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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信息侵權行為

            時間:2025-08-22 17:37:15 法學畢業論文

            個人信息侵權行為

              個人信息侵權行為【1】

              [摘 要]個人信息權是信息社會中自然人的一項重要的人格權。

              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個人信息侵權行為具有特殊性。

              非國家機關對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應該采用過錯推定原則。

              個人信息侵權行為(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損害事實、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的過錯、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個人信息侵權免責事由的內容應通過三個方面來討論。

              [關鍵詞]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侵權行為;信息主體;信息處理主體

              一、個人信息權以及個人信息侵權行為

              (一)個人信息權

              個人信息又稱為個人資料,其主要是一切可以識別本人的信息的總和,包括一個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個體的、社會的、經濟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的信息。[1]個人信息權是在個人信息的基礎上形成的一項新型的一般人格權,其是指個人信息本人依法對其個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個人信息權在權利內容上具體包括信息決定權、信息保密權、信息查詢權、信息更正權、信息封鎖權、信息刪除權與報酬請求權。

              個人信息權是隨著信息社會的發展而誕生的一種人格權,在信息社會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如何對個人信息權進行有效的保護成為我們迫在眉睫的課題。

              (二)個人信息侵權行為

              個人信息侵權行為主要是信息處理主體侵害個人信息權,給信息主體造成事實上的損害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為。

              嚴格地說,個人信息侵權行為是指國家機關違反法定義務、非國家機關由于過錯違反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侵害個人信息,致使本人遭受到財產性或非財產性損失,能引起民事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2]與傳統意義上的侵權行為相比,個人信息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的特點:

              1.手段的技術性。

              個人信息權作為一項信息時代的人格權,因此其侵權行為在特征上必然伴隨著信息社會的技術特征。

              隨著社會信息化程度的發展和數據庫技術的完善,信息處理主體得以大規模地收集和利用個人信息。

              面對皓若煙海的個人信息,信息處理主體依賴信息管理技術大都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

              智能化的管理一方面使得信息處理主體對個人信息進行有效利用,另一方面使信息管理技術控制在專業人員的手中,一般的公眾由于缺乏技術上的支持,很難實施個人信息侵權行為。

              2.實施的隱秘性。

              個人信息侵權行為的隱蔽性是指侵權行為人對個人信息的侵害往往不易被信息主體察覺。

              一般情況下,信息主體向信息處理主體提供個人信息后便脫離了其對提供的信息的實際控制。

              因此,信息處理主體往往出于商業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違法或違反約定使用個人信息,從而造成個人信息的遺失和泄露等嚴重后果。

              而且,由于個人信息被濫用導致的損失在特定范圍內一般不易被信息主體發現和識破,退一步說,即便信息主體發現后,受損害的信息主體往往也很難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個人信息侵權在實施上具有隱秘性。

              3.行為的連續性。

              個人信息侵權在行為上是一個不斷連續的過程。

              由于個人信息本身是處于一種不斷的流動中的資源,傳播范圍很廣。

              所以一旦信息處理主體不當使用個人信息而造成個人信息的遺失和泄露之后,將會產生難以預計的后果。

              被泄漏的個人信息將會在社會各個部門之間尤其是互聯網中流動和傳播,而每一次傳播都是一次新的個人信息侵權行為。

              對于個人信息權的直接侵害會導致個人信息主體連續的間接損害。

              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信息侵權行為具有連續性。

              二、個人信息侵權的歸責原則

              根據侵權主體的不同,個人信息侵權行為可以分為國家機關對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和非國家機關對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

              有學者指出,我國個人信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著眼于責任形式與責任主體的不同,以確定多重歸責原則立體式的綜合運用。[3]筆者認為,國家機關對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主要是國家機關違反法定義務而導致其對個人信息的侵害,故而國家機關對個人信息的侵害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法律責任。

              真正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是非國家機關對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

              所以本文討論的主要是非國家機關對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

              (一)國際上個人信息侵權的歸責原則

              國際上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主要分為歐盟國家的立法模式和以美國為代表的行業自律模式。

              從德國的立法模式來看,德國資料法在規定國家機關(公務機關)侵害個人信息權承擔無過錯行政責任的同時,規定非國家機關作為信息處理主體在使用個人信息造成損害時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由于受害的信息主體對侵權舉證的困難,法律將舉證的責任交給具有技術優勢的信息處理主體。

              非國家機關要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能避免承擔侵權責任。

              德國資料法第8條明確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或其他資料保護規定,進行不合法或不正確的自動化資料處理,資料本人對其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其損害的發生是否出自資料檔案控制者的存在狀況,發生爭執的,個人資料檔案控制者應負舉證責任。”[4]臺灣地區沿襲了德國的立法,對非公務機關采用過錯推定原則。

              臺灣地區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5]

              (二)我國個人信息侵權的歸責原則

              通過對德國和臺灣地區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考察,我們認為我國的非國家機關對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應該采用過錯推定原則。

              [6]之所以采用過錯推定原則,是由于個人資料侵權行為在實施上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受損害的信息主體很難承擔舉證責任。

              個人信息的流通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同樣重要,如果立法一味考慮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而無視信息社會信息流通的重要性,將會嚴重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

              但是另外一方面,要讓信息主體能夠放心地提供個人信息而無后顧之憂,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也至關重要。

              所以,對非國家機關采取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利于非國家機關對個人信息的處理和利用,有利于信息社會的進步。

              但同時又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由信息處理主體即非國家機關來承擔舉證責任。

              這提醒信息處理主體在利用個人信息的情況下小心謹慎,不得侵害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2】

              [摘要]隨著信息網絡的發展,權利人利用該種渠道傳播作品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信息網絡傳播權也隨之產生。

              網絡服務商在信息網絡傳播中,促進網絡技術的發展,傳播作品的同時,難免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討論網絡服務商的法律地位,研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容及侵權問題,有利于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保護。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概述

              我國對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

              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對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保護做出反應,將信息網絡傳播權正式寫入法律之中,該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網絡環境下產生的新興權利內容,有利于遏制網絡侵權行為,解決網絡侵權糾紛,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這對于我國著作權領域的法律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無論是以任何形式發表的作品,無論作品是不是利用網絡第一次發表,只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其著作權人均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這是《著作權法》為適應網絡的發展,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增加的內容。

              具體來說有如下特征: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之構成

              傳統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侵權行為的存在、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然而,若把侵權行為放在數字環境中,便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有著自身的特殊性。

              傳統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放在數字環境中并非都是必須的要件,而僅僅是選擇性的要件。

              這需要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依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取舍。

              (一)傳統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一是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過錯

              但在數字環境中,由于有“深層次鏈接行為”的存在,侵權行為人隨時可以通過ISP無限制地進行復制,從而難以認定誰是真正的侵權行為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也難以把握。

              面對這種情況,“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從整體上講應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侵權第一步(未經許可復制,或作為直接傳播的第一步如表演等)利用作品的行為,對未經許可制作、使用等利用專利發明創造的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對于其它行為、以及對一切間接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考慮‘過錯責任’原則”。

              這種“區別對待”的方法,同時也為類似百度侵權案的其它案件提供了一些參考,司法實踐中,對百度的這種“深層次鏈接行為”多歸結為間接侵權。

              (二)傳統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二是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當然,大多數侵權行為已經對版權人的利益造成了損害,但也有少部分間接侵權可能一時并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而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帶來損害,就拿“百度侵權案”來說,百度的鏈接行為在表面上看并沒有對他人的音樂版權造成損害,而僅僅是提供中介性質的搜索服務,而該案二審也以百度的勝訴為最終定論。

              但百度的這種行為具有“潛伏性危害”的特征,百度在其網站提供了例如新歌TOP100,TOP幾百大歌手的排行榜等等內容,事實上就是一種間接的侵權行為。

              在榜單之中,被鏈接歌曲的名稱和演唱者的姓名一目了然。

              而唱片公司是不可能授權任何一家網站免費提供其旗下歌手所演唱的流行歌曲的。

              同時這也可以適用《條例》第二十三條后半段之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三)“因果關系法則”已不能在網絡世界中作為一塊“試金石”而普遍采用了

              傳統侵權行為理論認為:有因必有果,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必然存在著一種“因果關系”,網絡正在考察著這一原則是否符合發展著的需要,在網絡世界已經超出了“因果關系”的法則。

              如上面提到的百度侵權案,百度是否構成間接侵權,或同第三方構成《民法通則》第130條的共同侵權?在實際操作中,間接侵權的認定是極為困難的,“深層次鏈接”所引發的無限制的“復制”行為,也很難拿出一個標準來說誰是直接侵權,誰是間接侵權。

              解決這一問題關鍵應考慮到兩點:是否合理使用,是否為商業目的。

              或者換一種角度來說,由于網絡本身極其復雜,難以認定孰為直接侵權人,孰為間接侵權人?因此,在大多數場合下,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少數情況下,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侵權損害賠償應遵循過錯責任原則,即根據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程度來確定損害賠償責任。

              特別是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的規定,是根據TRIPS協議增加的,它突破了我國《民法通則》所確認的損害賠償原則的規定,體現了版權保護的特殊性。

              大多數場合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是復雜的網絡環境的具體體現,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網絡版權人的利益。

              三、結語

              2011年宣判的百度系列案引發了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問題的關注和研究,但要認定是否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討論網絡服務商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關系,就是研究網絡服務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要件,責任承擔,免責事由等問題。

              這對于我國知識產權法相關理論、實踐問題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此類糾紛的解決提供法律依據,這一問題的研究之路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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