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監測方案四篇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順利進行,常常需要預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為某一行動所制定的具體行動實施辦法細則、步驟和安排等。那要怎么制定科學的方案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監測方案4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監測方案 篇1
一、監測目的
通過對各監測點開展豐水期和枯水期水質衛生監測,系統地了解飲用水衛生基本狀況和變化趨勢,及時發現和處置飲用水安全隱患,防范飲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為加強我縣飲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據和技術支持。
二、監測范圍
20xx年縣被納入省飲用水衛生監測項目縣。根據我縣行政區劃和地理分布情況,按照省衛計委分配的監測任務量和監測點設置原則,重點開展全縣城鎮、農村居民集中式、分散式供水、學校自建設施供水水質監測,加強對供水單位的衛生監測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處置供水衛生安全隱患。
三、監測點設置
(一)城區監測點
市政供水:共設6個點,在我縣縣城所在地的縣自來水廠設置1個出廠水監測點,在城區按不同方位分散設置5個末梢水監測點。具體監測點包括后河污水處理廠、王家嶺小雷子門面、衛生局辦公樓、縣交警大隊(鄧家壩)、興發小區云峰診所。
(二)鄉鎮監測點
1.集中式供水:監測點范圍涵蓋全縣所有鄉鎮,每個集中式供水水廠設置1個出廠水監測點和1個末梢水監測點。
2.學校自建設施供水:按照“選擇2所采用自建設施供水的學校納入監測網”的要求,我縣設置普安小學、湘坪希望小學2個監測點。
3.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
四、監測內容和方法
(一)基本情況調查:監測城市(縣、農村)飲用水狀況、供水單位、監測點等基本信息調查。
(二)水質檢測指標和頻次: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xx),縣城區和鄉鎮監測點監測指標為水質常規指標(放射性指標不要求)和氨氮指標。
常規指標(至少檢測前面的31項)。具體指標為:1色度,2渾濁度,3臭和味,4肉眼可見物,5pH,6鋁,7鐵,8錳,9銅,10鋅,11氯化物,12硫酸鹽,13溶解性總固體,14總硬度,15耗氧量,16揮發性酚類,17陰離子合成洗滌劑,18氨氮,19砷,20鎘,21六價鉻,22鉛,23汞,24硒,25氰化物,26氟化物,27硝酸鹽氮,28三氯甲烷,29四氯化碳,30菌落總數,31總大腸菌群。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32耐熱大腸菌群。
消毒劑指標:33游離余氯
各監測點于枯水期和豐水期各檢測1次。根據今年的工作實際,8-9月份完成豐水期檢測,10-11月份完成枯水期檢測。
(三)水樣采集與保存: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水樣的采集與保存》(GB/T5750.2-20xx)執行。各類監測點水樣采樣位置:出廠水應當位于水處理完成后進入輸送管道前的取水口處,末梢水一般應當為用戶水龍頭處,二次供水應當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處,學校自建設施供水應當為用戶取水口處,分散式供水應當為家庭儲水器內。
(四)水質檢驗與評價。水質檢驗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xx)執行。水質評價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xx)執行。
五、結果報告
監測發現嚴重的水質和健康危害問題,應當及時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進行調查處理。
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信息(表3-7)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分布式應用系統”上報,地址為:;
城區飲用水水質監測信息(表1,2,8)通過“國家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信息系統”上報【系統正在完善中,請先準備好紙質報表】,水質監測能力調查數據直報期限為11月30日,其它數據上報需在年內完成。原始資料歸檔備查【所有表格都要有完整記錄和審核簽字的.紙質資料】。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將飲用水水質監測信息通過“國家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信息系統”上報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監測能力調查數據直報期限為11月30日,其它數據上報需在年內完成。原始資料歸檔備查。
六、質量控制
(一)承擔水質實驗室檢測的機構,必須通過計量認證或國家實驗室認可,建立實施全過程質量保證措施,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可靠。使用快檢設備開展現場水質檢測,必須經過儀器校驗。
(二)承擔各項監測任務的專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專業技術培訓,統一工作標準和要求。
(三)通過網絡直報的監測數據資料要采取嚴格的質量審核制度,指定專人擔任審核員,對監測數據進行審核后方可上報。未通過審核的信息,應當在信息退回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訂正,并重新上報。
七、工作分工
為圓滿完成20xx年飲用水衛生監測任務,縣衛生計生局成立全縣生活飲用水調查工作領導小組,具體人員名單如下:
縣衛生計生局制訂本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及時將監測信息報告縣政府,并通報縣水利、建設等相關部門。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按要求完成轄區內水樣采集、實驗室檢測、現場衛生學調查、監測結果分析、總結報告等工作。
監測方案 篇2
根據xx政辦xxx30號《關于加強農村飲用水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要求,每年開展農村飲用水水質檢測工作。
一、目標
(一)掌握農村飲水工程水質衛生狀況及其變化趨勢,為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提供科學數據。
(二)了解農村飲水工程的水處理工藝、消毒設備使用情況、覆蓋人口、新建改建擴建等基礎信息。
二、范圍
全縣行政區域內各行政村的農村飲用水工程。
三、內容和方法
(一) 監測點設置
按照磐政辦(20xx)30號《關于加強農村飲用水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對全縣12個集鎮供水、253個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成品水進行檢測。(詳見監測點分布表)
(二)監測方法
水樣的采集、檢驗和評價要求:對12個集鎮供水成品水每月檢測一次,對253個村集中式供水分別在每年的`枯水期和豐水期抽取成品水各檢測1次;水樣采集、保存、運輸、分析按《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5750-20xx)規定執行。水質評價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xx)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四)監測指標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鋁、鐵、錳、銅、鋅、氯化物、硫酸鹽、溶解性總固體、總硬度、耗氧量、揮發性酚類、陰離子合成洗滌劑、氨氮。
毒理學指標:砷、鎘、鉻、鉛、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鹽、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微生物學指標: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
與消毒有關的指標:根據飲用水消毒劑所用情況確定相應的指標,如游離余氯、二氧化氯等;如用二氧化氯消毒時檢測亞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檢測氯酸鹽。
四、質量控制
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的要求開展監測工作。為保證監測數據的可靠性,須采取從現場檢查、采樣和實驗室分析的質量保證措施;如按規定做現場空白、運輸空白、現場平行樣、現場加標樣等。建立監測數據的審核檢查制度,監測實施中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資料審查。
五、監測管理及職責分工
縣衛生計生局負責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水質監測的行政管理。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定工作方案、水質檢測、人員培訓、質量控制、數據審核、數據分析,撰寫技術報告,將監測結果及時報送縣衛生局及有關部門,并告知縣水務局。
各鄉鎮衛生院負責轄區內的水質采樣工作,縣疾控中心負責到各鄉鎮衛生院收集水樣。
監測方案 篇3
1.工程概述
1.1工程概況
地下底板面標高為-6.900m,基坑開挖深度為約7.0m,
1.2場地巖土工程條件暫缺
2.監測方案的編制依據
2.1由浙江大學福建省建筑設計研究院設計的《地下室基坑支護平面布置圖》等;
2.3相關國家、行業及地方規范: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范》(JGJ120-99);
《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GB50086-20xx);
《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xx);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xx);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xx);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xx);
《建筑地基基礎技術規范》(DBJ13-07-20xx);
《建筑基坑工程技術規范》(YB9258-97);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xx)。
3.監測方案的編制原則
根據本工程特點和對監測的技術要求并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監測工作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基坑本身及其周圍基坑開挖深度3倍范圍內的建筑物、地下管線作為本工程監測對象;
(2)對道路下重要管線進行重點監測;
(3)設置的監測內容和監測項目必須符合有關規范及設計要求,并能結合現場實際全面反映工程施工過程中基坑本身和工程環境的變化情況;
(4)采用的監測方法、儀器、材料和監測頻率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5)監測數據的測試、采集應做到全面、及時、準確;監測數據的整理和提交應滿足信息化施工的要求。
4.監測目的
(1)對基坑施工期間基坑變形和其影響范圍內的環境變形、被保護對象的變形以及其它與施工有關的項目或量值進行測量,及時和全面地反映它們的變化情況,實現信息化施工,并將監測數據作為判斷基坑安全和環境安全的重要依據;根據現場監測所得數據與設計值(或預警值)進行比較,如果超過某個限值則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支護結構發生較大變形與破壞、防止周邊道路、建筑物發生較大變形與明顯損傷;
(2)為修正設計和施工參數、預估發展趨勢、確保工程質量及周邊管線的安全運營提供實測數據,是設計和施工的'重要補充手段,根據監測提供的數據指導現場施工,優化施工組織。
(3)為理論驗證提供對比數據,為優化施工方案提供依據;
(4)積累區域性設計、施工、監測的經驗。
5.監測內容
根據基坑開挖的深度、支護結構的特點、所處的周邊環境條件及設計要求,基坑開挖監測項目設置以下幾項:
5.1基坑坡頂水平位移監測;
5.2基坑坡頂垂直沉降監測;
5.3基坑周邊道路、周邊建(構)筑物垂直沉降監測;
5.4地下水位監測;
5.5深層水平位移(測斜)監測。
6.監測的方法和監測點布置
6.1基坑坡頂和支護樁頂部水平位移監測
(1)監測方法
利用前視固定點形成的測量基線,用經緯儀測量圍護體頂部各測點與基線間距離的變化;如果視線受限制,則建立平面控制網,采用全站儀測水平角、水平距進行計算,從而了解圍護體因相應位置土體的挖除對其頂部水平位移的影響程度,分析圍護體的穩定情況。
(2)測點布置
水平位移監測點布置在邊坡及支護樁頂部,間距不應超過20m,預計共布置有所成24個點,編號S1~S24。在邊坡坡頂噴射混凝土面上埋設測量釘,應確保測量釘略高出混凝土面,測釘與混凝土體間不應有松動。在穩定地方至少設置2個基準點,以進行相互校核。
(3)測試儀器
R-202N全站儀、覘牌、鋼卷尺等儀器
(4)儀器精度≤2"
(5)預警指標暫缺
(6)監測頻率
土方開挖暫定1個月,每1~3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暫定1個月,每1~10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后至土方回填暫定4個月,每7~14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施工結束至土方回填,每7~14天觀測一次;遇到異常情況(臺風、暴雨)應加密監測。
6.2基坑坡頂垂直沉降監測
(1)監測方法
建立高程控制網,利用精密水準儀觀測測點高程變化情況,從而了解圍護結構因相應位置土體的挖除對其豎直方向上的影響程度,分析圍護體的穩定情況。
(2)測點布置
測點布置與埋設同“基坑坡頂水平位移”,每一個水平位移監測點作為一個沉降監測點,共計242個,編號為J1~J24。
(3)測試儀器
中緯ZDL700精密水準儀
(4)儀器精度≤0.7mm/Km
(5)預警指標
暫缺
(6)監測頻率
土方開挖暫定1個月,每1~3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暫定1個月,每1~10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后至土方回填暫定4個月,每7~14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施工結束至土方回填,每7~14天觀測一次;遇到異常情況(臺風、暴雨)應加密監測。
6.3基坑周邊道路、周邊建(構)筑物垂直沉降監測
(1)監測方法
利用中緯ZDL700精密水準儀建立高程控制網,監測基坑周邊道路測點及周邊建(構)筑物測點高程變化情況,從而了解基坑施工對周邊道路、周邊建(構)筑物豎直方向上的影響程度,分析周邊道路(地下管線)、周邊建(構)筑物的穩定情況。
(2)測點布置
道路監測點布置在道路周邊,間距不應超過30m,預計共布置個點,編號DCJ1~DCJ5。周邊建(構)筑物垂直沉降監測點應布置在基坑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筑物上,測點主要布設于房屋角,長邊超過25米和結構較差、距基坑較近的房屋在中部適當加密布點。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暫布設12測點,編號為WCJ1~WCJ12穩定地方至少設置2個高程基準點,以進行相互校核。
(3)測試儀器
中緯ZDL700精密水準儀
(4)儀器精度≤0.7mm/Km
(5)預警指標暫缺
(6)監測頻率
土方開挖暫定1個月,每1~3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暫定1個月,每1~10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后至土方回填暫定4個月,每7~14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施工結束至土方回填,每7~14天觀測一次;遇到異常情況(臺風、暴雨)應加密監測。
6.4地下水位
(1)監測方法
預埋水位觀測管于土體內,用水位計測量,了解止水及降水效果及管涌、流砂等巖土工程病害發生的可能性。
(2)測點布置
觀測井布設在基坑的四側土體中,距圍護墻為1~2m處。觀測井深度(從自然地面起計)8.00m。
設井時,先在土體內鉆孔至設計深度,孔徑130mm,然后將管徑為100mm的PVC帶有用土工布裹住的進水孔的水位管(長15m)放入孔中,再于管外回填中粗砂至進水段上方30cm,其上方回填粘土封孔。管口設必要的保護裝置。共計12個觀測井。編號依次是:W1~W12。
(3)測試儀器
宜興市中巖土木工程儀器廠鋼尺水位計,量程30m;分辨率1mm。
(4)儀器精度1mm
(5)預警指標
水位變化累計值超過1000mm或水位日變化速率超過500mm/d;
(6)監測頻率
土方開挖暫定1個月,每1~3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暫定1個月,每1~10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后至土方回填暫定4個月,每7~14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施工結束至土方回填,每7~14天觀測一次;遇到異常情況(臺風、暴雨)應加密監測。
6.5深層水平位移監測
(1)監測方法
本項監測是用測斜儀自下而上測量預先埋設在基坑外的測斜管的變形情況,以了解基坑開挖過程中或地下室施工期間深層水平位移的影響程度,分析基坑深度上的穩定情況。
(2)測點布置
測點布置在基坑外1~1.5m,暫定12點,深度9m基坑支護設計圖紙確定,編號CX1~CX12。測斜管為外徑70mm、內徑66mm內壁有十字滑槽的PVC管,安裝測斜管時,其一對槽口必須與基坑邊線垂直,上下管口用蓋子密封,安裝完成后立即灌注清水,防止泥漿滲入管內。測斜管管口設可靠的保護裝置。
(3)測試儀器
量程:±90°;分辨率:2〞
(5)預警指標
暫缺
(6)監測頻率
土方開挖暫定1個月,每1~3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暫定1個月,每1~10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后至土方回填暫定4個月,每7~14天觀測一次,底板澆筑施工結束至土方回填,每7~14天觀測一次;遇到異常情況(臺風、暴雨)應加密監測。
7.監測工序及測點
7.1監測工序
各監測內容所需的監測儀器、監測點的安裝、埋設以及測讀的時間應隨基坑工程施工工序而展開:
(1)根據各道工序施工需要,先期布設地表、建筑物、及地下管線的沉降點。
(2)地下圍護結構施工時,同步安裝圍護墻體內測斜管。
(3)地下圍護結構及土體加固施工完成后,進行水位管的埋設。
(4)圍護墻頂的圈梁澆筑時,同步埋設墻頂位移、沉降測點,同時做好測斜管口的保護工作。
(5)基坑開挖之前,應建立測量控制網,將所有已埋設測點測讀初始值,并應測讀三次。
(6)在相應施工區段及其影響范圍內的測點在施工期間按要求進行測讀并進行數據整理和及時完成、提交日報表。
(7)在相應錨索安裝施工時,同步安裝應力計,并在錨索施加預應力前后進行讀數。
(8)某施工段工程全部完成之后,按照有關要求相應測點停止測讀,以此類推直至工程全部完成。
(9)編寫施工監測報告。
7.2測點保護
儀器(傳感器)、測點安裝、埋設好后應作好醒目標記,設置保護設施,平時加強測點保護工作,確保測點成活率,保證監測數據的連續性。
8.數據處理分析和信息反饋
8.1每次實測數據之后,應及時出具簡報并由監測人員簽字后報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員簽收。若發現數據異常應立即再次現場監測,以核實監測結果。若水平位移或沉降超過預警值第一時間口頭通知甲方后并在規定時間將報表報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員簽收。監測簡報中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①基坑坡頂垂直沉降與水平位移監測:本次變形值與累計變形值;
②基坑周邊道路、建(構)筑物垂直沉降監測:本次變形值與累計變形值;
③深層水平位移監測監測:本次變形值與累計變形值;
④地下水位監測:
⑤注明各監測項目預警值評價是否超過預警指標;
⑥各監測點平面布置示意圖。
8.2基坑土方回填結束,即可終止安全監測。對所測資料進行全面地綜合計算分析,一個月內提交最終分析成果報告,形成具體總結報告一式五份交付甲方,總結報告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①工程概況
②監測方案
③監測結果
④總結
⑤附各監測項目各監測點歷次監測結果匯總表
⑥附監測點平面布置示意圖
9.人員及儀器設備組織
9.1項目擬投入的主要技術人員
本項目參與人員為高級工程師1,工程師3人,監測員4人。
9.2項目擬投入的主要儀器設備(見附表1)
監測方案 篇4
為進一步打擊養殖過程中添加“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活動,20xx年縣畜牧食品局將組織實施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等違禁藥物專項整治行動,對全縣范圍內養殖企業(場、戶)、部分屠宰場實施定期和不定期監測。具體方案如下:
一、監測范圍
全縣范圍內商品豬養殖企業(場、戶)和部分屠宰場。重點監測一定規模的養殖場和養殖小區、農業部抽檢中檢出“瘦肉精”的地區、群眾舉報使用瘦肉精的地區以及突發事件涉及的地區。
二、監測內容
育肥豬、肉牛、羊尿液中鹽酸克倫特羅和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三、監測方式
采取普查和隨機抽查,并在抽樣現場實施快速檢測(初篩)。初篩結果為陽性的可疑樣品及時送省畜產品安全檢測中心確認。
四、任務分配
(一)各鎮畜牧獸站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瘦肉精”專項監測工作,縣將按照市局安排按期完成全縣監測任務。普查抽檢,對養殖生豬50頭以上、牛10頭以上、羊30只以上的養殖場實現全覆蓋抽檢。普查抽檢以外的抽查任務縣局另行安排。
(二)初篩所用快速檢測試劑條由省畜產品安全檢測中心統一采購,縣局將根據全年任務分配量按季度到市局生產流通科領取。
五、結果報送
各鎮畜牧獸站的檢測數據由縣局統一上報市局。
六、抽樣要求
(一)抽樣方法
按照《豬肉、豬肝、豬尿抽樣方法》(ny/t763-20xx)規定執行。每次抽樣必須有兩名及以上人員參加。
(二)抽樣比例
根據商品豬養殖企業(場、戶)存欄豬數量按照500:1的比例抽取,但最多每次不超過5頭。屠宰企業(點)根據每批待宰豬數量(以產地檢疫證為準)按照100:1的比例抽取,每批不超過3頭。
(三)樣品留存
初篩(快速檢測)為陽性的可疑樣品分成三份,每份不少于30ml,一份留作復檢樣品,一份留作備份樣品,一份留作確認檢測。三份樣品經受檢單位代表和抽樣單位人員簽字封樣后送省畜產品安全檢測中心。陰性樣品不留樣。
七、工作要求
(一)各鎮畜牧獸站要高度重視“瘦肉精”專項整治工作,要將此次專項監測任務的.完成情況納入本年度目標考核。
(二)各鎮畜牧獸站要認真組織實施“瘦肉精”專項監測,科學分配全年監測任務,保證每個季度的任務量相對均衡,每個養殖場(戶)全年至少覆蓋一次,避免專項監測出現盲段和盲區。同時要特別加強重要節假日前的監測。
(三)檢測對象限育肥豬和肉牛、肉羊,不得對仔豬、種豬、奶牛等進行抽查。
(四)參與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確保監測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真實性。
(五)專項監測統一使用省畜產品安全檢測中心提供的抽樣單和檢測記錄表,并有兩名抽檢人員的簽字和受檢單位的簽字蓋章。
(六)未經省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監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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