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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撫養費答辯狀的

            時間:2025-12-08 18:41:46 答辯狀 我要投稿

            增加撫養費答辯狀的范文

              答辯人:孫某,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灞橋區X街道辦事處X村X號。

            增加撫養費答辯狀的范文

              被答辯人:孫XX,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灞橋區X街道辦事處X村X號,系答辯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某,女, 1963年8月3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灞橋區X街道辦事處X村X號,系被答辯人之母。

              答辯人孫某因被答辯人孫XX起訴其撫養費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事實與實際不符。

              客觀事實如下:1995年6月2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母肖某登記結婚,1997年12月11日生育被答辯人。后雙方之間因感情不和,于20xx年11月29日經灞橋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母肖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里所有經濟來源均由肖某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某據為己有,沒有用一分錢補貼家用。而答辯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學都成為問題,不得已只能舉債度日。

              20xx年11月29日,灞橋區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只對答辯人和肖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進行了分割,對肖某據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因此,離婚時答辯人已有負債,沒有任何積蓄。

              離婚后,答辯人在經濟上和日常生活中,對被答辯人及肖某仍積極照顧,經常給予相關補貼,時不時給被答辯人不等數額的零用錢。因答辯人和肖某房屋在一起,肖某所有房屋的水電費及垃圾清運費等均由答辯人墊付,這一部分費用已經高于原民事判決書中的子女撫養費。因此,答辯人從來沒有拒付過子女撫養費。

              20xx年12月,答辯人患病,經醫院確診為腦梗、冠心病,但答辯人經濟拮據,無力承擔昂貴醫藥費,只能借錢治療,后花費醫療費10萬余元。現答辯人身體狀況極差,不能干活,沒有經濟來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負債累累,無力向被答辯人承擔過多的撫養費。

              因此,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述事實與實際不符。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于法無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

              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答辯人無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負債累累,收入水平遠遠低于陜西省平均收入。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答辯人應支付被答辯人的撫養費數額,應在陜西省平均收入以下進行計算,且比例應當適當降低。

              因此,被答辯人主張的1000元/月的撫養費,明顯高于法律規定,于法無據。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第二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本案中,灞橋區人民法院(2003)灞民初字第1726號離婚民事判決書中,已判決由答辯人支付被答辯人撫養費,撫養費已將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包括在內。被答辯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撫養費,答辯人如果未支付的,肖某可根據判決申請強制執行,而不能提起訴訟。況且答辯人已如數支付撫養費。

              提起本案之后的撫養費,也將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包含在內。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已將第二項訴訟請求包含在內,提起第二項訴訟請求明顯重復。

              因此,被答辯人主張的第二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答辯人的實際情況以及被答辯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辯人能夠承受的范圍內判決撫養費的數額。

              此 致

              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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