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正本副本
如果答辯狀的辯駁能夠說服法院,有很大幾率會減免被告人的責任。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法律訴訟與我們不再陌生,開庭前一般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答辯狀正本副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答辯狀正本與副本有何不同啊
沒什么不同,內容和形式完全一樣。
只不過法院留的那份就叫正本,而給對方當事人的就叫副本。
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恒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xx無兒,1956年農歷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并立有過繼單。
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
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1986年養父去世為止。
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
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
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
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至于說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
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1962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
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87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
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66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 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
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
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 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
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
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
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
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
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
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
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辯狀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證言,證實答辯人被收養的事實。
生父母住本市xxx區xx村xx號。
3. XX街XX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答辯人田X恒 1999年5月11日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住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繼謝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顧,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系很觸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
10年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生大的爭執。
家里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干點家務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義務,實屬居心叵側。
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后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 人一死就吵著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于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
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
我負擔全部贍養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擔負了養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
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并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并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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