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被特許人對特許經營關系中商業秘密法律問題處理論文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特許人將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例如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他營業標志授予被特許人,同時有權收取被特許人一定費用。因此,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必然伴隨著商業秘密的授權和使用。商業秘密在特許經營法律關系中具有特殊地位:首先,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必然會知悉并使用特許人的商業秘密,特許人有義務將相關商業秘密交予被特許人使用,此時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將會無限擴大。其次,在特許經營法律關系中的商業秘密的客體形態呈現多元化的特點,1993 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熟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商品型的商業特許經營模式中,秘密配方和加工方法等是商業秘密的最主要表現形式;在經營模式型的商業特許經營模式中,商業秘密是除了產品的配方和加工方法外,更主要表現為營銷計劃、經銷策略、商業數據和服務方式。[1]

被特許人在商業特許經營關系中既享有使用商業秘密的權利,同時又有履行保護商業秘密的義務。以下我們將從特許經營關系的開始階段、冷靜階段、存續階段以及結束后階段來分析被特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特許經營活動開始階段被特許人對商業秘密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在特許經營關系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往往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鑒于合同及相關營銷計劃、經營策略、商業數據及服務方式等都是由特許人自行制定的,潛在被特許人對于特許人的實際情況并不了解,在特許經營關系中是一種弱勢地位。因此,在商業特許經營關系中,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關系開始之前有權要求特許人進行初始信息披露。初始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許人按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向特定潛在的被特許人事前提供相關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資源信息以及其他相關的重要信息等。[2]我國對于特許人向潛在被特許人履行的初始信息披露義務屬于法定義務,而不是約定義務。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特許人必須向被特許人真實披露包括特許人經營狀況、知識產權、服務條件、特許經營費用、指導和督導辦法、現有被特許人數量和經營情況以及近2 年財務報表和5 年內特許經營相關訴訟和仲裁情況等十二項內容。當出現特許人不真實、不充分和不準確履行該義務的情形,特許人對此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為了防止被特許人的侵權行為,《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辦法》第七條要求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也就是說被特許人須在簽署保密協議的前提下,才可以獲得特許人的相關商業秘密信息。即使最終雙方未形成特許經營關系,潛在被特許人也必須對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予以保護,不得向他人告之其商業秘密,也不得擅自使用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二、特許經營活動冷靜期階段被特許人對商業秘密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這即是通常所說的“冷靜期”。但是條例中對于“冷靜期”的時間長短并沒有特別指定,所以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特許人往往會將“冷靜期”定得比較短,因此被特許人要利用好這段時間,對于是否存續特許經營關系有明確的考量。在此期間,被特許人可以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冷靜期”僅僅指初次簽訂特許經營合同階段,對于合同續訂、展期和轉讓都不適用。[3]同時,即使特許經營合同沒有成立,在保密協議的法律規范下,被特許人也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在特許經營關系中,被特許人對于商業秘密達到了“實際利用”的標準就視為“冷靜期”的結束。
1.被特許人“知曉”即為“實際利用”
特許經營體系商業方法和設計、特許經營指南手冊、商業計劃、商業策略信息、客戶以及供應商名單資料、潛在被特許人資料和特許經營發展規劃,只要被特許人知曉,就視為被特許人的“實際利用”,冷靜期結束。
2.被特許人“實施利用”即為“實際利用”
特許經營中產品生產信息及配方、設備專有技術、技術訣竅和計算機軟件等均屬于技術秘密的范疇。技術秘密則具有明顯的財產價值和操作實用性,也是為有限的專家知曉并實施的。此種情況只要被特許人達到“實施利用”的程度才視為“實際利用”,冷靜期結束。[4]
三、特許經營活動存續階段被特許人對商業秘密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在特許經營關系存續階段,保密協議仍舊是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要基礎。特許經營存續階段主要存在如下形式的商業秘密類型:(1)特許經營手冊;(2)商業計劃和戰略信息;(3)產品資源、配方及菜單;(4)客戶和供應商資料;(5)計算機軟件和專有技術等。[5]特許人必須按照合同義務,對于這些商業秘密予以信息披露、培訓指導。被特許人在此期間有權使用商業秘密。
依照《合同法》和《保密協議》相關要求,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關系存續階段必須履行法定義務,不得擅自將其知曉的特許人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或向公眾公開或擅自許可他人使用。特許人在合同存續階段往往還會通過競業禁止條款來限定被特許人在加盟店以外的場所從事相同或相似的經營業務。特許人為了維護商譽,會對被特許人進行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被特許人也要以積極的態度面對特許人的監督行為,保護并利用好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四、特許經營活動結束后被特許人對商業秘密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特許經營合同的轉讓、終止或解除即意味著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已經不存在特許經營法律關系了。此時,被特許人對于特許經營中涉及的商業秘密就不再享有使用的權利,被特許人必須履行其后合同義務,包括安全處理特許人連鎖店鋪的物品、宣傳品和各種設備,對于各種操作手冊要妥善處理和承擔保密義務。
1.返還、銷毀協議
第一,在特許經營關系終止時,被特許人有義務返還特許經營手冊、特許經營商業計劃、特許經營產品制作程序、配方及菜單、客戶和供應商資料等以書面形式為載體的商業秘密。第二,在特許經營關系終止時,被特許人有義務銷毀特許經營活動中的商業工具———計算機軟件系統。
2.競業禁止限制
特許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往往會和被特許人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之后的一定時期和地域范圍內不得從事相同或類似的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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