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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專會計納稅畢業論文

            時間:2025-08-21 22:21:59 財稅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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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是企業一項應盡的義務,但是對于企業而言,稅負會增加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的利益分配和投資決策,這就使得企業有了減少稅負的動機。納稅會計的設立可以有效地減少企業中財務會計的工作量,為其減輕沉重的負擔,對于企業來說更加看重的則是可以增加企業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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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大專會計納稅畢業論文范文一: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模式研究

              1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實踐操作模式

              1.1國外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實踐操作模式

              世界各國由于政治經濟、稅制結構的不同,納稅會計的模式也是不同的。

              根據宏觀環境的差異,世界范圍內的納稅會計和財務會計的關系可以是分離的、統一的和混合的。

              由于納稅會計的基本職能即為納稅籌劃,所以,納稅會計和納稅籌劃處在不同模式下的時候,它們的關系也并不是完全一樣的。

              而且,即使納稅會計和財務會計是處于彼此分離的模式當中,也不是說所有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都是單單由納稅會計來進行并完成的。

              有些國家的部分企業根據實際狀況和某些部門的特有優勢,采取把納稅籌劃工作的任務交給那些對稅收有獨到研究的機構或是某些特定的管理部門的方法,讓他們進行策劃、設計工作,而納稅會計則進行實施、執行工作,把籌劃方案付諸于實踐。

              這一點也可以被我國來借鑒,充分應用到我國的企業改革中來。

              1.2我國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實踐操作模式

              1.2.1納稅會計設立是企業謀求發展的必然需求工商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說稅收經濟和稅金支出已經成為企業的沉重負擔。

              因此,企業領導者和投資商越來越把目光關注到“稅金流量”上來,成為他們首先關注的信息。

              與此同時,隨著商品和非商品流轉過程中稅種的多樣分布,面對繁瑣的稅制結構和日益更新的稅收政策,稅金核算的質和量日漸成為工商企業關注的重要方面,并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納稅會計的設立可以有效地減少企業中財務會計的工作量,為其減輕沉重的負擔,對于企業來說更加看重的則是可以增加企業效益。

              通過一系列的確認、計算等工作,可以有效的減少納錯稅現象的發生,還可以巧妙的運用稅收政策,幫助企業盡可能地少納稅、晚納稅,設計出更好的規劃方案,為企業的涉稅經濟活動進行指導性的服務,幫助企業最終達到最少的納稅結果,稅金支出最低。

              1.2.2選擇正確的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的關聯模式目前我國對納稅會計和納稅籌劃的研究不足,因此,大多數人對兩者的觀點呈現出片面化、保守化的傾向。

              由于對納稅會計的職能、任務了解不夠,認識不充分,認為納稅會計的工作范圍僅僅局限在對納稅活動的確認、計算上面,由于涉稅業務的工作量相比于全面經濟核算來說小之又小,所以,單獨設立納稅會計是沒有必要的,不需要將財務會計和納稅會計分離開來。

              這一思想誤導了大多數企業,他們不明白納稅會計要承擔納稅籌劃的重任,從“質”上不能區別納稅會計和財務會計,這大大阻礙了納稅會計形成獨立的學科,對財務會計理論的發展、公司納稅籌劃的進行起到了抑制作用。

              因此,企業設立納稅會計的意義是重大的。

              在實際過程中,企業應結合具體情況,合理而恰當地規劃納稅會計模式,使納稅會計更好的為公司和企業的發展服務。

              1.3恰當地規劃納稅會計模式

              1.3.1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的納稅會計模式對于規模較大的公司、企業以及超大型企業、上市公司等來說,他們的納稅金額較高,納稅的頻率更為頻繁,因此,納稅會計所要承擔的涉稅業務核算的任務也就越多,工作量也就越大。

              設立獨立的納稅會計機構,并為之配備具備專業素質的納稅會計人員,對這種大中型企業來說是十分必要的,以便專門行使納稅經濟業務核算和納稅籌劃的工作。

              1.3.2中小型企業的納稅會計模式對于規模較小的中型企業、規模適中的小型企業、規模較小的生產型企業、連鎖型企業、以集團模式進行運營的企業來說,雖然這些企業的涉稅業務不是很多,納稅金額也不如大中型企業數目那么龐大,但是,稅金的頻繁支出也使他們經常承擔沉重的壓力。

              因此,在中小型企業設立專職的納稅會計崗位,并為之配備具備專業素質的納稅會計人員,可以為企業解開燃眉之急,不至于使企業長期處于資金周轉所帶來的巨大壓力之中。

              1.3.3微小企業的納稅會計模式對于規模較小的微型企業和小型企業來說,他們所要面臨的納稅業務是非常有限的,納稅頻率較低,納稅金額也不是很多。

              因此,可以沿用傳統的會計核算模式,將納稅會計作為單獨崗位進行設立沒有必要,這些工作可以交給財務會計,由財務會計統一進行確認、計算工作即可。

              2結語

              根據企業的現實狀況,在實際過程中設立結合公司規模大小、納稅業務頻率與額度、人力資源配置等各方面的情況設立納稅會計職務模式。

              只有這樣,納稅會計才能保證涉稅業務核算工作的順利進行,在涉稅工作“量”達到的基礎上,對有關于稅收的法律法規進行充分的研究,對納稅籌劃的信息不斷進行更新和掌握,增加納稅籌劃的知識和經驗,從而完成對納稅籌劃“質”的飛躍,達到一般職能“量”和特殊職能“質”的完美結合,更好為公司的發展服務,為企業的管理階層分憂。

              此外,納稅會計和納稅籌劃都是在合法的條件下進行,通過節稅技巧的多方面運用,對企業中有關的涉稅行為進行適當的規劃,從而形成一套完整的納稅方案,以達到企業納稅成本的節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的目的。

              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納稅人也應該對國家有關稅收的優惠政策進行研究與解讀,全面并深刻的對稅法精神進行分析和領悟,并在此基礎上,合理而充分的將優惠政策運用在納稅籌劃的制定過程中。

              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在多種應稅方案可以選擇的背景中,良好的納稅籌劃可以幫助企業產生最低的稅負抉擇,以達到獲得企業發展的同時,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最終使企業獲得雙贏。

              關于大專會計納稅畢業論文范文二:企業收入項會計與納稅論文

              一、建造合同收入的差異與調整

              (一)與合同有關零星收益的差異稅法規定:確認收入,計入收入總額,計繳稅金。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不計入合同收入而應沖減合同成本。

              (二)計提合同預計損失的差異稅法規定:未經核準的準備金不得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如果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應將預計損失立即確認為當期費用。

              二、其他業務收入的差異與調整

              稅法規定: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出租包裝物和商品、銷售材料、材料用于非貨幣性交換或債務重組等實現的收入。

              三、視同銷售收入的差異與調整

              視同銷售是一個稅收概念,不是會計學的概念,某一經濟業務發生,首先無需考慮它是否屬視同銷售業務,而是先按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如果會計處理未確認相關的收入,即有的視同享受業務會計處理也會確認收入,而企業所得稅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相關規定需要確認收入的再做納稅調整,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時一般無需對該業務做專門的會計處理。

              四、營業外收入的差異與調整

              (一)固定資產盤盈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盤盈收入應當作為盤盈當期的其他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額稅。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視為以前年度會計差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日需要納稅調整。

              (二)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稅法規定:作為處置當期的其他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最終轉入營業外收入賬戶。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稅法規定:確定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損益,計入營業外收入。

              分析:稅法均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和購進兩筆業務確認損益。

              (四)出售無形資產收益稅法規定:作為處置當期的其他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營業外收入。

              (五)罰款凈收入稅法規定:計入營業外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營業外收入。

              (六)企業因破產、清理整頓、財務困難等情況需要債務重組收益,要區別對待,既要考慮債務人沒有發生財務困難時發生的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問題;又要考慮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發生的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問題;如果債權人沒有讓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賬或訴訟方式解決,沒有直接發生權益或損益變更,不涉及會計的確認和披露,也不必進行會計處理;如果企業清算或改組時,債務重組屬于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有關的會計核算應遵循特殊的會計準則。

              (七)政府補助收入稅法規定:我國政府補助收入屬于構成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除外,應一律并入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實際收到款項時確定收入實現。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收入劃分為與資產相關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別進行處理,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八)接受捐贈收入稅法規定:根據合同或協議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視同經濟利益流入,計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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