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入戶盜竊”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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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將實踐中頻發的“入戶盜竊”行為入罪,完善了盜竊的構成標準,將更有效地打擊該類犯罪,但入戶盜竊是行為犯抑或是結果犯,如何認定犯罪既遂與未遂都尚存爭議。本文將從刑法保護的法益視角考量,判斷入戶盜竊是行為犯抑或是結果犯,進而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當戶內有人時,住宅安寧權與財產安全同等重要。但入戶盜竊首先侵犯了住宅安寧權,屬于行為犯,只要入戶行為完成,即為犯罪既遂。若在入戶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戶,則為犯罪未遂。相反,當戶內無人時,此時入戶盜竊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公民財產安全,屬于結果犯,應采用一般的盜竊中“財物失控說”作為既遂標準,當被害人產生較大價值財產損失時為犯罪既遂,以行為人入戶后開始尋找財產開始即著手,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獲得財物,為犯罪未遂。
論文關鍵詞:入戶盜竊 刑事法益 既遂 未遂
盜竊罪在我國犯罪的比重較大。據統計,2009年,全國法院一審刑事案件結案766746件,其中盜竊罪結案186995件,占全年一審刑事結案數的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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