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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擔保合同

            時間:2025-11-03 15:09:02 擔保合同 我要投稿

            反擔保合同(匯總15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反擔保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反擔保合同(匯總15篇)

            反擔保合同1

              抵押權人:

              鄭州A有限公司(甲方)

              抵押人:

              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鑒于甲方為乙方向 C 女士借款提供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債權的實現,乙方現自愿以自有房產向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我國《物權法》、《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簽訂本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反擔保依據

              乙方與C女士于x年x月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甲方依據其與乙方之約定向C女士提供借款合同所載金額借款及后續可能發生的其他借款之擔保。為減少甲方擔保風險,現乙方以位于西安市高新區xx號的自有房產,為甲方提供反擔保。

              第二條 用于反擔保的房產狀況

              乙方用于向甲方抵押的房產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區xx號,房號6B,建筑面積xx平方米,用途為廠房。房產證號為:西安市房權證高新區字第xx號。該房產為甲方自有房產。

              第三條 反擔保所擔保的債權及擔保方式

              1、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系指,因乙方向C女士借款,而甲方為乙方向C女士連續提供擔保而形成的一系列擔保債權。

              2、本合同所擔保債權范圍包括:

              A、甲方保證人義務范圍內應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應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費用、損失等;

              B、實現借款合同債權和本合同抵押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拍賣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仲裁費、評估費、差旅費、執行費等)。

              3、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抵押。

              第四條 反擔保最高數額

              甲乙雙方約定,反擔保的最高數額為人民幣xx萬元整(大寫人民幣xx萬元)。

              第五條 反擔保期間

              自乙方與C女士簽訂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與C女士在x年x月前可能簽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債務清結之日止。

              第六條 合同效力的獨立性

              本合同效力獨立存在,乙方與C女士間借款合同、甲方C女士間保證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效力。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則乙方以抵押物對C女士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條件

              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實現抵押權,并就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甲方履行了保證合同中的代償義務后未受乙方清償的;

              2、乙方與C女士間借款合同期滿,乙方未及時還款導致甲方被追索的。在此情況下甲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開始實現抵押權;

              3、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的;

              4、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請求乙方恢復原狀或提供額外擔保遭到拒絕,或抵押物被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據甲方的要求落實債務償還保障措施的。

              第八條 抵押權實現方式

              1、當出現第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之一時,甲方可經下列方式實現抵押權:

              A、甲乙雙方達成協議直接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

              B、依照法律規定程序處理抵押物。

              2、甲方實現抵押權時,應通過專門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

              第九條 抵押手續辦理及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必須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后五日內,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西安市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本合同項下反擔保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乙方保證:乙方權利機關對于本合同的簽署是知情的,甲方已經履行了使本合同有效所必需的內部手續,且授權簽署本協議的人員確實具有簽署本協議之權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秉持最大誠信原則以履行本合同所有條款并協商解決可能發生的爭議。如協商無法解決爭議,合同任一方均可就爭議事項提交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有關本合同的所有磋商、變更、補充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經有權人簽署的紙質介質、傳真、電子郵件。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抵押登記備案機關留存一份。

              第十四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署并履行了法定登記備案手續后生效。

              甲方:鄭州A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乙方: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約日期:xx年xx月xx日

            反擔保合同2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營業執照號/身份證號: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號: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 (以下簡稱借款人/委托人)與乙方簽署的編號為_ 的《委托擔保協(以下簡稱債權人/受益人)的 貸款 (貸款/履約/其他)提供擔保,現甲方自愿將其擁有的財產抵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以下抵押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項下反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人/受托人于 年 月 日向債權人/受益人所申請的期限為 金額為 人民幣 (幣種)議書》(以下簡稱協議)中的規定,因乙方為 (以下簡稱借款人/委托人)向元的 貸款 (貸款/履約/其他)。

              第二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后)

              名稱: 。 產權證書編號/車輛登記證書編號: 車駕號: 。 面積/數量: 。 抵押物評估值: 。 所有權人: 。 所在地: 。

              第三條、本協議下的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中的(幣種)人民幣(金額)${projectHtDVO. signSum }萬元和其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如本協議下抵押物的最終變現價值大于前述反擔保的金額時, 甲方承諾在抵押物實際變現價值的范圍內對反擔保的主債權承擔責任。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債權人/受益人償還擔保債務之日后兩年止。

              第五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國家法律規定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該抵押物在本協議達成之前未設定抵押,在抵押給乙方的期間內亦不再設定抵押,并在抵押期內,將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書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該抵押物所有權證書原件甲方保證于本協議簽訂之時交于乙方。

              第六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甲方保證抵押物上也未設立任何抵押權或質押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第七條、抵押物總值為(幣種)人民幣(金額) 萬元,按抵押率100%(百分之百)折算,可暫作抵押反擔保價值人民幣(幣種) 萬元。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第八條、在抵押期內,甲方應對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抵押期內,該筆保險的唯一受益人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應長于乙方開具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個月,并將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九條、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致使乙方承擔代償責任的,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二十一條規定之方式折價、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十條、在抵押物發生滅失、毀損、被征用或者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乙方(即抵押權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如果上述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款項不足以擔保乙方債權的,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與不足部分價值相當的擔保物。

              第十一條、本抵押協議書及有關資料,乙方認為有必要的,應經公證機關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公證。本協議書項下的抵押物依法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十二條、抵押物的咨詢、公證、見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三條、凡屬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甲方負責保管。在抵押期內甲方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將抵押物拆遷、出租、出售、互易、轉讓、贈與、清償、出資、重復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如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甲方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轉入乙方賬戶。處分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甲方必須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否則無效。

              第十四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耗,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在抵押期間,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或其他影響抵押物價值變化的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并限在5日內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他經乙方認可的等值的財產(凈現值相等)作為抵押物。甲方違反本約定的,乙方有權提前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在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立即行使抵押權:

              1、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其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2、委托人/借款人未按照與乙方簽訂的《委托擔保協議書》履行義務的; 3、甲方違反本協議書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4、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停業、歇業、申請破產、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的;

              5、委托人/借款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足以影響抵押權人債權登記的情形;

              6、委托人/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將無法償還主合同債務; 7、委托人/借款人下落不明或變更住所致使乙方無法向其主張權利的; 8、甲方無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狀態的;

              9、甲方或委托人/借款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乙方權益的其他事件。

              第十七條、處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從處理抵押物所得多于擔保債權的價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權向甲方繼續追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均應賠償守約一方因此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守約方因處理該違約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

              第十九條、甲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抵押協議不因主合同和《委托擔保協議書》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本抵押協議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本抵押協議始終有效。若有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應提前十天書面通知雙方,在達成新的協議之前,本協議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實現抵押權:

              1、以抵押物折價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可與甲方協議,按協議價格受償,也可按照乙方委托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受償。甲方對乙方委托的評估機構和該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不提出反對或異議。

              2、以變賣抵押物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甲方或中介機構找買主,也可標售抵押物。變賣價格的確定,適用本條前款的約定。

              3、以拍賣方式實現抵押權。乙方有權委托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具備相應資格的拍賣企業拍賣抵押物,甲方對乙方選定的拍賣企業不提出反對或異議。乙方可按屆時未清償的主合同的債務總額或不低于該數額 %的比率提出拍賣保留價,也可不提出拍賣保留價。凡依此進行和成交的拍賣,甲方同意接受。如拍賣未成交 ,乙方有權委托該拍賣企業或其他拍賣企業再行拍賣。

              第二十二條、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抵押反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權利。若甲方對提供的上述反擔保抵押物在本協議書簽訂前或簽訂之后有重復抵押、再抵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則甲方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以下第1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本抵押協議按以下約定的方式生效:

              1、甲方(抵押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簽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公章后生效。

              2、甲方(抵押人)是法人的,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本按需制備。

              第二十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特別提示:乙方已將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應甲方的要

              求在本協議中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協議的每一條款均進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已做了全面準確的理解,簽約各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個人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地址: 地址:

              聯系人/電話: 聯系人/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3

              甲方:

              乙方:

              丙方:

              本合同是甲方提供擔保時,反擔保人為乙方在銀行的借款合同提供反擔保的合同。經友好協商,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后,各方就反擔保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反擔保依據和反擔保人

              乙方在甲方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經甲方審核,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經甲方確認后,通知小額擔保貸款銀行與乙方,乙方與貸款銀行的貸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0.00元。根據甲方與貸款銀行的協議,甲方為乙方的該筆貸款提供擔保。

              為了降低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愿意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丙方作為反擔保人,丙方也自愿為乙方向甲方提供擔保,反擔保的形式為保證。

              第二條、解釋

              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于擔保的法律法規,反擔保人即擔保法律法規中所指的擔保人,根據選擇反擔保的情況參照丙方。除非另有說明,下文所指的保證和反擔保均為語義術語。

              2.本合同所指的保證期間是指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即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證范圍內的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

              第三條、保修責任和保修期

              丙方提供的擔保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三年。

              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是指甲方在履行前述貸款合同中的擔保責任后,向乙方收回的債務。主債務的履行期自甲方完成前述貸款合同中擔保責任的履行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張追償權之日止..

              第四條、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所有擔保范圍。因甲方履行貸款擔保、向乙方追索及實現反擔保權而導致的一切款項均在本保函范圍內。如借款合同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相應的利息(含罰息)、違約金、甲方在履行借款擔保時支付的賠償金;所有律師費;對乙方行使追索權和實現反擔保權的各種訴訟和非訴訟費用等。

              第五條、獨立擔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于借款合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終止或變更的影響。

              2.反擔保方理解,如甲方同意修改或補充借款合同,甲方無需征得反擔保方同意,修改后反擔保方按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除非甲方未經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

              3.反擔保人在任何時候均不得以甲方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為由,請求減少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第六條、陳述和保證

              1.反擔保人向甲方聲明:

              (1)反擔保方向甲方和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準確、真實、完整、有效;

              (2)反擔保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可能影響甲方作為反擔保方接受的下列事件:

              a、與銀行或其主要領導惡意串通,涉及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的;

              b.有突出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糾紛;

              c、有重大債務和或有負債;

              d、沒有向第三方披露擔保;

              e.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擔保能力的其他情形。

              2.反擔保人向甲方保證:

              a.甲方在履行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反擔保方追償。反擔保方保證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天內立即支付所有應支付給甲方的賠償金額和其他費用;

              b.反擔保人保證本保函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保函的情況已被反擔保人依法排除。

              第七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借款合同或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守約方直接和間接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向守約方支付超過違約金的損失差額。

              雙方或多方違約的,違約方應根據實際情況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上述違反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履行主合同和本保證合同項下的義務,包括明示不履行或因自身行為明示不履行;

              2.延遲履行合同義務;

              3.合同義務的履行與協議不符。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后,如果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必須繼續履行并酌情采取補救措施。

              第八條、通知和送達

              1.本合同項下的通知或服務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錄的地址或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送達對方。

              2.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另一方。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信鏈接,只要按上述地址發送,應被視為已在以下日期送達(如果地址發生變更,應遵循變更后的地址):

              (1)如果是信件,為掛號信或快遞寄出后5個工作日;

              (二)直接以書面形式送達的,為收件人收到書面通知的日期;

              (3)如果是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通知,則是發送到對方留下的通訊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的日期。

              第九條、管轄權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和糾紛,雙方應盡可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發生訴訟,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其他事項

              乙方簽署的與本貸款相關的所有文件和合同均作為本反擔保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蓋章):

              乙方(簽名和手印):

              丙方(簽名和手印):

              合同簽署日期:

            反擔保合同4

              合同編號:[ ]反保字第 號

              甲方(抵押權人): 新野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 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 元,評估值為 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 元。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稅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 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4.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十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 險 費 由 乙 方 承 擔。保 險 項 目 如 下: 1、機動車輛損失險; 2、機動車輛強制險; 3機動車輛座位險; 4、第三者責任險; 5、盜搶險; 6、自燃險。

              5.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5.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于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5.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 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5.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并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5.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5.8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車輛,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車輛價值的任何行為。

              5.9抵押車輛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10乙方保證對抵押車輛享有所有權。

              5.11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車輛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12乙方不得隱瞞抵押車輛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抵押的任何情況。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車輛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車輛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價值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6.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其應按抵押價值總額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履行了代償義務后的三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通知

              9.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地址:

              郵編: 傳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于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后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見:

              年 月 日

              附件: 年 月 日,抵押物清單。

            反擔保合同5

              接收方(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經審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房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根據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1.抵押物價值(人民幣)(小寫)

              2.抵押物:一類車輛,所有抵押車輛品牌的'車輛均為自有。

              3.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應向甲方移交車輛駕駛證、車輛登記證等原始憑證和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發生分立或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乙方被宣告解散和破產,甲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5.如乙方未按約定的還款期限還款,甲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

              6.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有形證明,該抵押物為乙方合法所有,與任何第三方的權利無關。如以后因糾紛給甲方造成損失,可歸咎于乙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或借款合同中的連帶保證人,并愿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如果該收入不足以彌補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甲方應繼續對乙方行使追索權..

              8.抵押期限:年和月

              收款方(簽章):電話:

              抵押權人(簽章):電話:

              連帶保證人(簽章):電話: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6

              甲方(質權人):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出質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電話:

              鑒于甲方為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向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貸款人)申請的人民幣伍佰萬元(¥500萬元)貸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為保障甲方擔保權利的實現,乙方自愿以自己所持有的xx有限公司92.32 %(¥846.3944萬元)的股權向甲方提供質押反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質物

              1.1質物是:乙方在xx有限公司所擁有的 92.32%(¥846.3944萬元)股權及其派生的所有權益。

              1.2質物項下派生權益,系指質押股權項下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所收益。

              第二條 主債權和反擔保范圍

              2.1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xx有限公司和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所約定的主債權,擔保金額為主合同項下規定的貸款本金即:人民幣(下同)伍佰萬元整(¥500萬元整,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人債務履行期限為12個月,從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以借款借據記載的日期準)。

              2.2質物反擔保范圍:甲方代償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甲方墊付的費用以及甲方實現債權和質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所需支付的訴訟費用、找律師網費用、通知費用、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公告費、通知費、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提存費及應納稅金等)。

              第三條 質權的存續期間

              3.1質權的存續期:自借款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第四條 出質人聲明及保證

              4.1乙方的質押行為已經過XX市文彩藝術品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一致同意。

              4.2乙方保證在簽署本質押合同之前,從未曾將本質押股權質押給任何第三方或被查封,并保證在本質押合同有效期內不將本質押股權質押或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乙方保證對質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無爭議的處分權,簽約時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甲方的他項權利、租賃、托管或共有等情況。

              4.3乙方保證將不會因償還債務或其它任何原因與任何第三方簽訂有損甲方質押權益的任何合同或協議書。

              4.4本質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須作刪節、修改或補充時,乙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乙方在本質押合同中所承擔的任何責任,不影響或侵犯甲方在本質押合同項下所有的權益。

              4.5乙方保證XX市文彩藝術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東在本質押合同有效期內不對公司章程做任何修改,若因特殊原因必須修改,則乙方必須事先書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認可后方可修改。

              4.6乙方有義務在本合同簽署后,配合甲方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本質押合同的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第五條 質物的處理

              5.1乙方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義務而造成甲方代償時,甲方可依法通過協商、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置質物及其派生的權益,直至清償本金、利息、復利(含孳息)、展期保費及所需支付的訴訟費用、找律師網費用、通知費用、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公告費、通知費、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提存費等相關費用。

              第六條 合同有效期限

              6.1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七條 其 他

              7.1乙方已認真閱讀了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并確認了所有條款。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另行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質押登記部門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7.3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需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質權人)(公章): 乙方 (出質人)(簽字和指模):

              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時間:20xx年 月 日 簽約時間:20xx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7

              XX銀行_____

              _____(下稱甲方)與_____(下稱乙方)

              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就_____項目簽訂了第_____號合同(下稱“合同”)。

              應甲方要求,XX行與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第_____號擔保契約,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_____元整的第____號保函(下稱“擔保人”)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XX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1.我們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們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XX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2.如乙方未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XX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XX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XX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XX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XX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帳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XX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XX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5.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銷或破產等;

              (2)XX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而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6.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擔保責任。

              7.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以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擔保書義務而獲得的求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XX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XX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于向XX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8.本擔保人將按XX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第5條第

              (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XX行。

              9.本擔保書自開之日起生效,直至XX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全部得到清償之日終止。

              10.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時,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將向XX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四份,XX行執二份,甲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簽發日期:_____開戶行及帳號:_____

            反擔保合同8

              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地址:

              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地址:

              因 (被保證人)與質權人簽訂《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由質權人為被保證人與齊 (貸款人)簽訂的金額 萬元(人民幣),期限 個月《借款合同》(主合同)合同編號: 提供保證擔保。為確保被保證人切實履行主合同項下義務,出質人愿意向質權人提供股權質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質押標的

              1、出質人在被保證人處持有的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指質押股權應得紅利及其他收益,并作為本質押項下貸款償付的保證)。股權份額詳見《股權質押清單》。

              2、被保證人注冊資本為 萬元,實收資本為 萬元(以工商登記信息為準)。

              第二條 質押反擔保范圍

              出質人質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擔保本金人民幣 (小寫:¥ )、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質權人交納的評審費、擔保費、罰息,質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公證費、仲裁費、

              第三條 質押登記

              1、出質人應在 年 月 日之前將本合同的股權出質事項記載于被保證人的股東名冊,

              2、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辦理股權質押登記。

              第四條 質權的實現

              1、質權人代被保證人代償債務后,出質人無條件將本合同項下出質股權折價 元與質權人,并在質權人要求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之日起3日內辦理股權轉讓登記手續。出質人對股權折價不足以代償的部分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出質人及質權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質股權的實現以此合同為準,不再另行協商。

              2、出質人應予配合質權人到有關部門辦理出質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

              第五條 出質人的陳述、保證與約定

              1、出質人未在本合同項下擬質押股權上設立任何質押或其他擔保;

              2、出質人自愿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以及財產保險、鑒定、登記、過戶、保管、公證、提存費用。

              3、在出質股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出質人有義務通知并協助質權人免受侵害。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承諾不將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出售、轉移、質押或進行其他方式的處分,也不從事任何對被保證人的營運或財務狀況有損害的行為。

              5、質押期間質押股份滅失或被有關機關宣告為無效的,出質人須另行向質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6、出質人如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并將轉讓

              7、出質人承諾在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過程中,將隨時根據質權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應的財務資料和相應的收入證明。

              8、出質人應積極行使股東權利以維持股權價值,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放棄股東權利和被保證人章程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9、如出質股權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出質人應根據質權人的要求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六條 質權人的陳述、保證與約定

              1、主合同履行期屆滿,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權。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處分出質股權,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1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而發生質權人代償或造成質權人經濟損失。

              2.2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貸款債權落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等對其償債能力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3、有權要求出質人協助避免出質股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有權對出質人股權持有狀況進行監督。

              5、有權對出質人影響被保證人經營狀況的行為進行監督,并要求其糾正損害被保證人利益的行為。

              6、出質人未按本合同條款履行的,質權人有權與貸款方協商依照法律或約定采取措施保障債權并有權要求出質人賠償損失。

              第七條 違約及賠償

              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一條款或不及時、不充分地承擔本合同項下其應承擔的義務即構成違約行為,應向質權人支付本合同約定反擔保范圍內全部金額每日5‰的違約金以及賠償由此給質權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爭議解決

              如因本合同下的或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應盡力通過

              第九條 合同生效、修改和文本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蓋章并經授權代表簽署。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完成股權出質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被保證人應向質權人交納的評審費、擔保費、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3、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而無效或可被撤銷,出質人仍承擔擔保責任;本合同部分條款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余條款的效力。

              4、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并由雙方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辦理質押登記使用。

              第十條 附件

              1《股權質押清單》,本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出質人(蓋章):

              法人(簽字):

              質權人(蓋章):

              法人(簽字):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9

              甲方(抵押權人):

              乙方(債 務 人):

              丙方(抵 押 人):

              根據乙方與 銀行簽訂的 (編號)《 》,以及甲方與 銀行簽訂的 (編號)《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乙方 萬元借款提供擔保。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地產(以下簡稱抵押物)就 (編號)《保證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事項

              1.1 丙方提供抵押的房屋之所有權證號 ,該房屋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以下簡稱房屋)。

              1.2 丙方將房屋抵押給甲方時,該房屋所分攤或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給甲方。

              第二條、抵押物的價值確定及抵押反擔保價值確定

              2.1經xx評估公司評估, 房屋的評估值分別為xx,合計評估價值為xxx萬元,甲、乙、丙三方商定房屋的抵押價值總額為xx萬元。

              2.2乙方借款金額xx萬元,甲方為乙方擔保金額xx萬元,履債期限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丙方就保證合同金額中的(合計數)萬元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 本合同簽署前,甲、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的產權證書等相關資料交由甲方保管。

              3.2 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丙雙方負責到有關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丙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4.1 上述 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貸款(或支付的票款)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 上述 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 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財產保全擔保費等。

              第五條、丙方的義務

              5.1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單證由甲方代為保管。

              5.2抵押期間,抵押物若發生滅失、毀損或被征用等情況時,丙方應自該情況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抵押物發生被征用的情況時應自收到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且因此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仍應作為抵押財產,由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丙方不得動用。

              5.3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4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擅自出借、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并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

              5.5抵押期間,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5.6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可以轉讓抵押物,轉讓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7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合法、完全、有效的所有權,并且抵押物不存在共有、爭議、抵押、擔保、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應按房屋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且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6.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 %支付違約金,且可以向其主張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6.3除本條前兩款外,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任何一項義務與責任的,應按房屋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可累計計算),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6.4丙方違約時,乙方就該違約責任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乙方違約的,或者丙方發生破產、清算、涉及重大仲裁、訴訟等情形的,甲方可提前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丙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文件、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或丙方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通知

              9.1甲方對丙方的任何通知應當按照下列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丙方日期。

              地址:

              郵編: 傳真:

              9.2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提前兩天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后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丙方日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2.1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若丙方或乙方為自然人時,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章并加蓋公章、丙方或乙方簽字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兩份,乙、丙兩方各執一份,登記主管部門留存一份。

              12.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不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合同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丙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反擔保合同10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一、_________向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申請貸款,丙方同意為此提供保證擔保。

              二、甲方愿以其在乙方開立的下列資金賬戶及其下掛的證券賬戶內全部資產向丙方提供質押反擔保:資金賬戶:_________;證券賬戶:_________。

              三、丙方委托乙方對甲方上述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進行監管,乙方接受委托。甲方同意丙方及乙方對其賬戶進行監管。

              四、乙方對上述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在其電腦系統內進行質押監管記載。

              五、如甲方上述賬戶內資產總值低于_________萬元,甲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應即時采取填補資金等措施。

              六、若乙方未收到丙方出具的書面通知,不得為甲方已質押資金賬戶辦理資金劃出,不得為該資金賬戶下掛的證券賬戶辦理股票轉托管、撤銷指定交易、銷戶等導致甲方資產減損或轉出的手續,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監管期間,甲方在本協議約束下可自由進行證券交易。

              八、甲方不可撤銷地同意:如甲方賬戶內總資產低于_________萬元,丙方有權指示乙方賣出甲方證券賬戶內證券并禁止甲方基于上述賬戶的`證券交易權。乙方同意予以辦理,但不承擔證券賣出過程中由價格變動及市場承接能力因素而造成的損失。

              九、甲方不可撤銷地同意:如借款人屆期未還清借款,丙方有權僅持貸款行出具的借款人未還清借款的證明,指示乙方賣出甲方證券賬戶內證券并扣劃甲方資金賬戶內款項至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同意予以辦理。

              十、乙方在收到丙方出具的申請書后,應及時為丙方提供資金及證券對帳單。

              十一、如借款人屆時依約履行還款義務,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乙方解除本監管協議。

              十二、簽約時所打印之資金及證券對帳單作為本協議。

              十三、本協議一式三份,自簽約時即時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負責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11

              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否則反擔保合同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另外,反擔保合同亦可因為自身違反《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反擔保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反擔保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必須區分不同情形來分析。

              首先,如果反擔保無效是由于主合同無效導致本擔保合同無效進而使反擔保合同無效時,要將三個合同關系結合起來加以考慮,即主合同關系、擔保合同關系和反擔保合同關系。依據《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時,其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此時,擔保人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反擔保人無過錯的,反擔保人無需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有過錯的,是指反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情形,此時,反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應不超過擔保人所承擔的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部分的1/3。

              其次,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導致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此時,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反擔保人無過錯的,反擔保人無需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有過錯的,此時,反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應不超過擔保人所承擔的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若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未清償部分的1/2。反擔保人無過錯的,反擔保人無需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有過錯的,此時,反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應不超過擔保人所承擔的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部分的1/3。

              再次,主合同、擔保合同有效而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合同、擔保合同有效而反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反擔保人與債務人對擔保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擔保人、反擔保人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反擔保合同12

              抵押人(甲方):

              代表人:

              抵押權人(乙方):

              代表人:

              甲乙雙方為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簽訂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擔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抵押財產

              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處房產。(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抵押擔保范圍

              本合同擔保范圍限于主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借款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條、抵押房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應妥善保管該抵押房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

              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登記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八條、抵押權的撤銷

              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條、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由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甲方違反第四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_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乙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抵押人(甲方):

              代表人:

              抵押權人(乙方):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合同簽定地點:

              合同簽定時間: 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13

              擔保人(以下簡稱“擔保人”):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抵押人(以下簡稱“反擔保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鑒于:

              1、擔保人與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委托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以下簡稱<委托保證合同>);

              2、 擔保人與______(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_,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并確認以反擔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抵押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聲明與承諾

              1.1 反擔保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備抵押人主體資格,可以提供抵押擔保。

              1.2 反擔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委托保證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借款擔保具體事項,為借款人提供反擔保抵押完全出于自愿,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反擔保人向擔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4 反擔保人保證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并愿意以該抵押物為擔保人設定抵押反擔保,辦理抵押登記,承擔抵押反擔保責任。

              1.5 反擔保人未向擔保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在抵押物上存在著的任何擔保物權。

              1.6 若在抵押物上設置新的擔保物權、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反擔保人應及時通知擔保人。

              1.7 反擔保人承諾,除本合同反擔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對該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對該抵押物主張權利的情形。

              第二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

              2.1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為:

              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 擔保人依據委托保證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具體金額以委托保證合同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 抵押物

              3.1 本合同的抵押物情況詳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3.2 反擔保人確認對抵押物依法擁有合法、有效、完全的所有權和不受限制的處分權,并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將所有抵押物的產權證書原件交由擔保人(或抵押登記機構)保管。

              3.3 反擔保人承諾,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所有或共有、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擔保人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反擔保人保證抵押物上也未設定任何擔保物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3.4 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于提前清償主債權或向擔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 反擔保人保證,目前該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賃、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如需設定租賃、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應事先書面通知擔保人,附上相關協議及背景資料,并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反擔保人應確保該等協議的合同期不能超過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確約定對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權、優先承租權和優先購買權。

              3.6 抵押物的評估、咨詢、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反擔保人負擔。

              3.7 本合同及有關資料,擔保人認為有必要經公證機關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公證的,反擔保人必須無條件給予配合,并承擔公證費用。

              風險提示:

              雙方當事人應就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登記費用、辦理期限等明確約定,約定不清或者沒有約定的,后續糾紛,抵押人不配合辦理,或將給抵押權人帶來不利法律后果。

              不動產抵押未經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抵押權未設立;動產抵押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8 凡屬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擔保人負責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耗,由反擔保人承擔。在抵押期內反擔保人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擔保人的檢查。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擅自將抵押物拆除、出租、出售、互易、轉讓、贈與、清償、出資、重復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否則以違約論處,追究反擔保人相應的責任。

              3.9 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本合同雙方通過處置抵押物所得之價款,應依下列順序清償: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

              3.10 在抵押物發生被征用、毀損、滅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擔保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

              3.11 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責任,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或反擔保物的,各反擔保人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其他反擔保人或反擔保物不影響反擔保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反擔保人不得以此抗辯擔保人。

              第四條 抵押登記

              4.1 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應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4.2 本合同期間,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3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4.3 主債權獲清償后,反擔保人與擔保人應向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五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處理

              5.1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反擔保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反擔保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反擔保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并為擔保人認可的其他擔保。反擔保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反擔保人提前清償債務,反擔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債務的,擔保人有權行使抵押權。

              5.2 如果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或價值減少的,反擔保人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在上述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擔保人。

              第六條 抵押物的孳息

              6.1 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擔保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擔保人未通知應當提供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6.2 本合同第6.1條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

              7.1 反擔保人應向與擔保人協商確定的保險公司按照雙方協商確定的險種和保險期限為抵押物辦理保險,投保的金額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擔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損于擔保人權益的限制性條件。

              7.2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終止、修改或者變更保險單,并應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確保本條規定的保險保持有效。如果反擔保人未投保或者違反前述約定,擔保人有權決定投保或繼續為抵押物投保,保險費用由反擔保人承擔,并可與因此可能給擔保人造成的損失一并記入主債權的范圍。

              7.3 本合同簽訂后5日內,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提交該抵押物的保險單正本并將因保險事件發生而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擔保人。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保險單正本由擔保人執管。

              第八條 抵押權的行使

              8.1 如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向貸款人進行付息清償,或未按委托保證合同向擔保人進行清償,擔保人有權依據法律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抵押權。

              8.2 在本合同第8.1條款擔保責任發生后,擔保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行使抵押權。若主債權為分期清償的,則擔保人應在基于最后一期債權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日前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 抵押物的實現

              9.1 在擔保責任發生后,擔保人有權與反擔保人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清償主債權。協議不成的,擔保人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

              9.2 處置抵押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抵押物處置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反擔保人應償付給擔保人的費用后,用于清償主債權。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0.1 反擔保人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10.2 反擔保人接受擔保人每月對抵押物進行調查,以及對其財力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10.3 在本合同期間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擔保范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10.4 在本合同期間,反擔保人如對抵押物再行設定擔保物權,應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締約過失責任

              11.1 本合同簽訂后,反擔保人拒絕或者拖延辦理抵押登記,或因為反擔保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權不能有效設立的,構成締約過失。由此使擔保人受到損失的,反擔保人應對擔保人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以下情況之一即構成或視為反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抵押物;

              2、反擔保人以任何方式妨礙擔保人依法和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處置抵押物;

              3、發生本合同第五條所述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情形,反擔保人不按擔保人的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4、反擔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者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5、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規定;

              6、反擔保人在與擔保人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12.2 出現本合同第12.1條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擔保人有權視具體情形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反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要求反擔保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擔保人造成的損失;

              3、行使抵押權;

              4、擔保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費用

              13.1 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由反擔保人承擔。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14.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任何爭議、糾紛,有關各方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當協商無法解決時,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附則

              15.1 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15.2 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15.3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地址為通訊及聯系地址,并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15.4 本合同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一式四份,擔保人、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其余兩份用于辦理抵押登記,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自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

              反擔保人:

              簽署日期:

            反擔保合同14

              甲方(借款人):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

              丙方(抵押權人):________

              為確保甲方(借款人)與丙方(抵押權人)簽訂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____號委托擔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理的財產抵押,丙方經審查,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自愿訂閱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件)所列財產或權利設立抵押。

              第二條乙方抵押擔保金額(大寫)整。抵押期限為。

              第三條乙方在合同第____日起將抵押物權屬證明交于丙方,抵押期間該權屬證明(或有關部門登記的證件)由丙方代為保管。

              第四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大寫)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五條抵押財產由乙方辦理保險并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小時,乙方應及時通知丙方,并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保證總值不小于所擔保的債務。

              第六條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賃,重復抵押或以清償其他債務,丙方有隨時對抵押物進行檢查的權力,乙方因轉制、兼并、破產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實現抵押權的應及時通知丙方。

              第七條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和評估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從丙方已代甲方清償債務之日起,無須再行協議,丙方既有權對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條依《擔保法》規定應向有關機關登記的,本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須抵押登記的,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無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擔合同約定的全部擔保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擔保合同15

              合同編號: 年號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山西xx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乙方同意為借款人 與貸款人xx開發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簽訂的借款額為 萬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 )提供保證擔保,甲方愿向乙方提供財產抵押和連帶責任保證,作為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反擔保。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乙方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與借款人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合同編號: 年號)約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信用擔保的貸款或承兌等,擔保貸款額為 萬元整。

              第二條 合同的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時間 年。如借款人未還清欠款,本合同延長至還清欠款為止。

              第三條 反擔保的方式和范圍

              3.1甲方除提供抵押反擔保外,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反擔保責任。

              3.2甲方提供擔保的范圍:為乙方根據《委托擔保合同》(合同編號: 年號)的約定應貸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乙方的滯納金等。

              3.3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等。

              第四條 抵押物

              4.1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4.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并不作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條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價值依據,也不構成乙方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關有效證明和資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甲、乙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到當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5.2抵押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有關抵押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3借款人按期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甲、乙雙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畢后的十五日內向原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本合同即行終止。

              5.4以上各項登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價值產生減損。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6.2 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第七條 保險

              7.1 本合同簽訂后15日內,甲方應當在有關保險機構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基本險及其他相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險金額不低于主合同貸款本息。

              7.2 甲方應在保險單中注明,出險時乙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乙方權益的條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存于乙方指定賬戶,或經乙方同意用于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甲方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或將甲方房產轉戶到乙方指定的個人名下,抵頂未還借款。

              8.2 乙方依據本合同8.1處分抵押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1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再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質押;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轉讓抵押物,否則轉讓行為無效;甲方出租抵押物的,應書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饋贈第三人時應書面通知乙方,征得同意后并向乙方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

              9.2 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物價值減少部分的其他擔保。

              9.3 甲方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應當以獲賠償的范圍內向乙方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9.4 因國家建設需征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時,甲方應當將所獲得的征用補償金提前清償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將所獲得的補償金收益繼續向乙方提供反擔保。

              9.5 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或出現其他變化,甲方應在事發后1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9.6 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財產保險、鑒定、估價、登記、過戶、保管及訴訟的費用。

              9.7 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后,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 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能依約歸還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且乙方依據貸款人要求代償后,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反擔保責任。

              10.2 乙方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清償:

              10.2.1 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10.2.2 扣除處分抵押物房產應交的各種稅費;

              10.2.3支付乙方應付的與《委托擔保合同》相關的一切費用和利息;

              10.2.4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償還乙方代償金額、占用費及相關費用時,乙方仍有權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10.3 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將剩余部分退還甲方。

              10.4 乙方有權對抵押人進行審查,對抵押物進行例行檢查。

              10.5 乙方有權向借款人收取評審費、擔保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實現抵押權,實現抵押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等)和其他費用全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

              11.2 本合同獨立與《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不因其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甲方應保證自己為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所有者,甲方同時保證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對抵押物的處分;甲方還應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權瑕疵。

              12.2 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合同義務,導致乙方不能順利實現抵押權的,應向乙方承擔《借款合同》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本合同未盡事宜,應依照《擔保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13.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公證處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是在對《借款合同》及《委托擔保合同》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的基礎上,出于完全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

              13.6 甲、乙雙方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或糾紛而引起訴訟的,由榆次區人民法院管轄。 13.7 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后,共同向公證處辦理合同公證手續,雙方同意由該公證處賦予本合同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乙方有權依法直接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證費、執行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 附件

              14.1《抵押物清單》

              14.2《財產共有人承諾書》

              甲方(簽字):乙方(公章):山西xx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山西xx擔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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