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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狀

            民事一審答辯狀

            時間:2022-09-30 17:12:42 我要投稿

            民事一審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下文是民事一審答辯狀,僅供參考。

            民事一審答辯狀

              民事一審答辯狀【1】

              答辯人:陳某,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鎮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

              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

              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

              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

              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

              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

              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

              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

              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

              附:證據材料 份。

              民事一審答辯狀【2】

              答辯人: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地址:xx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王剛買賣兇宅,要求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一、駁回原告程立軒提出的與被告王剛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返還房款28萬元

              三、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支付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關于答辯人王剛是否以欺詐手段,誘使被答辯人程立軒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

              理由如下:王剛的兒子的確在這套房子中犯下了殺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時已經王剛已在此居住了許久(3年?),并將屋內一切關于兇案的物品丟掉并打掃干凈,直到向程立軒出售房屋時,房屋的居住情況已達到適居的客觀標準。

              在帶被答辯人程立軒查看房子,與程立軒洽談房屋買賣和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王剛對程立軒提出的問題均作出了真實客觀的回答。

              程立軒若對兇宅有忌諱心理,自應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歷史,王剛沒有義務告訴程立軒關于房子的一切細節。

              因此,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賣方需將兇殺案告訴買方,所以,王剛雖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但其行為并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屬于欺詐行為。

              關于合同無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顯的原因,該買賣合同不滿足,因此不構成合同無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軒的另外兩個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

              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如訴。

              此 致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剛 z20xx年x月x日號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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