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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勞動關系答辯狀
答辯狀對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答辯狀是案件訴訟的必需品,我們開庭前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確認勞動關系答辯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確認勞動關系答辯狀 篇1
答辯人:xxxx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被答辯人:
住址:
申訴人xxx訴答辯人確認勞動關系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 申訴人和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更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所以我公司與被答辯人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首先要看我公司與被答辯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我公司與被答辯人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上述記錄根本不可能存在。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此條主要規定了
而與我公司簽訂單身公寓xxxx公司是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合法組織。
申訴人與答辯人并未建立勞動關系,也并不符合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確立勞動關系的要件。主要表現為:
1,申訴人與答辯人并無書面勞動合同。
2,申訴人沒有任何答辯人與之直接發生工資關系的憑證。
3,申訴人也沒有“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由此可見,本案中申訴人從法律上并未與答辯人建立勞動合同,也未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在沒有勞動關系的前提下要求工傷賠償待遇于法無據。
答辯人與申訴人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沒有構成勞動關系,則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應予駁回。
我國《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工程的轉包。承包人擅自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轉包,破壞了合同關系應有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往往經過慎重選擇,確定與其所信任并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訂立合同,承包人將其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擅自變更合同,違背了發包人的意志,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
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轉包的法律處理原則
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明確禁止轉包并對轉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首先,轉包行為無效。如前文所述我國《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其次,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建設工程實務中,轉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現為管理費,因此,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實際并沒有對轉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管理,轉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費就應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再次,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無效,但如果轉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釋》第二十六的規定,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發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轉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此致
x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師,xxxx律師事務所
xxxx年xxxx月xxxx日
確認勞動關系答辯狀 篇2
答辯人: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
答辯人就xxx申請確認其夫xxx與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基本意見是:xxx與答辯人之間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申請人的申請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根據我國勞動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的法律關系。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除未簽訂勞動合同外,而與勞動關系完全相同的法律關系。而勞務關系則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者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從上述概念不難看出,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在于: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相關證據,我們認為:朱保生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系,不受答案辯人的管理與支配,申請人所稱“事實勞動關系”也不能成立。
一、xxx等出工者都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系。
答辯人為了保證自己的一些季節性、臨時性或者突擊性工作事項的完成,常常采用發包形式,通過當地農村基層組織或者某承包人將這些工作交由附近的農村村民完成。具體的操作方式是,由答辯人根據自己的工作量與相關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或者相關的承包人員約定工作事項、出工人數、完工時間及工作報酬;雙方商定后,由村基層領導或承包人負責組織人員出工;答辯人憑出工者的身份證登記考勤并發放勞務報酬。至于村基層領導或承包人指派誰出工,誰哪天出,哪天不出,誰出幾天,不出工是否請假等與答辯人毫無關系,也不受答辯人任何制約,答辯人只按出工者的出工天數支付報酬,出工者與答辯人并無人身依附關系。因此,xxx并不是答辯人單位的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隸屬關系。
二、xxx等出工人員來去自由,不受答辯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
2008年x月的出工人員考勤簿記載顯示,當月的出工人員有的出工4天,有的9天、有的13天、有的.23天不等(見證據二)。而xxx從6月1日到26日期間,共出工22天,其中14、15、17、24日未出工(見證據二),這4日相對應的是周六、周日和兩個星期二。這說明包括xxx在內的所有出工人員,是否每天出工及其出工的天數都是完全由自己決定的,不存在請假與否的問題,也不受答辯人單位員工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約束。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之規定,xxx與答辯人之間并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問題。
三、xxx與答辯人之間只是按約定提供勞務和支付報酬,xxx不享受答辯人單位的其他任何待遇。
根據答辯人與xxx等出工人員的約定,2008年x月的勞務報酬約定為每日xx元,而x月為每日xx元(見證據三),xxx在答辯人處工作了xx天,獲取的勞動報酬為xxx元。這說明xxx和答辯人之間的關系,僅僅是按約定提供勞務和支付報酬,xxx不享有答辯人單位的其它任何待遇。這種勞務與報酬的交換完全符合勞務關系的特點。
另外,通過xxx等人領取勞務報酬的薪資表與答辯人單位員工工資表的比較,也可以明顯看出,凡屬答辯人單位的員工,即與答辯人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的工資結構中都含有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浮動工資、學歷工資、工齡工資、補助工資以及應當扣除的保險費用、缺勤工資和稅金(見證據四)。而xxx等人只能根據自己出工的天數領取相應的勞務報酬,別無其他待遇(見證據三)。
綜上所述,xxx與答辯人建立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
此致
xxxxxx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被申請人代理人:
二〇〇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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