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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狀

            交通事故答辯狀格式

            時間:2023-04-01 02:37:38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答辯狀格式

              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答辯狀范本,對需要答辯的人可以借鑒一下。

            交通事故答辯狀格式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本【1】

              答辯人:李X、男、43歲、漢、住北京市豐臺區

              被答辯人:王X、男、24歲、漢、住北京市海淀區

              答辯人因王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xx年10月25日06時40分,在海淀區北四環路主路中關村1橋,答辯人李X駕駛寶來牌轎車(京G6XXX)由西向東正常行駛,

              適有李XX駕駛騏達牌轎車(京JTXXX)同向行駛至此,騏達轎車(京JTXXX)前部與寶來轎車(京GXXX)尾部發生碰撞,

              致使寶來轎車(京GXX)的右前部將進入四環主路站在隔離設施一側行車道上候車的張X、王X撞到,發生交通事故。

              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事故認定書查證核實:“答辯人李X體內酒精含量為0mg(毫克)/100ml(毫升),寶來轎車(京GXXX)已按規定定期檢驗,經人工檢驗,該車整車制動有效,答辯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可見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責任認定中認定:“李XX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使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負主要責任。

              答辯人李X架車未確保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因此負次要責任。

              事故認定書在事實認定中并不存在答辯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行為,

              相反,所查證事實都明確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對答辯人來說不存在任何過錯,純屬一場意外事故,應確定無責任。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

              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有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無責任。

              事故認定書對被答辯人的過錯視而不見,認定其無責任是錯誤的。

              [資料:]四環路是北京市城區的一條環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點約8公里。

              北京四環路全長65.3公里,全線共建設大小橋梁147座,并設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

              主路雙向八車道,全封閉、全立交,設計時速為100km/h。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五十七條 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

              跟據事故認定事實,依據上述規定,被答辯人的行為明顯是違反了相關規定,存在過錯,應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無責任。

              4、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法律依據錯誤

              事故認定書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13.1“凡‘確定責任一’至‘確定責任五’

              未列舉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確定事故責任是錯誤的。

              而是應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

              12確定責任六 -- 確定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

              12.1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參照本標準確定。

              8 確定責任二 -- 根據附錄AB分類確定責任

              8.1遇有無法適用"確定責任一"列舉情形的,按照"附錄"中依過錯行為的交通事故類別確定當事人有無A類行為,并確定當事人有無附錄中B類行為,然后根據以下方法確定當事人責任:

              8.1.4雙方當事人均只有A類行為或者均有A、B二類行為的,雙方為同等責任。

              當事人過錯行為及事故分類表

              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38、104310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的。

              確定被答辯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負同等責任,答辯人無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醫療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誤工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交通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訴我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我公司認為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即無實事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2005年10月20日5時30分,被告***駕駛******號重型普通掛車沿205國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時,與推著自行車由西向東過公路的***發生事故,

              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事故科交通事故認定書第*****號認定被告***負該事故主要責任,***負事故次要責任。

              原告***與2005年11月25日向貴院提起賠償訴訟列我公司為被告人之一。

              我公司認為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即無實事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因為:

              一、 肇事車******號車不屬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公司沒有義務對此事故承擔責任

              該車是***通過分期付款形式通過我公司從**公司購買的,我公司為了保護我公司的權益而保留了所有權。

              該車已經與2004年2月28日交付與***,并由其占有和使用。

              我公司僅僅保留了與追索貸款相關的權利即所有權,由我公司與***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提車單、車輛確認書、家人同意書、保證合同、分期付款單所證實。

              我公司與***所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賃物的生產者受領租賃物、價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賃期間風險與租賃物的維修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有對租賃物歸屬的選擇權。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支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

              即將價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我公司與***所簽訂的名為車輛租賃合同的合同的內容充分證實了我公司與***之間的這種法律關系。

              該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由我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確定了所購車輛,并由承租人***直接在生產廠家提取租賃車輛。

              租賃物確認書與提車單也證明了這一點;第四款第三項、第六款第三步5、6、11項明確規定了在租賃期間所發生的風險與租賃物的維修由承租人承擔;

              第六款第15項也規定了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對租賃物的歸屬的選擇權;這些實質內容充分說明了我公司與**之間的合同是通過分期支付租金作為貸款

              (此租金是車輛價格加我公司適宜利潤構成)的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這也可以由應付租金明細表進一步證明。

              我公司對肇事車輛僅僅保留了在租賃期間的所有權,對車輛保留所有權的方式也就是不辦理過戶手續,即我公司在租賃期間仍是該車的車主。

              而***對該車輛實際支配與管理該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實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購買方使用該車輛進行貨物運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批復:“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

              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

              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依據以上實事與法律,對于告***駕駛******號重型普通掛車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與我公司無關。

              二、***不是我公司職員也與我公司沒有任何勞動關系,其行為所產生的責任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承上所述,我公司與***之間是租賃合同關系,我公司除對車輛保留的所有權而與相關的付款督促關系外。

              我公司即不向其發工資也沒有對其進行管理與紀律約束,被告人***不是我公司的職員也沒有與我公司發生任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

              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對被告***的個人行為所產生的責任我公司沒有承擔義務。

              綜上理由,我公司與***之間是一種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我公司對***的行為以及肇事車輛沒有管理或約束的權力,

              肇事車輛完全由***支配,***與我公司也沒有任何勞動關系,所以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法庭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利,駁回原告對我公司之請求。

              同時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因本次行為對我公司造成損害的權利。

              此致

              ***人民法院

              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 ,男,漢族,19 年6月24日出生,住長沙市開福區伍家嶺 10棟917房。

              被答辯人:、女、漢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長沙市雨花區 917房。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起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對被答辯人從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轉入中南大學湘雅附二醫院的異議:

              被答辯人是在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后三天轉入了湘雅附二醫院。

              由于被答辯人經鑒定后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為最低級別的傷殘。

              所以被答辯人由最初治療的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為三級甲等醫院)轉入湘雅附二醫院,其轉院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請法院具實作出認定。

              再者,被答辯人從原醫療機構轉入湘雅附二醫院也沒有原醫療機構即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所出具的轉院證明。

              根據《民通意見》第144條的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二、對被答辯人提出的“賠償清單”提出以下異議:

              1.對后期醫療費的異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被答辯人提交的各項后期醫療費用的收據總計4686.2元。

              其中①2008年12月20日出具的“濟南漢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貨單”,其購買的產品為“漢磁灸熱帖”,由于該熱貼沒有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依法不應計算在醫療費用之內。

              共計570元。

              ②2009年1月14日出具的“治療費”收據,由于該收據上的內容為手寫而成,又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

              共計200 元。

              ③2009年1月14日出具的名為“生命陽光院內卡”的收據,由于該收據的出票單位印章不清晰,且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

              共計100元。

              ④2009年2月6日出具的“好護士醫療器材銷售信譽卡”收據,由于該醫療器械費用的支出并沒有醫療機構所出具的意見來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

              共計190元。

              ⑤2009年4月29日出具的“核磁費、放射費”收據,但并未見其提供核磁報告和X片報告,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

              共計714元。

              綜上,原告實際發生的后期醫療費用為2912.2元。

              據此,根據被答辯人提供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來看,其能夠主張的后期醫療費應為2912.2元,而不是4686.2元。

              2.對護理費得異議。

              《解釋》第21條第1、2款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由于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0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最低的,并未喪失自理能力。

              在出院后,被答辯人是否需要護理也沒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

              所以其護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來算,由于答辯人已經為被答辯人支付了住院期間的護理費。

              所以被答辯人再主張護理費是沒有依據的。

              3.對誤工費的異議。

              被答辯人于2008年11月22日入院,于12月12日治療終結出院,治療時間為20天。

              《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由于被答辯人誤工時間沒有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予以確認,所以其主張的而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而誤工時間要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便是持續誤工,而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0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最低的,其治療終結后并不必然導致持續誤工的結果,因此,被答辯人誤工時間計算為天6個月的訴求是錯誤的,其誤工時間只能按照實際治療時間計算20天來算。

              根據被答辯人195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65元/日來計算,20天的誤工費應為1300元,而不是答辯人所主張的11700元。

              4.對交通費的異議。

              《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從被答辯人所提供車費憑據來看,其既不能證明是花費了549元的交通費。

              也不能證明是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異議。

              《解釋》第28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據此,被答辯人要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就須對其有哪些被撫養人、其被撫養人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其被撫養人還有無其他撫養人一一作出證明,以便法院據實依法做出認定。

              6.對評殘費的異議。

              該評殘費是被答辯人個人私自委托所花的費用,所以應由其自行承擔,而無權要求答辯人賠付。

              7.對精神撫慰金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10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

              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根據多種因素確定,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

              據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傷殘程度較低為最低級十級,且答辯人在事故發生后積極聯系醫院、救助被答辯人并在責任認定之前就主動墊付了醫療費用,

              答辯人已經履行了一個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盡了全力。

              基于以上幾點,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應得到支持。

              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與被告黃慶紅承擔連帶責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首先,車主 是把車子無償借給答辯人使用,自己并無任何受益行為。

              其次,車主黃慶紅把車借給答辯人使用其本身并無過錯,因為車子的本身沒有任何安全性的問題,而答辯人本身又具有駕駛執照的。

              至于答辯人酒后駕車是黃慶紅所不能預料到的,也是不能控制的。

              所以車主黃慶紅對本次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事實和答辯望人民法院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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