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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約彩禮答辯狀

            時間:2025-12-01 01:16:10 答辯狀

            婚約彩禮答辯狀

              婚約彩禮答辯狀屬于民事答辯狀,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婚約彩禮答辯狀,給大家閱讀。

            婚約彩禮答辯狀

              【一】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XX ,女,漢族, 年 月 日生,農民,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返還彩禮之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

              答辯人不能同意被答辯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20XX年認識,并相處了幾個月。

              后答辯人去廣東打工并在此期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常通過電話聯系。

              20 年2月被答辯人主動到廣東找答辯人勸其與被答辯人盡快結婚。

              答辯人同意后,二人回到貴陽。

              被答辯人為得到答辯人的芳心,主動送了禮物給答辯人即皮衣、手機、化妝品等,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戀愛期間,被答辯人主動送禮物給答辯人,系一種主動自愿的贈送行為。

              故答辯人不應承擔返還的義務。

              二、 年 月 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如約在被答辯人的家中舉行了婚禮,并由被答辯人送了彩禮有現金 元、“金飾品”、其他食品若干。

              但答辯人是因故才匆忙離開被答辯人家的故在離開時沒有拿走“金飾品”(被答辯人仍記得放在柜子的角落里)。

              而被答辯人所給的 元彩禮,答辯人有大部分用于購買雙方婚后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干及多種生活用品、家電等)。

              雖然仍剩余有1、2千元,但也多用于這幾個月與在與被答辯人的生活中。

              綜上所述,答辯人雖未與被答辯人領取合法的結婚手續,但雙方都是真正為了以結婚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舉行了相應的儀式。

              被答辯人雖然根據當地習俗向答辯人家送去彩禮,但該彩禮中答辯人在離開被答辯人處時沒有拿走;而婚禮中被答辯人用于雇請婚車及請酒所花費與答辯人無關,且婚禮中答辯人也沒有收取任何禮金。

              而 元中的大部用于在結婚后購買相應的生活用品。

              而剩余的部分用于婚后日常開銷.由此可知,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婚約之后便開始了共同居住,但在準備結婚的過程中和婚后生活中已將彩禮消耗怠盡,這說明履行了男、女雙方成婚的目的,與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辦理結婚證,而其他事項均無他異,故不應當返還。

              答辯人才是該事件的受害人。

              并望法院查清事實還答辯人以公道。

              同時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

              【二】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黎某某,女,漢族,19xx年3月20日出生,住xxx鎮某某村。

              委托代理人:張xx

              針對原告楊某某訴答辯人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雙方于20xx年9月10日在桐梓縣木瓜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是事實,

              但是,原告訴稱:“答辯人借婚姻索取錢財,并收取了原告彩禮8萬元”不是事實,原被告之間是經人介紹認識談婚,且雙方相處了一段時間后,才辦理的結婚登記,根本不存在借婚姻索取錢財。

              同時,也不存在收取原告彩禮8萬元的事實。

              二、原被告于20xx年9月10日領取結婚證后,已按照地方風俗舉辦了婚禮同居生活。

              婚后,雙方還一起共同到重慶打工生活。

              其間,因雙方性格不合,原告經常出手毆打答辯人,并叫答辯人“滾!”,且原告的父母及親人也共同參與辱罵答辯人,答辯人才被迫選擇另尋工廠打工,與原告分居至今。

              三、由于原告不愿意與答辯人一起生活,并提出離婚,因此,答辯人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規定,原告要求返還彩禮,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綜上,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并判決準許雙方離婚為感!

              此呈:桐梓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黎某某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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