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 id="bbfd9"><del id="bbfd9"><dfn id="bbfd9"></dfn></del></pre>

          <ruby id="bbfd9"></ruby><p id="bbfd9"><mark id="bbfd9"></mark></p>

          <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

            <th id="bbfd9"><form id="bbfd9"><dl id="bbfd9"></dl></form></th>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progress id="bbfd9"></progress></cite></p>
            法律畢業論文

            簡論法學語言與文學語言的比較性分析

            時間:2022-10-06 00:25:09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簡論法學語言與文學語言的比較性分析

              對于每個面臨畢業的大學學子來說寫論文都是必須經過的一道坎,既然這道坎是我們必須去經歷的那么我們該怎么樣去更好的跨過它呢?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一篇論文范文,歡迎閱讀!

                   論文摘要 法學與文學之間絕不是毫無關聯的。通過語言視角的比較,揭示出法學語言與文學語言之間們聯系與區別。而在具體的語境中,我們又能很好的理解法學與文學之間的相似與差異,這種全新的解讀或許對于深刻認識法學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畢竟跳出一種學科,從另外一種學科的視域去觀察,應該會有某種不同的啟示,盡管這在初期可能是淺顯的,甚或存有粗陋之處。

              論文關鍵詞 法學語言 文學語言 比較 分析

              一、法學與文學之間

              法學學科有著極為深遠的歷史傳統,遺憾的是,在上個世紀的六十年代其學科自主性的地位漸漸衰弱。究竟何為“法”?古今中外,眾說紛紜。因為這本身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理論問題,各法學學者或者學術流派基于不同的考量,加之自身之外的因素限制,便有許多不同的認識。一般來講,法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力義務為調整內容,以人的行為為調整對象,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并由當時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社會規范。法保護或體現的價值是統治階級認定的社會關系和價值。法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伴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才有的產物;法的產生有一個從氏族習慣到習慣法,再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發展演變過程;除此之外,法剛出現時便受到宗教和道德的極大影響,帶著濃重的宗教色彩和道德印痕。毋庸置疑,正是因為法在社會生活中的調整作用和規范作用,我們國家的社會秩序才得以保持,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才有了保障。

              文學是什么?馬克思主義者認為,文學一種特殊的反映生活的意識形態。簡言之,就其本質,文學是作家從一定的觀點出發,站在一定的立場,對社會,對人生所做的一種評價,是生活的產物。但是,它與哲學、社會科學等一般的意識形態有所不同,它通過作家本身的審美體驗和感受來反映社會人生,是作家審美意識的外化形式,因此,文學的反映對象具有特殊性,并有自己獨特的反映方式。

              現實地看,我們把文學作品從法學的理論研究中完全驅逐是不可能,也是不應該的。中西學術傳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通過文學作品去研究法律與社會,具體的法律研究中,文學可以彌補法律的某種不足。正如徐忠明所言:“文學作品的敘事角度雖然不乏‘正統’意識,但是,其中畢竟有著更多的民間思考、民間的視角。”文學不僅上演具體生動的典型“故事”,觸動讀者的同情心,體悟社會倫理意識,還會讓你明白,光讀《唐律疏議》、《名公書判清明集》這些是不夠的,弄不好還會被蒙,不如聽《紅樓夢》中那門子講“賈不假,白玉為堂金作馬”的“護官符”來得中肯。文學作品總是會在一定程度上或者從一定的角度去挖掘社會生活的真實,即“一般地說,文學敘事是對在社會生活中的人物和事件恰如其分的、合乎邏輯的‘真實’概括。在這個意義上,文學‘真實’依托的社會,其實與歷史‘真實’憑借的社會生活是基本想通的。兩者之間沒有本質上的差異。”所以,文學作品長久以來是歷史學、社會學、人類學的研究材料,當然,也能成為法學研究的重要資源。

              二、比較——試從語言的視角

              “法是語言!”無論是誰,也不管他是從哪個角度給法下定義,都需要語言的支持。從理論上看,馬克思主義者把法看成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意志需要借助語言才能呈現;持功能觀的人認為法是工具,而工具卻是語言。從實踐中看,立法者們立的法是意志和命令,而這都需要語言的表達;司法官們的法是判決,判決需要書寫語言;普遍守法者們的法是行為規范,規范是語言。法律規范中,權力的分配與制約、權利的擁有與義務的承擔以及法律對自由、正義、秩序等法價值的追求都是憑借語言實現的。具體到法律的運作環節,立法機關制定頒布法律、法令時使用立法語言,它是法律語言的重要內容。被授權行政立法的機關,其制定的法規語言使用上與法律大致相同,是準立法語言。法律解釋的語言,介于法律語言與司法語言之間,更與立法語言相當,可以歸為立法語言。法需要語言來詮釋,文學同樣是一門語言的藝術。傳統的語言學認為,文學所要創造的是形象,而形象的塑造卻需要一種語言的概念系統。語言是文學的媒介,文學文本總是由語言構成的,即有一定的語言行為及其產品構成,無論是作家創作還是讀者閱讀,都必須也只能根據這種語言特性——文學文本即便有無數種特性,也都要以這種特性為生成的基礎,這就是文學的語言性。

              然而,法學終究是法學,文學畢竟是文學,兩者之間的價值取向是不同的。法學語言重在追求真實性、準確性、嚴謹性,以及由此引起的強有力的證據效果。亞里士多德告訴我們: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這一點與文學的審美道德價值追求一致。柏拉圖就曾在他的《理想國》中宣揚他的政治觀,即藝術的社會作用是有益與規范。可見,柏拉圖的文學藝術承擔了亞里士多德的法律任務。其實,廣義文學在我國古代有著很強的道德教化作用,統治者十分強調文學的政治功用,提倡“文以載道”,就是要有與正統意識形態相符的價值觀和社會共識,以加強對社會的控制。這種情況直到法學現代化之后才有所改觀。

              文學的語言則是以精神性、形象性與生動性的文學審美效果為其追求。文學語言是衡量文學作品好壞的一個重要指標,人們往往喜歡看到語言形式豐富、描繪形象得心應手的藝術作品。也就是需要在文學語言上琢磨,力達語言的性質要求。顯然,這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差異,也正是如此,我們才能深刻了解它們的語言,洞察它們的精神。

              法學語言的適用性是其最大特征,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實現它的價值追求。就法的基本價值而言,主要是自由、正義、秩序,還有基本價值以外的一般價值,如效率、利益等。語言在法條里的表現通常是準確的、規范的,給人一種冷漠的感覺。自由決定了法律語言的表達要精確,否則會因表達過泛而造成對公民自由的侵犯;正義決定了法律語言必須是嚴肅的、中立的,這樣才能樹立法的權威,保證執行力;秩序決定了法律語言要合乎邏輯、富有系統性;效率則決定了法律語言最大程度的避免歧義化。法律用語的可替代性相當差。這些特點與文學語言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文學是審美的學科。語言首先也是審美的,文學語言的功利性遠沒有法學強烈,其獨特的審美價值追求,使得我們在審美認識、審美教育的過程中可以達到語言的無拘無束,在不同的語境下選擇適合的表達。

              當然,有一點我們是必須明確的:語言和符號都是一定的“意義之網”,一方面它不可能完全傳達“真實”,另一方面也不可能完全傳達表達者本人對事實的感觸。這就是說,語言的表達存在局限性。法律是規范人的行為的,但它首先要受到語言的規范,只有語言上規范之后,才能更有效的規范人的行為。當我們在進行規范性研究時,什么樣的法律語言能夠更好的追求正義,實現權力、權利、責任等才是要甚佳考慮的。法的意義在于法律實踐的語言互動之中。法條是死的,法律機構也是死的,它們只有在語言的應用中才是有意義的,法才能顯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其靈魂正義也才能表現出來。文學語言是不能僅僅從符號的角度來理解的,它還必須從語用的角度進行考察,只有這樣它的多重性功能才能體現出來。

              三、分析:語境理解的命運

              從更廣闊的視野來看,法學與文學同是一定社會物質條件發展下的產物,也都與社會現實有著緊密的關聯,有相似的歷史與文化語境。那么,我們也只有在具體的語境中,才能辨別理論的正確與否。語言具有構造現實、影響現實的某種力量,法律語言的作用可想而知。法產生之后便在現實生活中運轉,帶來重大的社會影響。不同的國家文化之間還發生法律移植現象,其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術、規范、原則、制度和法律觀念等),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實踐證明,僅僅是從抽象“正義”或者需要的角度去移植法律,而不考慮本國的國情和社會背景,不關注現實的社會生產生活方式,都注定是要失敗的。這是法學語境性的必然要求。假如我們沒有很好的理解法律語言的語境性特征,而是盲目的崇尚法條在社會統治中的無上地位,那么無疑會成為一種暴政,其他語境化的思想與做法必將就此湮埋。

              西塞羅有句名言:為了得到自由,我們才是法律的臣仆。自由就是沒有外在的強制力,可以按照自我的意志和目的來選擇行為。法學所說的自由是社會生活中的政治權利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生的價值和尊嚴的體現。但同樣是追求,普希金在《自由頌》中的表達,卻是文學語言超越性和審美性的體現。我們似可這樣理解:法學語言有一種強制性規范的特點,有較大程度的客觀性。而文學語言具有較多的主觀性,是詩人審美態度的結果。文學首先是審美的,它在告訴你自由是什么的時候,更是喚起人們對自由追求的那份原始沖動。

              “法是善和正義的藝術。”這句古老的法學格言表明法和正義是分不開的。正義是法的目的,法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通過權力分配、權利保護、責任承擔等來實現正義,達到懲惡揚善的效果。其實,文學也是一種非正式的制裁方式,因為文學里蘊含著很多的道德評價,這能規導人們的正義價值觀。法和道德之間是相互滲透的,某些道德規范往往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這點在我國古代社會中有深刻的體現,法也體現一定的道德精神。我國德主刑輔的傳統政法文化(制度)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

              在秩序這個層面,法學是通過法條和規則來維護秩序的。文學則是道德的作用來實現“經夫婦,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移風俗”的,并以審美的方式出現。沖突危害著社會的秩序,而復仇又是沖突的主要內容,文學中復仇題材的作品舉不勝數,較有代表性的《趙氏孤兒》和《哈姆雷特》。法學與復仇則更為緊密,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是產生于復仇的。但對于法而言,秩序更多的表現是一種規律性,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法律不應僅僅停留在形式主義,它應指導實踐,扎根于實際的現實生活中去,讓人民的生活更加美滿幸福。從文學之中得到的人情給養,如儒家的“仁愛”,這是法律之舟的行駛起著保駕護航的作用,對于實踐有著重要的意義。

            【簡論法學語言與文學語言的比較性分析】相關文章:

            10-07

            10-26

            10-10

            08-18

            10-11

            10-08

            10-05

            10-08

            09-30

                    <pre id="bbfd9"><del id="bbfd9"><dfn id="bbfd9"></dfn></del></pre>

                    <ruby id="bbfd9"></ruby><p id="bbfd9"><mark id="bbfd9"></mark></p>

                    <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

                      <th id="bbfd9"><form id="bbfd9"><dl id="bbfd9"></dl></form></th>

                      <p id="bbfd9"><cite id="bbfd9"></cite></p><p id="bbfd9"></p>
                      <p id="bbfd9"><cite id="bbfd9"><progress id="bbfd9"></progress></cite></p>
                      飘沙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