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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適用解釋

            時間:2025-09-27 19:46:59 法律畢業論文

            刑法適用解釋

              刑法適用解釋

              摘要刑法適用解釋是指司法人員在個案中適用刑法時對刑法條文含義的理解、分析和說明。

              其特點包含:與個案的密切關聯性和應用性;目的的明確性與具體性;效力范圍的有限性。

              司法人員在個案中的刑法適用解釋對于實現具體正義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基于對司法貪腐、司法專橫的擔心和對法律確定性的維護以及對形式主義的偏愛,致使我國不承認刑法適用解釋。

              大陸法系國家將刑法適用解釋方法分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四種。

              通過建立解釋意見競爭選擇機制,適度的司法民主,公開法律論證和理由這些途徑有利于實現刑法適用解釋的合理合法性。

              關鍵詞刑法適用解釋司法人員具體正義合理合法性

              作者簡介:耿蓓,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碩士,主要從事婚姻與繼承法的研究;徐敏,云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主要從事刑法學研究。

              由于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在司法實踐中重視成文法,對判例法則持否定的態度。

              但是,筆者認為我國有由成文法國家向判例法國家過渡的需要。

              因為只有承認判例法,才能夠賦予司法人員在個案中的刑法適用解釋以合法性,才能夠實現法律由抽象正義向具體正義轉變的價值目標。

              一、刑法適用解釋的概念和特點

              (一)刑法適用解釋的概念

              根據刑事訴訟獨有的特征,刑法適用解釋的主體不應只限于法官,還應當包括其他司法人員,解釋的對象應當是刑法條文,而不是刑法規范。

              因此,筆者認為刑法適用解釋最準確的概念是指司法人員在個案中適用刑法時對刑法條文含義的理解、分析和說明。

              其范圍不僅包括解釋主體將解釋結果對外進行的說明、公布和論證,還包括解釋主體在具體案件中對法律的內心理解。

              (二)刑法適用解釋的特點

              刑法適用解釋作為一種在個案中發生的解釋,有以下三個特點:

              首先,與個案的密切關聯性和應用性。

              刑法適用解釋作為與個案密切關聯的應用性解釋,只有在個案中才會發生,這充分體現了司法的實踐本性,帶有很強的目的性。

              其次,目的的明確性與具體性。

              刑法適用解釋的目的非常明確、具體,建立具體個案與抽象刑法條文之間的對應關系,是刑法適用解釋的目的。

              再次,效力范圍的有限性。

              因為我國尚未實行判例法制度,而刑法適用解釋又只發生在個案中,所以刑法適用解釋的效力范圍是有限的即效力僅限于個案。

              二、刑法適用解釋的重要性

              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正義,而正義的實現則需要以法律的正確適用為前提,如何正確適用法律,涉及到對法律條文的正確理解。

              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決定了他不可能深入到每個案件中充當法律意義的闡釋者,不可能預見法官所可能遇到的所有問題。

              因此,只有司法人員對刑法的適用解釋,才是一個國家刑法解釋的真正關鍵所在,司法人員在個案中的刑法適用解釋對于實現具體正義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目前我國刑法適用解釋的現狀與問題

              (一)我國刑法適用解釋的現狀

              基于對司法貪腐、司法專橫的擔心和對法律確定性的維護以及對形式主義的偏愛,致使我國不承認刑法適用解釋。

              因為在他們看來,立法雖然存在不足,但是通過最高司法機關的解釋就可以彌補法之漏洞,使產生歧義的法條含義明確,從而做到法條清楚明白。

              這樣,司法人員的解釋權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其實,司法人員的價值判斷始終存在,不管是簡易案件還是疑難案件。

              只不過在簡易案件中,司法人員的前理解恰好與立法者意圖、文本的訴求一致,獲得了法律共同體的認同。

              而在疑難案件中,由于語言本身“核心―邊緣”結構的存在,每一個人對語言的邊緣解釋都帶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這時,司法人員建立在先前經驗和傳統上的前理解不能與刑法文本提出的訴求達成一致,達成一致遇到了障礙。

              但是司法人員在解釋共同體其他人員的參與下,采用一定的解釋手段和技巧,修正自己的前理解或接納文本提出的新主張,通過視域融合,達到相互理解,最后也能達成一致。

              所以無論是否承認刑法適用解釋,它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客觀存在的,這是我們不可否認的事實。

              (二)我國刑法適用解釋存在的問題

              如前所述,司法人員的價值判斷始終存在于簡易案件和疑難案件之中。

              下面舉一個案例來分析我國刑法適用解釋存在的問題。

              案例――“張義洋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張義洋與管貴忠結婚后,因懷疑管貴忠婚前行為不檢點而時常發生爭吵。

              2002年5月22日晚8時許,酒后的張義洋服了安定藥后準備睡覺,在臥室內又與管發生口角,管欲收拾行李外出打工,張不同意,發生廝打。

              廝打中,張義洋將管貴忠推倒在床上,用手卡住管的脖子,致使管窒息死亡。

              張義洋的親屬聞訊后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對因服了安定藥而已熟睡的張進行看守以防止其外逃。

              當公安人員趕到后,張義洋的親屬帶領公安人員到張的熟睡處將其抓獲。

              那么,對于本案中的張義洋是否具有自首情節呢?審理此案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據的法條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首。”最后,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是:張義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x刑,剝奪政治權終身。

              對一審判決,張義洋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判斷本案中的張義洋是否具有自首情節,關鍵問題就是我們該如何理解法條中的“送去投案”,它是指狹義的即限定為親友將犯罪嫌疑人親自“送到”司法機關的行為;還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后能有效地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

              如果是前者,應認定為張義洋沒有自首情節;如果是后者,張義洋就有自首情節,這將會直接影響到對張義洋的量刑。

              那么,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對刑法條文的理解是應該嚴格遵循其文義解釋,還是應該從法律的內部價值出發,運用法意解釋或目的解釋方法?哪種解釋方法更有利于正義的實現?

              四、刑法適用解釋的方法

              大陸法系國家將刑法適用解釋方法分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四種。

              為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目標,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不能獨斷的、絕對的使用某一種解釋方法,而要綜合運用各種解釋方法作出對刑法條文最合理的解釋,因為各種解釋方法之間是相互補充的,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其中,文義解釋是最直接的解釋方法。

              文義解釋是指根據法律條文通常的文義、詞義和語法規則來闡明其含義的解釋方法。

              特點是將刑法條文的含義嚴格限制在自然語義的范圍內,既不擴大,也不縮小刑法條文字面含義所包含的內容。

              但是,語言的表現力是有限的,一詞多義是語言的固有特性,在依照文字的通常含義進行解釋,會得出不公正、不合理的結果時,就需要發揮文字“可能含義”的作用。

              體系解釋,又稱為邏輯解釋、系統解釋,是指在法律體系中,依照刑法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的聯系來闡明其含義的解釋方法。

              它著眼于法律外在形式體系。

              體系解釋充分有效的前提是:所有的法律規范應當是一個內部無矛盾、和諧、自足、圓滿的統一體。

              但實際上,不圓滿是各國法律體系的固有特征之一。

              要解決體系解釋的困境,最終只能求助于法律的內在價值體系,追溯到法律的目的,即通過目的解釋來克服體系解釋的不足。

              歷史解釋,又稱為沿革解釋、立法解釋、法意解釋,指通過探求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時所作出的價值判斷和想要實現的目的,從而推知立法者意思進而明確法條含義的解釋方法。

              因此,歷史解釋的目的在于“重建立法者賦予法律規范的意義和目的”。

              它是站在法律“產生時”來進行價值判斷的,探求的是立法者的主觀目的。

              但事實上,探求立法者的意圖是極其困難的,立法者的意圖常常不可得或雖然得到,卻又與現實的要求相去甚遠,結果往往使司法人員陷于困境。

              此時,站在法律“適用時”的角度進行價值判斷,以探求法律客觀目的為目標的目的解釋將會起到關鍵的作用。

              目的解釋是指根據刑法規范的目的,闡明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它認為,法律的內在價值體系應當是一個和諧、一致的整體。

              目的解釋是著眼于法律的內在價值體系的解釋方法,因此,目的與價值往往共通。

              而正義作為法律的首要價值,從價值立場來看,刑法適用解釋的最終目的就是實現公平正義。

              何為正義?簡單的說,就是符合“常識、常理、常情”。

              目的解釋作為決疑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其他解釋方法得不出合理的解釋結論或存在多種解釋可能時,借助于刑法的目的而明確刑法條文的真實含義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方法。

              比如,前文提到的“張義洋故意殺人案”,中級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典型的文義解釋的方法,所以否定了張義洋的行為構成自首。

              而高級人民法院采取法意解釋和目的解釋的方法,認為:不能對刑法條文中的“送去”一詞僅作狹義的表面理解,即限定為親友將犯罪嫌疑人親自“送到”司法機關的行為。

              “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這一規定的本質含義是使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后能將其有效地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并承擔其相應的法律后果。

              最后,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對張義洋的量刑部分,上訴人張義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x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終身。

              通過這個案例,足以看出目的解釋方法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性。

              五、促成合理合法解釋結論形成的路徑

              理解不只是一種簡單的復制行為,而始終是一種富有創造性的行為。

              那如何對刑法條文作出最合理合法的解釋呢?我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建立解釋意見競爭選擇機制。

              注重司法人員與刑法文本的互動以及不同解釋主體之間的互動。

              要實現充分的意見競爭,必然要求建立一種解釋主體之間良性的互動、商談機制。

              我國當前最緊要的就是要做到在刑事訴訟的構架范圍內,形成司法人員與其他訴訟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與意見競爭。

              其次,適度的司法民主。

              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成文法,在立法過程中強調代議制民主,重視立法過程中人民的參與。

              而英美法系國家,在司法過程中十分強調民眾參與,為了實現個案正義,亦承認司法人員享有法律解釋權。

              從法律解釋的角度看,人民監督員和人民陪審員制度就是一種發展司法民主,約束恣意刑法適用解釋的有力措施。

              再次,公開法律論證和理由。

              司法決定正當性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司法人員應當將自己作出決定的理由予以公開,通過公開理由說服當事人和民眾,讓他們從內心深處認可司法人員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解釋,心悅誠服地接受司法決定。

              因此,司法部門在維護司法權獨立的同時,必須履行對公民的說明義務,必須要加強與公民之間的對話和溝通。

              以上三種途徑會有利于刑法適用解釋合理合法性的實現。

              六、結論

              總之,刑法適用解釋最根本還是取決于怎樣解釋才符合正義的要求。

              在當今價值多元化的社會中,我們應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多元利益主體可以從人的價值理念出發追求公平與合理的價值目標,協調各種復雜的利益關系和矛盾,認真對待生存權、發展權、平等權等這些基本人權的保護,正確判斷各種行為的意義與后果,恰當得理解犯罪和刑法的適用。

              參考文獻:

              [1]王凱石.刑法適用解釋.中國檢查出版社.2008年版.

              [2]楊艷霞.刑法解釋的理論與方法.2007年版.

              [3]陳忠林.刑法(總論).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袁林.以人為本:從抽象走向現實的刑法解釋理念.社會科學.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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