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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大畢業論文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時間:2022-09-30 23:30:15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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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小編為各位電大法學本科畢業的同學準備的論文,歡迎大家借鑒!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摘要本文對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進行了探討,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闡述,指出在今后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時,應該擴大離婚賠償訴訟的主體范圍,應該重新分配離婚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該完善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賠償方面的規定,這樣能更好的保護離婚賠償訴訟中受害一方的權利。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總體概述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

              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對離婚損害賠償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對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應如何界定呢?盡管不同的學者對該概念有不同的闡述和理解,并且因此直接對離婚損害賠償的制度構建產生重要影響。在本文中,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配偶中的無過錯的一方向對導致夫妻關系破裂負有過錯責任的另一方追索民事賠償的制度。對該定義要有正確的理解。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享有追索賠償權利的一方對導致婚姻破裂沒有過錯或者對導致婚姻破裂不負有主要責任。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履行離婚損害賠償義務的一方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負有過錯的一方或者對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負有主要的責任,這種責任足以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必須遵守民法的規定,必須遵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脫離了法律規定的范圍是非常危險的,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離婚損害賠償中享有的追索賠償的權利包括豐富的內容,必須改變只是認為賠償就是簡單的對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想法。離婚損害賠償應該也包括對精神造成的損害進行的賠償。這是婚姻法發展的重要的趨勢。離婚損害賠償中的履行義務的一方不能僅以造成的物質損失賠償作為自己賠償的范圍。

              (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歷史發展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非常漫長的歷史過程。最初對離婚損害是沒有賠償的,隨著婚姻制度的發展,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必須做出重大的修改。但是最初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賠償的范圍太過狹窄,對離婚損害中受害的一方的權利的保護并不是十分理想。婚姻法在不斷的發展,離婚損害的賠償的范圍在不斷的擴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離婚賠償案件中受害的一方的權利的保護在不斷的加強。

              二、離婚損害賠償存在的重大問題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必須對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的主體以及離婚損害的履行義務的主體有一個非常清楚的認識。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對離婚損害賠償中的受害的一方必須有足夠的保護。我國已經有的法律法規對這方面的規定還有待完善。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應該有更多的主體可以代表離婚賠償訴訟的受害的一方提出訴訟,這更能保護離婚賠償訴訟中受到傷害的一方的權利。現在已經有的法律法規對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履行義務的一方的規定太欠缺,應該擴大履行義務的一方的范圍。

              (二)離婚損害賠償所面臨的舉證責任問題

              我國現在的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的規定對保障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的一方的權利是非常不利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是一個非常困難的事情,要是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不夠完善的話,那么保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受害的一方是非常困難的。應該對已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不斷的完善。應該借鑒其他一些國家的好的經驗,這對完善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非常有利的。離婚損害賠償證據的提取本來就非常困難,如果讓受害人再承擔過大的舉證責任,這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是極其不利的。

              (三)離婚損害賠償所面臨的范圍問題

              我國已有的法律法規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財產損失的規定跟多,不過關于精神方面的賠償規定卻非常的少。離婚損害賠償不僅應該包括財產方面的損失,還要包括精神方面的損失。如果不對精神方面的損害有相當多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中有過錯的一方將可能推卸責任。現有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太狹小。

              三、必須完善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一)必須擴大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的主體的范圍

              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如果把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主體限制在離婚賠償中受害的一方,這不利于保護受害一方的權利,所以必須擴大離婚賠償訴訟中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主體的范圍。除此以外,在離婚賠償訴訟中,必須擴大負有賠償責任的一方的范圍,這樣能更好的保護受害一方的權利。

              (二)必須重新分配舉證責任

              現有的離婚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對保護受害一方的權利是極其不利的。因此,在以后的法律法規修改中,必須對舉證責任重新進行分配,讓受害的一方不至于承擔太多的責任。應該對離婚關系破裂負有過錯的一方添加舉證責任。不能讓有過錯的一方承擔太少的舉證責任。

              (三)必須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精神損害方面的規定太少,這對保護離婚損害賠償中受害的一方的權利是不利的。在今后應當對離婚損害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做出更多的規定。

              參考文獻:

              [1]王歌雅.婚姻家庭繼承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2]夏吟蘭.離婚救濟制度之實證研究.政法論壇.2000(6).

              [3]韓成軍.關于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若干思考.河南社會科學.2005(1).

              [4]房紹坤.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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