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鎮人民森林防火的公開信修改版
致全鎮人民森林防火的公開信[修改版]1
尊敬的全鎮廣大人民群眾:
![致全鎮人民森林防火的公開信[修改版]](/pic/00/l/c9adc1d607_5fbf7ed7d5e58.jpg)
您們好!
感謝你們多年來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關心、支持、理解!森林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生態環境.它對凈化空氣、調節氣候、涵養水源、防風固沙、防止水土流失、減少洪澇災、美化環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據《中華民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每年1 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 0日為森林防火戒嚴期:森林防火期、戒嚴期內,林區、林緣嚴禁下例活動:
1、違反封山規定,擅自進入林區內進行郊游、踏青等活動;
2、擅自攜帶火種、火源進入林區;
3、林區野外吸煙、亂丟火種;
4、燃放煙花爆竹;
5、燒火取暖、野炊或烘烤食物;
6、焚燒地埂、麥根、枯枝雜草、堆灰積肥等農事用火行為;
7、燃燒垃圾;
8、上墳燒香、燒紙等祭祀用火;
9、火把照明、狩獵、燒蜂、燒山驅獸;
10、實彈演習,爆破作業。
違反上述規定,未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處300O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7萬以上1 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拒絕、阻礙森林消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辱罵、毆打、圍攻森林消防工作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各位戶主對家庭成員有教育、監督的義務,家庭成員中的未成年人和“五種人”(癡、呆、聾、啞、精神病)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的,要追究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向xx鎮人民政府或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公室報告。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對維護改善生態環境具有特別重要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意義。因此,全鎮廣大群眾一定要高度重視森林防火工作,克服麻痹思想,認真遵《中華人民共和國森休法》和《森林防火條例》及以上規定,做“早發現、早報告,早撲滅”,努力實現我鎮今冬明春無大的森火災。
森林火警報警電話:xxx
xx鎮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致全鎮人民森林防火的公開信[修改版]2
全鎮廣大農民朋友們:
森林資源是全社會的共同財富,森林防火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每年的十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四月三十日為我市森林防火重點期。在森林防火重點期內,因為燒荒、燒田埂草、上墳燒紙或在林中吸煙,不斷引發森林火災,給國家、集體,也給農民朋友自己造成了重大損失,教訓很深刻。市政府要求,全市廣大農民朋友要進一步增強森林防火意識,自覺遵守森林防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管好自己的家,管好家里的人,互相監督,村村聯防,家家聯防,人人聯防,做到家火不上山,林邊不用火。具體做到以下“十不要”:
1.不要攜帶火種進山;
2.不要在林區吸煙、向車外扔煙頭;
3.不要在山上野炊、燒烤食物;
4.不要在林區內上墳燒紙、點蠟燭、燃放煙花爆竹;
5.不要在林區燒荒、燒田埂草、燒稻草、燒草木灰、燒火土;
6.不要讓癡、呆、傻、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在野外玩火;
7.不要在野外燒火取暖;
8.不要煉山造林;
9.不要在林內用高壓電狩獵、燒蜂燒蟻、燒山驅獸;
10.不要讓老、弱、幼、病、殘者參加撲火。
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野外用火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你發現森林火災或野外用火,請立即向當地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門報告。森林火災報警電話xxxx。
讓我們積極行動起來,嚴防森林火災,保護好金山銀山,保護好美麗家園,保護一方平安,為建設“紅色故都七彩瑞金”作出應有的貢獻!
xxx
二〇xx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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