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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租賃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5-10-14 11:14:05 答辯狀

            土地租賃糾紛答辯狀

              被告人提交答辯狀可以讓人民法院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判斷是非,爭取最大權益。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法庭成為人們處理糾紛的重要途徑,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土地租賃糾紛答辯狀,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租賃糾紛答辯狀

            土地租賃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xxx,男,身份證號為xxxx

              地址為xxx委托代理人:x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所依據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虛假的。

              第一,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簽名非答辯人本人的簽名。

              第二,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只有xxx,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分別是xxx、xxx。

              第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xx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蓋公章。

              19xx年4月,竹料鎮的白沙村歸良田鎮管轄;20xx年6月8日起,竹料鎮、良田鎮才停止運行并入鐘落潭鎮,此時白沙村才歸鐘落潭鎮管轄。

              19xx年5月10日時合作社的公章上應是良田鎮或是竹料鎮而不應是鐘落潭鎮。

              第四,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樹公后底土地有效期從20xx年2月26日延長至20xx年2月26日”是虛假的。

              原租用土地合同約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時間是20xx年2月26日改為20xx年2月26日”。

              二、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履行合同義務,對土地的占有合法。

              《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租用土地到期時間為20xx年2月26日,在此期間答辯人已交20xx年租用土地的費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義務,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答辯人對該地的占有是合法。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代理人:廣東xx律師事務所xxx律師

              xx年xx月xx日

            土地租賃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張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xxxxxxxxxx。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xx、王xx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xx年4月28日簽署第一份租賃合同之前,廣州國際輕紡城就已經在涉案樓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樓房屋實際上成為了“負一樓”。

              而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產平面圖及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一顯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墻,并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說的大門,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辯人將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說,因為該房屋臨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墻。

              2、按照之前所說,由于廣州國際輕紡城將涉案樓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樓變成了“負一樓”,二樓變成了“一樓”,因此,答辯人依靠涉案樓房的外墻做成了商鋪,實際上依附的是二樓的墻面,和被答辯人是沒有關系的。

              3、所謂門市,指的是工商業者經營零售業務的店面,并沒有法律規定門市必須是臨街的。

              實際上,答辯人做了商鋪后,將地上的商鋪和涉案的地下房屋連為一體,除了被答辯人所說的“鐵欄桿窗戶搭梯子”進出外,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顯示,還有一扇門可以進出。

              而在答辯人的日常經營中,這間租賃的房屋并不是作為倉庫適用,而是答辯人的.貨品展示間,是與答辯人的地上商鋪合為一體作為答辯人的門市適用。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拆除自建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第一組證據顯示,答辯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經納入廣州國際輕紡城的正式管理范圍,且是建在輕紡城的土地之上,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是否拆除答辯人自建的房屋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

              2、《廣州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執法機關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如果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房屋屬于違建,可以向該執法機關投訴,而不應該在本案中處理。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審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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