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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擔保答辯狀

            時間:2025-10-31 12:44:14 答辯狀

            銀行擔保答辯狀

              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于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辯狀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答辯狀有利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以下是關于銀行擔保答辯狀,歡迎閱讀。

            銀行擔保答辯狀

              答辯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廳北街9號院23號樓5單元14號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凱亮)當時說,他能幫其借到錢。

              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凱亮說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寶)的錢啦,在王凱亮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凱亮讓出具借條,并寫明借到原告高寶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凱亮所說。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凱亮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

              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說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都與被告王凱亮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凱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凱亮所述與事實不符。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凱亮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并未兌現,根據休庭后答辯人調取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系確認案件中,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曾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兌現。

              也就是所被告王凱亮已拿到了答辯人常海償還高寶以及劉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且被告王凱亮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么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凱亮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三、關于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并歸還全部本金。

              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4分,明顯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

              適用于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xx年7月7日公布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于無效的約定。

              那么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 致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銀行擔保答辯狀【2】

              答辯人:香港××××置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注冊號:××××××××××,企業性質:私人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方式:開發、租售、物業管理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分行,帳號:×××××××

              委托代理人:×××,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市××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工商登記核準號:×××××××××,企業性質:全民所有制

              經營范圍、方式:開發、租售、建材銷售

              開戶銀行:×××銀行×××分行營業部,帳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請返還雙方在合作開發×××花園項目所產生的欠款人民幣1.8億元一事,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起訴狀中有關雙方合作開發×××花園的事實沒有異議;對起訴狀中有關雙方于1995年××月××日簽訂的《合作開發×××花園合同書》約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沒有異議。

              二、答辯人對起訴狀中的下列內容有異議

              (一)關于案情部分

              答辯人對起訴狀中有關答辯人擅自處分×××花園房產的事實有異議。

              由于雙方的合作開發行為未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只有被答辯人才是名義上的開發商,答辯人根本無法自行處分×××花園的房產。

              根據雙方于1995年××月簽署的《會談紀要》,被答辯人同意將×××花園交由答辯人包銷,包銷價為每平方米4500元,包銷價低于實際銷售價的差額,屬于答辯人所有,由答辯人負責納稅,包銷價高于實際銷售價,雙方以包銷價進行結算。

              隨后,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提供了蓋有被答辯人公司公章的空白售房合同供答辯人售房使用,因此,被答辯人稱答辯人擅自處分×××花園房產不符事實。

              (二)關于訴訟請求部分

              1、關于請求理由

              被答辯人訴請答辯人返還欠款人民幣1.8億元,理由是該款是×××花園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辯人獨占。

              答辯人認為,該款實際上是×××花園包銷價與實際銷售價的差額,并非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欠款。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會談紀要》的約定,該款屬于答辯人所有,是答辯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關于證據

              被答辯人只向法院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合作開發×××花園合同書》,以及答辯人與購房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而沒有向法院提供雙方簽訂的《會談紀要》,答辯人對此有異議,答辯人認為,《會談紀要》是本案的重要書證,特向法院提供雙方簽訂的《會談紀要》復印件,請法院予以認定。

              (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提請法院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或審計) 3、關于請求依據

              被答辯人請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是有關不當得利的規定。

              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取得的1.8億元包銷差價款,有雙方簽署的《會談紀要》為據,答辯人的行為不屬不當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以及《×××市關于房地產包銷的若干規定》第248條的規定,該1.8億元包銷差價款應屬答辯人所有。

              (若訴訟請求有多項,應就其理由、證據和依據逐一進行答辯)

              答辯人還認為,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除了簽訂《合作開發×××花園合同書》,雙方還簽訂了《會談紀要》,因此,雙方除了有合作開發的法律關系外,還有包銷的法律關系,現被答辯人故意隱瞞雙方的包銷關系,目的是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答辯人在此請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香港××××置業有限公司

              年××月×××日

              銀行擔保答辯狀【3】

              答辯人:濟南某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某某南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原告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在該借貸糾紛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證人,原告將答辯人作為借款人而提起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原告在起訴狀中稱,xx年2月1日,答辯人與被告彭某某、濟南某某儀表有限公司、山東某某工貿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萬元。

              這與事實不符。

              根據原告向答辯人提供的《借據》顯示,答辯人在該借貸糾紛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證人。

              原告提供的《借據》中明確記載:“本人同意用濟南某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作擔保。”落款處加蓋了答辯人公章,時間為xx年6月30日。

              可見,答辯人在該借貸糾紛中,是保證人,而非共同借款人。

              現原告將答辯人作為共同借款人提起訴訟,該訴訟請求不成立,法院應予以駁回。

              二、在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答辯人作為保證人而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答辯人有權要求原告對該筆借款已實際履行承擔舉證責任。

              答辯人承諾向濟南某某儀表有限公司、山東某某工貿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擔保時,其真實意思表示是對被告在原告處取得的361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

              現被告稱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義務,該《借據》所記載的3610萬元借款并未實際發生。

              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作為保證人僅對該《借據》所記載的3610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并且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該《借據》所記載的3610萬元借款已實際發生,在被告否認實際收到該筆借款的情況下,原告應舉證證明確實向被告給付了該筆借款,否則答辯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濟南某某科技開發技術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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