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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頭合同

            時間:2025-08-19 02:32:06 合同大全

            口頭合同九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口頭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口頭合同九篇

            口頭合同 篇1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發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后,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難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有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上述情形并不是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后的內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現實當中,會存在有些用人單位故意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或兩份勞動合同,主要內容都不填,等“有用時”隨意填寫,與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大相徑庭,試圖逃避勞動執法部門監管,規避自己的勞動風險及責任。用人單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權為由,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等進行單方變更調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約定成為了法定必備內容。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不得擅自變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下列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第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

              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客觀方面的原因。

              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

              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3、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單方調整崗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調崗權需滿足如下要件:(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2)用人單位可不經員工同意即可對其調整工作崗位。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法律就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崗位調整的單方權利。勞動者經過崗位調整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有權利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無效行為。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和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根據該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符合以下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口頭變更的內容須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變更情形,即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變更符合實質要件,而僅缺少書面的形式要件;

              2.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異議;

              3.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如何認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效力呢?

              通常認為,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勞動合同變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書面形式記載變更內容,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是可以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效力,一方面這樣的做法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另一方面雖然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還是可以從其他企業內部的文件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對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首先應將“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作為解決這類問題的原則來對待,因為這有利于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我們要考慮不能簡單否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針對某些事項的口頭變更,否則會出現違背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并使勞動關系復雜化。比如用人單位口頭承諾給勞動者增加工資并實際履行等等使得勞動者受益的行為。但由于實踐中實際大量存在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容易導致勞動合同關系的不確定性,因此對于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應賦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通過以上文章的分析,小編認為還是應該對有利于勞動者的口頭變更勞動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認,同時,勞動者應該通過補簽等方式加強其效力,以確保自己合法權益能夠維護。

            口頭合同 篇2

              【要點提示】 我國《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其明確肯定了保證合同應為要式合同,以口頭形式訂立的保證合同通常情況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況下口頭保證可以視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

              被告:馮某 李某

              原告訴稱:李某給被告馮某等人承房,賒購原告張某樓板,將其小轎車留置。被告馮某向原告說情要求放車,并口頭承諾5日內向付清欠款。后又經被告李某從中說情,故原告將車放回。但被告馮某并未按約定如期支付原告樓板款,只將一輛小轎車交予原告作為其擔保付清樓板款的抵押。但因該車非被告馮某合法所有,故車主訴至法院索要,原告將該車還給被告馮某。但兩被告并未將其所擔保的樓板款付清。

              被告馮某辯稱:不清楚賒購樓板款一事,打電話找李某從中說情放車一事,是因扣車行為違法,但被告馮剛并未為此事附帶任何條件。原告應向欠款人主張還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某辯稱:原告起訴事實屬實,被告馮某曾請我說情讓其放車。但5天后,欠款未還。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李某、馮某協商此事無果。

              【法院審判】

              被告馮某雖未與原告張某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但其承諾放車還款的行為,及其相關證人證言,均證明存在擔保關系,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李某由于事前對賒購樓板款及扣車之事不知情,無任何保證合同及行為,擔保關系不成立。

              【評析】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為口頭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0條第2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此可見,采用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此外,根據《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其明確要求當事人間的保證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由此可見,采用口頭形式訂立的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種觀點認為,一味的抹殺口頭保證的效力反而會體現出法律的不公,有兩種例外情況可以使口頭方式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是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公民之間的口頭保證;二是保證人已履行保證債務且對方已接受,保證人的履行行為足以證明保證合同的存在。故此時口頭保證合同應有效。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雖然采用口頭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在個別情況下有效,但會使得發生合同糾紛時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舉證困難,法院也難以進行取證、查明事實情況,各方當事人的責任也很難進行認定。故當事人應依據《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避免口頭形式所帶來的諸多麻煩。

            口頭合同 篇3

              一、口頭合同的有效適用情形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

              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二、口頭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于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

              現行《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頭形式,否則發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三、口頭合同的效力認定

              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5、意思表示真實。

            口頭合同 篇4

              甲方(貸方)

              乙方(借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借款協議:

              第一條借款金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元人民幣整。

              第二條借款用途

              第三條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利息以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日萬分之_____計算。

              2、利息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日。

              第五條還款方式

              1、乙方應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還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條約定方式返還。或者

              第六條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給乙方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3、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方式返還利息及本金。

              第七條保證條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甲方提供抵押擔保,如乙方到期不能還款,甲方可直接拍賣該抵押物并就拍賣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萬分之____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間的利息。

              3、乙方逾期返還本息的,按應返還部分的日萬分之____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它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表人:代表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訂地:

              企業向個人的借款合同

              出借方:xxxx

              借款方:xxxxxxxxxxxxxxxx

              借款方為擴大生產經營,向出借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公司經營活動。

              第二條借款金額:人民幣xxxx(¥xxxxx)元整。

              第三條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隨國家利率變化,年利息為百分之六。

              第四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伍年,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9日止。出借方將于20xx年x月xx日之前,將該款項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財務部門。

              2、還款時間與金額:

              借款方還款時間為20xx年x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還清。

              3、借款方如當期在約定時間內未清當期款項應按日息計算,如還款日期超過30天應付當期還款金額xx%違約金。

              第五條還款資金來源:公司賬面金額。

              第六條借貸雙方權利義務:

              (一)借款方義務

              1、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

              (二)出借方義務

              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第七條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30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單方解除協議,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30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將本金歸還,利息清零無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公司應進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x、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公司注冊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做出書面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蓋章)_______出借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口頭合同 篇5

              【案例1】:

              市民張先生20xx年來柳州市某單位工作,在柳北區某小區租了一套兩居室的房屋,并把家人接來共同生活。在租房時,張先生與房東劉女士簽訂了兩年的租賃期限。然而,20xx年5月,劉將上述房屋轉賣給韋先生,并辦理了過戶。隨后,韋來到上述房屋,要求張搬離。張無奈之下,將劉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由劉退還預先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共1.2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租賃合同解除,支持了張的訴求。

              說法:

              《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旨在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但是,上述規定,并不意味著原出租人無權對承租人在產權變更前的違約行為追究責任。本案中,劉將房屋易主,但是并不影響之前與張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繼續生效;之后因租賃無法進行,雙方也都同意解除,已預支的租金和押金應予以返還。

              口頭解除合同 仍要支付租金?

              【案例2】:

              20xx年9月,與房東周某口頭協商解除之前的租賃合同后,小覃搬出周位于躍進路的一處門面。3個月后,小覃卻被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租賃合同,并由小覃支付拖欠的租金6000元。小覃很無奈,自己明明已經搬離了門面,而且雙方也口頭約定解除了租賃合同,為何還要再支付租金。之后,經法院調解,小覃支付了20xx元給周某,雙方解除了之前的租賃合同。

              說法:

              雙方簽訂的合同,只要不違背國家禁止性的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只要合同未解除,雙方都應按合同內容兌現。從合同上來講,租客即使未使用房屋,也應該支付房租。法官提醒,口頭解除合同是存在隱患的,一旦有一方不認賬就可能發生糾紛。因此,一旦決定不再租賃房屋,雙方要積極溝通,一定要從法律上解除合同,即雙方簽署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口頭合同 篇6

              一、口頭合同是什么

              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的優點是簡便快捷,缺點在于發生糾紛時取證困難。所以,對于可以即時清結、關系比較簡單的合同,適于采用這種形式。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及較為復雜重要的合同則不宜采用這種合同形式。在實踐中,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條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口頭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于“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綜上可知,對于一些比較特殊的合同,我國法律直接規定必須使用書面形式訂立,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訂立。也就是說,那些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如果采用口頭形式的話,就是無效的。

            口頭合同 篇7

              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用口頭語言做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合同采用口頭形式不用當事人特別指明,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更是非常普遍。凡是當事人沒有約定,法律沒有規定用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是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證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關系的內容。

              因為口頭合同難以取證,不易認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口頭締約,特別是不能即時清潔,而且標的額較大的合同采取口頭締約時,將存在相對人否認合同成立、否認合同標的的法律風險。但是,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是說沒有任何憑證,商店的購物發票、小票等能夠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但是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書面形式。所以,訂立標的`額較大或者不能即時清潔的合同時,最好采用書面形式。企業訂立口頭合同時要審慎,一定要注意訂立合同的時機和方式。

              一、應對口頭合同風險的舉措

              1、杜絕口頭承諾;

              2、簽訂既能促成交易,又能控制風險且可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的合同。

              二、如何預防口頭合同風險?

              1、簽訂正規合同文本

              例如,北京使用的家裝合同是由北京市工商局監制的修訂版,合同全稱為《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這是正規的文本合同。由該公司自擬的合同別輕信。

              2、條款看不懂別簽字

              簽字之前,一定要看好合同中約定的每個條款,有模棱兩可或看不懂的條款,一定要問清楚。不要漏項不填,事前約定越詳細,發生問題時越好解決。

            口頭合同 篇8

              《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形式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的這一規定并沒有提出嚴格的書面形式要求,應當說對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則,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屬例外情形。但是,我國現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關合同的規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如經濟合同法第三條中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七條中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并簽字,即為合同成立。”技術合同法第九條規定:“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采用書面形式。”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的轉讓、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賃)、海上拖航合同都應當以書面訂立。其他法律對具體合同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規定還有:勞動法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七條、合伙企業法第三條以及擔保法第十三條等等。我國參加國際公約,也往往對公約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規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認定其為無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涉外經濟貿易“訂立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確認無效”。由于我國法律在對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規定中除了規定這些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外,沒有對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實踐中有不少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在制定合同法的過程中,對于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見,歸納起來有兩種。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法應當規定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合同容易發生爭議。另一種意見認為,合同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凡是不違反法律,民事主體雙方自愿訂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應對合同再規定限制條件。

              在起草的過程中,有關合同形式條文的寫法也數易其稿。考慮到既要適應現實需要,又要提倡當事人盡量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避免口說無憑,使訂立的合同規范化、法制化,本條對合同形式的規定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這種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于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意義。書面形式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合同書、書信、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達成協議。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面對面地談話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達成協議。以口頭訂立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快速,數額較小或者現款交易通常采用口頭形式。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口頭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廣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當然也可以適用于企業之間,但口頭形式沒有憑證,發生爭議后,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除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合同還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們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稱之為默示合同。此類合同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明確表示成立,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賃房屋的合同,在租賃房屋的合同期滿后,出租人未提出讓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繼續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我們可以推定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再如,當乘客乘上公共汽車并達到目的地時,盡管乘車人與承運人之間沒有明示協議,但可以依當事人的行為推定運輸合同成立。

            口頭合同 篇9

              傳統中國出于對信義的尊崇,以君子協議進行口頭交易,是最普遍的事情。它體面地表達了義士商賈和鄉鄰朋黨一諾千金、一言九鼎式的君子思想、豪放意識和純樸情懷。詳細內容請看下文試論事實合同與口頭合同。

              這種具有道德魅力的傳統和文化,步行千年穿越農耕社會而進入市場經濟時代,卻依然活躍于我們的經濟生活。法治的力量似乎并非它行進中的羈絆,始終無法對它植入理性的約束。口頭協議的大量存在,就是例證。沒有紙質載體,合同當事人意思合致的內容缺乏證據,口頭合同通常會陷入雙方各自表述的真實意思表示,甚至淪為事實合同。本文所謂之事實合同,是指缺乏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合同,亦涵蓋了僅僅具有口頭協商而嗣后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事實合同,被德國學者豪普特于1941年在其專題演說論事實上契約關系所揭示和發展。以豪普特的思想學說為主論,著書立說者頗多,本文只是以這一學說為核心,意在歸化其學說的邊緣和分枝,重點闡述具有口頭協商而嗣后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之規制方法和處理實務。筆者認為,口頭合同的意思合致若被履行行為所修改,或被爭執雙方各自解釋而致其內容不能確定,亦可依事實合同論之。

              判例

              1、某樓房的`全體業主均系某公司職員或家屬,該公司與天然氣公司簽訂合同,由天然氣公司供應天然氣給該樓房全體業主使用。其他業主均按時支付天然氣費用,唯有一位業主以其與天然氣公司沒有合同為由而拒絕給付。天然氣公司遂訴諸法庭,法院判決該業主與天然氣公司合同成立,應當支付天然氣使用費。

              2、張有土地,委托李銷售,李出售給朱某等十余人。由于張、李糾紛,張對李出售土地不予認可而不能交付土地。朱某等人遂持付款憑據起訴張、李二人,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其與張、李二人的合同成立,并要求二人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決支持了朱某的訴訟請求。

              從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的初始狀態看,事實合同和口頭合同的區別不完全在于當事人是否經歷了意思合致,因為前者不是必須。而在嗣后的處理上,事實合同與口頭合同沒有本質的區別,因為已經被我們植入了意思合致的事實合同,已經和口頭合同一樣具有了相同的物理構成,盡管意思合致的植入具有明顯的痕跡且充滿爭議。如果我們接受豪普特教授的理論,我們動用合同法的理由就變得非常簡單。或許,我們只是想更加自由的出入于合同法巡航的領域,才如此熱衷于豐富和完善事實合同理論。

              為了便于理解,可以給口頭合同再作一次劃分:其一為當事人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經要約和承諾而產生意思合致,但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口頭合同。其二為當事人根本未經要約和承諾,但依據其事實行為仍可以判斷其成立了以債為內容的合同,雖然欠缺意思合致,但仍稱呼其為口頭合同。通常,如果需要,我們會擬制一種關系來修補或代替當事人的意思合致,并把它植入當事人之間,使當事人的合同關系呈現出來,得以便捷和正當的動用合同法來處理它。否則,我們會面臨新的問題:我們揭示了事實合同的積極性和重要性,卻不得不創設一個新的法律加以規制。

              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在訴訟中當事人和法官往往將事實合同表述為合同關系。例如,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的合同關系成立,而不是要求確認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很明確,當事人完全可以因循該法條進行請求和表達。因此,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均可以直接要求確認其效力,沒有必要因缺乏書紙介質而改為要求確認合同關系如何如何。否則,易生法律概念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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