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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生就業法律保障
高校自1999年擴招以來大畢業生就業越來越難,就業難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而目前我國在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立法則呈現出諸多缺陷和不足,通過加強立法來保障我國高校大學畢業生就業。下面小編就為畢業生提供了一篇相關的論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哦!

提要:大學畢業生能否順利就業已成為當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突出理由。大學生就業難雖然是復雜的社會理由,但大學生就業的法律體系不健全、法律保障不力也是不容忽視的環節。應當發揮政府宏觀調控的主導作用,完善就業市場,運用法律手段掃除體制性障礙,幫助大學生順利就業。
關鍵詞:大學畢業生;就業;法律保障
一、制定和完善與大學畢業生就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當前我國針對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立法滯后,遠遠落后于社會需求,立法機關盡快建立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成為當務之急。
(一)增強《就業推動法》的規范性。該法應明確政府的法律責任,由于政府在推動就業中的角色至關重要,與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應當清晰明確,各具體責任種類相對應的行為模式及后果亦應當確定。另外,《就業推動法》中只規定了政府的刑事和行政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勞動保障等部門的不作為、亂作為導致求職者利益損害的,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此應將民事責任作為政府責任的一種形式。
(二)將大學生失業保險待遇明確規定為國家給付義務。《就業推動法》首先應將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功能確定為保障大學生的基本生活和推動再就業。該法中需要明確將大學生失業保險待遇確定為國家的給付義務,對大學生失業保險體系做出框架性的規定,為今后大學生失業保險專門立法起指導性作用。《就業推動法》中失業保障制度里要對權利、義務、責任等做出規范化規定,同時針對《失業保險條例》未涉及失業保險基金中基本生活保障開支和再就業開支的法定比例,應具體規定,避開出現某些特殊情況而擠占再就業基金。
(三)充實和完善《勞動法》相關內容。要明確增加“就業權”的具體內容,為窮盡就業權侵權的外延,需要采取開放式的界定模式,即在列舉種類之后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就業權侵權”兜底,以備司法擴張解釋之用。不僅要賦予大學畢業生享有就業權利,還應享有其他相關權利,如接受就業指導權、被推薦權、戶口檔案保存權等。同時,還需要明確侵害大學生就業權的法律責任。從保障就業權的角度看,必須明確用人單位侵害就業者,特別是大學畢業生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可以嘗試增加刑事處罰的內容,也可以嘗試加大經濟處罰的力度。
(四)明確推動大學生創業的法律保障原則,并且提升推動大學生創業的立法層次。首先需要明確大學生創業的法律保障原則,即保障大學生自主創業原則、反創業歧視原則、公平與效率并重原則為總立法原則,為推動大學生創業立法提供指導思想。同時,細化大學生創業法律保障的具體措施,給予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大學生創業權利特別保護。我國各級政府應以保護大學生創業權益、實現擴大就業為目標,在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立法機關要制定專門法律,將有關的創業優惠政策和保障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確定,明確推動大學生創業中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用法律理順創業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關系,使推動創業措施制度化、法制化,避開了隨意性,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二、充實大學畢業生就業爭議的司法救濟途徑
(一)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規定勞動爭議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先裁后審的程序,不允許自由選擇,此處亟待改善。因為這種程序對初次就業的大學畢業生來說不公平,如果畢業生對仲裁不滿而要繼續訴訟將會耗費大量精力和財力,他們很難承受得起這種耗費。很多案件即使最后勝訴,也未必得到應有的補償。因此需要賦予當事人自由選擇權,仲裁還是訴訟,由當事人自己選擇,而且一旦選定其中一種處理方式就不允許再選擇其他的處理方式,最終實現裁審各自終局的目標。
(二)轉變我國現有訴訟方式處理勞動糾紛處置的弊端,為正在求職中的大學畢業業提起訴訟創造便利條件。在相關證據的舉證能力方面,大學生求職者同用人單位相比顯然處于弱勢地位,經常出現因舉證不力而導致敗訴的狀況。為了顯示法律對弱者的特殊保護,有必要對就業爭議的民事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體現訴訟公平。法院機構的設置也應進行相應的調整。借鑒國外的經驗,倡議我國在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專門的勞動庭,適用專門的程序來處理勞動就業爭議案件。對于勞動就業爭議處理的程序,重在簡捷和快速,以方便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及時、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我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通常都是等到勞資雙方矛盾激化后方才介入,基本不涉及預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大學生就業侵權行為的預防。由于大學生具有受教育者和一般求職者的雙重身份,因此有必要擴大調解組織的范圍,教育主管部門、高校都應當參與到基層調解組織中,建立跨區域、跨行業、多層次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范圍覆蓋本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高校,有效發揮多層次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三、強化對大學畢業生就業權保護的執法力度
(一)設立保障大學生就業權的專門機構。大學生的受教育者和一般求職者的雙重身份決定了大學生就業權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我國可以嘗試設立具有獨立性的保護大學畢業生就業權委員會,代表大學生求職者爭取權益,一旦與用人單位調解失敗,可以代表他們向法院提出訴訟。我們還可以參考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受理大學生勞動(就業)爭議的專門執法機構,在訴前對侵害就業權申訴案件進行調查、協商、調解和處理。
(二)完善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強化勞動行政部門行政執法力度。針對我國當前用人單位用工違法、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屢受侵犯的目前狀況,有必要強化勞動執法保障。應該盡快構建和完善我國的勞動法律監督體系,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和執法隊伍,給予必要的物質經費保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執法監管力度,有效行使監管職責。勞動執法部門通過巡查、舉報、專查等方式,積極主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對違法者給予嚴厲的行政處罰和經濟制裁,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各級監督部門不僅要對用人單位的各種歧視性行為實施監督,還要對用人單位的用工制度進行審核。此外,還要發揮社會監督、媒體監督的作用,完善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服務體系,在全國各地開通勞動保障公益服務專用電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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