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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議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理念論文

            時間:2025-11-17 09:13:14 法學畢業論文

            2014年小議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理念論文

              論文頻道一路陪伴考生編寫大小論文,其中有開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編又為朋友編輯了“小議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理念2014年”,希望朋友們可以用得著!
              
              一、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含義
              
              網絡知識產權是傳統知識產權基于網絡載體而存在的形式。因此,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并不是一類獨立罪名,而是以計算機信息網絡為手段實施的網絡犯罪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一種交叉犯罪形態。
              
              ②學界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有不同表述。有的學者認為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是指以互聯網為工具而實施的嚴重危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以承載知識產權的網絡為攻擊目標的犯罪活動,通俗的提法是互聯網環境下的知識產權犯罪。有的學者認為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是指通過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結合刑法對犯罪概念以及知識產權罪的表述,筆者認為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是指利用互聯網為手段,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依據刑法規定,適用刑罰處罰的行為。
              
              其行為一般包含兩種情形:
              
              (1)以互聯網為工具實施的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犯罪。主要是指利用網絡的通信、資源共享、遠程傳輸等功能實現的侵害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通常假冒型、流通型、復制傳播型知識產權犯罪在網絡環境下均是利網絡環境作為場所,通過正常的網絡技術應用而實現的。(2)侵害承載知識產權網絡信息的犯罪。主要是指利用網絡信息技術手段侵害他人信息安全的知識產權犯罪。例如網絡中使用P2P軟件上傳、下載侵權作品,這種非法獲取型犯罪行為便是通過網絡信息技術的應用,破壞或者非破壞地進入他人計算機網絡,非法獲取他人信息。
              
              二、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機理
              
              信息網絡技術促進了社會的繁榮和經濟的發展,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極大的方便,也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極大地豐富了人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其提供的互聯網平臺為我們搭建了新的社會關系,成為當今社會生活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網絡技術的這種重要性就決定了充分發揮刑法的行為規制功能、社會保障功能來對其保護的必要性。
              
              (一)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危害是刑法介入的客觀基礎
              
              刑法的保障功能就體現在通過制裁侵犯某種社會關系的犯罪行為而使該社會關系不再受到侵犯。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極大地改變了傳統的生產模式,促進了產業結構和貿易結構的調整,改變了世界整體經濟結構,網絡經濟時代已然來臨。同時,網絡技術滲透到社會各行各業,跨越時間和空間,突破國界與地域造就了一個與現實世界相連又相對獨立的虛擬世界。承載著知識產權的網絡技術,以及其構建的互聯網信息傳遞平臺,使得網絡與知識產權密不可分。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聯系性也使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構成了對現實社會經濟秩序的危害。國家為了推進科技進步和發展建立的知識產權制度,是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重要保障。如果對該制度的破壞達到一定程度,即符合我國《刑法》第13條關于犯罪的的定義,應當以刑罰手段進行制裁。
              
              (二)刑法的強制性和嚴厲性是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手段
              

              國家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方式一般包括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等。這些法律制裁方式中,刑法制裁方式是最嚴厲也是對犯罪分子最具威懾力的一種制裁手段。刑法可以直接運用刑罰來懲罰犯罪,能夠對網絡知識產權提供有力保護。而且,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門的救濟和保證,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最后救濟和保障手段,其威懾力和保護性遠比其他法律手段更加有效。
              
              (三)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決定了必須配置刑法手段
              
              用法律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應該是全方位的。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固然十分重要,但刑事制裁方式也是用法律手段調控知識產權領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首先,刑法天生就具有強烈的社會保護的功能,即保護國家、社會和個人的權利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其次,刑法的性質也決定了其是社會關系的最終調節手段和最終保護手段。
              
              當一種行為具有違法性且運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控制其違法性時,就要求諸刑法的調整。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與知識產權的民事保護、行政保護一起,組成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網。因此,完整的法律調控體系中不能沒有刑事制裁手段。綜觀世界各國家和地區有關制裁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法律體系,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分層次綜合運用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方式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進行制裁。所以,針對一般的危害網絡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有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構成“前沿陣地”;對嚴重危害網絡知識產權的行為,必須要有刑法這個“堅固后盾”,以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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