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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法制史的學術價值

            時間:2025-08-23 07:08:39 法律畢業論文

            清朝法制史的學術價值

              清朝法制史的學術價值

              摘 要 中國是擁有五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

              豐富的歷史與文化,現如今對我們仍然有著重要的學習和借鑒的價值。

              在那浩如煙海的歷史長河中,清朝猶如一朵奔騰的浪花,而清朝的法制歷史則是匯成浪花的小小水滴,由此可知,清朝的法制史何其重要!以古為鑒,可以知興替。

              在如今,在這個更加強調法治社會的今日,我們有必要借鑒清朝的法制,那個離我們最近的那個朝代的法制,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從而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步伐。

              本篇就結合清朝法制史的階段性特點進行一下探究,論述了清朝的法制史發展歷程,從而為今日的法治國家建設提供經驗。

              關鍵詞 清朝 法制史 階段特點 學術研究

              隨著中國社會法制化的進程逐漸加快,法制問題越來越受到全社會人民的廣泛重視。

              如何處理好多民族地區的社會問題,建立和健全多民族地區的民族、宗教立法和司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是政府當前面臨的重要問題。

              清朝時期的法律制度內容豐富,涉及民族、宗教立法,深入探討清政府統治多民族法制方面的成敗得失,對于我們進一步加強民族地區法制建設,推動民族地區法制現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清朝法制史的時期特點

              (一)法律關系處于社會急劇變革時期,具有過渡性

              滿族生活在關外期間,還在原始社會末期生活的他們直接過渡到了封建社會的初期,由于社會急劇變革,從而便推動了立法的發展,因此決定了法律關系的繁雜多樣。

              在當時,一方面奴隸仆役是主人的私有財產,可以隨意倒賣,并且和馬、牛、羊、驢等一樣進行收稅。

              另一方面,奴隸仆役還有告主的權利,一旦告準,就會恢復自由身份,或者脫離舊主、更換新主。

              而根據唐明法律,奴婢控告主人,就犯了“干名犯義”罪,至少仗一百、徒三年。

              由此便可以看出處于社會急劇變革時期其法律關系具有過渡性的特點。

              (二)把法制建設當做立國的根本

              無論是努爾哈赤還是皇太極,他們都是通過采取軍事行動的方式統一女真各部和蒙古地區,進而強攻大明朝。

              盡管如此,他們仍然注重用非常嚴明的法律來管理和約束軍隊,以此來穩定后方,從而調整不斷變動中的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

              特別的是采取向蒙古等外藩地區宣布盛京定制的方式,從而維持了國家內部法制的統一,為之后的進軍全國提供了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條件。

              努爾哈赤在建立后金政權的不斷努力之中,逐漸認識到了法制是立國之道,他教導國人、牢記法令。

              直到逝世前夕,仍然殷切教導其八旗子孫:“繼我之后,亦如是嚴法度,以效信賞必罰。”直至皇太極即位,仍“宣布法紀,修明典章”,尤其是在統一立法權和劃一執法上做足了文章。

              關外時期的法制時期,歷時雖不長,但內容十分豐富、特色也十分鮮明,給以后的法制建設提供了成功的經驗,積極的促進了滿漢法律文化上的大融合、大發展。

              1644年入關之后,便把其法制推廣至全國。

              (三)與漢民族的法律意識和法律原則相結合

              努爾哈赤建國之初,對漢民族文化的認同感還不是很強烈,正如《清太宗實錄》中所記載的:“初,我國未深諳典故,諸事皆以意創行……因心肇造。

              ”到皇太極的時候,就已經從實踐中認識到應該吸收前朝的法律建設的經驗,因此形成了“參漢酌金”的方式,“漸就中國之制”的立法路線。

              其中,“參漢”就是根據前朝的封建法律制度,并以此為基礎創立滿清自己的法制,“酌金”就是適當考慮女真族的原有的習慣的法律規定,兩者相得益彰。

              在二者交相輝映之下,翻譯了前朝法律,比如《會典》之類的,從而將以唐明法律為代表的漢民族法律意識與原則吸收到滿族相關的法律之中。

              可以說當時的法制建設為以后各民族文化、法律的融合提供了非常系統的資料、非常清楚的演變過程、以及瑰美炫麗的畫面。

              (四)可汗的意志與國家法制直接結合

              在努爾哈赤時期,家族的血緣關系依然有著很強的紐帶作用,努爾哈赤既是后金的可汗又是女真族的族長,他擁有著最最崇高的王權,他既擁有政權又擁有族權,兩種權利互相支持,以至于可汗的意志與國家的法令界限毫不分明,其實當時可汗的意志是國法的基礎和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到了皇太極時期,封建法制進一步加強,國家立法也日益增多,但是滿族的家法與國法依然保持一致性,調整著國法所不及的行為。

              (五)滿清通過法制來促進經濟的發展

              關外時期形成正式文獻的法律是社會上層建筑與之前截然不同的嶄新的法制,它對中國社會經濟變革中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早在努爾哈赤時期,便十分注意用法律來保護新的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

              到了皇太極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日益法制化,保護農業的法令迅速增多。

              比如:農耕時節,不能因為天氣原因的而耽誤播種,也不能因為農忙而濫用農夫、勞動力。

              “有濫役民夫,致妨農務者,該管牛錄章京,小撥什庫等俱治罪”。

              與此同時,允許糧食自由買賣,并且實行納粟贖罪之制,從而鼓勵農業發展。

              這就是社會大變革的產物,它展示了封建經濟關系的具體要求,體現了法制對封建經濟的巨大促進作用。

              (六)頒布盛京定制,用法律來調整滿清和蒙古的關系

              自天聰三年到崇德三年,皇太極多次遣人到外藩蒙古宣布諭旨和敕令,從而強制外藩蒙古接受自己的統治,以便更好的鞏固與蒙古的政治和經濟上的同盟關系。

              頒布盛京定制是滿清法制重要的舉措之一,無疑起到了推動歷史發展的重要作用,它在貫徹執行滿洲法制的同時,充分考慮到了蒙古的傳統與習俗,致力于創造滿蒙法制為一爐的蒙古法。

              這條成功的經驗,在以后大清對待少數民族的法律制度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七)綜合前朝法制建設經驗,建立多種形式的法制

              清朝是中國封建社會上的最后一個統治的王朝,歷朝歷代從未間斷的法制建設為清朝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建制經驗。

              清朝統治者在關外時期時,就非常注重以前朝為鑒。

              入關以來,為了適應滿清統治的需要和滿足重新立法建制的迫切性,在漢官的積極建議下,迅速把“參漢酌金”的立法路線迅速推廣至全國。

              隨著歷史條件的不斷變化,“參漢”已由參考明代法制,發展為以明為主,溯及歷代法制。

              清朝入關以后的立法活動,以《大清律例》為代表,而清會典是中國封建時期上的行政立法總匯,還是清代法制史建設的重要成果之一。

              在清朝法律體系當中,宗族法也有著一定的作用。

              宗族法雖然不是國家制定的,并且有一定的適用范圍,但是它卻對維護法制的社會秩序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清政府利用宗族法,推行并且貫徹封建統治的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使得政權與族權、宗法與國法緊密結合,以此來維護滿清的統治。

              (八)維護封建家族主義制度

              封建家長主義制度是清朝專制重要的基礎和支柱,許多的政策法令都是靠著千千萬萬個家族系統來維系和貫徹實施的。

              清朝為了強化專制主義,進一步用法律強制維護封建家族主義的統治。

              由于清朝族權與政權界限也不是十分分明,所以國治也等于家治,家治亦是國治,家國不分也是清朝的致命之失。

              為了更好的加強清朝的專制統治,清朝采取了一系列的方法和手段。

              維護至高無上的王權;加重了對反叛謀逆之罪的處罰;屢興文字獄,推行文化高壓政策。

              二、研究清朝法制史的學術價值

              清朝是中國封建史上最后一個統治中國的王朝,歷經267年的風風雨雨,由盛到衰的歷史發展歷程。

              在這267年的時間里,清朝把封建的經濟推向了鼎盛,法律制度也超越了前朝取得了明顯的成績。

              所以,清朝法制史的學術價值研究,對我國現代的法律的完善有著極大的積極作用。

              第一,清朝的封建法制是承接前朝,逐漸完善的。

              清朝的法制體系是相當的完備的:由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經濟法等各個執法部門組成清朝完備的法律體制;在理發的內容上,也內容廣泛,并且更加符合清朝當時的社會實際情況;在司法制度上,程序是非常的嚴格地,審查機關也有明確的工作任務,在會審和死刑的審核上更加的制度化、法律化。

              不得不說的是清朝為了加強其統治地位,針對少數民族也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法律,更好的統一了多民族的中國。

              所以,對清朝的法制史研究,有助于了解封建法制歷史的基本規律性。

              第二,清朝是由少數民族滿族建立的王朝,清朝的法制史是以滿足滿族貴族的基本利益為目的。

              1644年清朝入關以來,清朝第一個正式皇帝—順治登基以后,滿族就和漢族進行融合,即是漢化。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古代的中國豐富的歷史文化,也是由這些多民族共同創造的。

              歷史上也有其他王朝對中國的封建法制建設做了貢獻,但因為年代比較長遠,或是其統治的時間比較短,好多少數民族的王朝的法制史缺失、不完整,只有清朝以滿族為主的法制史比較繁盛,法律資料比較完備,脈絡清晰,是研究中國少數民族法制是的重要依據。

              第三,1840年以后,也就是道光二十年,中國的社會正處在巨大的變革時期,社會動蕩,人心惶惶,外國法律、文化、精神已經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傳入中國,最初是以隨著外國侵略者的武力入侵的。

              這樣的壓力導致清王朝本成一體的法制體系遭到了破壞,各種思想沖擊著中國國人的大腦,隨后各種洋務運動的大肆開展。

              外國的法律思想輸入中國后,封建專制思想對人民的束縛開始有所松動,法律逐漸被人民了解、掌握。

              在當時的條件下,不排除外國法律文化是先進的,它的輸入中國古老落后的封建法制體系中,就像給病人注入了新鮮的血液、新的活力。

              第四,清朝建國時間距今天不遠,滿打滿算也就400年,它在法制上的建設歷史成為很好的依據,具有更為現實的意義。

              第五,清朝是中國歷史上最繁榮的王朝,遺留的書籍、檔案、資料多如牛毛,我們可以認真的整理、總結、學習,去其糟粕,取其精華的繼承清朝法制文化遺產的重要內容。

              綜上所述,研究清朝的法制史具有非常重要的學術價值和對我國現代法治社會的建設也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正是因為如此,清朝的法制史學術價值研究才被世界各國的法制史學家廣泛關注。

              三、結語

              歷史好比一艘船,裝載著現代人的記憶駛往未來。

              歷史以人類的活動為特定的對象,它思接千載、視通萬里、令人銷魂,它比其他學科更具有想象力。

              滿族從偏安一隅到最后統治整個中國,靠的是什么?我想說一個蠻荒之地的民族能由北向南統治全國,難道沒有法制的巨大作用嗎?難道不是和其兼容并包的民族政策相關嗎?道光二十年,中國正處于社會大轉折時期,封建法制正在逐漸解體,外國的法律、文化通過各種途徑進入我國,研究清朝法制史不僅可以了解我國的封建法制是如何消亡的,還可以了解到我國近代法制是如何開端的,從而借鑒經驗,更好的發展當今法治國家。

              清朝開國以后的法制建設逐漸完善,內容也慢慢豐富,對于統一中國有著重要的作用,清朝的法制特色和時代特色十分明顯,是中國封建歷史上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清朝法制史的發展即是中國一段歷史的運行,它為現如今的法治國家建設和社會主義的發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經驗和教訓,從而使當今社會的法制建設如流淌的江河,奔流不息,滾滾向前。

              參考文獻:

              [1]沈大明.《大清律例》與清代的社會控制.華東政法學院.2004.

              [2]徐實.清朝對外蒙古管理體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學.2011.

              [3]王潔.清朝治理新疆的民族經濟政策研究.中央民族大學.2012.

              [4]徐仂.論清朝服飾發展和演變與政治的關系.美術大觀.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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