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流轉稅的理論
銀行業流轉稅的理論

[摘要] 稅收歷來是經濟學研究和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然而對銀行業稅收問題的分析卻起步較晚。
我國的研究歷史則不足十年。
對銀行業稅收的研究,中外學者都呈現出“問題導向”的特點,即先是在金融運行實踐中產生疑問,而后學者們才開始進行相關理論探討。
所以,研究呈現出問題零散、范圍寬泛、角度分散的特點,至今尚未構建起完整的理論體系。
[關鍵詞] 銀行業; 流轉稅; 稅負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職能憑借其政治權力,依據法律預先設定的標準,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
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稅收作為政府實施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杠桿,其作用越來越重要。
同時,它還能通過稅負總水平的選擇和稅收制度的結構性安排對中觀層次的產業部門甚至對社會的總供求產生巨大的影響,并且通過個別稅制要素的設計影響具體企業的經濟利益。
可見,稅收影響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
在銀行業,稅收問題研究主要圍繞流轉稅及其制度設計、稅收政策展開。
一、是否對銀行業征收流轉稅的研究
理論界對這一問題的爭論已經持續了相當長時間。
學者們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結論也不同,給出的政策建議各異。
Hoffman,Poddar和Whalley(1987),Merrill和Adrion(1995)認為應該對銀行業征收流轉稅。
其理由是:如果不對銀行業征稅,相對于其他征稅產品的價格,銀行所提供服務的價格就會偏低,這種價格的扭曲會導致消費者消費行為的改變,進而影響到生產結構和資源配置,造成經濟扭曲。
所以,為了資源的有效配置,保持稅收中性,應該對銀行業征收流轉稅。
Harry·Grubert和James·Mackie(2000)認為,金融服務只是便利實物消費的一種渠道,使消費者能夠在不同時期轉移資源,并且使消費流變得順暢,但它們本身并不是實物消費品,也不產生效用,所以不應對金融服務征稅。
若對金融服務征收流轉稅,非但不能確保稅收中性的目標,反而會扭曲消費者的消費決策,加重消費者的稅收負擔。
雖然這些學者的觀點不盡相同,但他們都遵循的基本思路是:減少銀行稅收對既定的資源配置格局和市場均衡的影響。
價格是市場機制條件下引導資源配置的主要信號,也是研究是否應該對銀行業征稅的重點,幾乎所有研究都是圍繞著稅收對相對價格的影響展開的。
分析邏輯是:若對銀行業征稅改變了消費品之間的相對價格,就會改變人們的消費行為,進而改變生產和資源配置效率。
因此,不能在銀行業征收流轉稅。
同時,西方學者根據金融服務的不同途徑將銀行業務分類,一類是個人消費的最終金融服務(最終產品),一類是商用金融服務(中間產品),對這兩類不同的金融服務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
在個人消費的金融服務要不要交稅的問題上,Chia和Whalley(1999)、Jack(2000)、Auerbach(2002)、Boadway和Keen(2003)、Grubert和Mackie(2000)以及Rousslang(2002)等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探討。
但是,要想建立一個公認的、合理的模型遠非易事,至今為止,還沒有建立一個可以被大多數學者認同的模型。
還有一些學者從金融服務的特殊性入手,提出不應征收流轉稅的結論。
但是后來的研究者認為,盡管金融服務有其特殊性,但這并不是對其免稅的充分理由。
總的看來,理論分析證明,有必要向銀行提供的最終金融服務征收流轉稅。
作為中間投入品的商用金融服務,與其他中間產品一樣是生產成本,為了避免重復課稅,不應課稅,這一點大多數學者已經形成了共識,只有Jack(2000)等少數學者持有異議。
二、銀行業現有稅收政策分析
許多學者研究了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現行的銀行稅收制度,主要是從所得稅、流轉稅兩個方面來闡述。
就銀行業稅收制度體系而言,國外對銀行業一般采取所得稅為主,流轉稅為輔的稅收制度,我國對銀行業則實行所得稅與流轉稅并存的稅收制度。
由于發達國家銀行業務已經超越了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中間業務成為其經營的主要內容,為了支持銀行業發展的這一趨勢,在稅收制度方面,以盡量減少稅收產生的超額負擔及保持稅收中性為目的,所得稅成為主體稅種,流轉稅只起到輔助調節的作用。
李文宏(2005)認為,這種稅制結構對銀行的超額負擔較小,有利于銀行業的發展。
但是要實行這種稅制結構,必須以銀行盈利能力較強為前提。
目前,在中國銀行業盈利能力低下的約束條件下,只能實行所得稅和流轉稅的雙主體型稅制結構。
當然國外流轉稅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差異,如多數OECD國家實行增值稅制度,而其他一些國家則對銀行業普遍實行免稅或低稅政策。
其主要政策是將金融業務細分為核心金融業務和輔助金融業務,分別實施不同的征稅與免稅政策,以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核心金融業務是指銀行業的主營業務,包括存貸款業務、兌換外幣業務等,對核心金融業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稅政策。
輔助金融業務包括財務咨詢、安全存款箱、債務托收等業務,對輔助金融業務與其他服務一樣,征收增值稅。
雖然這種做法避免了計算金融服務增值額這樣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做法仍然存在著許多弊病。
由于對最終金融服務實行免稅政策,降低了金融服務的相對價格,會導致消費者對金融服務需求的增加;而且,實行這樣的稅收政策要將金融服務劃分為應稅業務和非應稅業務,加大了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和征稅人的征管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階段,現行的銀行稅收制度較為特殊,國內的許多學者也對此進行了一系列研究,他們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剖析我國銀行業現行稅收制度的:
首先,以2006年我國金融市場全面開放,國內銀行業所面臨嚴峻的競爭形勢為背景,分析了我國銀行業現行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閔宗銀2000,尹音頻2001,倪紅日2002)。
其次,從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經營業績和競爭能力,促進國內銀行業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系統分析了我國銀行業稅收制度所存在的各種問題。
王聰(2000,2003)、劉佐(2003)著重分析了我國銀行業的稅負現狀,提出稅種、稅率等稅制要素設置欠科學,稅負水平不合理,相關法規、制度規定不合理或不統一是我國銀行業現行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并從稅收政策制定到具體征管過程等方面,提出了改進意見。
第三,對中外銀行業的稅收制度進行比較,以研究我國銀行業的稅收制度的發展方向。
李文宏(2005)認為西方發達國家現行的以所得稅為主,以流轉稅為輔的稅種結構是銀行業理想的稅種結構,可以降低銀行業的超額稅收負擔,并保持稅收中性,但是實行這種稅制結構要以銀行業的盈利能力較強為前提,目前我國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
杜莉(2000)著重比較了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我國的金融資產稅收政策,并在比較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政策的缺陷,提出了相應的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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