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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金信托合同

            時間:2025-10-26 10:37:20 合同大全

            資金信托合同【熱門】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資金信托合同【熱門】,歡迎閱讀與收藏。

            資金信托合同【熱門】

            資金信托合同【熱門】1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為明確資金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能,規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 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托。

              1.4 信托計劃:指《_________》。

              1.5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6 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 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注冊的_________公司。

              1.9 信托財產: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對信托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為設立本信托于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托人的資金。

              1.11 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托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 信托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 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授權受托人以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為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條 信托本金及交付

              4.1 信托本金幣種為:人民幣(元),金額為: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 委托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 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托計劃成立后歸入信托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 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 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信托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

              6.1 本信托受益人為本合同附件二《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見《多個受益人一覽表》。

              6.2 本信托終止后,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為:《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7.1 信托本金;

              7.2 信托本金受讓項目公司股權后取得的股權;

              7.3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 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托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將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計劃,與加入信托計劃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來,以受托人名義運用于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2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第九條 信托財產的核算

              9.1 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賬戶,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財產價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擔信托財產損失。

              9.2 本信托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托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托計劃規定支付。

              9.3 本信托損益的計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托本金;

              (3)保證信托本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托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托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 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計劃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4)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 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1.1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 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托受益權轉讓辦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發《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 因繼承發生的'信托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信托的終止、清算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2.1 本信托生效后,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托。

              12.2 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托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 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按信托計劃規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托的信托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以現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采用劃付至信托利益劃付帳戶的方式轉移給信托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的信托財產,本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托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托人有權留置股權。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受托人無需與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商,本信托及信托計劃視為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托期限內的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與受益人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 因委托人原因導致本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托人、信托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通知、送達

              15.1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系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托利益劃付帳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信托利益劃付帳戶變更確認手續,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5.2 本合同規定的送達為: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托人營業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復日或成功發送確認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16.1 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16.2 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托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16.3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復印件。

              16.4 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個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本合同與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沖突的,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十七條 特別申明

              17.1 委托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托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 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托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熱門】2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 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信托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托人與受托人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托人與受托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資金信托合同【熱門】3

              委托人: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訊地址:

              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信托的設立

              1.1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本信托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投資于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項目。

              1.2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本合同第12.2款規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托資金”)。

              委托人應當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規定的人。

              1.4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后,信托計劃成立日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條信托財產與費用承擔

              2.1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全部信托財產為信托計劃財產。

              2.2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受托人報酬;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_____、審計費、手續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2.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托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費用計提

              (1)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2.3受托人報酬

              2.3.1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托人報酬。

              2.3.2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過6%,受托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為報酬。

              2.3.3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信托財產的管理

              受托人對本信托的信托財產單獨記賬、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3.2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托人應仔細閱讀信托計劃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第四條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1.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托計劃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2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托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

              (3)參與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2.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2)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3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承繼,并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信托收益

              5.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計劃資金投資物業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買賣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資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不含受托人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5.2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

              5.2.1自信托收益中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確定的受托人報酬后的余額部分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5.2.2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對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權利。

              5.2.3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分配時間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5.2.4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第12.5款規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利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利益劃付賬戶”)。

              第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轉讓其擁有的信托受益權。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根據信托計劃等文件的規定,前往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受讓人,不能成為本信托合同項下的合法受益人,無權主張其權利,且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其他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不變。

              受托人在認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權時將以受益人已與原委托人、受讓人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所依據的最后生效的《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中的文字為準。《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1‰的費率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受托人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受益權的轉讓手續進行修改的權利。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時請咨詢受托人,并按照當時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條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7.1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7.1.1本信托設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資格喪失的,受托人將進行變更外,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7.1.2受托人依法終止其職責時,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選任或依法根據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7.1.3受托人變更,原受托人應向新受托人辦理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的移交手續。自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7.1.4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并根據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財產凈值確定追加部分的價格。

              7.2信托終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受托人根據本信托計劃第七條之規定,將信托計劃資金購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業產權轉讓,單獨或與其他資產一起上市;

              3.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信托提前終止;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7.3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后,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規定的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后(簡稱“可歸屬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貨幣的形式歸屬于受益人或其承繼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八條稅收處理

              本信托當事人應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通知

              10.1地址變更的告知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在發生變化后的15日內通知另一方。

              10.2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如變更信托利益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托人,并持與認購時相同的證明文件到受托人處辦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規定就聯系地址變更、聯系人更換或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10.3通知的送達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2.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復碼或成功發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其他事項

              11.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與本信托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1.2合同組成

              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其所簽署的《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亦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3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1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并交付信托資金;經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填寫事項

              (請委托人務必確保填寫的資料正確有效,如因填寫錯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和代理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12.1委托人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編碼:

              聯系電話:

              e-mail:

              12.2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萬元整。

              (小寫金額¥ )。

              12.3委托人應在信托計劃推介期間簽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額信托資金。

              12.4受益人

              (在選擇的項目前劃“”,并填寫相應的內容)

              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個

              委托人指定多人為本合同受益人,詳見本合同受益人附頁

              委托人指定以下人士為單一受益人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編碼:

              聯系電話:

              e-mail:

              12.5信托利益劃付賬戶

              銀行卡卡號:

              開戶銀行:

              在簽署本合同時,信托各當事人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已經閱悉,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

              (簽字)

              年 月 日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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