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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西蘭投資法律規定與中新投資合作論文

            時間:2025-10-21 00:41:14 法律畢業論文

            新西蘭投資法律規定與中新投資合作論文

              一、新西蘭投資環境

            新西蘭投資法律規定與中新投資合作論文

              新西蘭是后起的發達國家,其基礎設施完備,投資法律法規體系健全。近年來,新西蘭經濟保持了較平穩的增長。2007年國內生產總值為1745億新元(約合1291億美元),經濟增長率為3、1%。盡管新西蘭國土面積較小(約為27萬平方公里),其農、林、畜牧業發達,是世界上人均擁有牛、羊數量最多的國家,農牧產品出口額占新西蘭出口總額的一半以上。

              新西蘭是傳統的資本輸入國,外國直接投資在新西蘭經濟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為鼓勵外國投資,2002年,新西蘭政府成立了專門的投資促進機構——新西蘭投資局。截至2008年3月,新西蘭累計吸引外國直接投資907億新元(約合671億美元)。澳大利亞、英國、美國是新西蘭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來源國。這三國的投資占新西蘭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的68%。其中,澳大利亞對新西蘭的投資占新西蘭吸引外商直接外資總額的52%。新西蘭對外國投資開放度較高,除核技術、轉基因技術等嚴格控制的領域外,沒有其他禁止外資進入的領域。生物技術、信息通訊、食品飲料、木材加工和電影業等行業是新西蘭吸引外資的優勢行業。新西蘭實施自由的貨幣政策,外國投資者的資金可自由匯入和匯出,如攜帶超過1萬新元現金出入境只需向海關進行申報即可。新西蘭政府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在稅收和借款等方面沒有差別對待政策。

              二、新西蘭投資法規和管理體系

              新西蘭《2005年海外投資法》(OverseasInvestmentAct2005)和《2005年海外投資條例》(OverseasInvestmentRegulations2005),對外國投資進行了一般性規范。《新西蘭儲備銀行法》、《1996年漁業法》、《驗光及配鏡法》等法律對銀行業、漁業、眼鏡業等特定行業的外國投資做出了具體規定。此外,《1986年商業法》中的反壟斷條款和《1991年資源管理法》對環境保護的規定,也是新西蘭政府管理投資時的考慮因素。

              新西蘭財政部長負責實施《投資法》。敏感土地的審批由財長和土地信息部長共同負責。漁業配額審批由財長和漁業部長共同負責。新西蘭政府設立海外投資辦公室(OIO),負責具體審批在新投資項目,該辦公室隸屬于土地信息部。

              《海外投資法》和《海外投資條例》

              2005年6月16日,新西蘭政府頒布修改后的《海外投資法》,取代了1973年《海外投資法》、1995年《海外投資條例》和2001年《海外投資豁免通知》(OverseasInvestmentExemptionNotice2001)。同年,新西蘭政府頒布《海外投資條列》,明確了對海外投資的具體管理措施。新的《海外投資法》和《海外投資條例》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對海外投資做出規定:

              1、對海外投資者的定義

              (1)非新西蘭公民或未取得居住許可通常不在新西蘭居住的人;

              (2)在新西蘭境外成立的公司或25%及以上的子公司在新西蘭境外成立的公司;

              (3)25%及以上的股份或決定權由外國人掌握的新西蘭公司;

              (4)對于合伙或非公司組織,25%及以上的成員是外國人或25%及以上的資產、利益或決定權由外國人享有;

              (5)對于信托,25%及以上的管理人是外國人,或25%及以上的信托資產由外國人所有,或25%有權更改信托書的人是外國人;

              (6)對于信托投資公司,經理人或托管人是外國人或25%及以上的信托資產由外國人所有。

              2、需審批的投資項目

              (1)涉及以下敏感性土地的投資:超過5公頃的非市區土地;超過0、4公頃的Arapawa島等特殊島嶼的土地、湖床、保留地或歷史古跡的土地;海灘和海床等;

              (2)海外投資者獨立或合伙投資1億新元設立企業,且該企業已經運營90天的;

              (3)海外投資者投資超過1億新元,通過并購獲得新西蘭某家公司25%及以上的所有權,或已經擁有新西蘭某家公司25%及以上所有權,希望增加持有份額的;

              (4)海外投資者對新西蘭境內用于企業運營的資產(包括無形資產)投資超過1億新元的。

              3、項目的批準條件

              (1)一般批準條件:海外投資者具有與該項目相關的商業經驗和才能;海外投資者能證明自己在經濟上可負擔該項投資;海外投資者品行端正且不是1987年移民法第7條第1款所指的人。

              (2)對涉及敏感性土地投資的特殊批準條件:該投資項目能否使新西蘭受益;對5公頃以上非市區土地的投資項目能否給新西蘭帶來可觀且能證明的效益;農場土地必須先在公開市場上對新西蘭本國民眾出售20天;組成海灘、海床、河床或湖底的土地必須首先出售給新西蘭政府,只有政府無意購買時,海外投資者才可以購買;提交詳細的土地管理計劃,投資者在購買后需定期報告履約情況并接受監管。

              (3)確定投資項目能否使新西蘭受益的條件:項目能否為新西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或維持可能消失的就業機會;為新西蘭帶來新的商業技能;為新西蘭出口商增加出口渠道;促進新西蘭市場競爭力、提高效率、生產力和國內服務質量;引進用于新西蘭發展的額外資本;提高新西蘭初級產品的加工水平。

              4、對項目申請書的要求

              如果投資項目需要審批,則海外投資者需按以下要求遞交項目申請書:申請書必須是書面的;每位申請人都要在申請書上簽字;包括新西蘭政府相關公告要求的信息;遞交保證內容真實性的聲明;繳納申請費用。審批部門如認為需要,可要求申請人補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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