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 id="bbfd9"><del id="bbfd9"><dfn id="bbfd9"></dfn></del></pre>

          <ruby id="bbfd9"></ruby><p id="bbfd9"><mark id="bbfd9"></mark></p>

          <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

            <th id="bbfd9"><form id="bbfd9"><dl id="bbfd9"></dl></form></th>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progress id="bbfd9"></progress></cite></p>

            遺產繼承民事答辯狀

            時間:2025-07-13 22:49:03 答辯狀

            遺產繼承民事答辯狀

              答辯狀有利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幾篇遺產繼承民事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遺產繼承民事答辯狀

              遺產繼承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AXX,女,192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1101XXXXXX,住址: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X里XX號樓XX號

              因原告陳X訴我遺產繼承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供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及被繼承人去世后的遺產范圍。

              答辯人AXX與被繼承人陳X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3年11月22日結婚,兩人都是再婚,婚后無共同子女。

              陳X有婚前子女陳S、陳D和繼子女李XX三人;答辯人有婚前子女周XX、周XS二人。

              兩人再婚后于1997年及1999年5月8日出資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朝陽區X里X16樓13層3號房屋和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X里2X號樓X號房屋兩套。

              20XX年2月27日被繼承人陳X去世,留有房屋及部分現金存款作為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兩套房屋及現金存款屬于答辯人和陳X夫妻共同財產,答辯人享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額,另外二分之一屬于陳X的份額即房屋和現金存款的一半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無遺囑前提下應由其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規定處理。

              二、繼承人之間關于遺產份額贈與達成的協議及效力認定。

              被繼承人陳X去世后,其繼承人經過友好協商,本著便于析產的目的自愿達成相關互贈協議如下:1,陳S、陳D分別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X里X號樓X房的繼承份額贈與給答辯人。

              2,答辯人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X里甲X樓13層X號房的繼承份額贈與給陳S。

              3,陳S、陳D分別將現金存款的繼承份額贈與給答辯人。

              對以上房屋產權繼承份額的互相贈與,雖名為贈與,實為互相交換以便于析產。

              以上贈與協議中,因對房屋繼承份額的贈與未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因此,如S或D提出撤銷,則答辯人也將撤銷贈與,撤銷贈與后所涉及的繼承份額仍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對存款部分的贈與則因存款部分實際由答辯人掌管和使用,贈與協議簽字后就已經成立并生效。

              對遺產中存款部應由另一繼承人李XX繼承的份額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關于遺產中兩套房產的歸屬及分割方式。

              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X東里X號樓X號房屋的遺產歸屬上,如陳S\陳D分別將其所繼承享有的該房屋的1/8產權份額贈與給答辯人,則該房屋由答辯人和另一繼承人李XX按份共有。

              其中,答辯人擁有7/8的份額,李XX擁有1/8的份額。

              如sd分別撤銷贈與,則答辯人對此房屋擁有5/8產權,其余三位繼承人各擁有1/8產權。

              因為該房屋系答辯人所在單位國家XX總局出售給職工的成本性住房,且該房屋一直由答辯人管理、占有和使用。

              其他繼承人也知道此情況。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因此,為了便于保留該房屋的現狀及房屋的管理和使用方便,答辯人愿意就房屋現值給其它繼承人所繼承的份額予以折價補償,以取得該房屋的完整產權。

              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X里甲X樓X層X號房屋的繼承份額如答辯人的贈與未撤銷,則答辯人將1/8的繼承份額贈與給S后,該房屋由答辯人、SD和李XX按份共有,其中,答辯人仍享有該房屋4/8的產權,S享有2/8產權、 D及李XX則分別享有1/8產權。

              考慮到原告S曾與答辯人有過事先溝通,如雙方的互相贈與不作撤銷,則答辯人愿意將本屬于自己的一半產權份額按市場估值折價轉讓給原告S,以便其實際管理和使用該房屋。

              如雙方互相撤銷贈與,則該房屋的一半產權作為遺產分割,應依照法定繼承方式處理,依法確認答辯人對該房屋享有的5/8產權份額(其中包括1/8的繼承份額)。

              四、關于遺產中現金存款的歸屬。

              被繼承人陳X去世時留有現金存款人民幣95000元、美元10161元、國庫券17000元,該財產為陳X和答辯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并由答辯人保管和使用。

              后經友好協商,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被繼承人SD將該現金存款遺產中自己的份額贈與給答辯人。

              另外,為料理陳X后事,共花費喪葬費17275元,墓地費5000元等雜項費用,答辯人與被繼承人再婚后,盡到了更多的扶養義務,理應適當多分遺產。

              因此,該款項如需分割,可按法定繼承處理,將屬于其它繼承人未贈與的部分予以依法分割。

              此致

              北京市 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委托代理人:

              20XX年 月 日

              遺產繼承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李二(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住址: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苑東三區17號樓5單元202室

              答辯人:李大(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住址:昌平區北七家鎮燕丹村

              因李三不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09)昌民初字第03976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針對上訴人李三提起的上訴狀,被上訴人李二、李大依法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妥之處,認定事實基本清楚,支持認定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

              不存在上訴人所說的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

              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李三之妻李三妻在李三的全權委托下,于2008年4月7日到東小口鎮白坊村村委會辦理放棄對李父親股份繼承權的書面證明”的事實依法不能成立,并論述了認為不能成立的理由。

              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并無不妥,理由如下: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拜訪村村委會《證明》(以下簡稱“村委會證明”)和李三之妻李三妻在20XX年4月7日出具的、在村委會存檔備查的《證明》(以下簡稱“證明”)。

              證明本身合法有效、真實反映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兄弟間對李父親遺產的處理意見,是李三與妻子李三妻的真實意思表示。

              村委會證明是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對事發當時情況的客觀還原和證實。

              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承擔服務和協調工作,與本案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存在利害關系,其作為基層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據是客觀的。

              該村委會證明無論形式要件還是實質要件都符合證據要求,形式合法、內容真實有效。

              其二,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了由李二錄制的李二與李三談話錄音及依據錄音整理的文字資料。

              該錄音資料中4月14日左右的那份,李二問“咱們是不是那么說的,股份和錢你都不要,房歸你?”李三答“對”;而且在4月19日左右的那份,李三還多次說過老爺子說過把錢和股份給你(李二),房給我(李三);4月10日左右的那份李二與李三有如下對話:“被(李二):什么都不要,你就要房。

              錢也不要、股份也不要,是不是你這么應我的

              原(李三):跟你沒關系

              被:我問你,你是不是這么應我的?

              原:現在老大找你來了,現在還跟你沒關系,到現在還跟你沒關系,真正到了法院我還是這么說,跟你還是沒關系,那就看你怎么辦了,你就別言語,你要不言語就都成,你要言語……

              被:你拍家門找我去了,這個,我應你

              原:我承認,這些事我都承認,我都承認”。

              三份錄音資料中上訴人反復強調起訴只是因為與大哥李大關系不好出口氣。

              從這些錄音資料中能夠反映出李父親在去世前曾經對財產進行過分配,而且在李父親去世后李三曾經表示過放棄對股權和錢的繼承。

              從上述兩點看,李三妻出具的證明與村委會證明能夠有效銜接,可以形成李三與李三妻放棄對股權繼承的證據鏈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

              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上述證據鏈條屬于上訴人書面放棄繼承,是有效的。

              而且錄音資料證明上訴人曾經口頭表示放棄繼承股權和錢,上訴人對此直至一審法院受理該案后被上訴人李二找其協商時仍予以承認。

              處理遺產時,上訴人均未表示過任何異議。

              依據上述最高法院意見第50條“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答辯人認為上訴人在遺產處理時隔近一年后,僅僅因為與大哥李大的不愉快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已處理的遺產,其行為于情于理于法無據。

              況且,退一步講答辯人認為李三妻代上訴人到村委會書寫放棄股權繼承書面證明,本身應屬表見代理。

              客觀上講李三妻與李三系夫妻,對外而言屬一個經濟共同體,作為答辯人及白坊村委會有理由認為李三妻已經取得李三的充分授權,這也是符合情理的、也符合農村及現實習慣的,眾所周知夫或妻為任一行為不可能都取得另一方的書面授權,這不現實也不符合常理。

              而且李三妻在此份書面證明中不僅簽下自己的名字也簽下李三的名字,這本身就能說明答辯人及白坊村委會相信李三妻有李三充分授權是善意的且是無過失的。

              而實際情況是村委會已經依據此份證明做出股權變更手續,變更行為合法有效。

              二、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程序不存在任何違反法律行為,庭審過程合法。

              無論從權利義務告知還是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辯論及調解均不存在上訴人所述的程序違法問題。

              理由如下:

              其一,針對上訴人第三條上訴理由第一款,答辯人認為證明不屬證人證言,應屬書證。

              書證是以一定的物質材料作為載體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證人證言則是指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陳述。

              二者最主要的區別是:書證是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而產生的,其制作過程與有關案件事實相聯系。

              而書面證言是證人對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陳述的書面形式表述。

              本案中,證明顯然是書證。

              對于書證自然不需要李三妻出庭作證。

              其二,對于村委會證明亦屬書證,原審法院不需通知該村派人出庭質證。

              上訴人認為因未質證而否認證據效力于法無據。

              其三,對于情況說明并非原審法院判決依據的證據,況且李二、李大簽名只是表明該份書證由我方提交法庭。

              不能因此而否認證據的效力。

              三、針對上訴人上訴理由第二項,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審判決并無不妥,上訴人對股權和錢放棄繼承是客觀事實,人民法院判決所依據的是法律事實。

              人民法院之所以支持李三對錢的繼承,是因為答辯人對上訴人放棄該部分財產繼承負有舉證責任且答辯人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但是對上訴人放棄股權繼承,答辯人有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支持答辯人的意見自然是依法做出的。

              故,上訴理由認為原判決的理由與結果自相矛盾是荒唐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妥,是公平合法的,上訴人的種種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故請貴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 *中級人民法院

            【遺產繼承民事答辯狀 】相關文章:

            繼承糾紛民事答辯狀(精選5篇)11-01

            民事訴訟遺產繼承糾紛起訴狀12-15

            繼承糾紛答辯狀12-29

            民事答辯狀11-16

            民事答辯狀06-07

            民事答辯狀12-05

            民事訴訟遺產繼承糾紛起訴狀4篇10-10

            【熱】繼承糾紛答辯狀10-29

            房屋法定繼承答辯狀12-07

            企業民事答辯狀11-28

                    <pre id="bbfd9"><del id="bbfd9"><dfn id="bbfd9"></dfn></del></pre>

                    <ruby id="bbfd9"></ruby><p id="bbfd9"><mark id="bbfd9"></mark></p>

                    <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

                      <th id="bbfd9"><form id="bbfd9"><dl id="bbfd9"></dl></form></th>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progress id="bbfd9"></progress></cite></p>
                      飘沙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