稅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例如某酒店既提供客房服務,又開設小賣部銷售煙酒,其中提供客房服務需要繳納營業稅,銷售煙酒需要繳納增值稅。
這就要求酒店分別核算煙酒的銷售額和客房的營業額,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則一并征收增值稅。
4 某些特殊行為征稅范圍的界定
4.1 建筑業務征稅問題
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程、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它構件和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和本企業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4.2 郵電業務征稅問題
(1)集郵商品征稅:郵政部門(含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征收營業稅。
郵政部門以外的其它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集郵商品的范圍包括。
郵票、小型張、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郵折、集郵簿、郵盤、郵票目錄、護郵袋、貼片及其他集郵商品。
(2)報刊發行: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3)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動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4.3 代購代銷的征稅問題
代購貨物行為,是指受托方按照協議或委托方的要求,從事商品的購買,并按發票購進價格與委托方結算(原票轉交)。
如果受托方在代購貨物后按原價與委托方結算,則只需就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而沒有營業稅征收問題了。
但受托方在這個過程中提供了勞務,就需要取得經濟利益。
因此受托方要按購進額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這就是受托方為委托方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也就是營業稅規定要征稅的范圍。
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
而對代購貨物取得的手續費征收營業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
均征收增值稅。
①受托方不墊付資金;②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③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例如某機械廠委托金屬材料公司代購鋼材,事先預付一筆周轉金50萬元,該金屬材料公司代購鋼材后按實際購進價格向工廠結算,并將銷貨方開具給委托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轉交,共計支付價稅合計金額46萬元。
另外扣5%的手續費2.3萬元,并單獨開具發票收取,收取的2.3萬元手續費即為營業稅征稅范圍。
如果該公司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轉交工廠,先購進鋼材,增值稅專用發票自留,并按購進發票的原價另外用本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給機械廠,同是再按原協議收取手續費。
這種情況下,金屬材料公司的所謂代購鋼材行為,變成了自營鋼材行為,所收取的手續費屬于銷售貨物時所收取的價外費用,應并入貨物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另外對于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
屬于增值稅條例所稱的代購貨物行為,應按增值稅代購貨物的征稅規定執行。
但鑒于代理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有的開具給委托方,
有的開具給受托方的特殊性,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即對報關進口貨物,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委托方的。
對代理方不征增值稅;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增收增值稅。
代銷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銷售委托方的貨物,并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
僅就銷售貨物環節而育,它也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但受托方提供了勞務,就要取得一定的報酬,因此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營業稅是對受托方提供代銷貨物業務的勞務所收取的手續費征稅。
掌握代銷的關鍵,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義,從事銷售委托方的貨物的活動,對代銷貨物發生的質量問題以及法律責任,都由委托方負責。
4.4 銷售貨物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4.5 商業企業的平銷反利及進場上架費的征稅問題
(1)平銷返利。
平銷行為即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于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或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
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差價損失的行為。
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
(2)進場費、上架費等。
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4.6 融資租賃收入的征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和經對位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
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不轉讓給承租方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4.7 對初裝費的征收規定
水、電、燃氣等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即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于增值稅價外收費。
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4.8 銷售汽車提供服務的征收規定
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并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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