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通用26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同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管理辦法 1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和各地市分公司綜合部為合同專用章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合同專用章的設計、刻制及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為:凡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攜帶外出。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分公司由綜合部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用印時應嚴格審查、合法使用,不得讓他人代管。
第六條 合同經審查同意需加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經辦人應持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署、合同經辦人頁簽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或分公司綜合部申請加蓋合同專用章。加蓋合同專用章應有用印記錄。
第七條 未經審查和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以及沒有本公司合同編號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損毀或被盜時,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報告,綜合部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少由此產生的各種可能損失。
第九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納入員工離職、換崗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須辦理合同專用章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換崗手續。
第十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付款結算手續,由此引起的責任由有關責任人員承擔,并可視情況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不得偽造公司合同專用章。否則,由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使用的檢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檢查范圍之內。
第十三條 本辦法作為《合同管理辦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合同管理辦法 2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人員的行為,維護律師事務所和受聘用人員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配套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事務所和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聘用下列人員,均應與受聘用人員簽定《聘用合同》。
(一)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聘用不占編的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不占編的行政輔助人員。
(二)合作律師事務所聘用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三)合伙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四)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第四條 《聘用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
(三)報酬。
(四)福利與保險。
(五)工作紀律。
(六)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其它內容。
第五條 聘用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限。
第六條 合同中應明確受聘人的律師種類、行政輔助工作種類、工作方式、工作內容。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其它物質獎勵。合同中應對受聘人的報酬種類、支付方式、計算方法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行政輔助人員及領取固定報酬的專職律師每月報酬數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保障標準。
第八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及部頒規章明確規定必須設立的保險以及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外,合同中應對受聘人是否享有報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務所是否為受聘人設立商業保險或加入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及其種類作出明確規定并應對合同解除時的處理辦法有明確約定。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向受聘人全面介紹事務所情況和規章制度。受聘人應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其遵守律師事務所所有規章制度。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違反事務所工作紀律與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造成律師事務所重大損失的`。
(四)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師事務所終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
(三)聘用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
(四)受聘人調轉律師事務所或調出律師行業的。
(五)受聘人成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為占編律師。
(六)到期未續聘或未申請續聘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師事務所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
(一)律師事務所被停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未通過年檢注冊。
(三)受聘人被停止執業。
(四)受聘人未通過年檢注冊。
(五)受聘人申請不注冊的。
如果受聘人對上款所規定的情況負有責任,則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動解除,其解除期限順延至所規定的情況消除為止。
第十三條 受聘人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間患疾病,律師事務所僅在合同規定或保險的范圍內承擔義務。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執行職務的,其期間計入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解除時,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及其他工作證件由律師事務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因受聘人懷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產假時間依國家有關規定計算,不計入合同期間,此期間的工資福利等事項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合同管理辦法 3
第一條 簽訂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以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
第二條 通過合同履行監督可以知曉公司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對方或我方違約的發生。
第三條 從法律角度監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進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證據的收集,在發生糾紛時,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工作由合約部負責。公司各部門應當配合合約部開展合同履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合同簽訂后,合約部有關人員應當向相關部門(如技術部門等)的相關人員(如技術人員等)進行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交底,說明工期、質量、工程范圍、技術標準、總分包關系等問題,以便溝通配合。在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交底時,應當附有簡明的書面材料。
第六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約部負責跟蹤合同中相應條款的具體履行情況。合約部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一般采取重點檢查和抽查的方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約定進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嚴格履約;二是看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數量、工期、設計等方面變更情況,如有變更,應履行變更簽約手續,以合同形式明確變更情況;三看是否存在違約情況,這是監督檢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各部門應當及時配合調查違約原因,同時承辦部門盡早采取補救措施,并盡快與對方協商確定處理辦法,為防止他方過分追究違約責任,應特別注意保存相應有利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各方的往來函件、通知等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發生糾紛,也是區分責任的重要證據,合約部負責對合同履行每一環節形成的書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發至其它部門,應及時轉交合約部存檔。
第九條 合約主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有權向合約部或者執行部門詢問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并有權召集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門應當就合同的簽訂、履行中的問題如實反映和匯報。
第十條 合約部應當建立合同臺賬制度和合同管理報表制度。及時、準確地記載公司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每兩個月將公司此期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以書面報表的形式報主管副總經理,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報總經理。
總之,應對企業合同履行監督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企業合同履行監督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合同管理辦法 4
第一條 為了規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并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五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并依照有關規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 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學技術部監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書面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采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規范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系,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于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并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守國家秘密。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保守有關技術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 財政、稅務等機關在審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申請時,認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有誤的,可以要求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重新認定。財政、稅務等機關對重新認定的技術合同仍認為認定有誤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審批。
第十八條 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轉讓或者解除,以及被有關機關撤銷、宣布無效時,應當向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變更登記的,應當重新核定技術性收入;注銷登記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財政、稅務機關。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技術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保證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
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于訂立假技術合同或者以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涉及偷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在認定登記工作中,發現當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監督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發現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管理混亂、統計失實、違規登記的,應當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頓,并可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泄露技術合同約定的技術秘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合同管理辦法 5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為,防范由于合同專用章管理使用不當所帶來的經營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簽訂、變更、解除合同(業務合同、勞動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涉外、擔保、出資等合同,需要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必須經法律事務機構審核同意并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 各單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專用章。除因特殊情況并經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同意外,合同承辦部門不得持有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戰略規劃部法律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法律事務機構”)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
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負責保管、使用。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責任:
(一)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并進行登記備案,不得丟失、損毀,一般情況下不得委托他人代辦或代管。
(二)除非確有必要,未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準,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也不得攜帶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使用合同專用章。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須經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審核通過,并由公司領導書面授權后,方可用章;所屬各單位加蓋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本單位法律顧問審核通過,并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公司機關各部室及所屬各單位的職能部門均不得以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應以公司或持有營業執照的單位名義進行,并加蓋公司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只限于簽訂合同時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門章代替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自行刻制合同專用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刻制,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所在的部門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如發生合同專用章被盜或遺失,應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報告,并及時登報聲名作廢。
第十一條 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專用章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門印章或其他印章簽訂合同的,公司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單位簽訂業務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蓋業務合同專用章。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公司以往印發的有關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公司法律事務中心。
合同管理辦法 6
第一章 目的與依據
第一條 為防控商業與法律風險,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明確合同管理程序,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不規范行為導致的糾紛,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其下屬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而訂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約、協議、契約、意向書、備忘錄、會議紀要等名稱的文件(以下統稱“合同”)。
與合同權利義務有關的聯系函、通知、催告、聲明、申請等單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參照合同管理程序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勞動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三章 合同形式
第五條 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均應當訂立合同;公司訂立合同
均應當采取合同書形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凡國家或本公司有標準文本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并應按照標準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寫。無國家或本公司標準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應爭取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條款齊全,權利義務明確。
第七條 下列事項可以選擇采取口頭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銷售:
1、零售且錢物能夠同時交割的;
(二)公司采購商品或服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采購的商品有連續的、穩定的、公開的交易場所,如商場、店鋪、柜臺等;采購的服務是臨時的、個人提供的、金額較小的且無專業技術要求的;
2、采購的商品或服務不需要預付錢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履行相關特定義務的。
第四章 合同主體
第八條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務所、合作社及年滿18周歲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內部部門不得對外訂立合同;公司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的內部部門或機構訂立合同,也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單位簽訂與該單位經營范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內容
第九條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內容由經辦人根據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寫;無上述文本的,由經辦人提請行政人事部草擬。
第十條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中載明的當事人名稱應當與資信文件名稱、印章名稱保持一致;合同中應當載明當事人的住所地,實際住所地與登記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寫實際住所地。
(二)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數量: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長期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以實際訂單確定等)。
(四)質量:
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
(五)價款或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電匯、信匯、票據、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價款或報酬一般均應當約定含稅。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確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合同中一般應約定確認交付或履行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送貨單、驗收單(書)、確認單(書)等。
(七)合同的擔保:
原則上不在合同中約定擔保條款;對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需要設定擔保條款的,擔保條款根據公司決定執行。
(八)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如聯系人姓名、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如無特殊情況,合同經辦人即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聯系人。
(九)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訴訟或仲裁,原則上優先選擇訴訟;選擇訴訟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選擇仲裁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合肥仲裁委員會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條件: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至少設置以下生效條件:
1、公司蓋章;
2、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
第六章合同經辦
第十一條公司各部門應當根據其職責范圍確定其所應經辦合同的種類。
第十二條合同經辦部門發生爭議的,即各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不應由本部門經辦或兩個以上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應由本部門經辦,依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經辦部門,即由與合同聯系最緊密的部門經辦該合同,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由部門職責與該合同事項最接近的部門經辦;
二、該合同的簽訂是根據某部門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門工作的,由該部門經辦。
第十三條不能依照上述規定確定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行政人事部經辦。
合同管理辦法 7
1.目的
為了確立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全體正式員工
3.職責
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續簽及終止事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
4.管理內容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4.1.1員工一經錄用,根據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公司的具體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使用的勞動合同書制式文本,簽訂份數等均依屬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保管公司所執的一份,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行管理。
4.1.2公司辦理招聘、錄用手續時,員工應出具畢業生派遣證、求職證或與原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證明。
4.1.3新進員工于報到當日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續,特殊情況下來不及辦理的,必須在30日內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凡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聘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成立,且公
司對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1.4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表現突出者可適當縮短試用期,提前進行轉正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除勞動關系。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4.2.1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
4.2.2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將變更要求書面(合同變更頁)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協商不一致或15日內無回復,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
4.2.3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相關領導及人事行政部批準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并簽字蓋章后方可視為變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由薪酬主管發出書面通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
4.2.5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服務期內不得依據本款第4.2.2條規定提出變更勞動合同。
4.2.6勞動合同變更時,由薪酬主管負責辦理合同變更的有關事宜。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4.3.1薪酬主管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名冊》(附件二),上報領導簽批后,報送總經理審批。審批結束后根據其結果辦理相關勞動手續。
4.3.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公司、雙方同意確認,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即終止。
4.3.3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到當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4.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的,累計或連續請病假超過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曠工2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在試用期填寫基本資料有虛假、隱瞞的情況。應聘時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不實的,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3)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不勝任《崗位職責》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或崗位職責的;
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內累計違反《員工手冊》中甲類過失達4次,違反乙類過失達2次或違反丙類過失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員工在試用期或在入職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4.2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4.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領導及人事行政部門。
4.4.4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4.5員工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公司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1) 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3)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4)除上述情況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依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因員工個人原因未辦理相關手續,所引起的后果由員工負責承擔,因此而為公司帶來的任何損失,公司將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合同管理辦法 8
第一條:凡屬供電營業區內的長期用電戶以及臨時用電戶均應簽定供用電合同或供用電協議。
第二條:供用電合同是我國合同法明文規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電合同指供電方(供電企業)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供用電政策的基礎上,與用電方(用戶)簽訂的明確供用電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簽訂供用電合同是為了保護合同的當事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責任,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提高電能使用的經濟效果。簽訂供用電合同需要考慮電網的可能。由于機組故障、燃料供應不足、交通運輸不及時,都可能影響到供用電合同的正常履行。從這個意義上講,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比其他經濟合同的條件更為嚴格。因此,必須考慮當事者對合同的影響和制約,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四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一般應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經濟責任。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應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能,從重要電力用戶開始,逐步擴大范圍。
第五條:供用電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⑴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⑵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⑶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及結算方式;
⑷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⑸合同的有效期限;
⑹違約責任;
⑺雙方共同認為應約訂的其他條款。
第六條:供用電合同應采用書面標準格式合同。
接用戶類別的不同,供用電合同法分為三種:
⑴居民用戶供用電合同;
⑵電力用戶供用電合同;
⑶特殊用戶供用電合同。
第七條:供電企業的主要義務有:
⑴對本供電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有按國家規定提供電力的義務。
⑵有按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的義務。
⑶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的要求時,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性,有對其提供相應的電力的義務。
⑷在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有盡快供電的義務。
⑸因故需要停電時,有按規定事先通知用戶和進行公告的義務。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有盡快恢復供電的義務。
⑹有在其供電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的義務。
第八條:用戶的義務主要有:
⑴在行使各項用電權利之前,有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并按國家規定交付費用的義務。
⑵對自身的送電裝置,有義務接受供電企業對其圖紙的審核、對隱蔽工程的施工監督和對工程竣工后的檢驗義務。
⑶有按規定安裝和保護用電計量裝置的義務。
⑷有按合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的義務。
第九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復雜的爭論問題,要使這些問題得一迅速、公開、準確的解決,可采用:
⑴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經濟司法解決。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況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⑴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電秩序。
⑵由于供電能力的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供用電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⑶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確定無法履行合同。
⑷由于不可抗拒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經供用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是一種合法行為,但由于變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時,除依法律規定可以免除責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負責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供用電協議是未簽訂供電用合同以前,供用電根據國家的政策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經協商在供用電有關事宜上達成的一致意見。一般用戶在供電前申請取得用電指標后,與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協議。
第十二條:供用電協議內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正本一式兩份,供電方、用電方加蓋公章后,雙方各持一份。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即行生效執行。協議的有效期限一般為1~3年。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協議內容有所變更時(如供電容量增加或減少,用電性質變化相關電價變化等),可以對供電協議進行修改、補充。經一方提出,雙方協商同意,重簽訂供用電協議或對原協議進行局部修改,經雙方加蓋公章后,方可執行。供用電協議到期后,應認真地復審一次,并分別給予確認、修訂或提出廢止。
第十三條:供用電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⑴電力用途及用電性質。
⑵供電方式。是指供電部門對用戶供電的電壓、頻率、相別以及供電電源可靠程度、供電電源數量、進線方式是架空還是電纜等。
⑶供電容量。指供電部門批準用戶接入電力系統中的容量(千伏。安或千瓦)。
⑷電氣設備的產權劃分及維護分界點的確定。
⑸電能計量方式。
⑹電價及電費結算。
⑺有關安全供用電的規定。
⑻對用電功率因數值有要求的用戶,應明確功率因數的考核標準。
⑼對有諧波和電壓閃變,非線性、非對稱性負荷的用戶還要明確消除諧波和電壓閃變的要求和用戶應采取的措施。
⑽應明確協議變更和廢止等事宜。
第十四條:所有與用戶簽定的供用電合同或供用電協議應妥善保存,廢止的協議也應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合同管理辦法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據《合同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訂立國內合同,均適用本辦法。涉外合同適用相關法律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動規則。
第三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油田分公司生產和市場的要求,貫徹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簽訂及當事人在執行本辦法時,應當接受油田分公司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
第五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分為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單位。
綜合管理部門為油田分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的辦公室(設在企管與法規處);專業合同管理部門為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
第六條 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合同管理職責
(一) 審議通過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 領導合同管理辦公室和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工作;
(三) 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做出獎懲決定;
(四) 審批重大項目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的立項報告;
第七條 合同管理辦公室(企管與法規處)是合同管理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經濟及合同法律、法規;
(二)負責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三)組織和參與油田分公司所實施項目的合同洽談和簽約;
(四)向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及時反映合同簽訂與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意見;
(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油田分公司合同糾紛進行處理;
(六)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合同管理及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七)對合同進行鑒審,并統一管理和負責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和委托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咨詢。
(九)負責油田分公司經濟合同歸檔管理。
第八條 油田分公司直屬各單位是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 依照本辦法制訂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具體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 根據授權范圍,組織本單位立項合同的洽談;
(三) 對合同履行實施跟蹤管理,監督合同的履行,及時向合同主管部門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四) 建立本單位合同臺帳,每月10日前向合同主管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五) 及時將本單位的合同及有關資料歸檔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授權
第九條 根據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統分結合的原則,授權以下單位在權限范圍內組織合同談判、履行與監督(除合同簽訂、鑒審和蓋章):
勘探事業部:勘探項目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生產科研、物探(采集、處理、解釋)、探井鉆前、鉆井、試油工程和測井、測試、錄井、固井、泥漿、下套管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術開發、科學實驗和新技術推廣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生活服務合同等。 開發事業部:油氣開發生產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開發井鉆前、鉆井、試采、采油(氣)和試油、測井、測試、固井、泥漿、下套管等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修井作業;油田生產的運行維護、檢修;水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開發成本中列支的技術研究和科學實驗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油田道路、井場維護、生活服務合同等。
技術發展處:成套設備、裝置及相關技術的國外引進合同;國外物資、技術的引進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統管的科學實驗、新技術開發、咨詢合同等。
銷售事業部:石油、天然氣及其輕烴、液化石油氣等附屬產品的儲運銷售,成品油采購、供應合同。
規劃中心:油田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委托合同。
油建項目管理部:油田建設項目的勘查、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合同,道路、管道鋪設及相關的輔助工程和監理合同(?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國內外物資設備采購統一由采辦中心組織或委托采購),大型維修項目合同。
勘探開發研究院:年度預算范圍內的勘探開發技術研究、科學實驗、技術服務合同。
物資采辦中心:對于國內物資(裝備)、石油專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國外物資采購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負責組織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下達采購計劃,并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并對費用負責。
對于生活、辦公用品的采購,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務公司華油公司負責合同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華油公司下達采購計劃,并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并對費用負責。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依據油田分公司授權的經營范圍簽訂相關的生產經營、油田基本建設、產品儲運銷售、技術開發與服務、生活服務等合同。
第十條 上述授權范圍以外的合同,統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組織相關處室和單位談判、簽訂和監督履行。
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非經公司招標(合同)管理委員會批準不得對外洽談、簽訂對外投資、合資、合作;資產轉讓、租賃;購置不動產;合伙、聯營;行政性承包、經營;資金(產)借貸、財產保險、融資租賃;土地征用、使用權轉讓;特許權、知識產權的使用、轉讓;
大型項目承攬、服務、咨詢;對外委托、居間、行紀、保管、倉儲、勞務等合同。
第十一條 除以上授權單位外,其他各單位均不得自行洽談和簽訂合同。
第四章 合同立項
第十二條 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資項目,為已立項項目。
第十三條 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油田分公司的財務計劃管理程序上報審批,并由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編制計劃、落實資金,最后以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下達的財務計劃通知書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四條 屬于各單位的不形成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由各單位負責生產、經營和技術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和技術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項申請報告,經本單位領導會議討論通過、由本單位財務部門落實資金渠道,并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對于以上項目費用或年費用總金額超過100萬元的上述項目,以及所有非生產經營性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超過500萬元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托的副經理審批后才能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五條 對于科研合同的立項,屬中油股份公司下達并落實資金渠道的計劃項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達的年度科研計劃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對于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自籌資金提出的科研項目,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最終報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下達立項批復后方可立項。 對于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列入年度公司財務預算計劃的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油田分公司機關或單位臨時需購置非安裝設備的由該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后作為立項依據。
第十六條 對于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非常規合同,各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立項報告時必須附上該單位經營、財務管理部門提供的費用測算依據,一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對外投資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計劃財務處(規劃中心)按規定程序進行可行性調研、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論證后,上報油田分公司領導辦公會議審議,并以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八條 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及其附產品購銷儲運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級下達的計劃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計劃外的由主管領導批示作為簽訂合同的立項依據。
第十九條 基建工程合同價款以計劃財務處(造價中心)審定
的概算包干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作為依據,不得超額;特殊情況下,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對暫時無審定的概預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項目,按不超過申報預算價60%確定合同暫定價,待審定預算后或施工決算后辦理補充合同。
第五章 合同簽訂
第二十條 合同立項手續完備后,應根據《xx分公司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采用招投標形式組織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需直接采取洽談方式簽訂合同的,在組織合同洽談前,必須嚴格審查項目立項報告是否已具備訂立合同條件。
審查內容包括:項目的標的、質量、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項報告是否履行審批程序;立項報告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同時審查談判對方的當事人資格,即法人授權委托書和《市場準入證》。基建工程施工類和油田工程服務類企業必須具備質量(HSE)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訂立地點原則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庫爾勒市為主,需外出訂立合同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書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條 合同洽談應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關定額、標價,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應堅持“比質比價”的原則,并參照同類市場價進行費用測算,測算費用要體現技術先進、價格合理和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項目涉及復雜技術內容的,合同洽談時,必須邀請油田分公司技術專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
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專家應對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內容負相應責任。
技術專家提供的技術意見和技術資料應納入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簽訂標的金額較大、法律關系復雜、履行期限較長、涉及不動產的合同,應當邀請油田分公司專業法律人員參與談判。參與談判的專業法律人員必須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審查,并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招標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載體表達以簽訂合同為目的的要約和承諾的,必須與談判對方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規范的'合同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所屬單位和人員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以技術協議、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形式變相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九條 凡不經過招標程序的項目,各合同專業主管單位在
組織合同洽談時,應當通知企管與法規處、計劃財務處、審計監察處(紀委辦公室)、參加洽談。
第三十條 合同文本應做到內容合法,主要條款完備,權利義務對等,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油田分公司有標準合同文本的,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條 簽訂合同必須在合法的合同主體之間進行。合同文本上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外,必須加蓋雙方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合同設立了擔保條款的,或者規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擔權利義務的,擔保人或第三人應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和加蓋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或變相擔保。
第三十三條 如合同約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預付款,則必須經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查同意;預付款5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預付款20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托的副經理審定。
第三十四條 油田分公司對外簽訂的除油氣產品銷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為合同當事人(主體),統一由企管與法規處加蓋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
除原油、天然氣銷售合同外,各專業合同管理單位必須將合同文本與項目立項報告、技術文件、比價資料、合作方資格審查資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種批件、參加合同談判人員名單(本人署名)等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依據材料送審計監察處和企管與法規處進行合同費用審計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不經審計程序,企管與法規處不得進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
第三十五條 所有項目必須先簽合同后實施,對于搶險、水毀、火災等突發事件,因不能事前辦理合同的,事后應及時補簽合同。
第三十六條 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應當妥善收集并檔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簽訂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后五年。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條 油田分公司簽訂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項單位或指定的單位和人員負責履行。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必須熟悉合同所有條款,隨時掌握合同履行狀況。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對合同履行過程做好履行記錄,并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檔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全面、適當地履行生效合同,并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向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合同的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合同簽訂程序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補充合同予以明確。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現設計變更6%以上的,應申報變更計劃和簽訂補充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不得與對方當事人簽訂由對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合同履行的,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收集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必須先向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咨詢,經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說明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條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執行單位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證明材料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
第四十五條 如果合同執行單位和人員,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由企管與法規處決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合同履行的各階段和履行完畢時,合同履行單位應當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驗收,并制作驗收記錄。
第四十七條 合同價款結算必須按合同約定進行。財務結算部門必須對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況驗收資料、費用結算通知單、結算發票驗證后方可辦理結算。
第四十八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合同履行單位應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由企管與法規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協商、調解或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在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 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適應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廣納社會人才,改善并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保證學校實現建設一流的遠程教育和國家示范性高職院的發展目標,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在編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專職教師崗位、技術支持服務崗位(實訓指導、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財務會計等)和管理崗位(管理干事、學生干事、專職輔導員等)的人員。
第三條 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條 被聘用人員在聘用期內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工作職責,聘用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不再續聘者,自動離職。
第五條 聘用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
2、具備擬聘用崗位所需的學歷和年齡要求。
學歷要求:專職教師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技術支持服務崗位和管理崗位需全日制專科以上學歷,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人員不得少于崗位數的2/3;后勤管理、保衛干事、實訓指導等崗位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年齡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員外,各崗位首次聘用人員年齡原則上男45周歲以下,女40周歲以下,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原則上不再聘任。
3、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工作要求。
4、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要符合國家對職業資格的要求;
5、聘用崗位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門在學校核定的編制數內向人事部門提出聘用人員計劃,包括聘用條件、崗位職責、工作任務等;
2、人事部門向校內外公布聘用崗位;
3、應聘人員申請應聘相應崗位;
4、學校人事部門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并和用人部門共同組織對應聘人員進行考核評議;
5、考核合格的擬聘用人員提交校長審批;
6、聘用人員與遼寧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7、學校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學校與聘用人員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合同,規定聘用期限和聘用雙方與工作有關的權利與義務。聘用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 聘用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1、合同期限;
2、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3、崗位紀律;
4、崗位工作條件;
5、工資待遇;
6、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7、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8、經雙方商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聘用合同期限根據崗位需要確定。一般聘期為3年,首次聘期含6個月的試用期,初次參加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試用期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聘用合同期滿,如崗位需要,經考核合格并符合崗位任職條件,學校及聘用人員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聘或應聘其它崗位。
第十一條 首次聘期滿考核優秀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簽訂續聘合同。續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滿前1個月辦理。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簽訂后,學校和聘用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在合同有效期內,簽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加以變更或修改。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時,除法律、法規以外,雙方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四章 聘用期間待遇
第十三條 學校按月向聘用人員支付基本工資,并實行每年浮動的激勵機制。
1、專職教師崗位:首次聘任期內(含試用期):初級職稱和全日制學士學位本科生、中級職稱或碩士研究生、副高級職稱基本工資分別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長辦公會決定;聘任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資上浮50元。
2、技術支持服務崗位:首次聘任期內(含試用期):全日制專科生、全日制學士學位本科生或初級職稱、碩士研究生或中級職稱、副高級職稱基本工資分別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資上浮50元。
3、管理崗位:首次聘任期內(含試用期):全日制專科生、全日制學士學位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基本工資分別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資上浮50元。
4、學歷要求適當放寬的崗位聘用人員月基本工資比照同崗位同層次人員適當下調。
5、聘用人員聘任期內職稱晉升,從下一年度起兌現新的基本工資標準。
6、首次聘期結束,簽訂續聘合同的以上各類人員工資待遇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 學校為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應由本人承擔部分由學校直接從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五條 學校招聘引進在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對聘期內的聘用人員優先錄用。
第十六條 學校為聘用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入住學校青年職工集體宿舍。
第五章 聘用期間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條 聘用人員人事檔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十八條 聘用人員在聘期內,其黨、團、工會等關系由學校管理。須按規定交納相應的費用,參加黨、團和工會活動。
第十九條 聘用人員在聘期內考勤、評選先進、年終考核、參加全校大會等與在編人員相同。
第二十條 學校為聘用人員建立個人臨時檔案,用人部門協助將受聘人員的考核評議、鑒定、獎懲、工資及職務變動等材料及時送人事部門歸檔。
第二十一條 聘用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 聘用人員在應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的,用人部門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學校解聘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任職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經考核不能繼續履行崗位職責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條款的;
4、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者1學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
5、嚴重違反工作規定或學校規章制度,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6、違法亂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極壞影響的;
7、違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第二十四條 學校與聘用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后,應為其出具終止、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協助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并通知遼寧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條 不論是解除還是終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員均須在歸還學校財物、辦理工作移交后方可離崗;擔任財務管理工作的,還應經學校審計后方可離崗,否則學校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規定實行經濟目標責任制的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聘用人員工資及用人單位為聘用人員繳納的保險費用等由部門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未盡事宜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首次聘用期從按本辦法簽訂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體事宜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 11
為進一步理順、完善陸宅小學內部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水平,依據、有關規定精神,對學校建設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合同、材料或有關設備采購合同、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及其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實行集中管理、同意存檔。制定本辦法。
一、 訂立經濟合同的基本原則
1、嚴格執行。
2、遵守國家、市、區、局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3、甲乙雙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
二、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1、標的(項目內容、范圍等)
2、數量和質量及驗收標準。
3、價款或酬金及付款方式
4、履約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合同的效力、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賠償方式。
6、甲乙雙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及蓋章。
7、特殊合同需經相關部門備案或見證有效。
三、合同的簽訂程序
1、設計、勘察等項目前期合同,由前期配套室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2、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訂。
3、施工總包合同、監理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四、合同的發放范圍
根據工作需要,由經辦人發放到相關部門和人員
五、合同的管理責任
1、正式合同簽訂后,合同經辦人必須將正式合同送交資料管理員并辦理簽收手續,管理員按規定存放歸檔妥善保管。
2、合同在實施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工程項目負責人、預決算人員應認真檢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實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室報告合同履行情況。由于經辦人未按規定范圍及時發送合同或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合同,而在工程中產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期,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合同機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損失,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管理辦法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5、負責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保管,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可行性報告,并提出審查意見交辦公室備案,供公司領導參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4、在顧問律師的指導下及時收集整理出現問題合同所涉及的證據材料,并提交辦公室備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并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匯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并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合同管理辦法 13
一、平等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二、自愿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
訂立合同自愿原則的內容包括:
1、訂不訂立合同自愿;
2、與誰訂合同自愿;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
4、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
5、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 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三、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
1、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3、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四、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五、善良風俗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
1、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
2、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準則。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力義務的基礎,當事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這是合同履行的基礎。
合同管理辦法 14
一、基本原則
1、為了加強合同管理,切實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2、嚴格執行公司合同簽訂程序和工作要求。
3、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維護企業形象。如發生爭議,要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做到不卑不亢、堅持原則、有理有節。確實得不到解決,要及時向公司匯報。
二、工程施工合同
1、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中標后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總經理、工程部正負經理、項目負責人負責與建設方洽談,并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的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公司項目負責人負責起草文本,交由公司總理、工程部經理審核,保證合同的公平公證性。
3、施工合同在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交公司工程部一份進行備案。
三、內部合同的簽訂
1、在總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公司工程部經理、經營部經理與項目負責人進行洽談:公司管理費總額、如何交納;公司管理人員的配合、公司的配合;工程施工質量要求、施工安全要求、進度要求。
2、所有事項都洽談完成后,項目負責人與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內部協議,本協議一式叁份,公司兩份存檔。
3、工程部副經理監管項目負責人與各勞務公司(或分包隊)簽訂的`勞務合同,對于勞務合同中不合理條款可建議修改,確保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
4、由公司與項目簽訂的材料擔保及供應合同,應根據工程進度嚴格履行,及時提供材料供應情況(由公司派駐工程管理人員負責匯報),協同財務部門及時結賬。
四、所有工程合同、協議必須及時存檔備案統一編號專人保管;并做好保密工作。
對于工程中查閱合同及協議內容時必須經工程部副經理同意,查詢完畢后及時歸檔;原則上不得帶出公司。
合同管理辦法 15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公司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包括協議)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二節合同的管理部門
第三條合同管理責任部門與相關管理部門
(一)財務部為公司各類合同的總管理責任人,即合同管理責任部門。
(二)合同相關管理部門及職責:
1、銷售部門負責產品銷售類項目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2、供應部門負責生產原材料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3、設備部門負責各類生產設備、設施購進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4、財務部門負責公司房地產類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5、人力資源管理部負責人力資源方面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6、綜合辦公室負責日常辦公用品采購及上述五部門未涵蓋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第三節合同的原則與內容
第四條合同簽訂原則
(一)簽訂合同應在公平原則的前提下,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不得簽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合同。
第五條合同的基本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付款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節補充協議與合同的修改
第六條對于合同中未盡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正式合同具有1 /3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對于原材料供應在總體合同不變的前提下,價格隨行就市調整亦必須簽訂專門的價格補充協議,與正式合同一并履行并歸檔備查。
第八條合同經雙方協商后可作修改。修改好的合同必須注明原合同廢止條款。
第五節關于口頭合同(協議)
第九條公司不以口頭合同(協議)作為履約依據。所有的履約依據必須是書面形式、雙方簽字生效的文本文件及其相關附件。
第十條對于銷售中少量的銷量(一般以商砼300立方左右為限)及現金交易等口頭合同,必須以《銷售合同評審表》予以登記并由分管領導批復后作為履約依據方可履行。本《銷售合同評審表》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保管、存檔從正式合同管理規定。
第六節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當事人起草合同文本并經分管領導初步審查確定之后,必須按流程組織合同評審。銷售項目按《銷售合同評審表》、物資采購項目按《物資采購合同評審表》所列流程執行,合同評審表會簽后方可進入正式合同簽訂程序。
第十二條合同的簽訂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即法人代表)、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簽字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合同簽字后必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保管,合同專用章管理與使用按《公司印章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節合同的存檔
第十五條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在當日將合同正式文本交付財務部存檔,同時,財務部復制合同影印件交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交接表》上簽字確認。《合同交接表》由財務部制發、填寫、保管,作為各類正式合同的目錄備案。
第十六條各部門所存合同影印件為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據,與正式合同文本同屬公司商業機密文件,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存檔要求:
(一)合同完整齊全,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與之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相關單證等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二)財務部對所有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各合同存檔部門應建立合同管理檔案,作好合同存檔、移交等記錄。
第十八條財務部每季度組織專人對各部門合同管理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檢查、監督、整改,對管理不善者配合人力資源部予以考核。
第八節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的履行由合同相關管理部門與當事人負責,主要檢查監督合同履行全過程是否按合同約定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履約偏差,合同相關管理部門與當事人必須及時報告上級并提請雙方作偏差修正。
第二十一條合同履行中如發現合同條款疏漏,需及時起草并按合同簽訂流程簽署補充協議對合同予以嚴密規范。
第二十二條對于無法履行、必須提請訴訟的合同糾紛,由合同相關管理部門與當事人負責組織材料并進入法律程序。
第九節合同的借閱
第二十三條借閱程序、責任
(一)合同借閱人限于總經辦人員及部門經理。
(二)因工作需要借閱合同檔案,須填寫“合同檔案借閱單”,注明查閱合同檔案的名稱、編號、查閱人等。經合同存檔部門經理簽批后方能借閱,當天借閱當天歸還,歸還時應認真核對,如需延期須辦理續借手續。
(三)閱檔人對所借閱合同檔案必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復制、調換、涂改、污損、劃線等,更不能隨意亂放,以免遺失。
(四)如借閱期間合同遺失,公司將追究其行政及經濟責任。
第十節附則
第二十四條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公司將視情節嚴重對當事人予以考核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修改權歸屬財務部。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 16
一、為加強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各部門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三、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四、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必須是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五、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情況,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六、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八、經濟合同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十、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絕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二、經濟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批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三、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合同管理辦法 17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某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某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某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某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 18
1目的
規范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行。
3 定義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與相關規定
4.1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 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非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于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簽訂,并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簽訂: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于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 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2.2 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 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簽。相關業務管理部門范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場、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審查會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7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并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提供虛假資料的。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托的。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 職責
5.1 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 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 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 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 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鑒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 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 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 在會簽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5.2.1 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 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組織審查會簽。
5.2.4 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2.5 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 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 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 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信息,并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 合同審查會簽部門職責
5.3.1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 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 相關業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務范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文件規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5.3.4 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簽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 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 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序
6.1.1 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 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
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按6.2規定的會簽、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通過審批后,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 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備案材料歸檔。
6.2 合同簽訂程序
6.2.1 立項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注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咨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資信調查, 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范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 草擬合同文本
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鑒。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 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范圍。
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一部署。
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談判結束后,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并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 審查會簽
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1) 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 合同簽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復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審查會簽意見處理
1) 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于承辦人認為無法采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匯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采納。
3) 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簽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注明原因。
6.2.6 審核
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規程、規范。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 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簽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 審批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編號后,由承辦人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送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審批。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認為必要的,在簽署意見后送法定代表人審批。
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6.2.8 簽署
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托書。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簽署后,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托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鑒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
6.2.9 簡易程序
對于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采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 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并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并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 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2 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他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后,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對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他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并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3 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 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6.4.6 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6.4.7 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6.5 糾紛處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6.5.2 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 合同糾紛協商、調解, 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并向受托簽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 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 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統計臺賬。
6.6.2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具體范圍包括: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立項登記審批表。
會簽單。
審查會簽意見書。
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礎、背景資料。
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6.6.2 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6.7 監督管理程序
6.7.1 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7.2 監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 監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后,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 監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關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辦法 19
一、 目的
為加強采購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購風險,維護公司利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合同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 原則
本辦法規定采購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運行機制,明確合同采購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采購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
三、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生產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種物品的對外采購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購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經簽約雙方協商的有關修改采購合同的文書、傳真、電報圖表、電子郵件、報價書和會簽表等,均屬于合同的范圍。
五、 合同內容要求
1、 合同內容必須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須齊全。
2、 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文字表達嚴謹,書寫工整。
六、 管理組織
公司物管部負責具體的采購合同的談判、起草、執行、變更,物管部經理、物管總監、結算部經理、財務總監對采購合同進行審批。
七、 合同的簽訂
1、 簽訂合同
年初物資采購的供方,通過公司評審后,通過的供方報當年的物資價格單,物管部確定價格單后,與供方簽訂合同。
2、 職責劃分
2.1、物管部負責合同簽署前合同詢價、議價、調研工作。
2.2、結算部和質檢部配合合同貨款和合同的質量檢驗工作。
2.3、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部門職責范圍內對采購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對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履約管理臺賬的形式作詳細全面的書面記錄,并保留相關能夠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原始憑證。遇履行困難的合同,必須及時向相關參與合同管理的'部門通報,并報告相關公司領導。
2、合同變更及糾紛處理
2.1、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維護公司權利和履行公司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出現下例情況之一,執行機構應及時報告公司,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于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1.3、由于情況變更,致使我方無法按約定履行合同,或雖能履行但會導致我方重大損失的。
2.1.4、其他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
2.2、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會同法律顧問與合同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進行仲裁或訴訟的,應協助法律顧問辦理有關事宜。
合同管理辦法 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分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規范化,明確公司各部門及經辦人的職責,防范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訂立和履行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公司聲譽,促進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糾紛。
第三條公司對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負責、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公司領導審批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權利義務的所有協議,包括各類文函、承諾書、授權書等。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訂立合同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為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應恪盡職守,認真了解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雙方訂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條分公司各部門只能就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各分支機構可以在其營業范圍之內、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本機構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包括保險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務性合同、人事聘用勞動合同、資產買賣與租賃合同等。
第九條各分支機構確因經營管理需要,需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訂立合同的,應先向分公司申請專項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批準后,方可訂立有關合同。
第十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蓋章前應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
第十一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經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通過后,遞交相關公司領導審批。各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該分支機構名義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前應交分支機構領導審批,有條件規模的分支機構也可設專門法務人員審核。
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審批程序
1、合同經辦人員準備好相關材料后,由合同經辦部門負責人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意見,之后將合同審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
2、法務專業人員接到合同審核材料后對合同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應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同意意見。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后不同意,或認為合同必須修改或補充的,應在提出明確的法律審核意見后,及時將合同退回合同經辦部門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3、法務專業人員將審核通過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關材料直接提交相關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審查后簽批。
第十三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將合同提交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寫的《合同審核表》。
2、待簽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項合同應附有項目簡要說明和可行性說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已經審批的簽報。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條法務專業人員可要求經辦人員補充相關事實材料,經辦人員應予以配合。法務專業人員與合同經辦部門意見不一致時,應共同協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上報公司領導決定。
第十五條公司保險合同內容的擬訂和后續管理由產品開發部和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格式合同內容經審批程序通過后,相關經辦部門可在其職權范圍內與合同對方當事人訂立,無須將合同送審,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險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則應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對已經審核通過的`合同,如需變更,需重新履行審核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簽字與蓋章
第十八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公司領導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公司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各分支機構以其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
第十九條按本辦法規定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應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公章。蓋章時應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合同騎縫章。
第二十條未經正常審核程序通過的合同,一律不予蓋章。
第二十一條合同經辦人應認真審核與公司簽約的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對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同意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歸檔保管。
分公司授權分支機構簽定的合同,分支機構應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行政管理部為分公司合同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審核所涉及的相關材料。
各分支機構應比照分公司的規定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經辦部門負責履行公司的有關合同義務,同時督促合同對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完整保存公司與合同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一切往來文件,建立專項的合同履行檔案。
第二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我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或者如果出現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時,合同經辦部門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員如有證據表明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我公司與其他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時,合同經辦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擅自訂立合同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自行訂立合同的,公司對該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合同審核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盡責審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和審核人員應嚴格保守在合同談判、審核、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 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為主、加強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企業經營風險管理體系,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結合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簽訂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實施的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糾紛處理、監督檢查、獎懲等行為。
第四條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統一授權、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評審合同,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二)有效監控過程,保證經營管理活動處于可控狀態;
(三)及時處理糾紛,確保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公司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切實做好合同評審、簽訂、履行、糾紛處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合同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管理工作負有第一領導責任。
第七條 集團公司主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集團管控部為集團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修改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參與集團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并監督履行;
(四)審查以集團公司名義訂立的重大合同,對各子公司重大合同進行備案管理,并提出指導意見;
(五)定期、不定期檢查監督合同管理情況,指導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糾正違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協助相關單位對合同管理及有關業務人員進行法律業務培訓;
(七)經辦集團公司的《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
(八)配合集團公司各單位辦理合同的報批、公證、見證和鑒證等事項。
(九)指導處理對集團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
第九條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的應當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組織本公司簽訂合同的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辦理本公司《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
(四)參與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
(五)對需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鑒證或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六)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監督檢查本公司和下屬單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資料收集保存和合同糾紛預警機制;
(八)參與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
(九)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反饋、上報、匯總、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領導及集團管控部報告合同管理工作情況,建立合同管理統計分析和工作報告制度;
(十)對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一)其他應當由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各公司的規劃、技術、財務、審計、監察等綜合管理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專人)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參加合同評審,對合同的相關質量、參數、合法性、技術指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合同條款的審核,對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結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并與合同
管理部門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合同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
(一)管理本部門的合同,建立合同檔案;
(二)參與本部門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三)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助合同經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四)督促合同經辦人員保管好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件,并及時歸檔;
(五)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管理員應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經營管理知識,并經過必要的法律業務培訓。
各公司應當保持合同管理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將合同管理員名單報集團管控部備案。
第十三條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給專項委托代理人《專項授權委托證明》,發給長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長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單位職責界定,專項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金額界定。長期委托代理人每單位設1-5人,一般委托期限為一年,專項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條 《專項授權委托證明》、《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被授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假公濟私、不損公肥私;
(二)業務素質好。業務熟練,能夠完成本職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
(三)法律意識強。認真學習《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有關條款并能在工作中運用;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得將其轉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證明,否則予以收回,并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變動時,應將《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交回核發證件的合同管理部門。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每年年終審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經辦。報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據情況分別做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收回法人授權委托證書等決定。
合同管理辦法 22
一.目的: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此辦法。
二.范圍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公司存續勞動雇傭關系的所有公司員工。
三.勞動合同類型
公司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2種勞動合同類型。合同簽訂的類型在公司《勞動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勞動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四.簽約年限及試用期(勞動法第十九條)
簽約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合同可選擇的年限。一般分為二年、三年、五年三種情況。
1、文員崗位及生產一線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2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2、技術研發部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5年。
3、班組長以上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4、試用期包括在簽約年限內,1年勞動合同年限試用期為1個月,2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3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續簽沒有試用期。
5、2015年合同到期續簽的'員工按照部門及崗位規定期限進行續簽。
五、審批流程
1、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勞動法規及公司制度統一辦理。(勞動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
2、新員工入職1個月內須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及附件,不簽訂者立即停止試用。(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3、續簽勞動合同人員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個月向各部門主管及分管副總確認是否與其續簽或是解約。提前一個月將《員工勞動合同續簽意見書》發放給本人填寫續簽意愿。(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及變更(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1、勞動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勞動合同終止且不會進行續簽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公司如欲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解除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按照離職的相關手續進行審批。
5、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公司、個人各執一份。所有與勞動合同書有關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27日
合同管理辦法 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 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集團公司范圍內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供應合同等。
第三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任何合同均需執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準后,方可訂立。
第四條 凡屬于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后的現象發生。
第五條 實行法人授權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許可證制度。簽訂經濟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托授權書方可簽訂,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無法人授權委托,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六條 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 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集團公司合約部是全集團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2、負責制訂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集團公司總部參加重合同、守信用評比及年審工作;
4、組織和參與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的重大、重要工程中有關合同條款的審議工作及合同的評審、洽談、簽約工作;
5、組織、協調兩制建設,負責標價分離和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6、組織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業務競賽;
7、負責修訂和完善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公司制訂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8、監督、檢查各公司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
9、負責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取證和持證上崗;
10、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咨詢和處理;
11、負責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工程的合同的臺帳和歸檔工作;
12、負責集團公司ISO9000標準中關于合同評審程序文件的編寫和修訂工作;
13、負責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內有關示范文本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第八條 公司合約部在總經濟師領導下開展工作,配備取得經濟合同管理員證書的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公司合約部的職能除要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合約部對公司的職能要求外,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增加內容。在確定職責時特別要注意:
1、公司要加強對合同談判、評審、簽約三個環節的授權委托管理,以免造成合同簽約權的失控;
2、對各類經濟合同都要制訂嚴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法制觀念,運用法律,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項目經理部設合同副經理,負責合約履行的管理和辦理合約相關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學習所在工程項目的各類合同并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及公司有關合同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組織或協調各類分包、勞務、物資采購、設備租賃等合同的洽談、簽訂工作;
3、負責所在項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記錄、整理和保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并及時報公司合約部;
4、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5、監督所在項目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項目經理或合同合約部報告,按要求向公司合約部統計、匯總、上報各種合同履行情況;
6、負責項目預(結)算管理工作,指導項目預算員和兼職合約管理員的工作;
7、工程峻工后,對合同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為企業改進合約管理積累資料。
第十條 各分公司應有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設專職人員負責合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洽談前,合約部門必須對當事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屬投標中標的項目,要部分審查業主招標文件、我方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件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根據經營的策略和意圖制訂談判原則和方案,與對方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 合同洽談過程中,對于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按評審程序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書面交底。
第十三條 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合約部門負責起草文本,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審查,確保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按程序評審,由總經濟師簽字后,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審批。
對于大型建設工程及有關影響的重點工程、特殊工程還應召開單位主要負責人、三總師、有關責任部門負責人會議,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討論和審查。
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全過程。
第十五條 合同按照分級歸口的原則簽訂、管理。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各自經營的范圍內簽訂合同,由本單位合約部進行管理,并接受集團公司合約部的監督和檢查;
2、各單位以集團公司名義的各類施工合同,原則上按下列規定執行:
(1)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授權,在本單位總經濟師、主管領導審核管理下,自行組織簽訂,合同副本報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2)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總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洽談、評審、簽約,合同副本留存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3、總部機關、各辦事處承接的工程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評審、洽談、簽約以及實施履約管理,合同副本留存集團公司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第十六條 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應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當地主管部門推薦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部門及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合同專用章由合約部專人保管,無領導書面授權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專用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鑒證、公證手續的,由合約部門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經批準后才能簽訂。
第四章 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選定,按照集團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標的程序進行。參與招(議)標的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營業執照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就與所承擔的工程相適應。
第二十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招(議)標工作,由項目經理部負責實施。合約管理部門對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后,由項目經理部與其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勞務作業層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門有標準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頒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標準文本的采用集團公司發()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二十二條 在簽訂合同前,勞務分包隊伍必須提供以下證件原件:
1、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關于簽訂合同的法人授權委托書;
2、集團公司外部勞務隊伍資格證書;
3、中標通知書。
第五章 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 建筑材料、設備購銷工作按集團公司總部《物資控制程序》和各單位采購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對物資采購工作的權限、招標方式、采購范圍、采購頻次、采購程序按集團公司工字()第X號文關于《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工作由各單位物資部門按程序要求組織實施,合同副本報本單位合約部門留存。
第二十六條 物資采購合同文本采用集團公司發字()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單位、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嚴格執行,確保信譽。
第二十八條 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項目經理部在收到對方的信函、文書或電報后,應及時審閱并制定對策,項目合約副經理或經辦人員應及時、積極地收集、整理、保存資料并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做好備案工作,為索賠做好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合約管理部門要定期地進行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給予解釋、解決,對經常出現的問題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簽訂的合同中改進。
第三十條 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 違約)報告;由于對方責任,我方權益受損時,簽約單位經辦人及合同管理部門均有責任認真收集證據并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當我方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 告后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反訴,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教育督促全體人員嚴格按合同進行工作,應隨時檢查、記錄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發生的問題,定期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和對策,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三十二條 對合同本身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并報上級合約部門,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可請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均不成時,根據合同約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并及時報合約管理部門。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三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受法律約束,我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確需變更或解除時,由合約簽訂人或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準簽訂的部門或單位領導核準后, 再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并辦理 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發放的范圍相同。
第三十四條 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通知上級合約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對于合同的終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則合約部移交檔案室保存。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類合同統一歸由合約部進行管理。合約部應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定期檢查考核。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電報、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帳等資料均是企業經濟活動的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臺帳,及時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 無論是我方準備,還是獲知對方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合同履行單位均要書面報告合約部門,會同經營、法律部門共同研究訴訟或應訴方案。
第三十九條 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且交合約部留存,其余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合約部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合約部外,其 他部門復印合同必須事先征得合約部同意,由合約部統一編號受控,并加蓋合同管理部門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第四十條 對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單位應向合約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約部審查后,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峻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檔案室存檔保存。
第四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將合同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報送集團公司合約部。
第九章 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 合同洽談、簽訂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假公濟私,不準采取脅迫、欺詐、誘惑等不法手段洽談或簽訂合同,嚴禁簽訂違法合同、無效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和執行后不利于本企業的合同。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四十四條 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有特殊貢獻的,在重合同、守信譽企業評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選為優秀經濟合同管理員的,各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根據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直至法律責任。
1、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違反本管理辦法,玩忽職守,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2、 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不依規定程序濫簽合同、簽訂無效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3、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單位、部門或個人失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4、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循私舞弊,致使國家和本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子公司、設計院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備案,直營區域公司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批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合約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 24
第一條為規范XX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并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并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說明和提供。由于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后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愿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并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并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后,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后,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并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__市(或__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復》,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復,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后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并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后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 2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管轄范圍
第二條本辦法管轄合同為: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各類經濟合同。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三條公司經濟合同統一歸口財務部管理,合同經辦人為相關部門負責人。
第四章職責范圍
第四條財務部合同管理職責范圍: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辦法;
2.核查本公司范圍訂立合同和履約情況,并對總經理負責;
3.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準備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歸檔,合同章管理工作;
5.負責貼制合同印花稅;
6.對合同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第五條合同經辦人員職責范圍: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資料,包括對方資產,經營狀況。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雙方具有履約能力;
(4)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6)草案交上級主管。
3.凡須有關部門和機關批準,備案的合同,及時上報批準或備案。
4.督促合同履行進展,切實執行。
5.向上級通報履約問題。
6.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權限
第六條凡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洽談的合同,由合同經辦人起草、經財務部經理復核,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并經總經理同意方可成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權簽署合同,財務部經理憑法人簽字或法人委托書上指定人的簽字加蓋合同章。必要時可請律師審核,工商部門鑒證。
第七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對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八條合同發生變更或解除時,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
第九條合同經辦人協同業務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對合同變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電作出處理,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條合同履約過程發生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條款規定處理;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不得自行決定免罰。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或變更事項其協商結果須形成書面協議,作為原合同補充,并按協議執行。
第十二條合同糾紛協助商不成,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合同經辦人負責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資料,并通知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有關機構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六章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條凡訂立,變更,解除的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合同專用章由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十五條合同正本由財務部和合同經辦部門各留存一份。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均隨合同正本保存,合同執行完畢后,由經辦人協助部門經理完成《合同執行情況報告》,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核,出現非常情況須總經理。
第十六條財務部對生效的合同,建立檔案,及進分類,整理,立卷,統一裝訂歸檔。如需調閱,根據權限調用。
第七章考核與獎罰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管理列入有關部門,崗位的目標計劃指標和考核范圍。
第十八條公司根據管理情況,對合同管理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公司對以下情況依據情節輕重決定處罰: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2.合同經辦人在簽訂,履行合同時盡責盡力的;
3.合同經辦人,主管遺失或擅自銷毀合同或附件的;
4.應追究而未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
5.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合同管理辦法 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依照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管理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負責管理存檔勞動合同;
(二) 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 依據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等手續;
(四) 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五) 建立管理臺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 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 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 其他專項協議臺帳。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 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統一規定為三年,但根據崗位和任職資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依照勞動者與公司協商結果進行調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員工入職時間參差不齊,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也會有所不同,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續的勞動合同續簽等問題,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條 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一般情況為3個月。因新員工入職時間的不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時間統一安排為:
(一) 10號(含)前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三個月月底;
(二) 10號之后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四個月月底。
但也可根據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相應縮短試用期時間。
第八條 保守秘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并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 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簽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一) 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
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 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
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約定(公司和員工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三條 合同續訂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續訂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根據員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于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進行勞動合同續簽工作。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處理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況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一) 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二) 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 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六條 補償標準
(一) 給付標準。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工資報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 計算標準。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 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管理辦法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辦法,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辦法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其他
(一)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二) 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辦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本辦法,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三)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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