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合同6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了解合同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了解合同 篇1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結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代位權的行使條件中雖然沒有明確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但是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在主張代位權時,要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根據《合同法解釋》,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根據《合同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從此規定來看,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了解合同 篇2
1、列明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個人情況。
2、明確房屋的位置、面積及具體狀況
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墻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衛生間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系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明確租賃房屋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明確租賃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明確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按月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明確房屋修繕責任
如無約定,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明確房屋狀況可否變更
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8、明確是否允許轉租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明確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家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變動需要與他人互換住房,應該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后,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并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該合同自然終止。
了解合同 篇3
Q1:哪些是簽訂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
答案: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Q2: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答案:空白(留白)的勞動合同無效;無雇傭雙方的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須一式兩份,一份給單位留檔,一份供個人保存。
Q3:英文版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答案:國家沒有禁止簽署英文版本勞動合同。但如果既簽署了中文版勞動合同,又簽署了英文版勞動合同,兩者之間發生意思沖突的,在國內解決爭議時,以中文版本為準。
Q4:勞動合同上的工作地點可以空白,或者寫“中國”嗎?
答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必須約定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只寫“中國”,這是不明確的約定方式。遇見這種情況,如若發生相關勞動糾紛,可以默認以你實際履行合同的地點為你的`工作地點。如公司要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屬于變更勞動合同,應該得到員工的同意。
Q5:外國公司無代表處可以用工嗎?
答案:外國公司在中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必須設立常駐代表處;外國公司在中國開展營利性活動,必須在國內注冊外資公司。由于外國公司在中國依法設立的代表處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能力承擔經濟責任,我國不允許代表處直接招用中國員工在中國工作。代表處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人才派遣機構使用中國員工。人才派遣機構作為中國員工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勞動報酬。工作則由外國公司駐華人員安排。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也找人才派遣機構解決。(完)
了解合同 篇4
如今,有些人租房時只是口頭協商,不簽訂書面合同,發生糾紛后因沒有合同只能吃啞巴虧。因此,你在租房時,一定要和房東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中要對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房屋用途、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以便日后解決糾紛時有據可依。房東在交房時應告訴你該房屋的使用要求,家用電器等附屬設施如何使用,煤氣用具、淋浴器等使用時要注意的問題等。作為房客,你也應主動向房東了解這些情況。
房屋租賃合同屬于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租賃不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且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屋租賃中如一方系房地產經營公司,則其租賃活動應在當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
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于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了解合同 篇5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訂立程序如下:
(1)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擬定集體合同草案;
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為主席或組長和副主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2)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將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說明,然后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xx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3)將討論通過的集體合同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集體臺同簽訂后,應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合同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回企業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
(4)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由此可見,履行報批程序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生效后的集體合同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即使新入職的員工也同樣適用。
了解合同 篇6
天津12月30日電(記者鄒蘭、孫晶)近日,天津舉行《勞動合同法》講座時,不少用人單位抱怨新法律只重視保護勞動者權益。對此勞動保障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旨在構建***穩定的勞動關系,法律中多項內容有利企業維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必須如實告知與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相關的情況,如學歷、工作年限、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勞動者如果不如實告知,用人單位有權進行懲罰性解雇。
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院院長王炳瑞認為,這在法律上確立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按新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忠誠于用人單位的義務,在與一家勞動單位保持工作關系的同時,又與另一家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不聽單位勸告的,解雇時無法獲得任何經濟補償,如給原單位造成損失,還要賠償。
實施《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將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王炳瑞解釋說,《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須向用人單位賠償的`情形極少,而且大都規定了上限。但在有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相關條款中,對違約金沒有上限規定。這無疑為用人單位、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創造了極好的法律環境。
單位辭退員工可以用“代通知金”代替提前通知,將會使企業用人制度更加靈活。《勞動合同法》規定,出現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專家說,以前按法律要求,單位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天告知,因此出現個別被辭退員工消極怠工、故意破壞等情況,對用人單位正常工作產生負面影響。《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辭退非過失性員工時,特定情況下直接用1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天通知,大大方便了企業依據自身利益作出自主選擇。
專家詳解熱點問題:您了解《勞動合同法》嗎?
勞動合同法解讀:單位扣薪不能超月工資20%
熱點解讀《勞動合同法》 勞務派遣應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關鍵詞解讀:加班、工資、違約金
解讀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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