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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

            時間:2024-06-05 14:32:46 我要投稿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優選6篇]

              為了確定工作或事情順利開展,時常需要預先制定方案,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點。那么你有了解過方案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優選6篇]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1

              一、《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立法的必要性

              勞動教養制度在我國歷經了五十多年的風風雨雨,是我國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法律制度,其既具備了實體法特征,也具備了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犯罪人員決定勞動教養的程序設置。從其性質來看,195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中將其規定為行政處罰,但是其處罰的嚴厲程度有時候又超越了刑事處罰中的拘役、管制以及部分短期的有期徒刑,它既可以適用于違法行為,也可以適用于輕微的犯罪行為,實際上同時具備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特征。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完善,勞動教養制度也逐漸暴露出其方式簡單、自由裁量空間極大、手段嚴厲等固有缺陷,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已經成為必然。

              但是,在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后的今天,已經出現了其原有的處罰對象無法可依,無法可罰,尤其是各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慣犯等,只能夠與其他普通違法行為人一樣,實施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處罰。但是對于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其實施的違法行為已經接近刑罰的行為人而言,這樣的處罰已經不能夠實現對其過罰相當的原則。大多數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行為人在接受了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后,依舊會繼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廢除了勞動教養之后的行政處罰,已經遠遠不能夠實現對這類人的懲罰和教育作用,《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作為替代勞動教養制度的較優選擇,將必然進入立法進程,彌補這一法律空白。

              二、《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立法原則

              《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作為一項替代勞動教養制度的法律,其必然要矯正勞動教養制度的種種缺陷,遵循下列法律原則。

              (一)遵循憲法原則

              勞動教養制度最大的缺陷就是實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但卻僅僅只是一個由國務院頒布的文件,而非經全國人大討論通過的法律。

              《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在立法時應當明確其法律屬性,更正勞動教養制度長久以來性質不明的漏洞。《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性質,根據該法面對的對象和處罰的期限、手段等,應當明確為行政處罰。因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一方面的對象是給予一般行政處罰偏輕,但又不夠刑事處罰的`這類群體,一旦行為人觸犯了刑律,將按照刑法給予刑事處罰,不屬于《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處罰范疇;另一方面該法應當發揮教育、矯治、懲罰三重功效,并側重教育、矯治功能,不像刑罰是側重懲治犯罪的手段,更不是一種具有臨時性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強制措施,因此將該法定位于行政處罰是較為合適的選擇。

              (二)遵循適度性原則

              從實踐操作中看來,現有的勞動教養制度在過與罰之間的裁量過于簡單劃一。勞動教養制度幾乎包括了所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種類,凡是故意實施了一定違法行為,但是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均可以納入勞動教養的范圍內。但是如此多種類的違法行為卻只有一個量罰標準――“勞動教養期限,根據需要勞動教養的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動機和危害程度,確定為一至三年。”這樣籠統的量罰標準很難體現出過與罰之間應有的適度性原則,也使得量罰既不均衡,又不合理。同時這樣籠統的裁量標準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難以定奪的問題,甚至出現亂決定勞動教養期限的現象。

              《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在立法過程中應當遵循適度性原則。其對象應當限制于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含三次)同一種類違法行為的行為人,并針對違法行為性質、違法次數的多少、違法程度的輕重以及造成社會危害的大小等等,在均衡合理的范圍內,綜合考慮其教育矯治的年限,建議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如有經教育矯治后仍不能夠實現遠離違法犯罪的目標的,最多可以再延長半年。這里并不是說在立法中要徹底消滅自由裁量權,而是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細化裁量標準,限制自由裁量權,杜絕原有勞動教養制度“一鍋端”的現象出現。因此,《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立法,既應當盡可能地細化裁量標準,但同時也應當賦予決定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予以區別對待各種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以便更好地實現該法的適度性原則。

              (三)遵循程序正當原則

              勞動教養制度在實踐操作中一直以來都缺乏外部監督。勞動教養名義上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組成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工作”,實際上現如今的勞動教養案件,從調查取證到審批決定全部由公安機關獨立負責完成,檢察機關雖然也負有監督公安機關工作、檢查勞動教養案卷的職責,但是從實踐中看來,檢察機關也怠于行使其對勞動教養案件的監督職能,一般公安機關向其送交勞動教養決定書后,就沒有后續的監督檢查工作。由此導致了勞動教養案件辦理不透明、不公開,任何公安機關無法移送起訴,而采取治安管理處罰又嫌過輕的案件,均采取勞動教養的形式。

              《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應當納入決定教育矯治的辦理機關、決定機關、監督機關,改變原有勞動教養由公安機關一家獨攬的情況。建議由公安機關作為辦理機關,由法院作為決定機關,由檢察院作為監督機關。公安機關承辦各類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案件,負責證據的收集、違法事實認定、前科材料收集等,在符合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情況下,應將案卷直接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簡易程序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應對案件全程履行監督職責,公安機關在必要時也應當出庭作證,最后由人民法院決定教育矯治的期限和方式。這樣加入外部監督,可以保證案件辦理、決定的公平、公正,摒棄了一個機關從辦案到決定全權獨攬的弊端。

              三、《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立法中應加以考慮的新手段、新方式

              《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在考慮教育矯治手段時,也應根據違法行為適用不同的手段。

              根據勞動教養制度的實踐情況以及我國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幅度,當違法行為較重時,教育矯治的年限最多不能超過一年,且應當采取集中矯治的方式;當違法行為較輕時,應當可以采取開放式的教育矯治方式。這兩種教育矯治方式可以分開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可以選擇采取集中矯治的方式

              采取集中矯治應當改變勞動教養以限制人身自由作為唯一懲罰的方式,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側重點應當在教育和矯治方面,限制人身自由是對違法行為人采取教育、矯治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使違法行為人能夠在一個全封閉的軍事化管理氛圍內,受到教育,受到對其違法行為的矯治,而不是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基礎上,對其采取種種懲罰措施。

              集中矯治的場所應當采取軍事化管理方式,能夠保證被教育矯治人的正常作息,不應當像勞動教養場所和看守所、監獄等場所那樣建設管理,由于被教育矯治人員需要得到的是思想認識上的教育矯治,應當像建設寄宿學校那樣來規劃集中矯治的場所。集中矯治場所應當配備有能夠教授專業勞動技能的教師,具備有能夠進行勞動技能實踐的場所和相關器械。要有能夠讓被教育矯治人享受充分休息權利的干凈衛生整潔的生活環境,同時也應當有專門的娛樂活動場所和圖書館,不應建有高墻、高壓電網等設施。被教育矯治人應當在一個活潑、積極、正面、向上的氛圍中,受到教育矯治,應當與被剝奪人身自由被羈押的情況區別對待。

              在教育矯治期間,如果被教育矯治人需要回家探親或者有重大事項需要離校,在其申請后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準許離校,不應采取過多的限制。可以對被教育矯治人采取安排適當勞動的方式來矯治其不勞而獲的不良習氣,被教育矯治人的各項合法權利應當受到保障,并享有正常的勞動和休息的權利。

              采取集中矯治的被教育矯治人,一旦能夠掌握一定的謀生技能,并且在思想矯治方面表現較好,達到教育矯治的目的后,應當及時對其解除集中教育矯治,改為開放式教育矯治或者徹底解除教育矯治。

              (二)可以采取不集中矯治的方式

              開放式的教育矯治方式,針對的對象是違法行為較輕的行為人,或是集中教育矯治后,表現良好、思想認識達到一定標準的被教育矯治人。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2

              一、加強勞動教養場所環境和教育模式的創新

              堅持“注重實際、把握要害、突出重點、簡明扼要、實用精煉”的原則,科學選擇和確立適合勞教人員特點的教育矯治形式、內容,對勞教人員進行教育,想方設法激活他們的思想,極力調動他們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實現教與學的互動,強化教育效果,有效實現對他們的教育、熏陶教化和矯正,從而切實教育矯治質量。

              (一)以課堂教育為主,提升教育工作整體水平。

              一是確立課堂化教育的主導地位。課堂化教育是適合勞教人員特點、固定教室和時間、由教師集中授課,被實踐證明的一種有效的主導教育形式,其目的在于規范和落實教育工作,提高教育矯治質量。二是夯實教育矯治基礎工作,落實好實施課堂化教育所需的設施、經費、場地、時間和人員。加強教育矯治基礎工作,大力開展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統一規劃、編寫實用的新教材和教學大綱,建立多媒體教學體系,構建心理矯治工作機制,完善職業技術教育網絡,設置各級教育專項基金、健全教育專項基金管理、使用機制,確保開展課堂化教學的專門教室、設施、設備滿足教學需要。三是根據勞教人員的罪錯成分、惡性程度、年齡結構、民族特點、文化基礎、學習需求靈活設置教學科目,確立教育矯治內容,并進行合理編班。制定有針對性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設立基礎必修課科目、分類教育科目和若干選修科目,以班級為單位實施教學,教學班人數能夠保證教學效果,進一步探索符合管理工作模式改革的教學方式。四是課堂化教育的主要內容。根據勞教人員實際情況,掌握程度分為了解、識記、運用和理解四個層次,將基礎必修課科目、分類教育科目和若干選修科目的內容設置。

              (二)在教育中加強思想行為滲透式教育。

              在目前勞教經費緊張、場所安全壓力突出、生產模式相對滯后的情況下,為了使生產、管理、教育三者之間的有機結合,在開展課堂化教育的同時,以具體的教育活動和具體直觀的活動內容為教育載體,將系統的教育目標體系和抽象的教育內容分解、轉化成具體的項目分類、具體的教育活動和具體直觀的活動內容,實現教育工作的活動化和活動具體化。譬如,通過主題教育、影視教育、案例教育等將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宗教政策、風俗習慣和家庭美德等方面的通俗理論與經典實例與漢族和少數民族各自的傳統文化、發展歷史和經典史例教育有機糅合,強化對勞教學員的法制觀念和道德意識教育;通過讀書看報、寫日記周記、文化輔導、知識競賽等具體活動,加強對勞教學員的文化知識教育。從而加強對勞教學員潛移默化的思想行為的滲透式教育,使之與課堂化教育、習藝勞動有機結合、相互作用,易于文化基礎、心理特征和接受能力各異的勞教學員的普遍接受和理解,更有利于強化教育效果和提高教育矯治質量。

              (三)創新幫教,全面提升教育矯治質量。

              一是突出個案矯治。各勞教場所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個別教育的談話制度,積極探索建立個案分析制度、集體會診制度、掛牌攻堅制度、重點頑危確定轉化制度、交流評比制度等相關制度,并制定與之相適應的考核獎罰辦法,將個別教育向個案矯治深化,進一步提高個別教育的針對性、系統性、有效性和規律性。尤其,加強個案分析,其主要對象為危頑、難改造人員、“三類”等典型的重點人員和其他行為表現異常突出的典型學員。二是強化分類矯治。根據各自地域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狀況,尤其社會治安形勢、違法犯罪特點和各類勞教人員違法原因、矯治方向、行為特征、思想實際、改造特點、群體和個體典型案例、管理策略、矯正方式、教育內容、轉化方法、分類矯治規律等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突出分類教育主題,建立攻關課題,深挖教育轉化規律,從不足或失敗中總結成功經驗等具體措施,強化吸毒、三類、、多進宮、外省籍、難改造等重點人員的分類教育矯治,全面提升教育矯治質量。三是切實加強延伸性的社會幫教。目前,許多勞教場所社會幫教,僅限于幫教的社會有關團體和社會知名人士、專家學者和社會志愿者的捐贈、講座、參觀、聯歡等活動,以及親屬的會見、談心、通信等形式的幫教,勞教人員改造中出現的一些諸如家庭破裂、家庭困難、子女就學就業、照顧老人、勞教人員解教后安置就業、進行操守保持綜合監督治理等深層次問題都沒有有效解決。四是以地域和民族特點分類,突出和創新地方少數民族勞教學員的分類管理分類教育的特色。由于西北、西南等省份的少數民族較多,具有很強的民族特點。他們各自都有著特定的民族文化、歷史傳統、宗教習俗和民族心理。對少數民族的勞教人員,在遵守國家的勞教政策、法規和基本執行模式的基礎上,還應當根據他們特定的民族文化、歷史傳統、宗教習俗、民族心理和勞教場所的實際情況,運用靈活的教育形式和教育措施,強化、創新具有地方少數民族特色的分類管理教育工作,從而更好的體現人性化特點,并進一步提高教育挽救質量。

              二、加強勞動教養人員“心理矯治”工作的創新

              (一)開展“個別教育”和“心理矯治”的創新。

              勞動教養場所收容的勞動教養人員較90年代相比,日趨復雜,他們的思想觀念、價值取向、法紀觀念、行為方式等均受到社會現實的影響,有的已經在心理上表現為“病態”,如“戀物癖”的勞動教養學員,他們見了什么東西都想據為己有,有著強烈的“占有欲”,對這樣的勞動教養學員,如果不對其進行心理矯治,他們有可能發展為所內作案,繼續違法犯罪。應該說,每個勞動教養場所都有患有心理疾病的學員,這些人心理表現為畸形發展,有一些已表現為變態,不單對場所的安全造成了威脅,也給場所的教育改造秩序帶來了極大的阻力,對這部分人要進行“個別教育”和開展“心理矯治”的創新。

              (二)開展有針對性的心理治療。

              開展心理矯治之前,要對所有勞動教養人員進行一次心理測試,判斷他們是否患有心理疾病的可能性,這樣可以做到公平,也便于后期工作的保密性。目前這方面的測試方案也有很多,常見的有SCL—90,WM2000等心理測試軟件。測試完以后,可以將“有問題”的測試結果與被測人員過去的檔案及現實表現結合起來,分析其產生心理問題的可能原因。然后再制定嚴密的'矯治方案,在進行心理矯治時,可以改變以往由大隊干警包干的做法,改為心理專家或由有一定相關知識專業的社會熱心人士,社會團體等來所進行心理咨詢,便于對有心理疾病的勞動教養人員實施有針對性的心理治療。開展心理矯治的同時也應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在勞動教養人員中普及心理健康的有關知識,教會他們如何面對挫折、減輕壓力,如何進行自我心理調適等等。使他們自己能夠解決一些因生活中的種種困難而產生的心理問題,這種授人以“漁”而非“魚”的做法,不但可以節約資源,而且可以提高對勞動教養人員心理矯治的效率。

              三、多樣化管理模式的創新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機制。

              一是建立入所嚴管封閉專隊。對新入所勞教人員,組織為期一個月的入所教育訓練。期間,開展適應性教育矯治,進行服教生活指導,進行勞教法規、勞教人員守則、內務隊列、所規所紀、安全生產、心理健康、禁毒知識等內容的入所教育,幫助勞教人員分析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后果以及被決定勞動教養的法律依據,使其認識所犯罪錯,明確矯治目標和努力方向。二是落實“6361”制度。堅持每周一下午全所集中上課教育,另半天由大隊組織開展教育活動。凡全所性的教育,勞教人員必須參加,大隊不得隨便安排生產勞動。三是對臨解教人員,每季度舉辦集中出所教育學習班,對勞教人員進行鞏固性思想教育、前途政策教育、就業形勢教育和社會適應性教育,幫助勞教人員提高適應社會的能力。四是針對勞教人員不同罪錯性質特點,開展各種分類教育活動,如針對吸毒人員,進行吸毒型教育矯治,積極從生理和心理多方面入手開展禁毒教育;對普通勞教人員進行財產型教育矯治,通過改變認知、行為矯治等方法,矯正導致其違法犯罪的不良心理,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二)建立教育矯治質量評價體系。

              按照勞教人員教育矯治目標,運用科學的方法,堅持目的性、重點性、整體性、客觀性、科學性的原則,從法制觀念、道德水平、心理健康水平、就業能力、文化素質五個方面,分階段地對勞教人員教育矯治情況進行分析,并據此開展教育矯治工作。

              (三)建立一支較強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一是配齊配強師資力量,打造一流民警教師隊伍。二是形成“教育處、教研組、備課組、教師”層層落實的課堂化組織管理機構,制定《教研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教員工作職責》、《學員守則》等規章制度,使課堂化教育制度化、規范化。三是形成勞教民警專業化管理教育格局,將管理、教育、生產、生活衛生專業民警進行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專兼職教師和心理咨詢師專司教育和心理咨詢工作。

              (四)建立檢查、考評機制。

              堅持了月檢查、季考評制度,制定了勞教人員教育工作考評規則和月檢查、季考評內容。堅持每月一次的教育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每季度檢查大隊民警個別談話記錄,寫出評語;按照考評內容,每季度組織教育工作考評,考評情況作為年度教育工作考核內容并及時通報。通過月檢查和季度考評,有效促進了教育制度的落實和教育基礎資料的完善。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3

              一、教學目的

              1、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進一步開發學生的智力和潛能。

              2、讓學生充分感受成功的勞動實踐給他們帶來的快樂,不僅培養了他們熱愛生活、享受生活的美好品德,更加激發了他們熱愛學習、掌握本領和報效祖國的極大熱情。

              3、培養學生尊重勞動者、尊重勞動成果。

              4、學會與他人合作。

              二、教學要求

              1、要牢固掌握基礎知識,必須循序漸進,溫故知新,注意知識的內在聯系和實踐應用。

              2、要理論聯系實際,用實踐知識去思考理論問題;用學過的理論知識來分析實踐中的實際問題;通過實踐加深和鞏固基本知識的理解。

              3、要掌握好重點并注意通用性,才有一定的針對性。

              4、上課必須專心聽講,積極思考,做課堂筆記,應認真仔細,動手動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獨立完成實驗科目,注意培養自己和提高自己的分析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課堂紀律:

              1、必須聽從認課指導老師講解,有疑問應先舉手再提問,不能交頭接耳。

              2、未經允許,不可以互串座位,不準用硬物在桌子上刻畫,未經允許不準翻動抽屜中物品。

              3、必須按要求領取工具及實踐器材。認真領悟線路圖及內涵。

              4、每張課桌的同學在未征得指導教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鄰桌或其他同學借用工具或器材。

              5、每張課桌的同學應妥善保管好各自的工具及實踐器材,防止損壞或丟失,如有以上現象應按價賠償。

              四、教學課時

              共2小時,時間分配:安全教育10分鐘,實際操作過程理論講解約25分鐘,學生實際動手操作約60分鐘,交流總結約15分鐘,課間休息約10分鐘。

              五、教學用具和材料

              1、制作衣架的材料、用具:十號鐵絲、老虎鉗、老虎凳、錘子。

              2、安裝自行車的零部件和用具:

              ⑴零部件:鋼圈(含輪胎)、大桿、車把、鏍絲、鏍帽。

              ⑵用具:各種型號扳手、老虎鉗、鏍絲刀、打氣筒。

              六、教學重難點

              1、重點:

              ①讓學生了解、認識制作衣架的材料、工具和衣架的'制作程序。

              ②讓學生了解、認識自行車的零部件、工具和自行車安裝程序。

              2、難點:

              ①衣架的制作程序。

              ②自行車安裝程序。

              七、教學過程

              1、導入新課:勞動不僅創造了人類文明,同時也給人類帶來了無窮無盡物質享受,同學們目前雖然還是學生,但有些簡單的勞動還是能夠勝任的,比如衣架的制作和自行車的安裝,今天就讓同學們自己來完成,同學們,你們有沒有信心?(回答略)。

              2、安全教育:同學們,在你們還沒有動手操作之前,我先講一下安全,這是對他人負責,更是對你自己負責。請同學們一定要認真聽講;制作衣架的同學每兩人為一組,自行車安裝的每五人為一組,同學們先坐下來聽我講解制作過程,然后再動手操作,在未制作之前請同學們不要動任何東西,在操作時也要嚴格按照操作程序,不允許學生在課間隨意離開座位走動或外出,更不能互相追逐打鬧,還要學會正確使用勞動工具。

              3、講述新課:簡易衣架的制作:首先準備10號鐵絲長98厘米,用小鐵錘將鐵絲錘直,右手握老虎鉗,左手持鐵絲,用老虎鉗鉗住鐵絲的一端約9厘米處彎成大彎鉤狀,另一端約1.5厘米側面彎曲成小鉤,大鉤以下約4厘米呈柱狀,再將小鉤鉤住柱子的下端,然后衣架上面總長比下面約長4厘米,具體操作流程圖(略)。

              自行車安裝:先將自行車大桿、前叉翻過來朝上→安裝前輪→安裝后輪→安裝鏈條→安裝支架→安裝坐墊→安裝前后閘→安裝響鈴、車鎖→校正、鏍絲緊固→打氣→試騎。

              4、課后小結評比:⑴首先將所有的作品拿出來進行比較,表揚或肯定制作較好的同學,找出制作不太理想的作品,同學們在制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并對這些同學進行鼓勵。⑵對課堂中不遵守紀律的同學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⑶將各種表現特別好的同學上報給教育處。

              八、工具驗收、小結

              清點所有教學用具,并將其重新放回指定的位置,將損壞的用具單獨列出,及時補充用具,確保下次上課正常運行,留下部分學生打掃衛生,清潔課堂。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4

              關鍵詞:勞動教養規范體系刑法修正案

              中圖分類號:DF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73-8330(20xx)01-000-07

              我國法學界相當部分學者認為,勞動教養制度盡管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但是從其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及其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正面功能來看,還是有其特定的歷史地位和存在的相對合理性的,應當有條件地對勞動教養進行改革和利用,克服缺陷,發揮所長。①筆者即堅持勞動教養保留論立場,并擬在分析勞動教養制度相關法理和我國現實國情的基礎上,提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規范勞動教養的基本設想,并論證其可資借鑒性、相對合理性和技術可行性,供學界同仁參考。

              一、可資借鑒性:保安處分立法規范的國外經驗

              筆者認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規范勞動教養的基本設想具有國外經驗的可資借鑒性,理由是,我國勞動教養作為保安處分性質的人身強制性預防措施應當成為一種基本共識,并且國外保安處分制度的法理與實踐基本契合了我國勞動教養法治化的需要。

              (一)尋求共識:勞動教養屬于保安處分性質的人身強制性預防措施

              對勞動教養的性質,我國已有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過不同的規定,有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的不同定性。②而理論界對勞動教養性質一直眾說紛紜,主張各異:(1)行政強制措施說認為,勞動教養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③(2)行政處罰說認為,勞動教養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④ (3)保安處分說認為,勞動教養是一種刑罰之外的預防性司法處分,類似于西方刑法中的保安處分。⑤(4)刑罰補充說認為,勞動教養已經從行政強制措施演變成打擊處理違法犯罪分子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行政處罰手段,從本質上說是刑事處罰的輔助措施。⑥(5)獨立法律處分說認為,不應把勞動教養的性質要么歸于行政處罰,要么歸于刑罰。從整體上看,勞動教養是一種非刑罰處罰措施,是獨立于刑罰和治安管理處罰之外的一種獨立的法律處分。⑦ ()折衷兼顧說認為,勞動教養具有“交疊性”,其性質交叉、重合,無論用哪一種單一的解釋都無法為其正確定性。這種觀點中又有兩類主張:一類主張認為,勞動教養具有三方面的性質:一是行政處罰性;二是刑事處罰性;三是保安處分性。⑧另一類主張認為,從功能上分析,勞動教養與刑罰和治安處罰不存在懲罰程度上的銜接,而是功能上的互補。即勞動教養注重主觀,而刑罰和治安處罰側重客觀;從適用對象上看,勞動教養既包括保安刑的適用對象,也包括行政強制的對象,因此,勞動教養兼具刑事處罰與行政強制的雙重性質。⑨ 可見,勞動教養到底是歸屬于行政法領域還是刑法領域,或者歸屬于獨立于行政法領域和刑法領域的第三領域,均存在相當大的爭議。有學者認為,對勞動教養性質認識上的不統一,造成實踐中無論行政法領域還是刑法領域的法治原則都難以進入勞動教養領域的現實。⑩可見,對勞動教養的性質界定,尚待盡力尋求某種共識。

              ②[ZK(]我國已有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關于勞動教養的性質主要有以下兩種規定:(1)勞動教養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如《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2條第1款規定:“勞動教養,是對于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再如,1980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的公安部《關于做好勞動教養工作的報告》規定:“勞動教養是一種強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還有國務院轉發公安部規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2條規定:“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2)勞動教養是一種行政處罰。如1994年修改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款規定:“嚴厲禁止、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第32條規定:“嚴厲禁止下列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這兩條規定將勞動教養作為一種行政處罰納入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中。1992年2月28日,公安部在對浙江省公安廳法制辦的答復中,對此也予以了確認。再如,1991年1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狀況》白皮書,第四部分“中國司法中的人權保障”第七點“關于勞動教養及被勞動教養者的權利”中指出:“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行政處罰。”1995年2月8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通知》指出:“勞動教養場所是國家治安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不過,20xx年《治安管理處罰法》取消了有關勞動教養的規定。

              筆者認為,有關勞動教養性質的行政強制措施說與行政處罰說,均是對我國既有勞動教養規定狀況的理論界說,但是這種理論界說忽視了勞動教養缺乏憲法依據和違背立法法明確規定的基本特點,忽視了勞動教養作為一種顯性的“刑事類措施”所必須具備、但是恰恰缺少的法治化原則、司法化原則與比例原則。“刑事類措施”是一個具有歐化特色和重要刑事法治意義的刑事政策概念(范疇),系由歐洲人權法院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條所確立的“公平審判”的規則(司法化原則),并強調“公平審判”的規則適用于任何帶有懲罰性質的非刑事處罰,例如紀律處罰、軍隊處罰或獄政處罰、行政處罰,為了防止侵犯人權,歐洲人權法院才將“刑事類措施”概念延伸到了符合一定標準的非刑事性的處罰措施(尤其是行政處罰)上;同時,歐洲人權法院也保守地認為,2天以內重禁閉處罰由于“刑期”太短則可以認為尚不足以進入“刑事類措施”。B11歐洲人權法院的這種做法表明,“刑事類措施”司法化原則,應當成為現代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場。而保安處分說、刑罰補充說與獨立法律處分說,其實表達的基本立場是一致的,這就是近現代以來西方國家所討論和踐行的保安處分刑事政策立場,亦即:勞動教養的性質應當界定為保安處分措施、“刑事類措施”。

              筆者認為,勞動教養在本質上是一種保安處分性質的'人身強制性預防措施,“保安處分制度就可以對應于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B12需要納入刑事政策考量并遵行法治化原則(立法化與司法化原則)。

              (二)借鑒形式:國外保安處分制度的法理與實踐

              如果說勞動教養的性質(實質)可以定位于保安處分措施,那么,勞動教養的運行形式則可以借鑒國外(主要是德國和日本)保安處分理論與實踐的基本經驗:

              1必要性與合法治理性

              國外理論界認為,保安處分制度的依法建立具有必要性,也符合法治理性。比較有代表性的德日刑法理論認為:

              “根據行為責任確定的刑罰并不總是能夠勝任刑法的犯罪預防任務,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刑期往往短于確保預防結果所需要的期限;再者,違法者需要醫學的、教育的或社會的治療,而這些治療在正常的刑罰執行中是不可能做到的。加上,無責任能力的行為人不得科處刑罰,因此,刑罰必須通過處分來加以補充,其目的在于對行為和行為人的履歷中所表現出來的危險性,通過治療、幫助、保安或消除措施來予以克服。……關于處分的先決條件、處分的執行和處分的結束的法律規定,應該是具體的而且應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B13

              “刑罰是以責任為前提而作為其發現形式施加的,而保安處分并不以責任為前提。因此在責任的非難未被認可的場合,為了除去行為者實行犯罪的危險性,可以處以保安處分”;B14“可以看出應該代替刑罰或者應該補充刑罰的保安處分具有必要性”。

              2二元主義與法律規定形式

              現代法治國家在建立保安處分制度問題上采取了比較保守的立場,主要體現在堅持刑罰與保安處分的“二元主義”,以及采用刑法或者刑法修正案、其他特別法(如少年法等)的形式對保安處分依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和法律限制。正如日本學者大塚仁教授所指出的:

              “圍繞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本質,存在認為兩者是不同性質的二元主義和認為是相同性質的一元主義的對立。在采取道義責任論和報應刑論的古典學派的立場上,刑罰以對過去的犯罪進行道義的非難為要素,應該報應地科以刑罰,而保安處分不以這種非難為內容,只是針對行為人的危險性進行社會保安這種觀點出發,以預防將來的社會侵害為目標,因此,兩者畢竟是不同性質的,從而采取二元主義(二元論)。另一方面,近代學派的立場只著眼于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把對行為人施以社會防衛處分乃至改善—教育行為人視為刑法的使命,基于此,認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間存在性質的不同就是無意義的,所以,采用認為兩者具有共同性質的一元主義(一元論)……在今日,二元主義是世界性傾向。”B1

              而在保安處分的法律規定形式上,德、日等國家也有通過修改刑法典、制定刑法修改案或者其他特別法律的形式對保安處分進行規定的,如德國刑法設專節規定了“矯正與保安處分”,德國少年法院法也設專節規定了教育處分、懲戒處分等保安處分措施;日本則“在刑法修正工作中提案了保安處分”。B17

              二、現實可能性:勞動教養改革思路的相對合理性審查

              就我國現階段勞動教養改革思路而言,需要學者和政治家共同努力,審慎考量現實可能性和相對合理性,尋求某種折中的解決方案。

              (一)中國學界關于勞動教養的既有改革思路

              我國學界同仁無不贊同改革勞動教養的立場。勞動教養改革的宏觀方面內容主要包括勞動教養立法問題、程序問題、實體問題和執行問題;勞動教養實體法完善方面主要涉及勞動教養性質和功能的法律定位、勞動教養適用對象和條件的法律規定、勞動教養的實體內容及其處罰強度、勞動教養制度的法律規定形式等。應當說,目前提出的改革勞動教養的各種思路與方案盡管很多很雜亂,但如果按照改革難易程度與工程量大小來分析,仍然可以將其簡化為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改革方案與保安處分體系化完善方案,而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改革方案還可以進一步區分為小修方案與大修方案。

              比如,北京大學《中國勞動教養(輕罪處罰)立法研究》項目課題組在討論勞動教養的改革完善方案時,就分別提出了保安處分體系化完善方案與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改革完善方案。其中,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改革完善方案對勞動教養實體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框架提出了以下兩種基本思路:B18

              1比較理想的方案。這一方案是從中國刑事法律制裁體系的整體出發,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處罰措施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系統的清理,對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等法律、法規進行相應修改,形成專門統一的勞動教養法典,并在法院建立專門的治安法庭或治安法院,實現勞動教養的司法化和司法程序化。這是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的最終目標,但目前這一方案可能面臨許多問題和困難。

              2側重實際的方案。這一方案以理想方案為最終目標,逐步推進,在不修改或不大改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的前提下,建立勞動教養法。這一方案以實現勞動教養的司法化為最低目標,著重解決勞動教養的司法程序化。

              而保安處分體系化完善方案的主張是:

              “將現行的勞動教養、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對不滿1歲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人)、強制醫療(對造成危害結果的精神病人)、強制集中教育(對者)、強制留場就業等具有保安處分性質的較長時間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統一規定于《治安司法處分法》(或稱《保安處分法》)中,并明確規定此類治安司法處分措施適用的實體要件、司法程序和執行機構,使之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保安處分制度”。B19

              需要說明的是,梁根林教授主張保安處分刑法化是正式確立和完善我國保安處分制度的需要,同時主張“將勞動教養刑罰化,并易名為強制教養,將其改造為一種介于管制(限制人身自由)和拘役(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之間的一種半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參見前引①,第174—191頁。另:本文后面還將指出,曲新久教授主張將勞動教養合理的部分納入到刑事法律當中作為補充性的規定。參見陳興良主編:《法治的界面》,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57—59頁。

              再如,在20xx年10月舉行的“第二屆兩岸刑事法治學術研討會”上,林教授也提出了保安處分體系化完善的意見:

              “如果考慮到上述強制性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基本性質、目的、基本功能等方面的一致性,考慮到我國憲法和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對采取這些措施有完全相同的基本要求,考慮到它們都有進行改革的迫切需要,那么,從長遠來看,制定一個以消除各種特定主體社會危險性為目的,對各種強制性收容教養教育措施、強制性治療措施、強制性隔離措施等強制性社會預防措施進行統一調整的法律制度與實踐運作管理體系,很可能是從根本上改革我國現行勞動教養制度最具現實性的選擇”。B20

              (二)當下中國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小修方案的相對合理性

              當下中國勞動教養改革完善方案需要選擇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改革方案還是保安處分體系化完善方案?進而是選擇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小修方案還是大修方案?針對這些問題,相當部分學者認為:從長遠看,應當是保安處分體系化完善方案、勞動教養的大修方案。但筆者認為,從近期勞動教養法治化改革的極端重要性、緊迫性與現實可能性上看,應當抓緊實施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小修方案。B21其相對合理性如下:

              1有利于立即解決勞動教養的合憲性與法治化問題。應當承認,在我國現有法治框架下,尤其是在人權入憲和立法法明確規定的基礎上,B22任何涉及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都必須由法律規定,而我國現行勞動教養措施恰恰在此問題上存在“硬傷”,因而其改革的當務之急是必須立即解決其合憲性與法治化問題。在這種情勢之下,在我國現實司法實踐中無法放棄且不愿放棄勞動教養措施、近期立法上又缺乏進行保安處分系統立法充分準備的現狀之下,“尤其是勞動教養制度應納入刑法予以整合重構的問題”應當作為當前我國刑法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B23實施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小修方案無疑既是無奈之舉,也是明智之舉,還能夠為將來進行保安處分系統立法積累有益經驗。

              2爭議少,難度小,有望實現立竿見影的法治效果。實施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小修方案,立法上可以只規定那些必須明確且爭議較少的勞動教養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適用程序等內容,而暫時回避了保安處分系統化立法所可能遭遇的巨大爭議、龐大工程與復雜技術等問題,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立法爭議并減小立法難度,以立法修正案的形式盡快完成勞動教養改革任務。

              三、技術可行性: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規范勞動教養的技術創新

              我們有充分理由期盼近期制定出臺新的刑法修正案,以有效實現由刑法規范勞動教養制度的偉大理想:

              (一)既有經驗: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規范刑事禁止令的雙重啟示

              B21關于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小修方案,正如本文前文已經指出且后文仍要強調指出的: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立法修改方案本身還可以進一步細化為大修方案與小修方案,如果說將全面修訂刑法并在其中系統規定勞動教養制度或者通過制定“勞動教養法”系統規定勞動教養的修改方案稱為大修方案,那么,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在現行刑法框架之內對勞動教養制度主要內容予以規定的修改方案就是所謂的小修方案。

              我國在借鑒世界各國立法成果和總結既有刑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對管制刑和緩刑之執行作了修改和完善,增設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刑法修正案(八)》第2條規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11條規定:“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應當承認,“刑事禁止令”既不是一種新的刑罰,也不是一種新的非刑罰處罰方法,更不是一種非監禁刑的執行方式,而是一項保安處分性質的強制性預防措施或者約束性措施,B24并且該制度隨著保安處分的廣泛傳播而逐漸在各國的刑事法律中得以體現。《刑法修正案(八)》較好地完成了作為保安處分措施的刑事禁止令的法規范設置,其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規范我國單項保安處分措施提供了立法經驗,而勞動教養無疑可以成為這種立法經驗的“第二塊試驗田”。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規范刑事禁止令的雙重啟示在于:

              1單項保安處分措施可以單項規范完善,不必等候保安處分措施的系統立法化完善。如前所述,盡管有部分學者認為,我國應當通過制定保安處分法或者強制性預防措施法之類的系統立法來完善勞動教養的法制規范,不贊成勞動教養的單項立法規范完善,但是,我們應當看到,這種學術理想在我國近期尚無法實現,尤其缺乏充分的理論研究與法律實踐經驗。目前,我國不但對“保安處分”的系統化理論研究不夠,而且“保安處分”這一法律規范用語也鮮見于國家立法或者官方文件之中,談何“保安處分法”的系統立法。可見,這種學術見解實不利于盡快解決我國勞動教養法治化這一現實問題。正是在這樣一種理論研究與法治建設的現狀之下,筆者認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規定刑事禁止令的基本經驗具有十分重大的啟示意義:作為單項保安處分措施的勞動教養措施可以單項規范完善,其單項完善方式可以采取刑法修正案形式,而不必等候保安處分措施的系統立法化完善。

              2單項保安處分措施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規范完善,不必等候刑法典的全面修訂完善。勞動教養獨善其身的立法修改方案本身可以進一步細化為大修方案與小修方案,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在現行刑法框架之內對勞動教養制度主要內容予以規定的修改方案就是所謂的小修方案。有學者反對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對勞動教養予以“修修補補”的規范完善,認為:

              “我們把勞動教養的合理部分吸收到刑事法律當中,或者你單獨地再立一部刑事法律這都沒有關系,當然刑法已經修改完畢了,你納入到刑法之中是不合適,作為一部單獨的立法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在現在的框架之內,你修修補補,將現在的20多類或者說30多類繼續進行勞動教養的話,問題是相當大的。”B25

              這種學術見解盡管有一定合理性,但是過于理想化,同樣不利于盡快解決我國勞動教養法治化這一現實問題,并且也被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對刑事禁止令予以刑法規范的基本經驗所否定。那么,筆者有理由認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對勞動教養予以刑法規范的小修方案具有相對合理性和現實可行性。

              (二)技術創新:以實體法(刑法總則)與程序法相結合的形式確立勞動教養法規范體系

              刑事禁止令的規范設置為進一步完善作為保安處分的勞動教養制度提供了立法技術創新的基礎和條件。《刑法修正案(八)》對于刑事禁止令的修法性規定僅限于刑法總則關于管制刑和緩刑適用的實體法內容的修正規定,但沒有特別規定其程序法內容,這是與其作為法定刑適用及刑罰制度適用的性質相匹配的,同時也與刑事禁止令本身只是一種“限制自由”性質的處罰強度相匹配。勞動教養本身并不依附于特定的某種法定刑適用或者刑罰制度適用,而是更多地獨立于法定刑適用之外的保安處分措施,并且其處罰強度更加接近于自由刑(或者說介于限制自由措施與剝奪自由刑之間),因而,其修正規定的技術形式應當在刑事禁止令立法規范經驗基礎上進行適當創新。筆者認為,應當以實體法(刑法總則)與程序法內容相結合的規范形式,確立兼具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的勞動教養法規范體系。

              1刑法總則性修正規定的設想

              從現有刑法總則的體系性安排觀察,刑法修正案將增設的勞動教養條文規定在刑法總則第三章第一節之中比較合適,具置可以放置于《刑法》第37條(非刑罰處罰措施)之后,作第37條之一項的形式來規定。具體設想的刑法修正案規定如下:

              在《刑法》第37條之后增加內容,作為第37條之一項:“對于多次實施、吸毒、詐騙、搶奪、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煽動鬧事、教唆他人自殺或者違法犯罪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勞動教養的,可以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對于累犯或者因故意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嚴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仍有嚴重人身危險性而確有勞動教養必要的,可以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對于任何人的勞動教養,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向所在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所對應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勞動教養建議書,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后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經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判決后交付勞動教養部門執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教養案件之后應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判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任何人進行勞動教養。”

              “被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勞動教養的人享有辯護權。”

              2具體設想的學理詮釋

              具體設想的法理詮釋主要關涉以下兩個方面問題:

              第一,關于勞動教養的對象范圍和期限等實體法內容問題。

              結合現有勞動教養實踐和有關學者的建議,筆者認為,可以將勞動教養的對象范圍具體限制為兩類:其一,作為非犯罪后果的保安處分措施,這類勞動教養的對象范圍是“多次實施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勞動教養的”,具體內容包括“多次實施、吸毒、詐騙、搶奪、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煽動鬧事、教唆他人自殺或者違法犯罪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勞動教養的”;其二,作為犯罪后果刑罰補充的保安處分措施,這類勞動教養的對象范圍是“累犯或者故意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仍有嚴重人身危險性而確有勞動教養必要的”,具體內容包括“累犯或者因故意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嚴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仍有嚴重人身危險性而確有勞動教養必要的”。

              勞動教養的期限確定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允許人民法院在此期限內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至于被勞動教養人員的具體處遇,因為現實做法并不是勞動教養措施法治化建設的主要問題,因而刑法修正案中可以暫時不作專門規定,有待今后實踐探索后再行完善。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5

              按照州委州政府“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體教育活動安排部署,1月13日,州蔗糖辦黨委書記、主任刀忠明參加了州委動員大會,并于1月26日召開了州蔗糖辦動員會。為認真貫徹落實好州委州政府《關于印發〔德宏州“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辦制定了主體教育活動《實施方案》,根據《實施方案》開展好蔗糖系統“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各個階段的工作。

              一、制定實施方案

              為切實開展好主題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全州蔗糖干部職工的素質,增強全州蔗糖干部職工知恩情、明是非、識大體、講團結、守法紀、求進取的意識,形成凝心聚力、共謀發展的良好氛圍,以飽滿的熱情、昂揚的斗志投入德宏蔗糖事業,建設美好家園,促進我州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民族團結、邊疆穩定,州蔗糖辦制定了“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實施方案。一是明確了活動的主要內容,主要圍繞五個環節,即“一比、二思、三看、四悟、五干”;二是明確了活動的`實施步驟,州蔗糖辦“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自20xx年1月開始實施,20xx年6月完成,共分四個階段。每個階段分別由多個系列活動組成,每個系列活動都聯系蔗糖工作實際開展。三是明確了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四是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縣市糖辦、各糖業公司、各科所高度重視“感恩思進”教育活動,從“五個結合”入手,開展好“感恩思進”教育活動。

              二、建立健全組織機構

              及時成立了州蔗糖辦開展“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領導小組,由州蔗糖辦黨委書記主任刀忠明任組長,州蔗糖辦黨委委員副主任余忠、余加崇及德宏英茂糖業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尹茂莊任副組長,州蔗糖辦各科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州蔗糖辦黨委辦公室。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上情下達、下情上報,會議、活動的組織,每一次活動、每一階段的小結、簡報等;負責擬定《州蔗糖辦“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實施方案》、負責聯系新聞媒體的宣傳、德宏糖業網宣傳、結束后的工作總結等;負責州蔗糖辦“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專欄的制作、組稿、宣傳等工作。

              三、制定活動安排表

              州蔗糖辦開展“感恩思進”主題教育各項活動都聯系蔗糖工作實際開展,通過制定活動安排表,一是分解和細化了各個階段、各個系列的各項活動,做到有據可依、有循可查;二是規定了各項活動的實施方法、步驟和時限,確保各項活動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三是指定了各項活動的對象和負責人,明確了宣傳方式,保證各項活動取得實效。

              四、召開“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啟動會

              20xx年1月26日下午,州蔗糖辦召開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啟動會,會議由州蔗糖辦黨委書記、主任刀忠明主持,州蔗糖辦、州制糖研究所全體干部職工共30人參加會議。

            中學生勞動教育實施方案6

              一、制定實施方案

              為切實開展好主題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全州××干部職工的素質,增強全州××干部職工知恩情、明是非、識大體、講團結、守法紀、求進取的意識,形成凝心聚力、共謀發展的良好氛圍,以飽滿的熱情、昂揚的斗志投入××××事業,建設美好家園,促進我州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民族團結、邊疆穩定,州××辦制定了

              “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實施方案。一是明確了活動的主要內容,主要圍繞五個環節,即“一比、二思、三看、四悟、五干”;二是明確了活動的實施步驟,州××辦“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自20xx年1月開始實施,20xx年6月完成,共分四個階段。每個階段分別由多個系列活動組成,每個系列活動都聯系××工作實際開展。三是明確了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四是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各縣市糖辦、各糖業公司、各科所高度重視“感恩思進”教育活動,從“五個結合”入手,開展好“感恩思進”教育活動。

              二、建立健全組織機構

              及時成立了州××辦開展“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領導小組,由州××辦黨委書記主任××*任組長,州××辦黨委委員副主任余忠、余加崇及××英茂糖業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尹茂莊任副組長,州××辦各科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州××辦黨委辦公室。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上情下達、下情上報,會議、活動的組織,每一次活動、每一階段的小結、簡報等;負責擬定《州××辦“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實施方案》、負責聯系新聞媒體的宣傳、××糖業網宣傳、結束后的工作總結等;負責州××辦“自力更生,勤勞致富,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專欄的制作、組稿、宣傳等工作。

              三、制定活動安排表

              州××辦開展“感恩思進”主題教育各項活動都聯系××工作實際開展,通過制定活動安排表,一是分解和細化了各個階段、各個系列的各項活動,做到有據可依、有循可查;二是規定了各項活動的實施方法、步驟和時限,確保各項活動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三是指定了各項活動的對象和負責人,明確了宣傳方式,保證各項活動取得實效。

              四、召開“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啟動會

              20xx年1月26日下午,州××辦召開感恩思進主題教育活動啟動會,會議由州××辦黨委書記、主任××*主持,州××辦、州制糖研究所全體干部職工共30人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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