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中的語義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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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學能否達到預期的目的,總賴于研究方法是否恰當。語義分析方法從哲學領域引入法學研究,并成為新分析法學派極力倡導的一種研究方法。如何應用這種研究方法為法學研究服務需不斷探索。
關鍵詞:語義分析方法;法學研究方法
語言是人們認識世界的真正工具和中介。而以往人們只是考察和認識世界,并沒有考察語言是什么, 沒有考察語言對人們考察世界和認識世界有什么功能和作用, 沒有考察語言何以能描述客觀世界或主觀認識①。科學能否達到預期的目的,總依賴于研究方法是否合理恰當,法學研究也不例外。
1.什么是語義分析方法
所謂語義分析, 是指人們對語言的所指(語言所指稱的對象)、能指(語言能夠指稱的對象)、含義(語言包含的內容)、意義(語言表達出來的思想、信息及人們在大腦中形成的印象等)進行的分析。由于人類的局限性和語言表達自身的局限性,人們對特定對象的所指、能指以及傳遞的意義之間永遠無法完全達成一致。語義分析的過程就是要通過對給定語言來說明這一語言的句子如何被理解和解釋,以及說明它們與宇宙中的客觀對象之間的相互關聯。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語義分析與意義理論是聯系在一起的②。確定和表達指稱是對理論進行語義分析的方法論核心③。
語義分析方法,亦稱語言分析方法, 是通過分析語言的要素、結構、考察詞語、概念的語源和語境, 而澄清語義混亂, 求得真知的一種實證研究方法。這種方法來源于語言學哲學, 即語義分析哲學。語義分析方法的運用、就是要從科學語言的嚴密性上, 使所有概念、術語、定義、范疇和規律受到嚴格的語義限定, 從語言系統的內在結構上滿足理論目的的要求, 從而使得一切隨心所欲的思辨斷言被避免, 并訴諸于合理的、有效的和邏輯的必然陳述。
2.語義分析方法的哲學基礎--語言學哲學
隨著20世紀西方哲學研究中的語言轉向和現代科學語言學的日益發展, 哲學家和語言學家們對語言學的哲學基礎問題給予極大的關注, 由此產生了語言學哲學這一哲學研究分支。語義分析方法的主要創始人和代表人物奧地利哲學家路德維格・維特根斯坦在其所著的《邏輯哲學論》中,對語言進行了分析,稱之為一幅構成現實的事實之圖式的人類事業。他宣稱,哲學就是對語言的批判,其目的乃是從邏輯上澄清思想。"不弄清語言的意義, 就沒有資格討論哲學"。
3.語義分析方法的確立--新分析實證法學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 語言學哲學盛行不久, 英國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哈特就把它引入法學研究, 并創立了語義分析法學。1953年哈特就任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時, 發表就職演說《法學中的定義和理論》。在這篇演說中, 哈特指出, 幾乎每一個法律、法學的詞語都沒有確定的、一成不變的意義, 而是依其被使用的語境環境、條件和方式有著多重意義,只有弄清這些語境, 才能確定它們的意義。哈特的就職演說標志著語義分析哲學正式進入法學領域, 成為實證主義法學的方法論, 并引導了一場新的法學運動--新分析法學④。
英國的格蘭維爾和美國的沃特・普魯珀特都強調語言在法律中的作用,格蘭維爾在法律語義學的研究中,廣泛而詳盡地論述了語詞的模凌兩可和許多法律術語的感情特征。普魯珀特認為,語言是社會控制的主要工具,他宣稱,規范和規則從其本身來說就是含糊的,而且法院中的普通訴訟程序的核心并不是規則,而是語言的使用或辯術。他對法律的語義學認識導致他把正義定義為:尋找某種能夠在多種相互沖突的前提中幫助作出選擇的語言指南⑤。
4.語義分析方法對于法學研究的必要性
首先,語義分析方法是澄清思想、消除無意義的爭論并保證思想交流的有效性和對話的邏輯一致性的重要工具。在法律領域中,立法過程、執法過程和司法過程本身都伴隨著語言的操作過程,如不能合理地對法律用語進行解釋,或者法律本身就是語義含糊和前后矛盾的,那么,法律就難以承受起自己的使命,不能充分地保護它所應當保護的利益和有效地制裁它應當制裁的行為。其次,在重大的法學爭論中, 在很多意見對立的場合, 爭論的焦點往往是由概念的歧義引起的。如關于"原始社會有沒有法" 的爭論, 有的學者把"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這一公認的內涵轉換為"法是由社會公共權力保障的、具有強制力的行為規則" ,而引起沒有實質意義的爭論。再次,馬克思主義早就告誡人們,"在科學上, 一切定義都只有微小的價值"⑥在法學研究的方法中, 語義分析方法是以分析語言的要素、結構, 考察詞語、概念的語源和語境, 來確認、選擇或者給定語義和意義, 而不是直接采用定義的方法或從定義出發。這有助于克服法學研究中的" 定義偏好"現象。
5使用語義分析方法應該注意的問題
5.1注意區別法律語言與日常用語
研究討論某個法律問題時,或者在閱讀某個法律或者法學論著時,要注意立法者或者論著者說使用的重要詞語的含義,日常用語通常是一些常識性的概念,它是我們理解和交流的基礎。法律語言相對于一般用語的可以有三種不同:相同;擴大;縮小。這就需要注意區分詞語的通常意義和規范意義。
以刑法條文規定為例,如"幼女"的通常意義指年齡幼小、尚未進入青春期的小姑娘,規范意義則指不滿14周歲的小姑娘;"故意"的通常意義是"有意識地做某事",其刑法意義則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這些詞語的刑法意義從其通常意義而來,但比通常意義更為準確,具有更多的規范內容。對于具有特定刑法意義的詞語,解釋時應該使用其刑法意義,但其刑法意義仍然應當以其通常意義為依據,不能超越詞語的通常意義,不能逾越國民的預測可能性。
5.2注意其他研究方法的結合使用,防止一元化
在充分認識語義分析方法的獨特作用, 并把它創造性地運用于法學領域的同時, 我們也要看到語義分析并不是無所不能的工具, 而是有諸多局限。
首先, 如果把法學研究的任務歸結于對語言進行邏輯分析和語義分析, 等于否定了法的理論對法及其發展規律的系統性解釋的重要性。運用語義分析方法, 澄清語義混亂, 是為了掃除認識道路上語言干擾與障礙, 更有效地開展法學研究。但把語義分析作為方法論并宣布" 法學就在于此"是片面的。其次, 純粹的語義分析方法如象西方哲學家和法學家所理解和實際操作的那樣只是一種純語言的分析技術, 而實際上語言是思想和文化傳統, 是文化的組成部分、標志和象征。只有把語言放進特定的思想文化傳統之中, 與構成文化的認知系統、評價系統、心態系統、行為模式系統結合起來,對其系統的分析, 才能真正解決語言的內涵和意義, 澄清語言混亂所引起的思想混亂。最后, 在法學中并非所有的問題都是由于誤解語言而產生的, 有很多問題,往往是由階級立場、價值取向、理論參照系的對立而引起的。語義分析一般來說只能發現、找出某些問題之所在,而不能解決全部問題。
注釋:
①謝維營,劉曉雪. 語義分析何以成為哲學方法[J]. 山西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11第6期.
②郭春貴. 語義分析方法的本質[J]. 科學技術與辯證法,1990年第2期.
③郭春貴. 語義分析方法論的核心及其戰略轉向[J].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報,2009.3.17第5版.
④張文顯,于瑩. 法學研究中的語義分析方法[J]. 法學,1991年第10期.
⑤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版
⑥《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 第三卷,第1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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